賠償數額可依據侵權獲利確認,一審支持藍月亮1000萬索賠
裁判要旨:在雙方當事人均沒有提交證據證明二原告的損失數額時,賠償數額可以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二原告提交了相關公證書證明被告深圳藍月亮公司、金八馬公司在多個網絡平臺開設的店鋪中銷售被訴侵權產品并向法院申請調取相關店鋪的被訴侵權產品銷售數據,還提交了證據證明造紙行業及被告理文公司的利潤率,即二原告已就被告的侵權獲利進行了初步舉證。由于證明被訴侵權產品獲利的相關證據主要由被告深圳藍月亮公司、金八馬公司和理文公司掌握,故法院根據司法解釋的規定責令被告深圳藍月亮公司、金八馬公司、理文公司提供關于生產、銷售被訴侵權產品的單價、數量、利潤率、產品貢獻率等數據。鑒于被告深圳藍月亮公司和金八馬公司無正當理由不提供能夠證明其制造、銷售被訴侵權產品獲利情況所涉的相關證據,導致法院無法查明其侵權獲利,應由該二被告承擔舉證妨礙責任。本案已上訴,尚未生效。
裁判文書摘要
案號 | (2018)粵73民初3161號 |
案由 | 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 |
合議庭 | 審判長 朱文彬 審判員 劉小鵬人民陪審員 胡秀芳 |
法官助理 |
鄧志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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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記員 |
蘭海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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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 |
原告:廣州藍月亮實業有限公司,住所地廣東省廣州市黃埔區。
法定代表人:羅文貴,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董詠宜,廣東三環匯華律師事務所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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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藍月亮(中國)有限公司,住所地廣東省廣州市黃埔區。 法定代表人:肖海珊,該公司執行董事。
委托訴訟代理人:溫旭,廣東三環匯華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吳瑾,廣東三環匯華律師事務所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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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深圳金八馬生活用紙有限公司,住所地廣東省深圳市羅湖區。
法定代表人:周鴻銳,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黃永發,廣東恒益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鄒錫鋒,廣東恒益律師事務所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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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深圳市藍月亮紙業有限公司,住所地廣東省深圳市羅湖區。
法定代表人:周鴻銳,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黃永發,廣東恒益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鄒錫鋒,廣東恒益律師事務所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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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重慶理文衛生用紙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重慶市永川區。
法定代表人:李文俊,該公司董事局主席。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顯鋒,該公司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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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廣州康誠商業有限公司,住所地廣東省廣州市番禺區。
法定代表人:魏正勤,該公司區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郭錦華,該公司員工。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亞平,廣東金橋百信律師事務所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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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裁判結果 |
一、被告深圳市藍月亮紙業有限公司、深圳金八馬生活用紙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在涉案紙商品及宣傳中停止侵害第7613055號“
![]() ![]() 二、被告深圳市藍月亮紙業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停止使用包含“藍月亮”字號的企業名稱,并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辦理企業名稱變更,變更后的企業名稱不得含有“藍月亮”文字。
三、被告重慶理文衛生用紙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停止制造侵害第7613055號“
![]() ![]() 四、被告廣州康誠商業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停止銷售侵害第7613055號“
![]() ![]() 五、被告深圳市藍月亮紙業有限公司、深圳金八馬生活用紙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廣州藍月亮實業有限公司、藍月亮(中國)有限公司共同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合計1000萬元。
六、被告重慶理文衛生用紙制造有限公司對被告深圳市藍月亮紙業有限公司、深圳金八馬生活用紙有限公司應承擔的賠償數額中的300萬元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七、被告深圳市藍月亮紙業有限公司、深圳金八馬生活用紙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在淘寶網、1號店、蘇寧易購商城、京東商城、被告深圳市藍月亮紙業有限公司的官方網站http://www.lyl.com.cn、被告深圳市藍月亮紙業有限公司的微信公眾號“藍月亮紙業”上刊登消除影響的聲明,消除對原告廣州藍月亮實業有限公司、藍月亮(中國)有限公司造成的不良影響。
八、駁回原告廣州藍月亮實業有限公司、藍月亮(中國)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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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時間 |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 日 |
涉案法條 |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二)(三)項、第五十八條、第六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第(二)(四)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馳名商標保護的民事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第一款第(一)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注冊商標、企業名稱與在先權利沖突的民事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 |
廣 周 知 識 產 權 法 院
敏 事 判 決 書
(2018)粵73民初3161號
當事人
原告:廣州藍月亮實業有限公司,住所地廣東省廣州市黃埔區。法定代表人:羅文貴,該公司董事長。委托訴訟代理人:董詠宜,廣東三環匯華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藍月亮(中國)有限公司,住所地廣東省廣州市黃埔區。法定代表人:肖海珊,該公司執行董事。委托訴訟代理人:溫旭,廣東三環匯華律師事務所律師。委托訴訟代理人:吳瑾,廣東三環匯華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深圳金八馬生活用紙有限公司,住所地廣東省深圳市羅湖區。法定代表人:周鴻銳,該公司總經理。委托訴訟代理人:黃永發,廣東恒益律師事務所律師。委托訴訟代理人:鄒錫鋒,廣東恒益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深圳市藍月亮紙業有限公司,住所地廣東省深圳市羅湖區。法定代表人:周鴻銳,該公司總經理。委托訴訟代理人:黃永發,廣東恒益律師事務所律師。委托訴訟代理人:鄒錫鋒,廣東恒益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重慶理文衛生用紙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重慶市永川區。法定代表人:李文俊,該公司董事局主席。委托訴訟代理人:李顯鋒,該公司員工。
被告:廣州康誠商業有限公司,住所地廣東省廣州市番禺區。法定代表人:魏正勤,該公司區總經理。委托訴訟代理人:郭錦華,該公司員工。委托訴訟代理人:王亞平,廣東金橋百信律師事務所律師。
審理經過
原告廣州藍月亮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藍月亮實業公司)、藍月亮(中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藍月亮中國公司)與被告深圳金八馬生活用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八馬公司)、深圳市藍月亮紙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深圳藍月亮公司)、重慶理文衛生用紙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理文公司)、廣州康誠商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康誠公司)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一案,本院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藍月亮實業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董詠宜,原告藍月亮中國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溫旭、吳瑾,被告金八馬公司和深圳藍月亮公司的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黃永發、鄒錫鋒,被告理文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李顯鋒,以及被告康誠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郭錦華、王亞平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
二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認定第7613055號“
”及第3208026號“
”商標為馳名商標;2.判令四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7613055號“
”及第3208026號“
”馳名商標的行為,立即刪除帶有“藍月亮”標識的任何形式的宣傳、銷售鏈接,并且銷毀尚未售出的侵權產品;3.判令被告深圳藍月亮公司停止在企業名稱中使用“藍月亮”字樣的行為;4.判令被告深圳藍月亮公司、金八馬公司、理文公司連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1000萬元;5.判令被告金八馬公司、深圳藍月亮公司就其侵權行為在人民網、官方網站http://www.lyl.com.cn、天貓商城、京東商城、蘇寧易購、1號店商城中的官方網店、微博、微信公眾號等連續三十日刊登消除影響的聲明,并在《中國消費者報》《南方都市報》顯著版面上刊登消除影響聲明,聲明所占版面不小于該網站或報紙整個版面的八分之一(內容由法院和原告審核);6.判令四被告連帶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事實和理由:原告藍月亮實業公司是第7613055號“
”及第3208026號“
”注冊商標的商標權人,并將該二商標普通許可給原告藍月亮中國公司使用,二原告依法享有該二注冊商標的專用權和許可使用權。二原告的關聯企業廣州市道明化學有限公司從1991年開始在產品標簽上使用“藍月亮”商標,并于1992年在第3類洗滌用品上注冊系列“藍月亮”商標,同時在銷售發票上標注“藍月亮”品牌并至少自1993年開始進行廣告宣傳。經過原告及其關聯企業近30年的市場經營和廣告宣傳,原告及其產品獲得了諸多獎項和榮譽,第7613055號“
”及第3208026號“
”商標曾多次被國家商標局、商評委、法院認定為馳名商標而受到保護,故原告的該二商標已構成馳名商標,應得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三款對馳名商標的保護。被告金八馬公司和被告深圳藍月亮公司先后申請與原告涉案商標極其近似的“
”“
”商標,并在被告深圳藍月亮公司和被告金八馬公司委托制造及銷售、被告理文公司制造、被告康誠公司銷售的“藍月亮”紙巾商品及相關宣傳中使用了“
”“
”商標,銷售渠道涵蓋天貓、京東、蘇寧易購、1號店等線上商城店鋪及多個線下KA系統,被告深圳藍月亮公司和金八馬公司還在被告深圳藍月亮公司官方網站、微信公眾號及該二被告開設的網絡店鋪等處使用“
”“
”商標。雖然被告深圳藍月亮公司在第16類衛生紙上擁有第1146423號“
”注冊商標,但僅在其產品外包裝背面唯一一處不顯眼的地方體現,反而在外包裝其他三面都突出使用與二原告商標極其近似的“
”商標。被告金八馬公司于2015年12月17日在第16類紙巾等產品上申請的第18631375號“
”商標(該商標申請后轉讓給被告深圳藍月亮公司)被商標局認定為是對原告馳名商標的抄襲和模仿故最終核準不予注冊,由此可見,被告深圳藍月亮公司和被告金八馬公司主觀上明顯具有讓消費者混淆的故意和惡意,其企圖利用二原告商號和商標知名度和高品牌價值來推銷自己的產品以混淆消費者認知、謀取不正當利益,侵犯原告就涉案馳名商標享有的權利。被告理文公司在明知被告深圳藍月亮公司和金八馬公司侵權行為的情況下,為謀取不正當利益,仍然作為該二被告產品的制造商為其生產侵權產品,被告康誠公司作為相關產品的線下銷售商銷售侵權產品,均侵害了二原告就第7613055號“
”及第3208026號“
”馳名商標享有的商標權。
被告深圳藍月亮公司還侵犯了原告有一定影響的企業字號的權利,構成不正當競爭。原告的關聯企業及股東廣州藍月亮有限公司自1994年起使用“藍月亮”字號,持續至今已有27年,歷史悠久,原告藍月亮實業公司自2001年起使用“藍月亮”字號,經過原告及其關聯企業的長期持續經營和大量宣傳,“藍月亮”字號已構成有一定影響的企業名稱。被告金八馬公司的原法定代表人馬樹彬在明知原告“藍月亮”字號具有很高知名度的情況下,仍于2016年成立以“藍月亮”為字號的公司即被告深圳藍月亮公司,被告深圳藍月亮公司和金八馬公司在淘寶網天貓商城、京東商城、蘇寧易購、1號店的網上銷售平臺上以“藍月亮”為字號刻意制造“藍月亮”公司出品“藍月亮”紙巾這一市場現象,企圖讓消費者誤解是原告進軍紙品行業或被告深圳藍月亮公司是原告的關聯企業等,并已實際造成眾多消費者的混淆。綜上所述,為維護二原告合法權益,特提起本案訴訟。
被告辯稱
被告金八馬公司、深圳藍月亮公司共同答辯稱:1.被告金八馬公司與被告深圳藍月亮公司系關聯公司,被告金八馬公司現為被告深圳藍月亮公司的全資子公司。原告請求認定第7613055號“
”及第3208026號“
”商標為馳名商標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商標馳名與否是事實認定問題,原告將其單獨作為一項訴訟請求沒有法律依據。馳名商標遵循個案認定原則,原告在本案中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該二商標為馳名商標。2.第1146423號“
”商標由合肥市觀音廟造紙廠于1996年12月9日申請注冊并于1998年1月28日核準注冊公告,合肥市觀音廟造紙廠是村集體企業,負責人為徐文業。2004年12月21日,國家商標局核準合肥市觀音廟造紙廠將第1146423號“
”商標轉讓給徐文業,2016年1月20日,國家商標局核準徐文業將該商標轉讓給其妻子李大珍,徐文業去世后,李大珍無意繼續經營造紙業,故將該商標轉讓給被告金八馬公司并于2016年2月20日被核準。2016年7月7日,被告深圳藍月亮公司登記成立,被告金八馬公司持有被告深圳藍月亮公司90%的股權。2017年4月6日,被告金八馬公司經核準將第1146423號“
”商標轉讓給被告深圳藍月亮公司。第1146423號“
”商標先后兩次經國家商標局認定有實際使用并駁回案外人的撤三申請,證明該商標有持續實際使用且具有一定知名度。二原告的成立日期均在第1146423號“
”商標注冊之后,且二原告主張權利的第7613055號“
”及第3208026號“
”商標的申請日、初審公告日、注冊公告日均在第1146423號“
”商標獲準注冊之后,故二原告主張被告金八馬公司和被告深圳藍月亮公司使用在先注冊的第1146423號“
”商標構成侵權沒有理據。3.被告深圳藍月亮公司的第1146423號“
”商標經過長期使用和宣傳已具有一定的市場知名度,早在2005年就已被合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認定為“合肥市著名商標”,被告深圳藍月亮公司使用的“
”商標是在自有在先基礎商標第1146423號“
”商標上進行美化設計后形成的,“
”和“
”商標的顯著部分和讀音均是藍月亮,商標法并未禁止商標權人使用和自有在先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因此被告金八馬公司和被告深圳藍月亮公司在第1146423號“
”商標的基礎上延伸使用“
”“
”商標有正當理由。而且,被告金八馬公司和被告深圳藍月亮公司在使用“
”“
”商標的衛生紙外包裝上同時使用了第1146423號“
”商標并在該商標右上方標注,不會導致相關公眾混淆。原告沒有權利在第16類衛生紙商品上使用與第1146423號“
”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更沒有權利禁止被告金八馬公司和被告深圳藍月亮公司使用與該商標近似的商標。4.被告深圳藍月亮公司不構成不正當競爭。被告深圳藍月亮公司登記設立時,被告金八馬公司持有被告深圳藍月亮公司90%的股份,被告金八馬公司使用自有商標作為其控股企業的字號具有正當理由,且2017年4月6日,被告深圳藍月亮公司被核準受讓第1146423號“
”商標,故其使用其自有商標作為企業字號也具有正當理由。另外,被告深圳藍月亮公司的企業名稱除了“藍月亮”字號外還以“紙業”表明所從事行業,通過企業名稱相關公眾可以清晰獲知被告深圳藍月亮公司是經營“藍月亮”品牌紙業的企業,這也與該公司在衛生紙商品上享有“
”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客觀情況相吻合。造紙和洗滌用品生產是兩個不同行業,二原告和被告深圳藍月亮公司不具有競爭關系,被告深圳藍月亮公司的企業名稱不會導致相關公眾混淆,不構成不正當競爭。5.涉案被控侵權產品是被告金八馬公司和被告深圳藍月亮公司委托被告理文公司生產制造、被告康誠公司銷售的,產品包裝上的商標是被告理文公司根據被告深圳藍月亮公司、金八馬公司的要求貼附在產品上的,被告理文公司僅負責生產加工,不負責銷售產品。6.二原告要求被告金八馬公司和深圳藍月亮公司連帶賠償1000萬元并登報聲明消除影響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被告金八馬公司、深圳藍月亮公司使用相關商標、被告深圳藍月亮公司使用現有字號均有合理理由且無侵權主觀惡意,二原告未提交證據證明其損失或被告獲利,即使法院認定被告金八馬公司、深圳藍月亮公司的行為構成侵權、被告深圳藍月亮公司構成不正當競爭,二原告主張的巨額經濟損失也沒有理據。
被告理文公司答辯稱:理文公司并未侵犯原告商標權。1.被告理文公司與被告金八馬公司、深圳藍月亮公司系受托方與委托方的關系,被告金八馬公司、深圳藍月亮公司委托被告理文公司貼牌加工生產部分產品,產品的包裝設計包括本案涉及的商標都是按照被告金八馬公司、深圳藍月亮公司的要求貼附于加工的產品上,被告理文公司僅負責加工生產不負責銷售,其行為并非商標法意義上的商標使用行為。2.被告理文公司受委托加工部分產品時,被告金八馬公司、深圳藍月亮公司提供了其合法擁有的第1146423號“
”商標,二原告在訴狀中提及的第18631375號“
”商標、第22002945號“
”商標均是在第1146423號“
”商標基礎上的延伸,貼牌生產業務本質上就是體現委托方的品牌思想,加上包裝圖案的復雜多樣性,作為普通受托生產商,被告理文公司無法判斷委托方要求基于其合法擁有的第1146423號“
”商標延伸出來的設計圖案體現在產品包裝上是否侵害原告的商標權。本案加工產品上的包裝圖案均由委托方確定,被告理文公司已盡到合理的審查注意義務,并無侵權故意,也無與被告金八馬公司、深圳藍月亮公司共同侵權的故意,相關損害也不是被告理文公司在生產環節造成的。3.被告理文公司僅負責委托方的部分產品的生產加工,并非被告金八馬公司、深圳藍月亮公司所有的產品均由被告理文公司生產,被告理文公司也不負責銷售,因此二原告訴稱的企業字號、廣告語等與被告理文公司無關。4.即使法院認定被告理文公司侵權,理文公司也不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相關責任應由被告金八馬公司、深圳藍月亮公司承擔。被告金八馬公司、深圳藍月亮公司已承諾包裝涉及的知識產權可以合法使用并保證被告理文公司對此免責,且由此產生的責任由被告金八馬公司、深圳藍月亮公司承擔。5.即使法院認定構成侵權,原告的損失也沒有1000萬元。
被告康誠公司答辯稱:1.被告康誠公司銷售的被控侵權產品具有合法來源,其與被告深圳藍月亮公司簽訂相關產品的購銷合同時被告深圳藍月亮公司提供了有效的注冊商標,因此被告康誠公司在簽訂合同和銷售產品過程中已經履行了謹慎的審查義務,不具備侵權的主觀故意。2.被告康誠公司在收到本案起訴材料后,已將同類產品全部下架。
一審法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
(一)關于原告第3208026號“
”商標和第7613055號“
”商標以及二原告藍月亮字號的知名程度
1990年4月6日,廣州市道明化學有限公司設立,法定代表人為羅秋平,1993年7月7日,該公司經核準分別注冊了第648091號“
”、第648093號“
”商標,并于1991年12月18日申請了專利號為92301164.1、92301280.X,帶有該二商標樣式的產品正貼、背貼外觀設計專利。根據原告提交的產品標簽樣本、發票及將產品質量檢驗報告顯示,廣州市道明化學有限公司自1991年起開始在產品標簽上使用第648091號“
”、第648093號“
”商標,并自1992年5月起開始在發票、產品名稱等處使用“藍月亮”字樣,1993年5月1日寧波日報關于該公司的報道頁面上也使用了第648091號“
”商標,但二原告未提交充分證據證明1996年12月9日之前第648091號“
”、第648093號“
”商標經使用已達知名程度。2003年7月6日,該二商標因未續展被國家商標局予以注銷并于2005年1月28日發布注銷公告。
1994年11月24日,藍月亮國際集團有限公司在香港設立,羅秋平為董事之一。1994年12月14日,廣州藍月亮有限公司成立,法定代表人為羅秋平。2001年5月28日,廣州市道明化學有限公司將第648091號“
”、第648093號“
”商標轉讓給廣州藍月亮有限公司。2000年11月1日,廣州藍月亮有限公司股東會決議對外投資設立廣州藍月亮實業有限公司并于2001年1月9日成立廣州藍月亮實業有限公司。2003年12月9日,經廣州市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局批準,同意香港藍月亮國際集團有限公司以股權并購形式并購廣州藍月亮實業有限公司原股東羅秋平、羅文貴擁有的共100%的股權,并購后公司的企業類型變更為外資企業,公司名稱仍為廣州藍月亮實業有限公司(即本案原告藍月亮實業公司)。2011年1月18日,藍月亮國際集團有限公司設立本案原告藍月亮中國公司并持股100%,原告藍月亮中國公司又陸續在國內多個城市設有名稱中含“藍月亮”字樣的分公司。
本案中二原告請求認定為馳名商標并給予保護的是第3208026號“
”商標和第7613055號“
”商標。第3208026號“
”商標申請日為2002年6月12日,注冊公告日為2004年2月7日,注冊人為廣州藍月亮有限公司,有效期限為2004年2月7日至2014年2月6日,經核準續展后有效期自2014年2月7日至2024年2月6日,核定使用商品為第3類洗潔精、洗發劑等。2008年4月28日,該商標被核準轉讓給原告藍月亮實業公司。第7613055號“
”商標申請日為2009年8月12日,注冊公告日為2010年11月7日,注冊人為原告藍月亮實業公司,有效期限自2010年11月7日至2020年11月6日,核定使用商品為第3類肥皂、洗發劑、洗滌劑等。隨后,二原告簽訂了《商標使用許可合同》,許可方式為普通許可,所涉商標包括第3208026號“
”商標和第7613055號“
”商標,該二商標的許可使用均已在國家商標局備案。根據china.com.cn中國網和新浪網2009年8月26日標題為“藍月亮新標識譜寫洗衣新篇章(圖)”“組團:郭晶晶助陣藍月亮新標識發布會”的報道顯示,2009年8月25日,藍月亮集團為新標識“”在北京舉行發布會。2009年10月22日,原告藍月亮實業公司生產的洗衣液產品上已開始使用“
”標識。
根據二原告提交的中國洗滌用品工業協會2017年3月30日出具的中洗協便[2017]07號證明顯示,第7613055號“
”商標指定的洗手液、洗衣劑、清潔制劑產品產量在2011年至2015年期間均位列全國同類商品前三位。尼爾森定義顯示藍月亮洗衣液全國銷售額市場份額自2008年至2012年間均在22%以上。原告提交的榮譽證書及騰訊網相關報道顯示,二原告生產的“藍月亮”牌洗衣液在同類產品市場的綜合占有率連續十年(2009-2018)均為第一位,“藍月亮”品牌亦榮獲“2004年中國500最具價值品牌”“2019年度中國消費品市場高質量發展優選品牌”。原告藍月亮實業公司自2004年起陸續被評為A級納稅人、中國質量檢驗協會團體會員單位、中國洗滌用品工業協會第六屆理事會常務理事單位、高新技術企業、2010年度全國洗滌用品標準化活動先進集體、中國洗滌用品、家用清潔劑行業、洗衣液等行業領軍企業,并在2007年至2014年連續八年被評為廣東省守合同重信用企業等。原告藍月亮中國公司被評為2011年度中國時尚產業杰出貢獻企業,“
”品牌被評為2012、2013年度中國洗衣液、洗手液行業C-BPI品牌力第一名、第九至十二屆世界品牌大會暨中國500最具價值品牌。二原告還取得了質量管理體系、環境管理體系等多個認證證書。第3208026號“
”商標在2005年、2014年先后被評為廣東省著名商標,第7613055號“
”商標2017年被評為廣東省著名商標。二原告的藍月亮牌洗手液、洗衣液等產品亦多次獲得廣東省名牌產品、廣東省高新技術產品、廣州市自主創新產品等多項榮譽。廣州藍月亮有限公司、廣州市藍月亮有限公司及原告藍月亮實業公司亦多次參與社會公益事業。廣州藍月亮有限公司和原告藍月亮實業公司還多次參與起草洗手液、日化洗滌產品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
根據二原告提交的2011年至2016年期間部分經銷合同、經銷商銷售折扣協議、發票等,原告藍月亮中國公司與安徽、成都、昆明、化州、深圳等多地商貿、貿易公司簽訂協議銷售藍月亮洗衣液、消毒液等產品。多份原告藍月亮中國公司與經銷商簽訂的藍月亮2016年經銷商評估與獎勵協議載明2016年5月發貨任務為80萬元,8月發貨任務為115萬元,10月發貨任務為41.3萬元,12月發貨任務約2000萬元。
根據二原告提交的《廣州藍月亮實業有限公司、藍月亮(中國)有限公司2013年至2015年藍月亮品牌專項審計報告》顯示,2013年至2015年期間,原告藍月亮實業公司的清潔制劑、洗衣劑、抑菌洗手液銷售收入約50億元,廣告及業務宣傳費約8億元,原告藍月亮中國公司的清潔制劑、洗衣劑、抑菌洗手液銷售收入約105億元,廣告及業務宣傳費約73億元,二原告的利稅約16億元。納稅證明和涉稅保密信息告知書等材料顯示原告藍月亮實業公司2013年至2015年共計繳納企業所得稅、增值稅等約3億元,繳納房產稅、營業稅等約1800萬元,原告藍月亮中國公司2013年至2015年共計繳納企業所得稅、增值稅等約7億元,繳納房產稅、營業稅等約6200萬元。
根據二原告提交的報紙、雜志等媒體的新聞報道顯示,自1993年5月起,寧波日報、粵港信息日報、廣州日報、香港經濟日報、羊城晚報、中國輕工報等多家媒體陸續報道了“藍月亮”清潔劑產品,2001年起,中國消費者報、南方都市報、家庭雜志、錢江晚報、北京晚報、新民晚報、中國產經新聞、羊城晚報、南方日報等國內多家媒體陸續對“藍月亮”洗手液、“藍月亮”柔順劑產品及品牌進行宣傳報道。2017年4月10日編號2017-NLC-JSZM-0284、2019-NLC-JSZM-0293的國家圖書館檢索報告顯示,以“藍月亮”為檢索詞在慧科中文報紙數據庫、中國期刊全文數據庫中檢索,2011年至2015年期間有近百篇報道,以“藍月亮”為關鍵詞在中國期刊數據全文庫中檢索,自1994年起有十余份相關報道。根據原告提交的廣告代理合同、發票、廣告排期表顯示,自2012年起,國內多家網站和電視頻道對“藍月亮”產品進行廣告宣傳,廣告畫面和合同頁面中多次出現第7613055號“
”商標。另外,原告藍月亮實業公司自2013年起先后與中國跳水隊、《中國好歌曲原創之聲》等合作廣告項目。
2011年10月,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在(2011)中國貿仲通裁字第0002號裁決書中認定原告藍月亮實業公司的“藍月亮”注冊商標在相關公眾中享有一定知名度。2015年1月26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在商評字[2015]第11118號《關于第9816677號“藍月亮潔LAN YUE LIANG JIE”商標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中認定第3208026號“
”商標為洗滌劑、抑菌洗手液、廁所清潔劑商品上的馳名商標。隨后,國家商標局在多份案外人商標不予注冊或無效宣告請求的決定書、裁定書中均確認第3208026號“
”商標經廣泛宣傳使用,在全國范圍內已具有較高知名度。
根據原告提交的刑事判決書、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清單等證據可見,2012年至2015年期間,有多個刑事案件和行政處理案件涉及對第3208026號“
”商標和第7613055號“
”商標的侵害行為進行處理。
另外,自2001年起,“藍月亮”開始作為原告藍月亮實業公司企業名稱中的字號開始使用,相關證據與二原告涉案商標知名度證據相同,不再贅述。
(二)關于四被告及相關商標的情況
被告金八馬公司2015年2月11日成立,注冊資本2000萬元,經營范圍為紙品銷售、國內貿易,原法定代表人為馬樹彬。2016年7月7日,被告金八馬公司出資90%設立被告深圳藍月亮公司,注冊資本2000萬元,經營范圍為生活用紙的銷售、國內貿易等,原法定代表人為馬樹彬。其后,被告深圳藍月亮公司成為被告金八馬公司的唯一股東。經本院詢問,被告深圳藍月亮公司和被告金八馬公司確認本案的涉案行為是兩被告共同作出的,兩被告在本案中所涉的權利義務均一致。
被告理文公司2013年4月12日成立,注冊資本42500萬美元,經營范圍為生產和銷售高檔生活用紙、高檔生活用紙等。被告康誠公司2008年12月11日成立,注冊資本210萬美元,經營范圍為化妝品及衛生用品批發等。另外,2017年9月25日和2018年3月6日,被告深圳藍月亮公司和馬樹彬共同出資分別設立了重慶市永川區藍月亮紙業有限公司、九江藍月亮紙業有限公司,該二公司的經營范圍均為生產、加工、銷售紙制品等。
根據被告深圳藍月亮公司和金八馬公司提交的證據顯示,1996年12月9日,合肥市觀音廟造紙廠申請了第1146423號“
”商標,并于1998年1月28日注冊公告,核定使用商品類別為第16類衛生紙。2004年12月21日,該商標轉讓給徐文業,2016年1月20日,該商標轉讓給李大珍,2016年2月20日,該商標轉讓給被告金八馬公司,2017年4月6日,該商標轉讓給被告深圳藍月亮公司。該商標專用權期限經續展為2018年1月28日至2028年1月27日。2005年12月,合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頒發的證書顯示合肥包河區藍月亮造紙廠使用在衛生紙商品上的第1146423號“
”商標被認定為合肥市著名商標,有效期三年。國家商標局于2013年8月12日和2016年6月29日分別作出的編號撤201102787的《關于第1146423號“藍月亮及圖”注冊商標連續三年停止使用撤銷申請的決定》、商標撤三字[2016]第Y005274號《關于第1146423號“藍月亮”注冊商標連續三年不使用撤銷申請的決定》顯示,國家商標局認為徐文業提交的2008年6月15日至2011年6月14日、2012年11月17日至2015年11月16日期間使用該商標的證據均有效,故對案外人的撤銷申請均予以駁回,該商標繼續有效。
二原告認為,被告金八馬公司在二原告商標知名度非常高的情況下才于2016年2月20日購買第1146423號“
”商標,且購買后沒有規范使用該商標,反而刻意向二原告的商標靠近,構成對二原告馳名商標的侵犯;合肥市包河區藍月亮造紙廠2004年4月25日成立,2005年12月第1146423號“
”商標即被認定為合肥市著名商標,不符合著名商標需要提供至少三年使用證據的認定規則,且該商標被認定為著名商標距今已14年,不能證明該商標有持續使用;第1146423號“
”商標在2015年11月20日申請轉讓給李大珍,根據被告深圳藍月亮公司和金八馬公司的答辯可知,由于徐文業去世故將第1146423號“
”商標通過繼承轉移給其妻子李大珍,可見徐文業在2015年11月20日前已經去世,而針對案外人于2015年11月17日提交的連續三年不使用撤銷申請,國家商標局官網顯示該局于2015年12月4日就《撤銷連續三年停止使用注冊商標》提供證明通知發文,此時徐文業應已去世,不可能委托相關代理機構向國家商標局提交商標使用證據,故二被告提交的商標撤三字[2016]第Y005274號《關于第1146423號“藍月亮”注冊商標連續三年不使用撤銷申請的決定》不具有合法性。但是,二原告未提交行政機關撤銷上述證書及決定的證據。
2015年12月17日,被告深圳藍月亮公司申請了第18631375號“
”商標并于2016年10月27日初審公告,核定使用商品類別為第16類衛生紙、紙巾、紙手帕等,專用權期限為2017年1月28日至2027年1月27日。2018年4月10日,國家商標局作出(2018)商標異字第17975號《第18631375號“藍月亮”商標不予注冊的決定》,認定異議人(即本案原告藍月亮實業公司)引證的第7613055號“
”商標經廣泛宣傳使用,在全國范圍內已具有較高知名度,曾被商標評審委員會認定為馳名商標,被異議的第18631375號“
”商標的注冊使用易誤導相關公眾并可能致使異議人的利益受到損害,故決定對第18631375號“
”商標不予注冊。隨后,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商評字[2019]第55580號《關于第18631375號“藍月亮”商標不予注冊復審決定書》,決定對第18631375號“藍月亮”商標不予核準注冊。隨后,被告深圳藍月亮公司就該決定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案號為(2019)京73行初5704號。2019年12月19日,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一審判決認定第18631375號“
”商標與原告藍月亮實業公司的第7613055號“
”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在生產部門、消費渠道、銷售場所等方面基本相同,考慮到第7613055號“
”商標的知名度及該二商標標示的商品均屬于日常生活產品,二商標指定使用商品的相關公眾中必然存在重合從而導致混淆或誤認進而損害藍月亮實業公司的利益,故駁回深圳藍月亮公司的訴訟請求。被告深圳藍月亮公司已就該判決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目前該案尚未作出二審判決。
2016年11月23日,被告深圳藍月亮公司在第16類商品衛生紙、紙巾、紙手帕等商品上申請注冊第22002945號“
”商標并于2017年10月13日初審公告,2018年1月13日核準注冊,專用權期限為2018年1月14日至2028年1月13日。2019年5月21日,國家知識產權局作出(2019)商標異字第28216號《第22002945號“藍月亮”商標不予注冊的決定》,認定該商標構成對異議人即本案原告藍月亮實業公司第7613055號“
”馳名商標的抄襲和模仿,其注冊使用易誤導相關公眾并可能致使異議人的利益受到損害,故對第22002945號“
”商標不予注冊。2020年4月8日,國家知識產權局作出商評字[2020]第67737號《關于第22002945號藍月亮及圖商標不予注冊復審決定》,認定第22002945號“”商標構成對原告藍月亮實業公司第7613055號“
”商標的復制、摹仿,故深圳藍月亮公司的復審理由不成立,第22002945號“
”商標在第16類衛生紙、紙巾等商品上不予核準注冊。隨后,被告深圳藍月亮公司就該決定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案號為(2020)京73行初6047號。2020年7月28日,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一審判決認定本案原告藍月亮實業公司的第7613055號“
”商標在深圳藍月亮公司第22002945號“
”商標申請日之前經過使用已達馳名程度,且二商標主要識別部分相同,文字設計相近,在產品特點、功能用途、銷售渠道、消費對象等方面具有較大重合,第22002945號“
”商標容易誤導公眾從而減弱馳名商標的顯著性,且深圳藍月亮公司主張第22002945號“
”商標是其第1146423號“
”商標在先商標的延伸注冊,但商標注冊人對不同商標享有各自獨立的商標專用權,先后注冊的商標之間不當然具有延續關系,故判決駁回深圳藍月亮公司的訴訟請求。被告深圳藍月亮公司稱其已就該一審判決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目前該案尚未作出二審判決。
(三)關于本案被訴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的相關事實
1.被告深圳藍月亮公司在其官網和公眾號上的被訴侵權行為
2018年7月13日,原告藍月亮實業公司的代理人在廣東省廣州市黃埔公證處公證人員見證下,登陸http://www.lyl.com.cn網站進行查看,該公證處作出的(2018)粵廣黃埔第16005號公證書顯示http://www.lyl.com.cn網站首頁顯示有“
”商標,“關于藍月亮”處顯示有被告深圳藍月亮公司名稱,產品系列處的產品名稱中均冠有“藍月亮”字樣,產品圖片上均顯示有“
”商標。
2018年11月21日,原告藍月亮實業公司的代理人在廣州市南粵公證處公證人員的見證下,登陸微信查看“藍月亮紙業”的公眾號,該公證處作出的(2018)粵廣南粵第10049號公證書顯示該公眾號的頭像和相關文章圖片中均有“藍月亮”字樣或“
”商標,2010年10月31日的文章顯示“開啟藍月亮本色生活 沃爾瑪全國396家門店同步首發”和“
”商標,相關文章中有“藍月亮邁出本色第一步”字樣,賬號主體顯示為被告深圳藍月亮公司。
2.四被告在線下和線上銷售被訴侵權產品的相關情況
2018年9月14日、28日,原告藍月亮實業公司的代理人與廣東省廣州市黃埔公證處公證人員一起,分別在廣州市天河區正佳廣場TASTE超市和廣州市番禺區橋南路“大潤發”超級市場購買了多款紙巾產品,根據該公證處作出的(2018)粵廣黃埔第20628、20629號公證書顯示,兩次購買的產品名稱中均含有“藍月亮”字樣,包裝上均有“
”“
”商標及顯示系被告深圳藍月亮公司委托制造,制造商為被告理文公司等信息,在“大潤發”超市購貨取得的發票顯示銷售方為被告康誠公司。
另外,根據二原告提交的發票、圖片等可見,2018年11月至2019年7月期間,二原告在全國多個城市的蘇果、大潤發、華潤萬家、歐尚等線下商超均購得帶有“
”商標的紙巾產品。
2018年7月13日,原告藍月亮實業公司的代理人在廣東省廣州市黃埔公證處公證人員見證下,登陸淘寶網購貨、收貨,根據該公證處作出的(2018)粵廣黃埔第16006、16007、16008號公證書顯示,淘寶網天貓商城“藍月亮居家日用旗艦店”店鋪的經營者為被告金八馬公司,店鋪首頁有“
”商標,該店鋪內展示有多款外包裝上帶有“”商標、名稱含“藍月亮”字樣的紙巾產品。原告代理人支付129.79元購買了其中三種產品并于隨后收取貨物,快遞單上顯示寄件人有被告深圳藍月亮公司的名稱和“藍月亮紙巾周澤林”字樣,快遞外包裝箱上正面有“
”商標,側面有“
”商標及“藍月亮”字樣,箱上顯示系被告深圳藍月亮公司委托制造,制造商為被告理文公司,紙巾塑料包裝正面和側面均有“
”商標,背面左上角有“
”商標,顯示的委托制造商和制造商與外包裝箱上一致,生產日期為2017年9月20日。
2018年10月12日,原告藍月亮實業公司的代理人在廣東省廣州市黃埔公證處公證人員見證下,分別登陸淘寶網“藍月亮鑫亞華專賣店”和1號店“藍月亮紙巾自營旗艦店”,根據該公證處出具的(2018)粵廣黃埔第21283、21285、21286號公證書顯示,1號店“藍月亮紙巾自營旗艦店”展示的產品包裝正面有“
”商標,背面有左上角的“
”商標以及被告深圳藍月亮公司委托制造,制造商為被告理文公司等信息。“藍月亮鑫亞華專賣店”首頁和店內展示的紙巾包裝上均有“
”商標,原告代理人于該店購買了其中四款商品,收到的快遞包裹外包裝及產品包裝正面均有“
”商標,產品包裝側面有“
”商標并顯示系被告深圳藍月亮公司委托制造,制造商為被告理文公司,生產日期為2018年8月14日。
2018年10月16日,原告藍月亮實業公司的代理人在廣東省廣州市黃埔公證處公證人員見證下,登陸1號店“藍月亮紙品旗艦店”,根據該公證處作出的(2018)粵廣黃埔第22379號公證書顯示,該店鋪的經營者為被告深圳藍月亮公司,店鋪內的產品上均有“
”商標,產品背面顯示有“
”商標及被告深圳藍月亮公司委托制造、被告理文公司制造等信息,產品名稱中均有“藍月亮”字樣。
2018年10月16日,原告藍月亮實業公司的代理人在廣東省廣州市黃埔公證處公證人員見證下,登陸京東商城“藍月亮紙品旗艦店”購買貨物并與客服對話,根據該公證處作出的(2018)粵廣黃埔第22380、22381、22382、22383、22384、23246號公證書顯示,京東商城“藍月亮紙品旗艦店”的經營者為被告深圳藍月亮公司,店鋪首頁和店內產品圖片中均有“
”商標,產品名稱中均有“藍月亮”字樣。原告代理人購買了綿柔本色抽紙和本色竹漿抽紙兩種產品并先后收取貨物。本色竹漿抽紙快遞單上顯示的寄件人信息與被告深圳藍月亮公司原注冊地址相近且帶有“藍月亮紙業二樓周澤林”字樣,快遞包裝和產品包裝側面有“
”商標,產品包裝正面有“
”商標,產品包裝背面右下角有“
”商標,生產日期為2017年3月27日。綿柔本色抽紙快遞單上顯示有被告深圳藍月亮公司名稱和“藍月亮紙巾周澤林”字樣,快遞包裝正面、產品包裝正面和側面均有“
”商標,生產日期2018年8月9日,兩種產品包裝背面均標注由被告深圳藍月亮公司委托制造,被告理文公司制造。隨后原告代理人與該店鋪客服進行對話要求開具發票,客服回復發票由該旗艦店開具。隨后,原告代理人查看其電子郵箱中主題為“您收到來自深圳金八馬生活用紙有限公司的電子發票【發票號08800924】”的郵件,發票和銷售清單均顯示銷售方為被告金八馬公司。隨后原告代理人詢問該店鋪客服人員,客服稱被告深圳藍月亮公司與被告金八馬公司“都是一個公司的”“都是我們公司”。
2019年8月30日,原告藍月亮實業公司的代理人在廣東省廣州市南粵公證處公證人員見證下,登陸被告深圳藍月亮公司在京東商城經營的“藍月亮紙品旗艦店”,購買了“藍月亮本色抽紙”并于9月1日收貨,該公證處出具了(2019)粵廣南粵第22589、22880號公證書予以證明。庭審中,本院對該兩份公證書記載的實物進行拆封,快遞單顯示發貨人為“藍月亮紙巾(周澤林)”并有被告深圳藍月亮公司的名稱,快遞外包裝袋上有“
”商標,紙巾包裝正面和背面左上角均有“
”商標并標注有被告深圳藍月亮公司出品、九江藍月亮紙業有限公司制造等信息,生產日期為2019年7月14日。
二原告認為,被告深圳藍月亮公司是京東商城“藍月亮紙品旗艦店”的經營者,該店鋪售貨后開具的發票上卻顯示銷售方為被告金八馬公司,且被告金八馬公司經營的淘寶網天貓商城店鋪“藍月亮居家日用旗艦店”與被告深圳藍月亮公司經營的京東商城“藍月亮紙品旗艦店”銷售貨物的快遞單上顯示的發貨人信息存在重疊,另外,根據二原告提交的(2019)粵廣黃埔第9685號公證書顯示,在獵聘網上搜索被告金八馬公司卻顯示被告深圳藍月亮公司的招聘信息,以上證據足以證明該二被告企業財務存在混同,系關聯企業,可見二者共同實施了涉案侵權行為,且在本案起訴后被告深圳藍月亮公司仍在包裹其紙巾產品的袋子上使用第22002945號“
”商標。
另外,根據二原告提交的產品實物及購買發票顯示,包裝上有“
”“
”商標的紙巾產品在全國多個城市的商超均有銷售。2020年4月20日在百佳永輝天河金田花苑店銷售的藍月亮本色軟抽紙巾上仍有“
”商標,2020年4月21日京東商城“藍月亮紙巾自營旗艦店”和蘇寧易購“藍月亮紙業官方旗艦店”中展示的產品圖片上仍有“
”或“
”商標。
2.二原告還主張因被告的侵權行為已造成相關公眾混淆,并提交了以下證據:
2018年10月12日,原告藍月亮實業公司的代理人在廣東省廣州市黃埔公證處公證人員見證下,查看京東商城“藍月亮紙巾京東自營旗艦店”,該公證處作出的(2018)粵廣黃埔第21284號公證書顯示店鋪首頁和產品上多處有“
”商標和“藍月亮”字樣。在紙巾產品評價中顯示有“頭一次知道藍月亮還有紙巾”“確實是那個生產洗衣液的藍月亮”“第一次買藍月亮的紙巾,之前都是洗衣液”等內容。
根據二原告提交的廣東省廣州市黃埔公證處出具的(2018)粵廣黃埔第16001-16004號、16009-16010號公證書顯示,被告金八馬公司在1號店經營的“藍月亮紙巾旗艦店”和在京東商城經營的“藍月亮紙巾旗艦店”產品評價處均有“藍月亮本色紙,藍月亮洗衣液很好,紙也不錯”“便宜,紙還不錯,不知道和洗衣液的藍月亮是不是一家”“以前常用藍月亮洗滌用品,這次買了他家抽紙,沒用,感覺不錯的”等內容,京東商城“藍月亮紙巾旗艦店”產品評價處還有“紙質挺不錯的,不知道跟洗衣液的藍月亮是不是一家的?”“藍月亮的洗衣液好用,紙巾也紙質很好很吸水”“還可以,買回來才發現是藍月亮的,一直以為藍月亮只做洗衣液啥的呢”“藍月亮跨界做紙巾沒想到還不錯,下次活動再買”等內容。被告金八馬公司在手機APP京東商城經營的“藍月亮紙巾旗艦店”的產品問答專區中顯示有“這個藍月亮紙巾侵犯真正的藍月亮紙巾的商標了,logo都是做的一樣的,品牌的力量”的問題,回答有“不是一家嗎,我還以為洗衣液那家做的”“做洗衣液之類的藍月亮有做紙巾嗎?沒見過,這價位的紙巾還算可以的”,問題“這個藍月亮不是洗衣液,洗手液的那個藍月亮吧,李鬼與李逵,醉了”下回答有“是一家的,質量好”“是同一集團!質量很好”“是一個廠家的…”“應該是同一個廠家吧”“旗下品牌”“應該是同家人生產的!”“我感覺,藍月亮生產洗衣液跟生活用紙不矛盾,藍月亮有生產生活用紙的能力與實力”等,問題“這個是藍月亮旗下產品嗎”下有多人回答是的,還有“是,是他旗下的品牌”“是的,藍月亮旗下產品”等回答。被告金八馬公司在淘寶網經營的“藍月亮居家日用旗艦店”中某款“藍月亮本色卷紙”累計評價2689個,評價內容包括“藍月亮是一款值得信賴的產品”“一直在用藍月亮的洗手液洗衣液,頭回聽說還有卷紙,收到包裹驗貨還是很不錯的,推薦”“超級好,一直用藍月亮的洗衣液,第一次用他們家的紙品,大品牌值得信賴”“我是奔著藍月亮品牌去的,家里的洗衣液都是這個牌子的,紙也很好,物流也快,全好評”。登陸手機淘寶APP查看被告金八馬公司經營的“藍月亮居家日用旗艦店”產品頁面的“問大家”處有“藍月亮是那個洗衣液的牌子嗎”“藍月亮不是洗手液嗎”“藍月亮有紙?”等問題。被告深圳藍月亮公司在蘇寧易購經營的“藍月亮紙業官方旗艦店”中的一款“藍月亮本色抽紙”產品有2447人評價,評價中有“藍月亮主要用來洗衣服,現在造紙也很好,不錯,值得購買”“第一次用藍月亮的紙,一直都用的藍月亮洗衣液,試試看”“一直很信賴藍月亮這個品牌。家里洗衣液和洗手液都是這個牌子的,第一次購買你家的本色紙”等內容。
2018年5月27日,原告藍月亮實業公司的代理人在廣州市南粵公證處公證人員見證下登陸jf.10086.cn中國移動積分商城,搜索“藍月亮”共顯示18款產品,其中17款產品為帶有“
”商標、由原告藍月亮中國公司委托質檢的洗滌清潔用品,另外1款名稱為“藍月亮竹漿本色紙3層原生竹漿母嬰面巾擦手紙餐巾紙衛生紙”的產品上帶有“
”商標,包裝顯示由被告深圳藍月亮公司出品。
另外,二原告還提交了《廣州市賽立信市場研究有限公司洗衣液與紙巾字號及商標混淆調研報告》,顯示2019年4月該機構通過隨機問卷調研的方式詢問北京、廣州等4個城市約800人,60%的消費者表示知道“藍月亮紙巾”,超過97%的消費者認為“
”“
”和“
”商標主要售賣洗衣液,超95%的消費者認為“
”商標和“
”“
”“
”商標屬于同一公司或關聯公司的系列商標且藍月亮紙巾與藍月亮洗衣液屬于同一公司不同系列產品,超85%的消費者認為產品中含有相同的“藍月亮”商標是導致混淆的原因。
(四)關于二原告主張的經濟損失及被訴侵權產品的獲利情況
關于被告的侵權獲利,二原告主張以相關時間段內被訴侵權產品的銷售金額除以時間段算出月均銷售額,以月均銷售額推算截至2020年4月的線上銷售總額,假設線下銷售額與線上相同,以線上線下銷售總額乘以利潤率,并結合商標的貢獻率,計得被告的獲利數額。
關于被訴侵權產品的銷售數額,原告藍月亮實業公司持本院出具的律師調查令分別向江蘇蘇寧易購電子商務有限公司、支付寶(中國)網絡技術有限公司、北京京東叁佰陸拾度電子商務有限公司調取了“藍月亮紙業官方旗艦店”“藍月亮居家日用旗艦店”“藍月亮紙巾旗艦店”“藍月亮紙品旗艦店”“藍月亮紙巾京東自營旗艦店”五個店鋪中使用被訴侵權商標的產品的相關銷售數據。經整理,二原告認為被告深圳藍月亮公司2017年12月10日至2019年3月15日在蘇寧易購商城“藍月亮紙業官方旗艦店”銷售金額為5323953.91元,被告金八馬公司2017年6月13日至2019年2月5日在淘寶網天貓商城“藍月亮居家日用旗艦店”銷售金額為34246542.21元,京東商城“藍月亮紙巾京東自營旗艦店”自2017年10月24日至2019年3月24日銷售金額為498928.11元,被告金八馬公司在京東商城“藍月亮紙巾旗艦店” 截止至2019年3月14日銷售金額為30672223.57元,被告深圳藍月亮公司在京東商城“藍月亮紙品旗艦店”截止至2019年3月22日銷售金額為464190.62元,以上五家店鋪截止至2019年2、3月的銷售金額合計71205838.42元。四被告對二原告主張的上述涉案五家店鋪截止至2019年2、3月銷售被訴侵權產品的金額共計71205838.42元均無異議。
關于被訴侵權產品的利潤率,二原告認為根據2018年5月24日中國產業信息網關于“2018年中國造紙行業盈利能力分析【圖】”的報道可見2017年造紙行業整體毛利率為27.77%,2018年一季度行業整體毛利率25.49%,根據(2019)粵廣黃埔第9684號公證書顯示,巨潮資訊網上刊登的“理文造紙有限公司2017年年報”顯示2017年度被告理文公司除稅前盈利為6323175千港元,收入為25836884千港元,年度盈利5040292千港元,二原告據此主張被告理文公司在2017年度的毛利率為24.5%,純利潤率為19.5%。被告理文公司對被告理文公司2017年度的毛利率為24.5%、純利潤率為19.5%予以確認。被告深圳藍月亮公司、金八馬公司認為,紙業整體毛利潤對本案無參考意義,對被告理文公司的毛利潤和純利潤率數據同意被告理文公司的意見,但被告深圳藍月亮公司和金八馬公司除被訴侵權產品外還銷售“鉆典”產品,且被訴侵權產品的線上銷售量高過線下。
二原告認為,涉案五家店鋪并未銷售除被訴侵權產品外的其他產品,故應以截至2019年3月銷售被訴侵權產品的金額71205838.42元除以時間段算出月均銷售額,再推算到2020年4月得出線上銷售金額共計117736640.58元,假設線上線下銷售額一致,則線上和線下銷售額共計235473281.16元。如按2017年造紙行業整體毛利率27.77%和藍月亮品牌貢獻率50%計,被告金八馬公司和深圳藍月亮公司的獲利應為235473281.16元*27.77%*50%即32695465.09元。如按被告理文公司2017年年報顯示的毛利率24.5%和藍月亮品牌貢獻率50%計,被告金八馬公司和深圳藍月亮公司的獲利應為28845476.94元。按被告理文公司2017年年報顯示的純利潤率19.5%和藍月亮品牌貢獻率50%計,被告理文公司的獲利應為22958644.91元。綜上所述,二原告認為被告獲利遠超二原告主張的損失賠償數額1000萬元。
本院根據二原告的申請,責令被告深圳藍月亮公司、金八馬公司、理文公司提交其制造、銷售被訴侵權產品獲利情況所涉相關數據及證據。被告深圳藍月亮公司和金八馬公司提交了該二公司2016年至2018年8月31日的審計報告,稱該二被告處于虧損狀態,不存在利潤,故無法提供利潤率的數據,還提交了被告深圳藍月亮公司與案外人昆山潤華商業有限公司廣州黃埔分公司簽訂的合同書(合同中沒有“鉆典”字樣,僅在合同封面手寫了“鉆典”字樣)、“鉆典”產品圖片(顯示生產時間為2019年5月13日),以及被告深圳藍月亮公司與廣州潤德發倉儲有限公司簽訂的協議書,主張該二被告除了生產、銷售被訴侵權產品外,還代工大潤發“鉆典”產品,且銷售被訴侵權產品時賣場收取的折扣及倉儲費用合計超過銷售額的25%,沒有剔除相關銷售費用的毛利潤對于凈利潤的衡量沒有意義,紙巾行業的整體毛利率對本案也不具有參考意義,二原告主張的藍月亮品牌貢獻率亦無依據,且二原告沒有生產、銷售紙巾產品,因此二被告的行為并不會使二原告的市場占有率或銷量下降從而導致損失。二原告認為,審計報告是被告深圳藍月亮公司自行委托的,不具有客觀性,且該報告系針對被告深圳藍月亮公司和金八馬公司合并作出,證明該二被告財務混同;該二被告提交的財務報表顯示2016年至2019年8月31日營業總收入為159107947.49元,證明被訴侵權產品的銷量巨大。即使以2019年銷售額計得月均銷售額為7614119.42元,推算至2020年4月總計銷售額應為220020902.85元,按照上述同樣的計算方式亦可計出該二被告的總利潤數額;被告深圳藍月亮公司在2016-2017年期間先后投資設立多個子公司,結合其收入及發展規模均可證明該二被告銷售被訴侵權產品獲利巨大;另外,二被告出示的合同僅在封面手寫“鉆典”二字,無法證明合同真實履行,“鉆典”產品圖片顯示的生產時間系本案發生后,且在京東商城、天貓、蘇寧易購搜索“鉆典紙巾”均無二被告所稱產品,可見二被告稱其除生產、銷售被訴侵權產品外還代工大潤發“鉆典”產品的說法不能成立;二被告提交的協議書等證據也不能證明其關于毛利率對于凈利潤無衡量意義的說法。被告理文公司和康誠公司對被告深圳藍月亮公司和金八馬公司提交的證據均無異議。
被告理文公司提交的四份《銷售合同(OEM)》顯示采購方分別為被告深圳藍月亮公司和被告金八馬公司,出售方均為被告理文公司,被告理文公司與該二被告所簽合同的總期限均自2017年4月1日起至2019年3月31日止,合同約定被告深圳藍月亮公司、金八馬公司分別向被告理文公司訂購或定做卷紙、軟抽、手帕紙等生活用紙產品,每份合同約定采購單品起訂量為卷紙類30萬卷/單品、軟抽類30萬包/單品、手帕紙72萬包/單品。在被告理文公司采購加工的產品的包裝圖案及LOGO由被告深圳藍月亮公司和金八馬公司提供,承諾附著于產品的所有知識產權包括但不限于商標、專利等已獲取充分的授權和許可,并保證被告理文公司免受知識產權追責。被告理文公司稱上述四份合同實際履行至2018年8月,被告深圳藍月亮公司和金八馬公司稱2016年8月至2018年8月委托被告理文公司生產被訴侵權產品,在被告理文公司履約完畢后被告深圳藍月亮公司和金八馬公司委托案外人生產被訴侵權產品。被告理文公司還出示了第1146423號“
”商標的注冊證,主張其已核驗被告深圳藍月亮公司和金八馬公司提供的商標證,盡到了合理審查義務。另外,被告理文公司向本院提交《關于重慶理文生產藍月亮產品的說明》稱,其貼牌生產涉案藍月亮產品的時間段為2016年8月至2018年8月,期間共生產貼牌產品384990件,理論重量3394.53噸,合同價款為3294.11萬元,所有產品均向被告深圳藍月亮公司及金八馬公司交付,并無從被告理文公司處向市場流通。庭審中,被告理文公司稱其此后未再生產被訴侵權產品,且其僅是被訴侵權產品的生產廠家之一,其造紙包括工業用紙和生活用紙,毛利率和純利率屬實但不能作為計算獲利的依據。被告深圳藍月亮公司和金八馬公司確認2016年8月至2018年8月期間委托被告理文公司生產被訴侵權產品,且2018年后未再委托被告理文公司生產被訴侵權產品。二原告認為上述三被告之間的合同實際持續至2019年3月止,被告理文公司所述數額應少于實際數額,且全部產品是否只向被告深圳藍月亮公司和金八馬公司交付無法確認,被告深圳藍月亮公司和金八馬公司向被告理文公司提供的商標注冊圖樣與被告理文公司實際生產的產品圖樣明顯不同,故被告理文公司明顯未盡到合理注意義務,應對被告深圳藍月亮公司和金八馬公司的侵權行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被告深圳藍月亮公司、金八馬公司、康誠公司對被告理文公司提交的上述證據和說明均予以確認。
被告康誠公司提交了昆山潤華商業有限公司廣州黃埔分公司與被告深圳藍月亮公司簽訂的有效期為2018年4月1日至12月31日的合同書(合同涉及含被告康誠公司在內的87家“大潤發”超市線下實體店鋪)、被告康誠公司與昆山潤華商業有限公司廣州黃埔分公司2016年5月1日簽訂的代銷協議書、發票、銷售貨物清單及第1146423號“
”商標注冊證,主張被告康誠公司銷售的被訴侵權產品來源于被告深圳藍月亮公司且被告康誠公司已盡到審慎審查義務,不具有侵權的主觀故意。二原告認為被告康誠公司銷售的被訴侵權產品上的商標并非其出示的第1146423號“
”商標,因此被告康誠公司并未盡到注意義務。
二原告主張其為制止本案所涉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行為支付了392691.56元合理費用,其中公證、打印及公證購買產品費30141.78元、交通費2981.68元、購買侵權產品費278.2元,律師費300000元,檢索費759元、調研費50000元、財產保全擔保費5000元、打印費3530.9元,并向本院提交了相關發票。
(五)其他相關情況
被告深圳藍月亮公司和金八馬公司還向本院提交了“藍精靈”授權許可合同及付費憑證、設計委托合同書、微信公眾平臺推廣服務合同及相關發票等,主張二被告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宣傳“藍月亮”衛生紙。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本案屬于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根據當事人的訴辯意見,本案主要審查以下問題:1.被告金八馬公司與被告深圳藍月亮公司使用被訴商標“
”“
”“
”的涉案行為是否侵害二原告的第3208026號“
”、第7613055號“
”商標權,在認定上述侵權行為時原告的涉案注冊商標是否存在認定為馳名商標的必要;2.被告深圳藍月亮公司使用藍月亮字號,是否侵害第3208026號“
”、第7613055號“
”商標權或者對二原告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3.被告重慶理文公司與被告廣州康誠公司是否構成侵害涉案商標權的行為;4.四被告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一)關于被告金八馬公司與被告深圳藍月亮公司使用被訴商標“
”“
”“
”的涉案行為是否侵害二原告的第3208026號“
”、第7613055號“
”商標權,在認定上述被訴侵權行為時二原告的涉案注冊商標是否存在認定為馳名商標的必要
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二)項規定,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屬于侵犯商標權的行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二條對“容易導致混淆的”考量因素進行了規定:(一)商標標志的近似程度;(二)商品的類似程度;(三)請求保護商標的顯著性和知名程度;(四)相關公眾的注意程度;(五)其他相關因素。商標申請人的主觀意圖以及實際混淆的證據可以作為判斷混淆可能性的參考因素。依據以上規定,本案具體分析如下:
第一,關于二原告的涉案商標權和字號權,根據本案現有證據,足以證明二原告在第3類洗手液、洗滌劑等商品上的第3208026號“
”、第7613055號“
”商標及其企業名稱中的藍月亮字號在2015年以前已具有相當高的知名度和顯著性,同時權利人的商標與字號之“藍月亮”在含義、發音等方面均相同的情況也會產生相互輻射影響使商標和字號的知名度進一步提升,并且這種高知名度的情況一直延續至今。
第二,關于涉案商標核定使用商品與被訴侵權商品是否類似的問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的規定,認定商品或者服務是否類似,應當以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一般認識綜合判斷;類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生產部門、銷售渠道、消費對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關公眾一般認為其存在特定聯系、容易造成混淆的商品。本案中,被訴侵權產品為紙巾,與二原告涉案注冊商標的核定使用商品洗手液、洗滌劑等從用途上而言均屬于洗手間內常見的日常用品,銷售場所和消費對象等方面也具有交叉或者高度重合之處,二者關聯度較大,應認定屬于類似商品。對此問題,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在本案被告深圳藍月亮公司作為該案原告、本案原告廣州藍月亮公司作為該案第三人的(2019)京73行初5704號案中也作出了基本一致的認定。
第三,關于商標標志構成要素的近似程度問題,由于被訴商標“
”“
”“
”與第3208026號“
”、第7613055號“
”商標在中文文字、發音、含義等方面均基本一致,并考慮到被訴侵權行為發生時第3208026號“
”、第7613055號“
”商標的知名度,被訴商標“
”“
”“
的使用能夠令消費者在隔離比對的狀態下產生與第3208026號“
”、第7613055號“
”商標相近似的視覺、聽覺和理解效果,因此被訴商標“
”“
”“
與第3208026號“
”、第7613055號“
”商標,僅從商標標志構成要素比對的角度而言構成近似。
第四,關于相關公眾的注意程度以及實際混淆的情況,根據證據顯示,在1號店、京東、天貓、蘇寧易購等電商平臺的消費評論中,不少消費者誤以為被訴侵權的紙巾商品與二原告的洗手液、洗滌劑等商品之間存在特定聯系,足以證明在以相關公眾一般注意力為標準的情況下,市場中已出現了實際混淆的結果。
第五,本案中存在的其他相關因素,具體如下:(1)被訴侵權的第1146423號“
”商標于1996年12月9日由案外人申請注冊,并于1998年1月28日核準,核定使用商品第16類;在第1146423號“
”商標申請注冊時,二原告尚未成立,第3208026號“
”、第7613055號“
”商標亦未進行申請注冊,因此第1146423號“
”商標權在第16類衛生紙等商品上相對于二原告第3208026號“
”、第7613055號“
”商標權而言屬于在先權利。(2)第1146423號“
”商標于2005年12月被合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頒發了有效期為三年的著名商標證書,2013年8月12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在審查了第1146423號“
”商標的權利人提交的2008年6月15日至2011年6月14日期間使用該商標的證據后認為商標使用證據有效,決定該商標繼續有效;2016年6月29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在審查了第1146423號“
”商標的權利人提交的2012年11月17日至2015年11月16日期間使用該商標的證據后認為商標使用證據有效,決定第1146423號“
”商標不予撤銷。雖然二原告對以上證據持有異議,但未能提交行政機關撤銷上述證書及決定的相反證據,故本院不采納二原告的意見,上述證據能證明第1146423號“
”商標注冊后在衛生紙等商品上存在使用的情況,即二原告不能證明被告金八馬公司受讓前該商標實際處于權利睡眠狀態。(3)對于二原告陳述的“藍月亮”商標和字號使用的歷史因素,即二原告所稱其關聯公司廣州市道明化學有限公司于1992年申請、1993年核準了第648091號“
”、第648093號“
”商標并于1993年開始在報紙宣傳等場合進行使用該商標,同時案外主體藍月亮國際集團有限公司、廣州藍月亮有限公司于1994年成立開始使用藍月亮字號等;經查,本案現有證據一方面不足以證明在“”商標1996年申請注冊時,上述第648091號“
”、第648093號“
”商標和藍月亮字號因使用已達到足夠高的知名程度和顯著性,另一方面,1996年時第648091號“
”、第648093號“
”商標和藍月亮字號的相關權利均屬于案外人,二原告在本案中主張的第3208026號“
”、第7613055號“
”商標權與之并無直接關聯。結合以上三方面,雖然被告金八馬公司于2016年才從案外人處受讓第1146423號“
”商標,并于2017年4月6日轉讓給被告深圳藍月亮公司,但第1146423號“
”商標的權利一直正常延續,因此上述二被告有權在衛生紙等商品上使用該商標,但應當規范使用而不能增加其他容易導致混淆的商標標志。
綜上所述,被告金八馬公司和被告深圳藍月亮公司未經二原告許可,共同在其紙巾產品及網店名稱、微信公眾號、產品宣傳等商業活動中使用“
”“
”商標標識,容易導致相關公眾混淆,已構成侵害二原告第3208026號“
”、第7613055號“
”商標權的行為;被告金八馬公司和被告深圳藍月亮公司在涉案上述商業活動中使用第1146423號“
”商標的行為不構成侵權。
此外,由于被訴紙巾商品與第3208026號“
”、第7613055號“
”商標核定使用的第3類洗手液、洗滌劑等商品屬于類似商品,且被告金八馬公司和被告深圳藍月亮公司并不享有“
”“
”的注冊商標權,因此不屬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馳名商標保護的民事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和第十一條規定的具有認定馳名商標必要性的情形,故二原告在本案主張認定第3208026號“
”、第7613055號“
”商標為馳名商標,本院不予采納。
(二)被告深圳藍月亮公司使用藍月亮字號是否侵害第3208026號“
”、第7613055號“
”商標權或者對二原告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
如前所述,二原告在第3類洗手液、洗滌劑等商品上的第3208026號“
”、第7613055號“
”商標及其企業名稱中的藍月亮字號在2015年以前已具有相當高的知名度和顯著性,二原告的藍月亮字號在2015年時應屬于有一定影響的企業字號。但是,被告深圳藍月亮公司于2016年成立時卻仍然注冊藍月亮字號并在經營中使用,同時其經營的紙巾商品與二原告涉案商標核定使用商品屬于類似商品,足以導致消費者產生混淆誤認,因此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注冊商標、企業名稱與在先權利沖突的民事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四條關于“被訴企業名稱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或者構成不正當競爭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原告的訴訟請求和案件具體情況,確定被告承擔停止使用、規范使用等民事責任”的規定,商標法第五十八條關于“將他人注冊商標、未注冊的馳名商標作為企業名稱中的字號使用,誤導公眾,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的,依照反不正當競爭法處理”的規定以及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第(二)項關于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響的企業名稱(包括簡稱、字號等)和第(四)項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規定,被告深圳藍月亮公司使用藍月亮字號的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二原告請求判令被告深圳藍月亮公司停止在企業名稱中使用藍月亮字號,合法有據,本院予以支持。
與前述商標侵權環節同理,由于被告深圳藍月亮公司經營的被訴紙巾商品與第3208026號“
”、第7613055號“
”商標核定使用的第3類洗手液、洗滌劑等商品屬于類似商品,因此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馳名商標保護的民事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第(一)項的規定,認定被告深圳藍月亮公司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不需要以第3208026號“
”、第7613055號“
”商標馳名為事實根據,故對于二原告要求認定馳名商標的主張,本院不予采納。
(三)被告重慶理文公司與被告廣州康誠公司是否構成侵害涉案商標權的行為
被告重慶理文公司根據被告金八馬公司和被告深圳藍月亮公司的委托生產被訴紙巾商品,雖然被告重慶理文公司曾核實過第1146423號“
”商標注冊證,但由于被訴侵權產品上還有“
”“
”等其他被告金八馬公司和被告深圳藍月亮公司未經核準的商標,且考慮到二原告涉案商標的知名度,因此被告重慶理文公司主觀上存在未盡合理注意義務的過錯,構成幫助侵害涉案商標權的行為。對于被告廣州康誠公司而言,根據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其銷售侵害涉案商標權的被訴侵權產品,已構成侵害涉案商標權的行為。
(四)四被告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關于四被告的民事責任,由于四被告構成侵害二原告第3208026號“
”、第7613055號“
”注冊商標權的行為,故均應承擔停止侵權的民事責任,包括停止在產品銷售、宣傳等商業活動中使用包含“
”“
”商標的侵權行為;被告深圳藍月亮公司應停止在企業名稱中使用藍月亮字號的行為;被告金八馬公司和被告深圳藍月亮公司應承擔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被告重慶理文公司應在上述兩被告賠償額度內就其幫助侵害商標權的情節連帶承擔部分賠償責任;此外,被告金八馬公司和被告深圳藍月亮公司應承擔消除影響的民事責任,即在銷售和宣傳過相關侵權標識或產品的淘寶網、1號店、蘇寧易購商城、京東商城、被告深圳藍月亮公司的官方網站http://www.lyl.com.cn、微信公眾號“藍月亮紙業”上刊登消除影響的聲明,消除影響的聲明應當包括本案侵權事實的陳述以及本案生效裁判的判項等內容。
關于被告深圳藍月亮公司、金八馬公司和理文公司應承擔的賠償數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三條規定,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按照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確定;實際損失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權利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參照該商標許可使用費的倍數合理確定。對惡意侵犯商標專用權,情節嚴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確定數額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確定賠償數額。賠償數額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人民法院為確定賠償數額,在權利人已經盡力舉證,而與侵權行為相關的賬簿、資料主要由侵權人掌握的情況下,可以責令侵權人提供與侵權行為相關的賬簿、資料;侵權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虛假的賬簿、資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參考權利人的主張和提供的證據判定賠償數額。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注冊商標許可使用費難以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三百萬元以下的賠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規定,人民法院依據商標法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確定侵權人的賠償責任時,可以根據權利人選擇的計算方法計算賠償數額。第十四條規定,商標法規定的侵權所獲得的利益,可以根據侵權商品銷售量與該商品單位利潤乘積計算;該商品單位利潤無法查明的,按照注冊商標商品的單位利潤計算。第十六條第一、二款規定,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權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均難以確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或者依職權適用商標法第五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確定賠償數額。人民法院在確定賠償數額時,應當考慮侵權行為的性質、期間、后果,商標的聲譽,商標使用許可費的數額,商標使用許可的種類、時間、范圍及制止侵權行為的合理開支等因素綜合確定。第十七條規定,商標法第五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包括權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對侵權行為進行調查、取證的合理費用。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和案件具體情況,可以將符合國家有關部門規定的律師費用計算在賠償范圍內。
本案中,在雙方當事人均沒有提交證據證明二原告的損失數額時,賠償數額可以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二原告提交了相關公證書證明被告深圳藍月亮公司、金八馬公司在淘寶網、京東商城、蘇寧易購、1號店等平臺開設的店鋪中銷售被訴侵權產品并向本院申請調取相關店鋪的被訴侵權產品銷售數據,還提交了巨潮資訊網關于被告理文公司2017年年報的報道、2018年中國造紙行業盈利能力分析等相關新聞報道等證據證明造紙行業及被告理文公司的利潤率,即二原告已就被告的侵權獲利進行了初步舉證。由于證明被訴侵權產品獲利的相關證據主要由被告深圳藍月亮公司、金八馬公司和理文公司掌握,故本院根據上述司法解釋的規定責令被告深圳藍月亮公司、金八馬公司、理文公司提供關于生產、銷售被訴侵權產品的單價、數量、利潤率、產品貢獻率等數據,但被告深圳藍月亮公司和金八馬公司僅提交了該二公司2016年至2019年8月31日的財務報表報告并稱自公司設立起一直處于虧損狀態,不存在利潤率故無法提供利潤率數據等。本院認為,被告深圳藍月亮公司在2017年9月和2018年3月還新設立了兩個生產、加工、銷售紙制品的公司,擴大經營規模,這種情況與其所稱一直處于虧損狀態、并無利潤率的陳述存在矛盾,故其提交的財務報表和陳述的意見不能證明其沒有侵權獲利。
鑒于被告深圳藍月亮公司和金八馬公司無正當理由不提供能夠證明其制造、銷售被訴侵權產品獲利情況所涉的相關證據,導致本院無法查明其侵權獲利,應由該二被告承擔舉證妨礙責任。在此前提下,本院將根據上述司法解釋的規定,綜合考慮以下因素對二原告索賠金額的合理性進行分析評判:
1.關于被訴侵權產品的銷售時間段,二原告主張本案確定侵權賠償的時間段自2016年8月起至今。被告深圳藍月亮公司、金八馬公司、理文公司均確認被告深圳藍月亮公司、金八馬公司委托被告理文公司生產制造被訴侵權產品的時間段為2016年8月至2018年8月,根據二原告提交的證據可見2020年4月本案一審庭審時在網絡和實體商超中銷售的紙巾產品上還帶有“
”“
”商標,故此時被告深圳藍月亮公司和金八馬公司仍未停止相關侵權行為,因此二原告主張2016年8月至今為確定本案侵權賠償的時間段,本院予以支持。
2.關于被訴侵權產品的銷售金額,二原告主張以本院依法調取的銷售金額作為確定賠償的依據,符合法律規定。四被告對本院依法調取后由二原告整理匯總的被告深圳藍月亮公司和金八馬公司在涉案五家店鋪的銷售金額數據無異議,故本院確認有證據證明截止至2019年3月被告金八馬公司和深圳藍月亮公司在涉案網絡店鋪銷售被訴侵權產品的金額合計71205838.42元。上述數據僅為被訴侵權產品截止至2019年3月已查明的線上銷售金額。根據二原告提交的證據可見全國多個城市的實體商超店鋪均有銷售帶“
”商標的紙巾產品,且含被告康誠公司在內的87家“大潤發”門店均為被訴侵權產品的線下銷售商,可見被告深圳藍月亮公司和金八馬公司在線下實體店鋪亦有銷售被訴侵權產品且銷售規模很大,雖然該二被告線下銷售被訴侵權產品的確切金額現無證據證明,但本院在確定賠償額將一并予以考慮。同時,由于有證據證明直到2020年4月本案一審庭審時二被告仍然實施涉案的商標侵權行為,因此在確定賠償數額時,2019年4月至2020年4月這一年的銷售金額也應一并納入考量。
3.關于被告深圳藍月亮公司、金八馬公司支付給被告理文公司制造被訴侵權產品的涉案金額。根據現有證據,被告深圳藍月亮公司、金八馬公司與被告理文公司的合同約定,被告深圳藍月亮公司、金八馬公司委托被告理文公司制造被訴侵權產品的時間截止至2019年3月;被告理文公司稱2016年8月至2018年8月期間其向被告深圳藍月亮公司和金八馬公司共計供貨384990件,合同價款3294.11萬元,所有產品均向該二被告交付,未從被告理文公司處向市場流通,且此后被告理文公司未再生產被訴侵權產品,被告深圳藍月亮公司和金八馬公司對該金額予以確認。
4.關于被告深圳藍月亮公司、金八馬公司銷售被訴侵權產品的利潤率,二原告認為根據2018年5月24日中國產業信息網關于“2018年中國造紙行業盈利能力分析【圖】”的報道可見2017年造紙行業整體毛利率為27.77%,2018年一季度行業整體毛利率25.49%;根據(2019)粵廣黃埔第9684號公證書顯示,巨潮資訊網上刊登的“理文造紙有限公司2017年年報”顯示2017年度被告理文公司的毛利率為24.5%,純利潤率為19.5%。被告深圳藍月亮公司、金八馬公司、理文公司對于被告理文公司的毛利率和純利潤率予以確認;同時,被告深圳藍月亮公司和金八馬公司沒有提交能夠證明涉案被訴侵權產品利潤率的證據,故本院將綜合上述情況來確定被訴侵權產品的利潤率。
5.關于知識產權對于侵權獲利的貢獻率問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的規定,人民法院根據專利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確定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應當限于侵權人因侵犯專利權行為所獲得的利益;因其他權利所產生的利益,應當合理扣除。二原告主張“藍月亮”商標的品牌貢獻率為50%雖無證據證明且被告深圳藍月亮公司和金八馬公司亦否認,但雙方均未提交證據證明具體比例,鑒于二原告的“藍月亮”涉案商標具有較高知名度,本院將在充分考慮各方面因素的基礎上,合理確定貢獻率問題。
6.關于二原告的維權合理支出,包括二原告支出的公證、打印及公證購買產品費、律師費、檢索費、出具市場調研報告等相關費用。
結合以上因素,關于被告金八馬公司和深圳藍月亮公司銷售被訴侵權產品的侵權獲利,可以遵循以下三種思路加以審查。第一,被告金八馬公司和深圳藍月亮公司截止至2019年3月在線上網絡店鋪銷售被訴侵權產品的已查明金額高達71205838.42元,被告深圳藍月亮公司和金八馬公司作為被訴侵權產品的委托制造方和銷售方,掌握有被訴侵權產品的利潤率數據,但經本院責令卻未提交能夠證明利潤率的關鍵證據,應承擔舉證妨礙責任;在這種情況下,根據二原告提交的造紙行業整體毛利率為27.77%進行計算,截止至2019年3月被告深圳藍月亮公司和金八馬公司在線上銷售被訴侵權產品的獲利數額是19773861.33元(按71205838.42元*27.77%計算),而該獲利數額尚未加上二被告的線下銷售獲利以及2019年4月至2020年4月二被告的銷售獲利這兩部分。第二,被告理文公司也是造紙企業,被告深圳藍月亮公司、金八馬公司、理文公司對于2017年度被告理文公司的毛利率為24.5%、純利潤率為19.5%予以確認,參考該純利潤率19.5%計算,截止至2019年3月被告深圳藍月亮公司和金八馬公司在線上銷售被訴侵權產品的獲利數額是13885138.49元(按71205838.42元*19.5%計算),該獲利數額同樣尚未加上二被告的線下銷售獲利以及2019年4月至2020年4月二被告的銷售獲利這兩部分。因此,無論是按照造紙行業整體毛利率還是同為造紙企業的被告理文公司的純利潤率計算,截止至2019年3月被告深圳藍月亮公司和金八馬公司在線上銷售被訴侵權產品的獲利金額均已超過1000萬元,分別達到近2000萬元和1400萬元,而二被告的獲利金額還應另加上截止至2019年3月二被告的線下銷售以及2019年4月至2020年4月二被告的線上及線下銷售的侵權獲利。第三,根據現有證據,被告深圳藍月亮公司、金八馬公司委托被告理文公司制造被訴侵權產品的合同約定時間截止至2019年3月,而上述三被告確認被告深圳藍月亮公司和金八馬公司向被告理文公司支付的委托生產被訴侵權產品的成本金額為3294.11萬元,將被告金八馬公司和深圳藍月亮公司截止至2019年3月在線上網絡店鋪銷售被訴侵權產品的已查明的銷售金額71205838.42元減去該部分支付給被告理文公司的制造成本3294.11萬元剩余3800余萬元,該金額再扣除被告金八馬公司和深圳藍月亮公司的人工、運輸、水電、稅費等其他成本支出后可作為侵權產品銷售獲利的參考,而最終計算上述二被告的侵權獲利時還應加上截止至2019年3月二被告的線下銷售以及2019年4月至2020年4月二被告的線上及線下銷售的侵權獲利。結合以上三種審查侵權獲利的路徑,在確定賠償額時,還應考慮根據二原告涉案商標的知名度以及二被告僅有權在紙商品及宣傳中使用第1146423號“
”商標、而使用“
”“
”商標均屬侵權等情況確定的知識產權在侵權獲利中的貢獻率,二原告為維權所支付的合理支出以及二被告存在舉證妨礙、主觀惡意等情況。基于此,本院認為二原告在本案中向被告深圳藍月亮公司和金八馬公司所主張的賠償數額1000萬元,合法有據,并未超出合理范圍,應當予以全部支持。
被告理文公司雖為被訴侵權產品的生產商之一,但其在答辯中也稱第18631375號“
”商標和第22002945號“
”商標均是在第1146423號“
”商標基礎上的延伸,即其在接受被告深圳藍月亮公司和金八馬公司委托生產被訴侵權產品時,明知該二被告并不享有第18631375號“
”商標、第22002945號“
”商標的商標權,未盡到合理謹慎的審查義務。考慮到被告深圳藍月亮公司和金八馬公司也承認在與被告理文公司履約完畢后仍有委托案外人生產被訴侵權產品的行為,被告理文公司在本案中僅因未盡合理注意義務構成幫助侵害商標權的行為,因此被告理文公司應對其參與的侵權行為對被告深圳藍月亮公司和金八馬公司承擔相應的連帶責任,本院酌定該部分責任的比例為30%,即被告理文公司應對被告深圳藍月亮公司和金八馬公司賠償金額中的300萬元承擔連帶責任。
一審法院判決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二)(三)項、第五十八條、第六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第(二)(四)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馳名商標保護的民事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第一款第(一)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注冊商標、企業名稱與在先權利沖突的民事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深圳市藍月亮紙業有限公司、深圳金八馬生活用紙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在涉案紙商品及宣傳中停止侵害第7613055號“
”及第3208026號“
”注冊商標權的涉案行為。
二、被告深圳市藍月亮紙業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停止使用包含“藍月亮”字號的企業名稱,并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辦理企業名稱變更,變更后的企業名稱不得含有“藍月亮”文字。
三、被告重慶理文衛生用紙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停止制造侵害第7613055號“
”及第3208026號“
”注冊商標權的涉案紙商品。
四、被告廣州康誠商業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停止銷售侵害第7613055號“
”及第3208026號“
”注冊商標權的涉案紙商品。
五、被告深圳市藍月亮紙業有限公司、深圳金八馬生活用紙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廣州藍月亮實業有限公司、藍月亮(中國)有限公司共同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合計1000萬元。
六、被告重慶理文衛生用紙制造有限公司對被告深圳市藍月亮紙業有限公司、深圳金八馬生活用紙有限公司應承擔的賠償數額中的300萬元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七、被告深圳市藍月亮紙業有限公司、深圳金八馬生活用紙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在淘寶網、1號店、蘇寧易購商城、京東商城、被告深圳市藍月亮紙業有限公司的官方網站http://www.lyl.com.cn、被告深圳市藍月亮紙業有限公司的微信公眾號“藍月亮紙業”上刊登消除影響的聲明,消除對原告廣州藍月亮實業有限公司、藍月亮(中國)有限公司造成的不良影響。
八、駁回原告廣州藍月亮實業有限公司、藍月亮(中國)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81800元,由被告深圳市藍月亮紙業有限公司、深圳金八馬生活用紙有限公司負擔,被告重慶理文衛生用紙制造有限公司對其中24540元承擔連帶責任;財產保全費5000元,由被告深圳市藍月亮紙業有限公司、深圳金八馬生活用紙有限公司負擔,被告重慶理文衛生用紙制造有限公司對其中1500元承擔連帶責任(被告需負擔的訴訟費用,原告已預交本院;原告同意該費用不退回,由被告逕付原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四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知識產權法院案件管轄等有關問題的通知》第六條的規定,本案需要強制執行的,由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中級人民法院執行。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朱文彬
審判員 劉小鵬
人民陪審員 胡秀芳
二○二○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
法官助理 鄧志愿
書記員 蘭海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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