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0日,由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上海浦東法院)與上海市法學會知識產權法研究會聯合主辦的“數字經濟與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研討會”在張江舉行。會上,上海浦東法院發布數字經濟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白皮書和十起典型案例。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王光賢,上海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上海知識產權法院、上海鐵路運輸中級法院)黨組成員、副院長黎淑蘭,上海市人大代表、上海市律師協會會長季諾,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審判庭審判員張玲玲,上海浦東法院黨組書記、院長朱丹,上海張江(集團)有限公司黨委副書記、副總經理韓國飚出席研討會并致辭。會議由上海浦東法院黨組成員、副院長包曄弘主持。
研討會上,來自學術界、司法界和產業界的嘉賓,分別從學理分析、審判實務、產業發展角度,針對數據保護、數據交易、數字環境下新類型案件的認定等問題,闡述觀點、交流思想、分享經驗,為激發數字經濟發展活力,促進數字經濟高質量發展,提高數字經濟的司法治理效能貢獻智慧和方案。
近年來,上海浦東法院充分發揮知識產權審判職能,通過依法公正裁判為數字經濟發展和技術創新明晰規則,引導新技術新業態新模式在法治軌道上健康有序發展。
今天發布的數字經濟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白皮書,對2017年以來上海浦東法院涉數字經濟知識產權案件情況進行梳理分析并提出對策建議。
今天發布的十起典型案例,涵蓋數字經濟背景下的各類侵權形式,其中包括全國首例涉技術類資格考試網絡題庫侵犯著作權罪案件、全國首例涉App喚醒策略的互聯網不正當競爭糾紛生效判決等“首例”案件,充分體現了法院發揮知識產權審判職能,通過依法公正裁判為數字經濟發展和技術創新明晰規則,引導新技術新業態新模式在法治軌道上健康有序發展的積極成效。
上海浦東法院
數字經濟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典型案例
(2017-2022)
目錄
/ 案例1 /
盜播體育賽事直播節目訴前行為保全申請的司法審查
——央視國際公司與珠海創嗨新公司等訴前行為保全案
推薦理由
本案系針對侵害2022北京冬奧會賽事節目著作權及不正當競爭行為而作出的訴前禁令。涉案“手機電視直播大全”安卓手機應用軟件在2022北京冬奧會舉辦期間,通過轉播中央廣播電視總臺部分電視頻道的方式,向公眾提供2022北京冬奧會賽事節目的在線觀看服務。被訴行為掠取了本應屬于申請人及相關被許可人的經濟利益,可能會破壞體育賽事節目媒體行業正常的市場競爭秩序,損害申請人的市場競爭優勢。
本案裁定不僅針對已經及正在盜播北京冬奧會賽事節目的行為,同時也針對了未來可能發生的盜播北京冬奧會賽事實況節目的行為,是對于即發侵權行為作出的訴前禁令。裁定在北京冬奧會舉辦期間作出,及時、有力地保護了北京冬奧會的賽事傳播秩序,維護了北京冬奧會的知識產權保護環境,受到社會和媒體的廣泛關注。
案情
申請人:央視國際網絡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央視國際公司)
被申請人:珠海創嗨新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創嗨新公司)、上海二三四五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二三四五公司)
2021年11月23日,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出具確認函,載明2022北京冬奧會是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的專有資產,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擁有授權對奧運會進行靜態和動態畫面的拍攝并用于媒體傳播,及對包含奧運會視聽畫面的作品或信號進行廣播、傳輸、轉播、復制、播放、發行、點播或向公眾傳播等權利。中國中央廣播電視總臺經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授權,享有在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8月31日期間在中國境內(包括澳門)以免費和付費方式,通過所有媒體平臺以直播、延時轉播和點播的方式,用普通話和粵語廣播和展示包含奧運會視聽畫面的作品或信號,以及分許可他人在上述授權期限和授權區域內從事上述廣播和展示的專有權利。對于侵犯上述權利或不正當競爭的行為,中國中央廣播電視總臺以及其授權的任何主體有權在授權區域內以自己的名義采取法律措施。作為被授權人,CCTV.com和CNTV.cn(中文“央視國際網絡有限公司”)有權采取措施,或授權第三方代表其阻止網絡侵權和不正當競爭行為。
2009年4月20日,原中央電視臺(2018年整合為中央廣播電視總臺)出具授權書,將其拍攝、制作或廣播的,享有著作權或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或獲得相關授權的,中央電視臺所有電視頻道及所含之全部電視節目,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廣播、提供之權利,授權央視國際公司在全世界范圍內獨占行使,并授權央視國際公司作為上述權利在全世界范圍內進行交易的獨家代理,授權期限自2006年4月28日起生效,至中央電視臺書面聲明取消授權之日失效。2022年1月18日,中央廣播電視總臺出具情況說明,確認原中央電視臺出具的前述授權書仍處于有效期間,包括2022年第24屆冬季奧林匹克運動會等署名為中央廣播電視總臺的節目,均在上述授權書的授權范圍內。
被申請人創嗨新公司是安卓手機應用軟件“手機電視直播大全”的運營主體。2022北京冬奧會舉辦期間,“手機電視直播大全”軟件通過轉播中央廣播電視總臺CCTV5+等電視頻道的方式,向公眾提供2022北京冬奧會賽事節目的在線觀看服務。被申請人二三四五公司是“2345手機助手”安卓手機應用市場的運營主體。“2345手機助手”手機應用市場提供安卓手機軟件的搜索和下載服務,被申請人創嗨新公司的“手機電視直播大全”可以在“2345手機助手”中下載并進行安裝。
裁判
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對行為保全申請的審查,應當綜合考量以下因素。
一、申請人的請求是否具有事實基礎和法律依據。申請人經合法授權,獨占享有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廣播、提供2022北京冬奧會賽事節目的權利及分授權的權利,并有權進行維權,其請求保護的知識產權效力穩定。被申請人創嗨新公司作為安卓手機應用軟件“手機電視直播大全”的運營主體,未經權利人許可,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廣播2022北京冬奧會賽事節目視聽作品,具有較大的侵權可能性。雖然被申請人二三四五公司的“2345手機助手”手機應用市場可以下載并安裝“手機電視直播大全”,但根據在案證據,“手機電視直播大全”并非專門用于實施涉案侵權行為的軟件,傳播、廣播2022北京冬奧會賽事節目只是該軟件的部分功能,且申請人未舉證證明其曾就涉案侵權行為通知了被申請人二三四五公司,故被申請人二三四五公司的被訴行為不具有較大的侵權可能性。
二、不采取行為保全措施是否會使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2022北京冬奧會賽事節目屬于時效性極強的熱播節目,且具有極高的經濟價值。被申請人創嗨新公司的被訴行為即發生在2022北京冬奧會舉辦期間。被申請人創嗨新公司在未支付相應對價的情況下,或將掠取本應屬于申請人及相關被許可人的經濟利益,可能會破壞體育賽事節目媒體行業正常的市場競爭秩序,及損害申請人的市場競爭優勢。若不及時制止該行為,可能對申請人的競爭優勢、經濟利益等帶來難以彌補的損害。
三、采取行為保全措施是否會導致當事人間利益顯著失衡。被申請人創嗨新公司的被訴行為已經給且正在給申請人帶來負面影響,申請人的合法權益處于被侵蝕的風險之中。涉案行為保全申請系為防止申請人利益持續受損或損害結果擴大所采取的合理措施,本身并不會實質影響“手機電視直播大全”軟件的正常運營。該申請指向明確、范圍適當,不會造成當事人間利益的顯著失衡。此外,申請人已提供了擔保。
四、采取行為保全措施是否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如采取保全措施,可以保障相關公眾通過包括申請人在內的諸多合法渠道觀看2022北京冬奧會賽事節目,獲得更優質的在線觀賽體驗,從而促進2022北京冬奧會的合法傳播,不會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綜上,申請人針對被申請人創嗨新公司的行為保全申請符合人民法院作出訴前行為保全措施的條件,應予支持,但其針對被申請人二三四五公司的行為保全申請不符合人民法院作出訴前行為保全措施的條件,不應得到支持。上海浦東法院裁定:被申請人創嗨新公司立即停止在2022北京冬奧會舉辦期間在其運營的“手機電視直播大全”軟件上提供2022年北京冬奧會賽事節目。
一審裁定作出后,當事人未申請復議,裁定已生效。
/ 案例2 /
有聲讀物網絡傳播平臺的侵權責任認定
——深圳市騰訊公司與廣州荔支公司著作權侵權糾紛案
推薦理由
互聯網時代催生了多元化的文化創意產業形態,有聲書作為新興的閱讀體驗渠道,孕育了大量音頻平臺。涉案作品《三體》曾獲第73屆“雨果獎”最佳長篇小說獎,具有較大社會影響力。涉及權利作品全平臺大規模侵權時,音頻平臺侵權責任的認定標準需要明確,對音頻平臺侵權責任的認定以及在確定判賠金額時,應堅持嚴格保護知識產權、加大賠償力度的價值導向。本案明確音頻平臺作為網絡服務提供者,明知或者應知音頻平臺主播傳播侵權音頻,未采取制止侵權的必要措施,構成幫助侵權,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在認定主觀上是否明知或應知時,應綜合考慮權利作品的知名度、侵權規模、侵權音頻的存在形式及上傳者身份等因素。在認定是否采取制止侵權的必要措施時,應審查平臺有無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或者提供技術支持等行為。該案的判決有助于規范有聲書翻錄、播出行為,強化平臺主體責任,督促平臺完善內部版權監控和管理機制,從而促進新興文化業態的有序發展。
本案曾被評為2021年度上海版權十大典型案例。
案情
原告:深圳市騰訊計算機系統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騰訊公司)
被告:廣州荔支網絡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荔支公司)
原告騰訊公司訴稱,原告推出的“企鵝FM”是中國互聯網領域知名的網絡電臺服務平臺。原告花費了大量資金采購版權、聘請主播錄制并制作有聲書。《三體》是一部具有極高知名度的科幻小說,曾獲得科幻小說世界級的最高獎——“雨果獎”,并曾獲得“銀河獎”,入圍“軌跡獎”、“星云獎”決選。《三體》已經被翻譯到美國等20多個國家,其實體書發行量超過2900萬冊。2016年5月,騰訊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與小說《三體》的作者劉慈欣簽署《獨家合作協議》,劉慈欣出具《授權書》。根據《獨家合作協議》和《授權書》,原告獲得了將文字作品《三體》錄制成音頻作品的獨占性授權。原告有權對侵犯其獨占性權利的行為進行維權。被告荔支公司開發、經營的“荔枝”應用軟件,自稱為“一款聲音互動App,致力于打造全球化的聲音互動平臺”,其通過其官網和“荔枝”應用軟件提供了大量未經授權的《三體》有聲小說的在線收聽、播放、緩存下載服務。被告本身并不出資購買文字作品版權,而是通過非法手段提供了原告斥巨資而獲取的具有極高知名度的有聲小說,使得眾多網絡用戶不再訪問原告網站并下載原告的“企鵝FM”客戶端即可獲取《三體》有聲小說,直接減少了原告通過其正版《三體》有聲小說可獲取的收益,導致原告網站訪問量以及原告的“企鵝FM”客戶端下載安裝量的下降,實現了“食人自肥”“損人利己”的目的,嚴重侵害了原告對涉案作品享有的著作權。相反,被告獲得了廣大網絡用戶的關注,得以吸引更多網絡用戶安裝使用被告的“荔枝”軟件,并進而獲得了更多的收益。被告荔支公司在原告發送警告函嚴重警告的情況下,仍然對相關音頻不采取下架措施,惡意十分明顯。原告認為,被告的上述行為,嚴重破壞了網絡電臺市場現有的健康生態鏈及正常的商業秩序,侵害了原告的信息網絡傳播權、復制權、改編權及基于著作權享有的其他權利。故請求法院判令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500萬元及為維權支出的合理開支171.481.79元,并刊登聲明,消除影響。
被告荔支公司辯稱:1.關于原告主張的荔支公司侵犯的權利,荔支公司認為用戶將涉案小說錄制成音頻僅涉及復制權,不涉及改編權;涉訴音頻均由用戶錄制,荔支公司作為平臺方不涉嫌侵害原告的復制權;原告所獲授權的網絡傳播權僅為信息網絡傳播權,但不含其他權利即將作品進行直播的權利,原告無權針對直播行為主張任何權益。2.荔支公司系信息網絡存儲空間服務提供者,涉訴音頻由用戶上傳至荔枝 APP,荔支公司對用戶上傳的海量音頻無事先審查的義務和能力,且在荔枝平臺顯著位置提供了投訴渠道,盡到了平臺方的合理注意義務。荔支公司為用戶提供信息網絡存儲空間服務,并無事先監控的義務和能力。《荔支服務協議》第5.4條系為了便于用戶使用平臺提供的技術服務,便于用戶對其上傳的音頻通過荔支平臺進行推廣,并非為了荔支公司對用戶上傳的音頻進行實際使用,荔支公司亦并未使用用戶上傳的聲音,不能據此約定推定荔支公司具有更高的注意義務。3.原告自始未發送有效的通知,荔支公司已及時屏蔽涉案音頻,不存在過錯。4.原告索賠金額過高,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本案不適用消除影響的責任承擔方式。故請求法院駁回原告全部訴請。
裁判
上海浦東法院經審理認為:
第一,關于原告騰訊公司對案涉作品是否享有相應著作權及相關維權權利。原告提供的出版物證明案涉作品的作者為劉慈欣。后劉慈欣將案涉作品獨占性授權給原告,故原告在被授權范圍內享有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二,關于被告荔支公司是否構成侵權。即使被告荔支公司提供的主播身份信息系真實,對于主播身份信息可與原告公證頁面的主播名稱和波段相互印證的,可以綜合認定該部分主播涉及的被控侵權音頻系由相關網絡用戶發布,荔支公司僅是通過其經營的“荔枝FM”網站和手機客戶端提供了信息存儲空間的網絡服務。但即使涉案被控侵權音頻系網絡用戶上傳,被告荔支公司仍構成間接侵權,理由在于:一方面,在涉案權利作品具有較高知名度的情況下,荔支公司應當認識到著作權人通常不會允許他人在向公眾開放的網絡平臺上免費傳播其收費作品,其荔枝平臺上的小說等音頻內容系由作者自行上傳或由網絡用戶取得著作權人許可后制作上傳的可能性極小,相關音頻內容侵害著作權的可能性極高,荔支公司對此應當承擔更高的注意義務,應在平臺的日常經營管理中及時發現;另一方面,荔支公司從第一次接到原告侵權通知到徹底刪除涉案作品的時間為一年左右,即荔支公司在接到原告發送的侵權通知后未能及時作出刪除、屏蔽侵權音頻或斷開鏈接等合理的反應。
第三,關于被告應承擔的民事責任。被告荔支公司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權,依法應承擔停止侵權、消除影響、賠償損失的侵權責任。其中,對于賠償損失,因原告沒有證據證明其因侵權所受到的損失或者被告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本院依據本案的具體案情,綜合考量涉案作品知名度較高,被告規模較大、主觀過錯程度較大、侵權主播數量及主播粉絲數量多、侵權音頻數量較大、播放量較大、侵權時間段為作品熱度較高時間段等因素酌情確定賠償金額。
一審法院判決被告荔支公司賠償原告騰訊公司經濟損失人民幣500萬元及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人民幣171.481.79元,就著作權侵權行為在其官網首頁連續十五日刊登聲明,消除影響。
一審宣判后,被告荔支公司提起上訴,上海知識產權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 案例3 /
對人機交互產品喚醒詞正當使用的認定
——百度公司與沃璽公司等侵害商標權及虛假宣傳糾紛案
推薦理由
本案系原告百度在線網絡技術(北京)有限公司針對其“小度”系列產品以注冊商標專用權為權利基礎進行維權的首例案件。本案原告開發的語音智控機器人的產品名稱“小度”已在第9類等多個類別上被核準注冊了商標,其他經營者若非出于善意且在必要的范圍內使用與“小度”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標識,易導致相關公眾對商品來源產生混淆的,不構成正當使用。涉案被訴侵權商品語音智控機器人,是通過語音識別技術將產品與智能主機網關聯動,用戶可用語音對產品下達命令,也可設置自定義問答,實現控制家電設備、獲取互聯網上與教育、娛樂、生活有關的資源等目的智能設備,在人機交互的過程中需通過特定的語音指令(即喚醒詞)實現相應功能。同時,本案所涉產品在《商標注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表》中尚無明確分類,正確判斷、認定被訴侵權商品與原告主張權利的注冊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服務)是否構成相同或類似對該案的判決亦十分重要。
該案的審判從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的角度全面維護了權利人的知識產權,對類案裁判亦具有一定的參考意義。
案情
原告:百度在線網絡技術(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百度公司)
被告:上海沃璽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沃璽公司)
被告:鄭州雅蘭化妝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雅蘭公司)
原告百度公司訴稱,原告系第15668021號“小度Xiao Du”、第24315163號“小度機器人”、第13754556號“小度”、第15667594號“小度Xiao Du”、第24315397號“小度機器人”、第24315638號“小度機器人”、第13754630號“小度”、第31823354號“小度XIAODU”、第27165477號“小度在家”、第30569391號“小度在家”注冊商標的擁有者,前述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服務分別為第9類計算機程序(可下載軟件)、可下載的計算機應用軟件、網絡通訊設備、數據處理設備、計算機外圍設備、電子圖書閱讀器、已錄制的計算機程序(程序)等及第35類廣告、計算機網絡上的在線廣告、為零售目的在通訊媒體上展示商品、替他人推銷等。“小度機器人”是原告推出的技術創新類產品,是依托百度搜索引擎、自然語言處理和機器學習技術,將深度問答技術和語音技術創造性地運用到人工智能實體硬件上而完成的,能自然流暢地與用戶進行信息、服務、情感等多方面的交流。“小度機器人”首次亮相于2014年9月初舉辦的2014百度世界大會,面世后參加了很多活動,得到諸多好評、認可。
原告從未就“小度”等商標授權被告沃璽公司、雅蘭公司使用。被告沃璽公司在未經原告許可的情況下,擅自使用“小度”“小度機器人”等標識在其產品的銷售、廣告宣傳上使用,并進行全球合伙人招募,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的規定,侵犯了原告第15668021號、第24315163號、第27165477號、第30569391號、第13754556號、第15667594號、第24315397號注冊商標專用權;被告沃璽公司在廣告、媒體活動、宣傳文章中稱其是百度AI/ DUEROS/官方合作伙伴,其產品叫“小度”,是全球首款百度語音智控機器人,其法定代表人以“小度機器人創始人”身份自居,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的規定,構成虛假宣傳,嚴重損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被告雅蘭公司是微信小程序“小度AI智能家居”的經營者,其在該小程序首頁標注“全球首款百度語音智控機器人”并在該小程序中銷售涉案被控侵權產品,推廣“小度會員”“特約代理”“體驗中心”等,構成對原告上述7個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侵犯,且在銷售產品時宣稱其是DUEROS度秘人工智能合作伙伴,構成虛假宣傳。被告雅蘭公司銷售的產品來源于沃璽公司,故沃璽公司、雅蘭公司應當就商標侵權和虛假宣傳行為向原告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被告沃璽公司辯稱,該公司未實施商標侵權及虛假宣傳行為。其產品使用的是自身注冊的第22803990A號“Anysay”商標,在宣傳中使用的標識與原告主張的注冊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不相同、不類似,商標本身也不構成相同或近似。該公司的產品搭載了百度DUEROS系統,喚醒詞是“小度小度”,被控侵權標識中的“小度”并非商標性使用,而是作為喚醒詞進行描述性使用,且原告“小度”“小度機器人”商標已成為智能機器人的通用名稱,失去了顯著性,無權禁止他人在合理范圍內使用。被告雅蘭公司未答辯。
裁判
上海浦東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沃璽公司在類似商品的宣傳中使用與原告權利商標相同或近似的標識,被告雅蘭公司銷售被告沃璽公司生產的涉案產品,在宣傳中使用與原告權利商標相同或近似的標識,構成對原告第15668021號、第24315163號、第27165477號、第30569391號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侵犯。被告沃璽公司辯稱其使用被控侵權標識“小度”并非商標性使用,而是對產品喚醒詞“小度小度”的正當使用,且原告的注冊商標“小度”“小度機器人”已成為智能機器人的通用名稱,失去了顯著性。上海浦東法院認為,商標的基本功能在于區別商品或服務的來源,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使用他人商標是正當使用還是構成商標侵權,應考慮具體使用行為是否會導致相關公眾就商品或服務的來源產生混淆。本案中,被告沃璽公司在其經營的Anysayx3語音智能機器人產品的宣傳過程中,將其品牌“Anysay”與“小度”同時作為產品標識使用,或直接稱其產品為“小度”“小度機器人”,易使相關公眾誤認為該產品的來源與原告具有關聯性,從而產生對產品來源的混淆,且現有證據難以證明被告沃璽公司對被控侵權標識的使用系善意且在必要范圍內。另一方面,原告在其經營、宣傳的過程中亦使用“小度”等標識,使相關公眾將“小度”等商標與百度公司相關產品相關聯,已具有一定的顯著性,起到了指示、區分商品來源的作用,即便所有搭載該系統的設備喚醒詞均為“小度小度”,相關設備經營者在宣傳、推廣其產品時亦不應侵犯原告的商標專用權。因此,被告沃璽公司的抗辯不成立。
最終上海浦東法院判決被告沃璽公司、雅蘭公司停止侵權、消除影響,被告沃璽公司因商標侵權行為賠償原告經濟損失350萬元(被告雅蘭公司對其中的2000元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因虛假宣傳行為賠償原告經濟損失10萬元,被告雅蘭公司因虛假宣傳行為賠償原告經濟損失1萬元,兩被告分別賠償原告合理開支12萬元、2萬元。
一審宣判后,被告沃璽公司依法提起上訴,上海知識產權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 案例4 /
組織虛假交易進行有償刷量的不正當競爭認定
——漢濤公司與千絡公司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推薦理由
近年來,電子商務領域利用虛假交易進行虛假宣傳的情況較為普遍,部分網店通過虛假交易給自己虛構成交量、交易額、好評,吸引消費者購買,不當謀取交易機會或者競爭優勢(即“刷單炒信”)。“刷單炒信”不僅損害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造成“劣幣驅逐良幣”的負面效應,更是欺騙、誤導消費者做出與現實相悖的主觀評判,損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影響市場公平競爭秩序。本案原告經營的大眾點評網憑借長期以來的運營服務,形成了有影響力的評價體系。被告經營的被訴平臺以“代運營”為名,組織、幫助商戶有償進行虛假點評刷量。此類行為痕跡隱蔽,導致用戶評價虛假、滋生大量無效流量,不僅導致相關公眾對商戶服務質量、原告網站信譽產生虛假認知,亦破壞了點評類網站賴以生存的真實評價數據體系,應當給予反不正當競爭法上的否定評價。
本案通過虛假宣傳條款對該類行為進行規制,有助于營造真實、高效的互聯網營商環境,確保互聯網經濟健康發展。
案情
原告:上海漢濤信息咨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漢濤公司)
被告:江西省千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千絡公司)
原告漢濤公司系“大眾點評”網站的經營者,“大眾點評”網站是一個為用戶提供商戶信息、消費點評及消費優惠等信息服務的本地生活信息及交易平臺。“大眾點評”網站用戶協議禁止參與、組織撰寫及發布虛假點評。原告是第5135459號“大眾點評”文字商標、第11716586號圖形商標的權利人。上述商標均核準注冊于第35類廣告、廣告代理等服務上,現均在有效期內。原告在大眾點評網站經營中使用上述商標。被告千絡公司通過其運營的網站、百度貼吧及微信等為用戶有償提供大眾點評網站的刷點贊量、收藏量、預約量、門店星級、用戶好評數等的“代運營”服務及相關宣傳。根據服務項目不同,相應價格在50元至1.4萬元不等。被告還在其經營的網站上突出使用了與原告商標相同的標識。
原告漢濤公司訴稱,“大眾點評”網站經過原告的長期持續經營,匯集了海量的數據內容、用戶評論,具有較高的商業價值,能夠為原告帶來競爭優勢。被告千絡公司提供的涉案“代運營”服務屬于幫助其他經營者進行虛假宣傳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此外,被告未經原告授權,擅自在其網站、百度貼吧等處突出使用涉案商標,構成商標侵權。據此,訴請法院判令被告停止商標侵權及虛假宣傳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刊登聲明、消除影響,并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支出217萬余元。
被告千絡公司辯稱,被告通過補貼形式邀請真實消費者到店消費,根據店鋪特點作出真實評價,相關消費評價系真實數據,并非虛假宣傳。被告的行為也不構成對原告商標權的侵害。
裁判
上海浦東法院經審理認為,第一,關于涉案行為是否構成虛假宣傳。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之規定,經營者不得對其商品或服務的性能、功能、質量、銷售狀況、用戶評價、曾獲榮譽等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亦不得通過組織虛假交易等方式,幫助其他經營者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本案中,原告對真實、清潔、可靠的平臺數據及所產生的衍生性商業價值具有正當合法利益。原告經營的大眾點評網系點評類網站,用戶點評數據實際是店鋪消費者體驗報告,是該網站的競爭優勢所在,也是原告獲得流量和用戶粘性的基礎。原告為運營“大眾點評”網站投入了巨額成本,點評數據是原告長期運營的結果,原告由此獲得的商業利益及競爭優勢應當受到保護。被訴平臺經營行為名為“代運營”,實質為點評刷量,服務內容包括增加瀏覽量、收藏量、評論量和提升店鋪排名。點評刷量行為會滋生大量無效評論,導致用戶評價數據虛假,導致相關公眾對商戶服務質量及原告網站信譽產生虛假認知,產生欺騙、誤導相關公眾的后果,從而嚴重破壞市場競爭秩序以及互聯網產業生態。該行為系以組織虛假交易的方式實施誤導性宣傳的幫助行為,構成虛假宣傳。
第二,關于被訴行為是否構成商標侵權。原告系第5135459號、第11716586號商標的權利人,上述商標均核準注冊于第35類廣告、廣告代理等服務上。原、被告的服務對象均包括大眾點評的商戶,服務內容均圍繞商戶點評展開,構成類似服務。被告使用的標識與原告商標完全相同。被訴行為系未經原告許可,在類似服務上使用與原告主張權利的商標相同的標識,易使相關公眾對服務來源產生混淆,構成商標侵權。
據此,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千絡公司停止涉案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行為、消除影響,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70萬余元。
一審判決后,雙方均未上訴,該案已生效。
/ 案例5 /
數據信息使用行為的不正當競爭認定
——大眾點評訴百度數據信息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推薦理由
未經許可大量完整使用點評信息達到實質替代程度的行為明顯造成對同業競爭者的損害。對信息使用市場競爭行為是否具有不正當性的判斷應當綜合考慮涉案信息是否具有商業價值,能否給經營者帶來競爭優勢,請求救濟方獲取信息的正當性、難易程度和成本付出,競爭對手使用信息的范圍和方式等因素加以評判。百度公司的搜索引擎抓取涉案信息雖未違反robots協議,但這并不意味著百度公司可以任意使用這些信息。百度公司應當本著誠實信用的原則和公認的商業道德,合理控制來源于第三方網站信息的使用范圍和方式。未經許可大量完整使用點評信息達到實質替代程度的行為明顯造成對同業競爭者的損害,同時具有不正當性,構成不正當競爭。本案判決對建立誠實信用公平有序的數據信息市場秩序具有指導意義。
本案入選2017年上海法院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十大案件、《中國審判》2016十大典型案例、2014年至2016年中國互聯網法治十大影響性案例、2017年中國十大最具研究價值知識產權裁判案例。
案情
原告:上海漢濤信息咨詢有限公司(下稱漢濤公司)
被告:北京百度網訊科技有限公司(下稱百度公司)
被告:上海杰圖軟件技術有限公司(下稱杰圖公司)
漢濤公司是大眾點評網的經營者。大眾點評網收集了大量商戶信息,并吸引大量消費者通過體驗發布點評信息。百度公司是百度地圖和百度知道的經營者,杰圖公司是城市吧街景地圖的經營者。百度地圖除了提供商戶地理信息,還向網絡用戶提供該商戶的點評信息,餐飲類商戶的大部分點評信息主要來源于大眾點評網。網絡用戶在百度知道搜索餐飲商戶名稱時,百度公司會直接向網絡用戶提供來自大眾點評網的點評信息。杰圖公司運營的城市吧街景地圖向網絡用戶提供實景地圖,該網站調用了百度地圖或騰訊地圖。漢濤公司主張,百度公司大量使用大眾點評網的點評信息,構成不正當競爭,杰圖公司構成共同侵權。漢濤公司訴請判令百度公司、杰圖公司停止不正當競爭行為、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并消除影響。百度公司辯稱,其與漢濤公司不存在競爭關系,其行為沒有給漢濤公司造成損害。杰圖公司辯稱,其沒有使用大眾點評信息,不構成侵權。
裁判
上海浦東法院經審理認為,在互聯網領域,即使雙方的經營模式存在不同,只要是在爭奪相同的網絡用戶群體,即可認定為存在競爭關系。大眾點評網的用戶點評信息是漢濤公司的核心競爭資源之一,能給漢濤公司帶來競爭優勢,具有商業價值。百度公司的搜索引擎抓取大眾點評網上的涉案信息雖未違反robots協議,但這并不意味著百度公司可以任意使用搜索引擎抓取的信息。robots協議只涉及抓取網站信息行為是否符合公認的行業準則的評價判斷,不能解決抓取網站信息后的使用行為是否合法的問題。經營者抓取其他網站信息即使不違反網站爬蟲協議(robots協議),仍應當本著誠實信用的原則和公認的商業道德,合理控制來源于其他網站信息的使用范圍和方式。對信息使用市場競爭行為是否具有不正當性的判斷應當綜合考慮涉案信息是否具有商業價值,能否給經營者帶來競爭優勢,請求救濟方獲取信息的正當性、難易程度和成本付出,競爭對手使用信息的范圍和方式等因素加以評判。本案中,百度公司大量、全文使用涉案點評信息,實質替代大眾點評網向用戶提供信息,對漢濤公司造成損害,其行為違反了公認的商業道德和誠實信用原則,構成不正當競爭。但是,早期版本的百度地圖只提供三條來自大眾點評網的點評信息,每條點評信息均未全文顯示,且每條點評信息均設置了指向信息源網站的鏈接,百度地圖中的此類使用方式,不足以替代大眾點評網向公眾提供點評信息,不會對漢濤公司造成實質損害,該類行為不違背公認的商業道德和誠實信用原則,不構成不正當競爭。侵權的信息僅存在于百度地圖中,杰圖公司的網站通過調用應用程序編程接口(API)調用百度地圖,其行為符合行業通行做法,并無不當。故判決百度公司停止不正當競爭行為,賠償漢濤公司經濟損失300萬元及為制止不正當競爭行為所支付的合理費用23萬元。
百度公司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 案例6 /
互聯網不正當競爭中商業道德的認定
——騰訊公司等與北笙公司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推薦理由
本案系全國首例網絡游戲商業代練行為不正當競爭案件。伴隨著游戲產業的發展,代練處于長期存在的灰色產業,并從最初的有償幫助他人通關發展為更為復雜的商業模式,法律風險日益增多,對游戲的公平競爭機制、游戲產品健康發展和社會公共利益都產生了重要影響。對游戲代練行為不能一概而論,本案以被訴行為的損害后果和不正當性為判斷依據,認定破壞游戲運營機制的商業代練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本案明確了反不正當競爭法互聯網專條兜底條款和原則條款的適用邊界及特定領域商業道德的司法認定,即并非所有借助互聯網技術實施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均可適用互聯網專條規制,需利用技術手段實現不正當競爭行為、導致損害后果才可適用該條款。
案件裁判對互聯網產業的公平競爭秩序、游戲產業的健康發展和社會公共利益的保護有重要意義。中央電視臺、上海電視臺等均對本案作出報道。
案情
原告:騰訊科技(成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騰訊成都公司)
原告:深圳市騰訊計算機系統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深圳騰訊公司)
被告:佛山市南海區北笙網絡科技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北笙公司)
原告騰訊成都公司是涉案游戲《王者榮耀》的著作權人,并授權原告深圳騰訊公司獨家運營該游戲。經過兩原告推廣、運營,《王者榮耀》游戲已擁有廣泛的玩家群體。作為公平競技類網絡游戲,《王者榮耀》向用戶免費提供游戲下載,并通過營造公平的競技環境吸引更多用戶,提供“皮膚”等增值服務以從中獲利。《王者榮耀》游戲通過用戶協議要求用戶實名制登記,不得將游戲賬號提供給他人做代練代打等商業性使用。為落實未成年人保護要求,《王者榮耀》賬號嚴格采用實名制并配有完備的“防沉迷”措施,未成年人僅能在國家新聞出版署《關于進一步嚴格管理切實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網絡游戲的通知》規定的時間段內登錄游戲。被告北笙公司運營的“代練幫”APP以“發單返現金”、設立“王者榮耀”專區的形式引誘、鼓勵包括未成年人在內的用戶通過其平臺進行商業化、規模化的《王者榮耀》游戲代練交易并從中獲得收益。接單者可以非真實身份登錄涉案游戲,未成年人亦可接單獲得他人的游戲賬號繞開“防沉迷”機制進入游戲并賺取費用。“代練幫”客戶端通過“安全保證金”“效率保證金”等方式保障交易實現,從用戶充值手續費、提現手續費、訂單結算手續費中抽取一定比例作為平臺收益,并明確要求接單者均關閉手機定位以避免封號等處罰措施。被訴客戶端自2020年初開始運營,至訴訟時已上架華為、小米、豌豆莢、360手機助手、PP助手等多個應用商城,總下載量超過1.5萬次。
兩原告認為,被訴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以下簡稱《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二條第二款第四項、第二條,構成不正當競爭。故訴請判令被告北笙公司停止不正當競爭行為、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450萬元。
被告辯稱,原告系提供游戲服務,被告系提供游戲代練,并非同一領域。游戲代練增強了游戲用戶體驗,沒有給原告造成損失,反而給原告增加了流量和用戶粘性,不構成不正當競爭。
裁判
上海浦東法院經審理認為,被訴行為符合《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的適用要件:一是法律對該競爭行為未作出特別規定;二是該競爭行為擾亂市場競爭秩序,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合法權益;三是該競爭行為因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和商業道德而具有不正當性。
首先,反不正當競爭法未對被告北笙公司的行為作出特別規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二條第二款第四項中的“利用技術手段”應指以運用技術的方式實現不正當競爭,該技術手段的運用不正當地影響用戶選擇或者實質性地破壞、妨礙其他經營者正常提供網絡產品或服務的技術運行邏輯,技術手段和行為損害后果之間具有直接因果關系,而非所有借助互聯網實施的行為均可視作“利用技術手段”。涉案行為雖系被告通過運營“代練幫”客戶端在互聯網中實施,但該客戶端僅提供代練交易平臺,核心的代練行為系由用戶通過人工操作實施,并非利用技術手段實現,故不符合該條款的適用條件。涉案行為亦并非《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章第六條至第十二條列舉的其他不正當競爭行為或專利法、著作權法等知識產權專門法規制的行為。
其次,被訴行為擾亂市場競爭秩序,損害原告作為經營者、游戲用戶作為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兩原告運營的《王者榮耀》游戲內設“ELO等級分系統”的公平匹配機制,根據游戲賬號的游戲行為數據分析評價的競技水平登記,匹配水平相當的對戰對手及隊友,保障用戶獲得良好的游戲體驗,吸引并積累用戶,最終獲得游戲收益,這一競爭優勢應受法律保護。此外,涉案游戲嚴格落實國家關于未成年人游戲防沉迷的要求,限制未成年人游戲時長、時段,建立未成年人游戲防沉迷機制,基于此獲得的良好商譽亦應受法律保護。被訴“代練幫”客戶端組織商業化的代練服務,造成了如下三方面的損害后果:一是擾亂市場競爭秩序。被訴行為致使涉案游戲的實名制及未成年人防沉迷機制落空,妨礙網絡游戲運營秩序,不利于網絡生態治理和未成年人權益保護,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二是損害兩原告作為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涉案代練客戶端繞開了被訴游戲的實名制和未成年人防沉迷機制,但原告卻因無法知曉真實使用者信息從而無法通過自身的治理機制規制涉案行為,導致相關公眾質疑原告的合規運營和社會責任承擔。三是損害消費者權益。被訴行為導致其他實名游戲用戶無法匹配到水平相當的對手及隊友,無法獲得公平競技的游戲體驗,還增加未成年人玩家沉迷游戲的風險,嚴重影響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再次,被訴行為因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和商業道德而具有不正當性。就網絡游戲領域而言,其商業倫理主要涉及如下三個維度:通過禁止出借游戲賬號及禁止商業代練保障競技公平;通過游戲管理機制承擔社會責任;通過設置數據使用行為邊界保障數據清潔性和安全性。“代練幫”客戶端組織商業化、規模化游戲代練行為將原告具有競爭性權益的網絡游戲作為獲利工具,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和公認的商業道德。被訴客戶端明確要求接單者關閉定位以避免封號等處罰措施,刻意規避原告的游戲監管機制,反映了被告的主觀惡意。原告無從通過平臺自行予以規制,從而不合理增加原告運營涉案網絡游戲的運營成本。至此,市場自發的調節機制失靈,法律具有干預的必要。
據此,上海浦東法院作出上海浦東法院(2022)滬0115民初13290號民事判決:1.被告北笙公司停止涉案不正當競爭行為;2.被告北笙公司賠償原告騰訊成都公司、深圳騰訊公司經濟損失80萬元及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185.000元,以上共計985.000元。
判決后,雙方均未上訴。本案已生效。
/ 案例7 /
設定相同App喚醒策略的不正當競爭認定
——支付寶公司與江蘇斑馬公司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推薦理由
本案為全國首例涉App喚醒策略的互聯網不正當競爭糾紛生效判決。判決對手機App設定URL Scheme作為喚醒策略實現通訊的技術原理和功能目標進行了事實梳理,并在此基礎上通過“三元疊加”的利益衡量認定涉案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保障市場主體不受非法干擾的經營自由,維護作為集體共識的商業慣例,促進了科技金融服務市場電子收付領域的效率與安全。本案明確經營者利用網絡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妨礙、破壞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正常運行,不屬于互聯網專條類型化條款規定情形的,可適用互聯網專條兜底條款予以規范。法院重點審查原告受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的法益是否因被訴行為受到實際損害,被訴行為基于互聯網商業倫理是否具有不正當性。網絡競爭行為正當與否的判定應以互聯網市場為場景展開,基于公共利益(市場秩序)、經營者利益、消費者利益作“三元疊加”的利益衡量。該案受到業界廣泛關注,人民法院報、人民網、澎湃新聞、中國知識產權雜志等十余家知名媒體對該案進行了深度報道。
在該起糾紛中,法院還依申請采取了訴前行為保全措施,迅速、高效地制止了涉案不正當競爭行為。訴前行為保全案曾榮獲2020年中國法院50件典型知識產權案例、2020上海法院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力度典型案件,本案入選2022年度人民法院反不正當競爭典型案例,本案案例分析獲2022年全國法院優秀案例評析二等獎。
案情
原告:支付寶公司(中國)網絡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支付寶公司)
被告:江蘇斑馬軟件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斑馬軟件公司)
原告支付寶公司系“支付寶”App支付功能的運營主體。截至2020年6月30日,“支付寶”App月度活躍用戶數量達7.11億,所涉數字支付總支付交易規模達118萬億元。經許可,支付寶公司在經營活動中使用“alipay”注冊商標,并以www.alipay.com作為其官方網站的網址。被告斑馬軟件公司系“家政加”App的運營主體,該款手機App的主要功能是為家政企業提供管理系統,對家政服務人員進行信息錄入和日常管理。
為實現手機App之間互相跳轉的順利進行,蘋果公司在iOS系統內向手機App開發者提供URL Scheme作為通信方式,用以識別喚醒特定的手機App或功能模塊。手機App的開發者可以自主設定對應的URL Scheme作為喚醒策略。對于企業用戶而言,其通常選擇以自身擁有的商標、品牌名稱等具有識別性的標識作為URL Scheme。若不同的手機App設定相同的URL Scheme,則其跳轉過程會發生沖突,相應的手機App將無法完成正常跳轉。在支付寶開放平臺公布的《商戶App協議》中,原告將跳轉至“支付寶”App的URL Scheme設定為“alipays://”和“alipay://”。第三方手機App的開發者根據原告設定的前述URL Scheme進行相應配置后,即可在需要時由該第三方手機App跳轉至“支付寶”App,繼而實現支付等功能。原告按照單筆交易金額收取一定比率的服務費,App支付或手機網站支付的標準費率為0.6%-1.2%。
在僅安裝“支付寶”App的蘋果手機中,用戶通過第三方手機App及網站進行電子交易并選擇通過支付寶付款,手機系統顯示將要跳轉至“支付寶”App,并詢問用戶選擇“取消”還是“打開”。若用戶選擇“打開”,則可正常跳轉至“支付寶”App進行后續支付操作。
在蘋果手機中同時安裝“支付寶”App和涉案版本的“家政加”App后,重復前述通過“支付寶”App付款的步驟,此時手機系統彈出窗口顯示將要跳轉至“家政加”App,并詢問用戶選擇“取消”還是“打開”。若用戶選擇“取消”,則將停留在第三方手機App或網頁的待支付頁面;若用戶選擇“打開”,則將跳轉至“家政加”App而非“支付寶”App。若在已選擇過“打開”的第三方手機App中繼續重復前述支付步驟,此時手機系統不再彈出提示窗口,也不再詢問用戶選擇,而是默認跳轉至“家政加”App。為此,支付寶公司先后接到用戶投訴及合作商戶的安全警示。
裁判
上海浦東法院經審理認為,手機App的開發者可以自主設定其所對應的URL Scheme,但為準確接受來自其他手機App的跳轉,其通常選擇與自身具有直接指向關系的標識作為URL Scheme。被告作為“家政加”App的開發者,與“alipay”標識之間并無關聯。其選擇支付寶已經公示的“alipay”作為“家政加”App的URL Scheme,既不具有合理的理由,也未規避手機App之間可能發生的跳轉沖突,導致第三方手機App和網站無法成功跳轉至“支付寶”App完成支付服務,對“支付寶”App的正常運行造成實質妨礙。同時,斑馬公司實施的涉案行為導致了五方面的損害后果:一是減損了原告的流量利益;二是減損了原告的交易收益;三是降低了原告的用戶評價;四是損害了用戶的選擇權;五是擾亂了手機App市場的競爭秩序以及社會公共利益。
綜上,上海浦東法院于2021年7月16日作出一審民事判決,判令:一、被告斑馬軟件公司刊登聲明、消除影響;二、被告斑馬軟件公司賠償原告支付寶公司經濟損失30萬元及為制止不正當競爭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185.269元,以上共計485.269元;三、駁回原告支付寶公司的其余訴訟請求。
宣判后,被告斑馬軟件公司提起上訴后又撤回上訴,一審判決現已發生法律效力。
/ 案例8 /
網絡搶購服務的不正當競爭認定
——上海陸金所公司等與西安陸智投公司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推薦理由
近年來科技金融行業不斷發展,通過網站和手機應用等網絡平臺推出的科技金融產品廣受用戶歡迎,同時也催生了各類網絡搶購服務。網絡搶購服務作為經營者實施的市場競爭行為,如何通過反不正當競爭法加以評價與規范,不僅關乎科技金融企業競爭利益和投資用戶消費者利益的保護,更對維護金融平臺營商環境具有重要意義。本案明確經營者提供的網絡搶購服務應當遵循反不正當競爭法“互聯網專條”之規定,不得利用技術手段,通過影響用戶選擇或者其他方式,妨礙、破壞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的正常運行。在網絡搶購服務不屬于該條列明的具體行為類型從而適用兜底條款進行評價時,除應考量其對目標平臺及用戶是否造成損害外,還應審查是否具有不正當性。若網絡搶購服務利用技術手段,為目標平臺的用戶提供不正當搶購優勢,破壞目標平臺既有的搶購規則并刻意繞過其監管措施,對目標平臺的用戶粘性和營商環境造成嚴重破壞的,應認定構成不正當競爭。
本案獲評2020年中國法院50件典型知識產權案例、2020年上海法院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十大案件,判決書獲評第四屆全國法院“百篇優秀裁判文書”、2020年度上海法院十大優秀裁判文書。
案情
原告:上海陸家嘴國際金融資產交易市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陸金所公司)
原告:上海陸金所互聯網金融信息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陸金服公司)
被告:西安陸智投軟件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陸智投公司)
原告陸金所公司是知名互聯網財富管理平臺,原告陸金服公司系其全資子公司。兩原告均開設有金融服務網站及手機應用,債權轉讓產品交易是其中的熱門服務。為搶購債權轉讓產品,兩原告的會員需經常登錄上述網站或手機應用,頻繁刷新關注債權轉讓產品信息。被告系“陸金所代購工具”軟件的提供者,用戶通過安裝運行該軟件,無需關注兩原告平臺發布的債權轉讓產品信息即可根據預設條件實現自動搶購,并先于手動搶購的會員完成交易。兩原告認為,陸智投公司實施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損害了兩原告通過多年經營所積累的競爭優勢,導致兩原告會員流失、產品關注度下降、商譽受損,對兩原告造成了較大損失。據此,兩原告訴請法院判令被告停止涉案不正當競爭行為、消除影響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共計50萬元。被告辯稱,原、被告不存在競爭關系,被告提供的搶購服務核心是在用戶授權的前提下,使其更為便捷地購買兩原告平臺的債權轉讓產品。該搶購服務既不阻礙用戶正常登錄兩原告平臺進行交易,也不影響兩原告平臺其他注冊用戶的正常購買行為。故請求駁回兩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裁判
上海浦東法院經審理認為,經營者提供網絡搶購服務,應當遵循《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二條之規定,不得利用技術手段,通過影響用戶選擇或者其他方式,妨礙、破壞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的正常運行。在網絡搶購服務不屬于反法互聯網專條明確列明的行為類型從而適用該條兜底條款時,除應考量其對搶購服務目標平臺及用戶是否造成損害外,還應審查其是否具有不正當性。被告通過運營軟件提供搶購服務的行為,給原告造成嚴重的損害后果。一是平臺流量利益的減損。搶購服務導致用戶對兩原告平臺的訪問頻度下降,客觀上減少了兩原告其它金融產品的展示機會。二是用戶潛在交易機會的剝奪。搶購服務改變了債權轉讓產品在兩原告平臺用戶間的收益分配,造成了大量用戶機會利益的減損。三是平臺營商環境的破壞。搶購服務將沖擊兩原告平臺最為依賴的投資者信心,導致用戶粘性降低、投資者與資本流向其他投資渠道。同時,涉案搶購服務行為明顯具有不正當性。一方面,搶購服務對兩原告平臺規則的顛覆破壞了產品搶購的公平基礎。搶購成功率整體上向使用搶購服務的用戶嚴重傾斜,用戶間公平競爭的基礎喪失殆盡。另一方面,涉案搶購服務刻意規避兩原告的監管機制,反映了被告對該行為所持的主觀故意。因此,被告提供的搶購服務利用技術手段,通過為兩原告平臺用戶提供不正當搶購優勢的方式,妨礙兩原告債權轉讓產品搶購業務的正常開展,對兩原告及平臺用戶的整體利益造成了損害,不正當地破壞了兩原告平臺公平競爭的營商環境,構成不正當競爭,該行為應給予反不正當競爭法上的否定評價。
故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停止涉案不正當競爭行為、公開消除影響,并賠償兩原告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人民幣50萬元。
/ 案例9 /
搜索關鍵詞隱性使用的不正當競爭認定
——上海鴻云公司與同創藍天公司等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推薦理由
隨著信息時代的到來以及互聯網經濟的蓬勃發展,市場主體對其相關網頁在搜索引擎中的搜索的關鍵詞選用已經成為了一種市場競爭手段。將他人的商標、企業名稱或其他商業標識添加為搜索關鍵詞進行隱性使用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在實踐中具有較大爭議。本案明確在搜索引擎后臺將他人商業標識設置為關鍵詞的行為未破壞該商業標識的識別性,不會導致相關公眾的混淆,故不屬于反不正當競爭法所規定的商業混淆等類型化不正當競爭行為。該種使用方式未對經營者利益、消費者利益和公共利益所組成的“三元疊加”法益造成實質性損害,亦未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和商業道德,亦不應再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原則性條款予以規制。本案判決明確了搜索關鍵詞隱性使用案件的裁判思路,體現了對經營者在法律框架內競爭自由的維護,對維護互聯網搜索領域公平有序的市場競爭環境具有一定指導意義。
本案入選2021年中國新文娛十大影響力案例,本案案例分析獲2022年全國法院優秀案例評析三等獎。
案情
原告:上海鴻云軟件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鴻云公司)
被告:同創藍天投資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同創藍天公司)、北京百度網訊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百度公司)
原告鴻云公司是一家集移動應用定制開發、互動營銷解決案、移動應用云平臺服務為一體的科技公司,主營VR全景制作及加盟服務,官方網站域名為“www.720think.com”.原告發現通過被告百度公司運營的“www.baidu.com”網站搜索“上海鴻云科技有限公司”,搜索結果顯示,第一個鏈接為原告鴻云公司的官方網站。而將搜索頁面下滑至末端,最后一個鏈接條目為“3DVR全景加盟_VR招商加盟_VR全景營銷系統代理”,底下有“本月66人已咨詢相關問題 3DVR全景加盟 酷雷曼3DVR全景加盟…電話咨詢:24小時人工在線”的介紹,下面有“酷雷曼加盟更省心”“廣告”等字樣。進入該鏈接條目,即進入域名為“4g.kuleiman.com”的網站,網站首頁有“制作優質的全景作品 提供完善的全景平臺”。該網站的經營主體為被告同創藍天公司。同創藍天公司于2019年7月9日進行了添加URL的操作,添加的URL名稱為“www.720think.com”。
原告鴻云公司認為被告同創藍天公司采用非正當方式,將原告www.720think.com(以下簡稱URL)作為關鍵詞在百度搜索手機端進行推廣,使得原告的潛在客戶在搜索原告企業名稱時,在搜索頁面出現被告的推廣鏈接,屬于惡意搶占原告客戶源的行為。被告百度公司作為國內專業從事搜索推廣服務的知名公司,理應嚴格審查被告同創藍天公司行為是否構成侵權,因而未盡到合理審查義務,應承擔侵權責任。兩被告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以下簡稱《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第六條第三項的規定,構成了對原告的不正當競爭。
被告同創藍天公司辯稱:首先,被告同創藍天的行為不構成《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的混淆性不正當競爭行為,也不構成《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的虛假宣傳不正當競爭行為。其次,原告的合法權益并未因被告同創藍天公司的競爭行為而受到任何實質性損害。被告同創藍天公司的廣告鏈接位于搜索結果頁面最后一位,其并未因被告同創藍天公司設置關鍵詞而淹沒在搜索鏈接中,該行為并未利用原告的商譽,也未給原告造成實際損害。最后,被告同創藍天公司的行為沒有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和公認的商業道德,該行為不具有不正當性和可責性。被告百度公司辯稱:首先,被告同創藍天公司的推廣鏈接有明顯的“廣告”標志,在前端亦未將原告任何信息作為商業標識在其推廣鏈接的標題、描述或其網站頁面中向公眾展示。其次,被告同創藍天公司僅在系統后臺設置原告網址的URL為關鍵詞,且搜索原告企業名稱的前臺展現上,原告官網鏈接仍然位居搜索結果第一位,被告同創藍天公司在最后一位,已經保證了原告網址對于消費者的可見性。再次,被告同創藍天公司設置推廣鏈接的行為未導致搜索原告企業名稱信息時的網絡用戶在搜索結果中不能發現或難以發現原告的網站鏈接或者對原被告產品的混淆誤認而錯誤購買被告同創藍天公司的產品。
裁判
上海浦東法院經審理認為,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認定某一行為是否屬于不正當競爭行為一般應具備以下條件:1.法律對該種競爭行為未作出特別規定;2. 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的法益因被訴行為受到實際損害;3.該競爭行為確因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和公認的商業道德而具有不正當性和可責性。
一、《反不正當競爭法》未對被告同創藍天公司的行為作出特別規定。本案中,被告同創藍天公司雖在被告百度公司提供的系統后臺將原告的URL設置為關鍵詞,但在前端均不存在與原告企業字號、URL等任何內容相關的信息。在推廣鏈接的底部明確標注了“廣告”字樣、載明了被告同創藍天公司的注冊商標“酷雷曼”且顯示在搜索頁面的最下方的情況下,相關公眾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況下,不會導致將原告與被告同創藍天公司發生產品來源混淆或二者存在特定關系的混淆,故被告同創藍天的該行為不屬于《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混淆條款規制的內容。
二、《反不正當競爭法》所保護的法益未因被訴行為受到實際損害。首先,被告同創藍天公司的行為未損害原告的合法權益。雖然被告同創藍天公司將原告的URL設置為搜索關鍵詞,但原告官方網站依舊出現在搜索結果的首位。這種無需支付費用的“顯示”已經保證了商業標識專用權人的網址對于消費者的可見性,未對原告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其次, 被告同創藍天公司的行為未剝奪消費者信息選擇的權益。從消費者利益的角度來看,若允許選用他人商標、企業名稱、域名等商業標識作為關鍵詞,則能夠幫助消費者獲得更多的信息和選擇的機會,降低其搜索成本。互聯網用戶使用某一商業標識作為搜索詞進行搜索時,其目的也有可能是尋找該商業標識所有人競爭對手的信息。這些信息只要不是虛假或誤導性的,就有助于消費者做出理性的購買決策。最后 被告同創藍天公司的行為未擾亂正常的市場秩序。本案中,被告同創藍天公司的行為未破壞市場主體的辨識度,未擾亂正常的市場秩序。
三、該競爭行為未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和公認的商業道德。自由競爭是市場經濟的根本屬性,任何競爭都會產生競爭者間的利益減損,競爭與損害相伴而生、如影隨形。因此,競爭對手之間彼此進行商業機會的爭奪是競爭的常態和應有特征,也是市場競爭所鼓勵和提倡的。在付費搜索廣告服務中,關鍵詞選用行為本身,是一種市場競爭的手段。在開放的競爭環境下,隱性關鍵詞的使用方式符合現代銷售和合法競爭的精神,該競爭行為并不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和公認的商業道德。
綜上,上海浦東法院作出(2020)滬0115民初3814號民事判決,判決:駁回原告鴻云公司全部訴訟請求。原告鴻云公司向上海知識產權法院提起上訴,但在收到催繳案件受理費通知后仍不予繳納,且明確表示不再繳納案件受理費,上海知識產權法院作出(2021)滬73民終772號民事裁定書,裁定:本案按上訴人鴻云公司自動撤回上訴處理。一審判決自裁定書送達之日起生效。
/ 案例10 /
侵犯互聯網題庫類“匯編作品”著作權的刑事認定
——被告人張某、邱某侵犯著作權罪案
推薦理由
本案系全國首例涉技術類資格考試網絡題庫侵犯著作權罪案件。被害單位君睿公司系一家民營企業,特種設備題庫由該公司組織編寫,是企業核心知識產權。針對互聯網新業態的特殊情況,本案探索了互聯網題庫認定為匯編作品的裁判規則,結合試題來源、命題方法、題目選擇或者編排方式等因素綜合判斷題庫的性質。
本案對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侵犯著作權罪所保護的作品類型進行了有益探索,首次明確了網上培訓平臺題庫構成匯編作品的,屬于侵犯著作權罪保護的作品類型。本案審理過程中,正值《刑法修正案(十一)》對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進行修改,本案的裁判明確了對于未被《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明文列舉的作品類型,如果構成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作品類型,亦可以受到侵犯著作權罪的規制。
案情
公訴機關: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張某
被告人:邱某
上海君睿信息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君睿公司)系《君睿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網上培訓平臺題庫》(以下簡稱特種設備題庫)的作者及著作權人,該特種設備題庫于2018年7月25日進行作品登記,登記的作品類別為文字作品,創作完成時間為2015年3月15日,首次發表時間為2015年4月1日。特種設備題庫涉及鍋爐安全管理、壓力容器安全管理、壓力管道安全管理、電梯安全管理、起重機械安全管理、場內專用機動車輛安全管理、一級鍋爐司爐、二級鍋爐司爐、三級鍋爐司爐、一級鍋爐水質處理、二級鍋爐水質處理、固定式壓力容器操作、移動式壓力容器操作、壓力管道、電梯機械安裝維修、電梯電氣安裝維修、電梯司機、起重機械機械安裝維修、起重機械電氣安裝維修、起重機械指揮、起重機司機、機械式停車設備司機、大型游樂設施維修、大型游樂設施操作、車輛維修等作業種類與項目的題目。
被告人張某于2010年進入君睿公司工作,擔任技術研發人員,2015年轉為銷售人員,2017年8月被君睿公司開除。被告人邱某于2015年3月進入君睿公司工作,擔任銷售人員,2017年6月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離職。
2017年2月,張某、邱某注冊成立上海查宏信息技術有限公司,張某負責技術和部分地區的銷售工作,邱某負責銷售工作。張某開發并注冊“全國考證在線學習平臺”網站(域名www.qgkzzx.com)。被告人張某、邱某在未經君睿公司許可的前提下,復制特種設備題庫并在“全國考證在線學習平臺”網站中向用戶提供,用戶購買學習卡后可通過輸入卡號及密碼登陸并使用題庫。
經工業和信息化部軟件與集成電路促進中心知識產權司法鑒定所鑒定,將特種設備題庫中的習題與“全國考證在線學習平臺”(http://www.qgkzzx.com/default.do)中提取的習題逐一比對,有對應關系的題庫的相同比例為99.86%。經上海華安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鑒定,被告人張某、邱某非法經營數額為120余萬元。
2019年1月15日,被告人張某在其住處被公安機關抓獲。2019年1月16日,民警在常州火車站巡邏過程中發現可疑男子并上前盤問,經比對該男子為網上逃犯邱某,后將被告人邱某抓獲。
裁判
上海浦東法院經審理認為:
第一,網上培訓平臺題庫能否認定為匯編作品,應結合試題來源、命題方法、題目選擇或者編排方式等因素綜合判斷。從特種設備題庫的來源來看,題庫針對各類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考試設計,在鍋爐安全管理、壓力容器安全管理等作業種類與項目的框架下組織多位相關領域專家命題,題目來源包括專家原創題目及通過相應考試大綱進行修改、匯總產生的題目,專家出題后將題目交給君睿公司。從君睿公司對題目的選擇方式來看,由君睿公司將專家命題的題目經過取舍后確定題庫中保留的題目,題庫中每個作業種類與項目涉及的題目包含基礎知識、專業知識、安全知識、法規知識以及針對特定作業種類與項目設置的個性化知識點等,每個作業種類與項目下最少配套試題數量及具體知識點編寫配套試題的數量有明確限制,最終生成的題庫可做到由計算機以滿足各個作業種類與項目下的知識類的比例關系且優先覆蓋各具體知識點為邏輯生成隨機抽取試題進行考試。可見,君睿公司根據考試大綱,組織編寫題目,并將題目按照一定的標準進行取舍,選擇出可以放入題庫的試題,體現了題庫內容上的個性化的選擇、判斷等因素,具有獨創性,屬于匯編作品。匯編作品作為法定的作品類型,屬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規定的“其他作品”范疇。故在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的情況下,他人不得擅自復制發行特種設備題庫。
第二,二被告人符合侵犯著作權罪的主觀要件并實施了侵犯著作權罪的行為。首先,從被告人對特種設備題庫的性質認識上來看,二被告人在明知特種設備題庫是君睿公司的核心數據資源之一的情況下,仍使用該題庫內容。從被告人對于自己行為性質的認識上來看,二被告人明知獲取特種設備題庫并進行銷售的行為具有侵權性。從被告人在商業經營活動中向他人銷售包含題庫的學習卡牟利的情況來看,二被告人具有營利目的。因此,被告人張某、邱某主觀上具有侵犯他人著作權的故意,且以營利為目的,符合侵犯著作權罪的主觀要件。其次,被告人張某、邱某在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的情況下,擅自復制發行其匯編作品,實施了侵犯著作權罪的行為。
因此,被告人張某、邱某以營利為目的,未經著作權人許可,擅自復制發行其作品,非法經營數額達120余萬元,系具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其行為均已構成侵犯著作權罪。據此,一審法院以侵犯著作權罪判決被告人張某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罰金人民幣七十萬元;被告人邱某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罰金人民幣六十萬元;違法所得予以追繳;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予以沒收。
一審宣判后,二被告人提出上訴。上海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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