麗水市縉云縣高新技術企業獎勵政策:縉云縣科技創新券管理辦法
縉云縣科技創新券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關于全面加快科技創新推動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意見》(浙政發〔2018〕43號)文件精神,根據《浙江省科學技術廳 浙江省財政廳關于進一步推廣應用創新券推動“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的若干意見》(浙科發條〔2017〕70號)、《關于強化創新引領推進跨越式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意見》(縉政發〔2022〕51號)等文件要求,切實加強科技創新券的推廣應用,進一步激發企業科技創新活力,促進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推動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科技創新券是政府為支持鼓勵企業、團隊、個人利用高校、科研院所和各類創新載體(以下統稱:創新載體)的科技資源開展各類科技創新活動而發放的“有價憑證”。采取使用主體先行支付,政府事后兌現的方式進行。科技創新券每年限額發放,先到先得,用完即止。
第三條科技創新券的使用和管理遵守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遵循誠實申請、公正受理、擇優支持、科學管理、公開透明和專款專用的原則。
第四條縣科技局負責科技創新券的發放工作。縣財政局負責科技創新券的經費預算安排,所需資金在科技政策專項資金中列支,并在預算審核后及時下達相關資金,確保日常兌付工作正常進行。
第五條本辦法所指的創新載體:省級創新載體主要為省部屬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省級科技創新服務子平臺等;縣級創新載體為經認定的科技服務平臺。
第二章科技創新券的適用范圍及抵用折率
第六條科技創新券的適用范圍及抵用折率:
(一)科技查新,抵用折率100%:委托文獻檢索查新等服務;
(二)檢驗檢測和儀器設備共享,抵用折率80%:購買分析測試、檢驗檢測(不含強制檢測和法定檢測),各級載體的大型儀器設備共享;
(三)技術交易額不超過50萬元的科技合作,抵用折率40%:包括委托各類研發機構或與研發機構合作,開展新技術、新產品、新材料、新工藝的研究開發活動,工業產品外觀、功能、結構、形態等設計和樣品試制,接受各類技術服務;
(四)科技活動委托代理,抵用折率40%:包括但不限于專利質押評估、專利保險、知識產權貫標輔導、企業(產品)體系認證、人員資質培訓等。
(五)專項審計,抵用折率40%:包括科技企業(機構)申報、科技項目申報、研發費加計扣除等專項審計。
服務提供單位為縉云縣產業創新服務有限公司的,在原抵用折率的基礎上再提升10個百分點,以上范圍的科技支出在縣級及以上各類項目中不再確認。
第三章科技創新券的申請、使用與兌現
第七條科技創新券的發放對象和標準:
在縣域內注冊的具備獨立法人資格且有創新需求的企業、創業團隊和個人創業者,經審核通過,可以申領科技創新券。優先支持各類經國家、省認定的科技型企業和在創業創新大賽取得名次的企業、創業團隊、個人創業者。
(一)國家高新技術企業每年申領額度為12萬元;
(二)省科技型中小企業每年申領額度為8萬元;
(三)一般企業每年申領額度為3萬元;
(四)創業團隊、個人創業者每年申領額度為1萬元。
第八條申領和使用流程
企業和孵化機構通過浙江省科技創新云服務平臺創新券服務系統(網址:http://www.zjsti.gov.cn/)在線申請、查詢、預約各類服務。基本流程包括:1.在線注冊,系統自動配額;2.在線預約服務,服務機構接受預約;3.與服務機構簽訂協議或合同;4.使用創新券,在線支付創新券;5.服務機構提供服務,企業或創業者先行支付費用并對服務進行評價。6.管理部門審核通過后予以兌現(兌現金額向下取整到元)。
為避免科技創新券額度的閑置和浪費,科技創新券需在3個月內完成提交且由載體確認,過期收回。在年度申領周期內每個企業、孵化機構可多次申領創新券。未按規定使用創新券或材料不全導致審核不通過的,不予兌現。
每年的11月對不及時使用的科技創新券進行清理和注銷,并向有需要的主體追加額度,追加的額度有效期至當年十二月底。
第九條縣科技局負責科技創新券的兌現,兌現工作全年受理。科技創新券使用主體須按要求通過線上或線下方式向縣科技局提交兌現材料,由縣科技局統一負責科技創新券兌現審核工作。
兌現申請材料包括:
(一)《兌現申請表》;
(二)合同、協議復印件(日期需在領取創新券之后);
(三)企業自付資金發票復印件;
(四)項目相關證明材料或復印件;
第四章監督與管理
第十條每張科技創新券編號唯一,不得轉讓、贈送、買賣,不重復使用,使用和管理遵守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不得提供虛假信息。
第十一條企業、創業者和創新載體要確保科技創新券申請與實際使用情況一致,縣科技局要加強科技創新券發放、使用和兌現的審核管理。對通過科技創新券騙取財政資金的企業、創業者和服務機構,注銷其持有的科技創新券,追回騙取的資金,并記錄科技信用信息。構成違紀的,由有關部門對責任單位或責任人處以紀律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按規定處理。科技部門、財政部門可根據需要會同相關部門對創新券使用情況進行評估檢查。
第十二條企業和創業者使用創新券按全額服務費用計入研發經費。
第五章附則
第十三條本管理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縉云縣科技創新券管理辦法》(縉科〔2019〕19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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