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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觀設計侵權比對的基本原則

   日期:2024-10-31 22:27:35     來源:商標     作者:中企檢測認證網     瀏覽:44    評論:0
核心提示: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案件年度報告(2019)摘要7. 外觀設計侵權比對的基本原則在再審申請人株式會社MTG與被申請人廣州市白云區圣潔美美容儀

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案件年度報告(2019)摘要
7. 外觀設計侵權比對的基本原則
在再審申請人株式會社MTG與被申請人廣州市白云區圣潔美美容儀器廠、廣州市圣潔美美容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觀設計專利權糾紛案【(2019)最高法民再142號】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外觀設計的侵權比對中,一方面,包括相同點和區別點在內的全部可視設計特征均在比對范圍之內。另一方面,即便部分特征的特殊性使其在比對時需給予重點關注,但這并不意味著可以忽略其他設計特征,只是這部分設計特征對整體視覺效果的影響相對較小而已。
涉案外觀設計立體圖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9)最高法民再142號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株式會社MTG。住XXXX。
法定代表人:松下剛,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陳杰,北京魏啟學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廣州市白云區圣潔美美容儀器廠。住XXXX。
法定代表人:劉茂才,該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周嬋,廣東洛亞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許勤,廣東洛亞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廣州市圣潔美美容科技有限公司。。住XXXX。
法定代表人:甘蘭珍,該公司顧問。
委托訴訟代理人:周嬋,廣東洛亞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許勤,廣東洛亞律師事務所律師。
再審申請人株式會社MTG因與被申請人廣州市白云區圣潔美美容儀器廠(以下簡稱圣潔美儀器廠)、廣州市圣潔美美容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圣潔美公司)侵害外觀設計專利權糾紛一案,不服中華人民共和國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17)粵民終17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于2018年12月25日作出(2018)最高法民申890號民事裁定,提審本案。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23年12月17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株式會社MTG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陳杰,圣潔美儀器廠、圣潔美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周嬋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株式會社MTG申請再審稱:(一)一、二審判決對于本專利與現有設計的區別設計特征認定有誤,“Y型主體”和“兩個球體”部位均存在區別于現有設計的特征,其他部分區別設計特征總結過于細微,并不屬于對整體視覺效果產生影響的特征。(二)一、二審判決在本專利與被訴侵權設計的比對上存在錯誤,對于部分細微特征考慮過多,且忽略了二者相同特征對整體視覺效果帶來的影響。綜上,株式會社MTG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的規定申請再審,請求本院:1.撤銷一、二審判決;2.支持株式會社MTG全部訴訟請求;3.判令被申請人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圣潔美儀器廠、圣潔美公司答辯稱:(一)一、二審判決對于本專利與現有設計的區別設計特征認定正確,且與相關無效決定的認定保持了一致;(二)一、二審判決對于本專利與被訴侵權設計的區別點認定正確,在此基礎上認定二者不構成近似正確;(三)被訴侵權設計實質上已對現有設計做出了創新性的改進,不應被認定為侵權。綜上,請求駁回株式會社MTG的再審申請。
株式會社MTG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法院判令:1.圣潔美儀器廠立即停止制造、銷售、許諾銷售侵犯涉案外觀設計專利權的“3D球形塑形儀”產品;責令圣潔美公司立即停止許諾銷售被控侵權產品;2.銷毀有關被控侵權產品的全部宣傳資料,并刪除網站中有關被控侵權產品的宣傳內容;3.圣潔美儀器廠銷毀制造被控侵權產品的模具以及專用制造設備;4.圣潔美儀器廠銷毀被控侵權產品的全部庫存,并且從銷售店回收并銷毀未銷售的被控侵權產品;5.共同賠償經濟損失1000000元,以及合理費用100000元,共計1100000元;6.由圣潔美儀器廠、圣潔美公司承擔全部訴訟費用。
一審法院經審理查明:
株式會社MTG于2011年5月25日就美容用滾輪的外觀設計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外觀設計專利,于2011年12月7日獲得第1749591號《外觀設計專利證書》,專利的名稱為“美容用滾輪”、專利號為20113016××××.7,該專利證書記載:設計要點在于圖示的形狀和結構,立體圖1為代表圖,該專利授權公告圖片見附圖一。國家知識產權局對該專利作出的《外觀設計專利權評價報告》記載,該專利全部外觀設計未發現存在不符合授予專利權條件的缺陷。
國家知識產權局于2015年10月23日對株式會社MTG本案專利作出第27324號《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書》,決定維持該專利權有效。該《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書》中記載的“決定要點”為:按摩頭是此類產品消費者使用時感受的重要部件,消費者會對其施以特別的關注,即使變化的絕對量不大也會對整體視覺效果產生顯著的影響,這種變化對于此類產品來說并非局部細微差異。該《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書》的“決定的理由”部分記載:本案專利與對比設計1(申請號為201020102572.8的中國實用新型專利)所涉及的產品為美容按摩裝置,此類產品的一般消費者對生活細節的關注程度高,將本案專利與對比設計1相比較可知,二者的主要相同點在于:①二者的整體形狀均為“Y”字形,均由把手、連接桿和按摩頭三部分組成;②二者的把手均為圓潤的橢圓體。二者主要不同點在于:①按摩頭不同,本案專利的按摩頭整體為類似于梨形的形狀,按摩頭表面由若干菱形切面構成,而對比設計1的按摩頭為輥輪狀,其表面有沿輥輪的圓周方向順序排列的長方形切面;按摩頭內切面所形成的Y型夾角不同,本案專利的按摩頭距離較近,按摩頭內切面形成的夾角較小,而對比設計1按摩頭內切面形成的夾角較大;②把手的弧度有區別,本案專利的把手弧度較小、把手造型較為平直,而對比設計的弧度相對大,把手整體更為彎曲;③把手的輪廓有差別,本案專利把手從上表面直接轉折到下表面,而對比設計1的把手的上表面兩側經過縱向窄切面過渡到下表面。對于這類手持按摩裝置,其按摩裝置表面的具體設置由于與消費者的體驗有密切的關系,一般消費者會對其施以較高的關注度,進而其表面的改變以及具體形狀設置上絕對量不大的改變也可能會由于一般消費者對其關注度較高而產生不同的視覺效果和觀感。
株式會社MTG主張圣潔美儀器廠、圣潔美公司制造、銷售、許諾銷售被訴侵權產品,提交了以下證據:
1.北京國立公證處出具的(2015)京國立內證字第4903號《公證書》,記載:2015年4月14日,申請人北京魏啟學律師事務所的委托代理人高玉婷在公證人員的監督下,在“www.1688.com”網站的“廣州市白云區圣潔美美容儀器廠”購買了“Y型滾動按摩儀”、“四輪瘦身按摩儀”、“鉑金塑形儀”、“雙球3d塑形儀同款3DmassagerY型雙驅”、“雙珠3D瘦身瘦臉滾輪美容儀家用瘦臉儀”商品,購買過程瀏覽的網頁依次截屏并打印作為附件1;2015年5月26日及2015年6月15日,高玉婷在公證人員的監督下兩次接收優速快遞包裹(快遞單號分別為668251932142、510147431005),公證人員對上述兩個包裹外觀及包裹內的產品分別進行拍照,之后將包裹封裝交由高玉婷收存,拍攝照片作為附件2。該《公證書》附件1第27頁記載有“http://sjmshop.1688.com/?spm=0.0.0.0.D3q6Iy廣州市白云區圣潔美美容儀器廠貼牌加工新品研發開模生產現貨批發中國美容護理家電OEM/ODM生產加工第一品牌”等內容;第47頁至89頁顯示有“廠家批發瘦身器材家用減肥工具大Y型滾動按摩器全身refa大Y棒”商品圖片、價格、“99794件可售”及該商品介紹、使用說明等,其中“風靡日本席卷全球”的宣傳部分,所附照片中可見有標注了“MTG”字樣的宣傳展板;第204頁顯示訂單號為1049396740468322的訂單包括五款產品,其中第一款產品名稱為“廠家批發瘦身器材家用減肥工具大Y型滾動按摩器全身refa大Y棒”單價為120元,數量為4個。該《公證書》附件2有單號為668251932142的優速快遞包裹外包裝照片及包裹內4件“3Dmassager”產品的照片。株式會社MTG認為上述“廠家批發瘦身器材家用減肥工具大Y型滾動按摩器全身refa大Y棒”商品的外觀設計與本案被訴侵權產品的外觀相同,圣潔美儀器廠、圣潔美公司明知被訴侵權外觀設計及refa是株式會社MTG的專利產品,故意模仿,甚至直接引用株式會社MTG的產品圖片和企業名稱,并制造、銷售、許諾銷售被訴侵權產品。圣潔美儀器廠、圣潔美公司對該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確認,關聯性不予確認,認為圣潔美儀器廠的產品豐富,被訴侵權產品并非是主打產品,且圣潔美儀器廠是對自己的產品進行宣傳,并未侵犯株式會社MTG權利,而照片中雖然有“MTG”字樣,但沒有被訴侵權產品,不能證明圣潔美儀器廠有侵權的故意。
2.圣潔美公司的宣傳冊,其首頁標注有“廣州市圣潔美美容科技有限公司”字樣,最后一頁標注有“http://sjmshop.1688.com”的內容。株式會社MTG認為,在標注有“革新科技體驗煥膚時光”字樣的頁面中,第二行第三款產品與被訴侵權產品外觀相同,標注有“生命季節”字樣的頁面中顯示的產品與被訴侵權產品外觀相同,最后一頁的網址是圣潔美儀器廠的網站。圣潔美儀器廠、圣潔美公司對該證據不予以確認,認為無法證明是圣潔美公司所制作的宣傳冊,且宣傳冊中的產品外觀與被訴侵權產品外觀不同。經核,該宣傳冊中標注有“生命季節”字樣的頁面中有一款俯視圖與被訴侵權產品相同的按摩器產品。
3.北京國立公證處出具的(2016)京國立內證字第5691號《公證書》記載:申請人北京魏啟學律師事務所的委托代理人孟月在公證人員的監督下,通過“weibo.com”搜索“圣潔美”,瀏覽了“廣州市圣潔美美容科技有限公司”的微博,并通過該微博點擊“圣潔美美容儀器廠”后,可進入并瀏覽“廣州市白云區圣潔美美容儀器廠”在“阿里巴巴”網站上的店鋪網頁,網址為“http://sjmshop.1688.com”,孟月在上述操作過程中點擊瀏覽的頁面均被保存并打印作為《公證書》附件1。株式會社MTG認為該《公證書》附件1中顯示“廣州市圣潔美美容科技有限公司”的微博上有被訴侵權產品的圖片,并顯示“廣州市白云區圣潔美美容儀器廠”的網店有被訴侵權產品“3D球形塑身儀OEM爆單”的產品圖片,因此,圣潔美儀器廠、圣潔美公司許諾銷售被訴侵權產品;另,附件1中抬頭處標有“黃頁”字樣的頁面記載有“廣州市白云區圣潔美美容儀器廠廣州市圣潔美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2年,是一家集研發、生產、銷售家用美容護理電器為一體的高科技企業企業類型:私營獨資企業法定代表人:劉茂才”等,株式會社MTG認為,該內容的標題是圣潔美儀器廠,具體介紹寫的是圣潔美公司,因此,圣潔美儀器廠和圣潔美公司有共同經營行為。圣潔美公司確認其有微博,但是與被訴侵權產品無關。圣潔美儀器廠確認其網店中的“3D球形塑身儀OEM爆單”產品與被訴侵權產品外觀相同,但與圣潔美公司無關。
4.北京國立公證處出具的(2014)京國立內證字第8578號《公證書》記載:申請人北京魏啟學律師事務所的委托代理人張燕在公證人員的監督下,通過“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的網站查詢“G1060243”號“REFA”商標、“G1171761”號“PLATINUMELECTRONICROLLERREFACARAT”商標,并將操作過程中瀏覽的網頁截屏并打印作為附件。上述證據擬證明“REFA”是株式會社MTG的注冊商標,圣潔美儀器廠、圣潔美公司則認為該證據與本案的事實無關。
5.《商標注冊證明》,其中記載有“茲證明,MTGCO.,LTD在第10類商品上使用的‘REFA’商標,已在我局注冊。注冊號為G1060243。有效期自2010年10月18日至2023年10月18日”等內容。
經當庭拆封(2015)京國立內證字第4903號《公證書》相應的公證封存箱,箱外貼有“優速快遞”快遞單(單號為668251932142),箱內有三款產品共12件,株式會社MTG指控其中一款外包裝上有“3Dmassager”字樣的產品侵犯其本案外觀設計專利權。
經比對,株式會社MTG認為被訴侵權產品的外觀設計與株式會社MTG本案外觀設計專利構成近似,圣潔美儀器廠和圣潔美公司認為兩者既不相同也不近似。
圣潔美儀器廠提交了以下證據:1.圣潔美儀器廠自2015年6月至2016年5月的《利潤表》、《資產負債表》,擬證明其2016年5月凈利潤為12633.24元,株式會社MTG在起訴狀中稱圣潔美儀器廠規模大、獲利多并非事實。株式會社MTG認為該證據的真實性無法確認,且該月的凈利潤證明圣潔美儀器廠獲利大,雖然其產品類型多,但是某一個產品的營業利潤很高也是可能的。2.“艾斯慕膚”品牌智能爽膚儀宣傳資料,擬證明圣潔美儀器廠有自己的品牌,株式會社MTG關于被訴侵權產品是圣潔美儀器廠的主打產品的意見缺乏事實依據。株式會社MTG認為該證據不能證明圣潔美儀器廠僅生產這個品牌。
圣潔美公司提交了以下證據:1.外觀設計專利檢索的公告文件四份,擬證明株式會社MTG本案專利的手柄和按摩頭組合為現有設計中大量存在的共同設計特征,對本案專利整體視覺效果影響不顯著。該四份文件分別為:1.申請號為KR30-2005-0017416、申請日為2005年5月25日、授權公告日為2005年11月25日的韓國外觀設計專利文件,該專利文件與株式會社MTG所出示的本案專利的《外觀設計專利權評價報告》中的“對比設計1”的文件為同一文件;2.申請號為201030279985.9、名稱為按摩器(5358)、申請日為2010年8月16日、授權公告日為2011年2月9日、專利權人為連俊洪的外觀設計公告文件。該專利文件與株式會社MTG所出示的本案專利的《外觀設計專利權評價報告》中的“對比設計2”的文件為同一文件。圣潔美儀器廠、圣潔美公司主張該專利文件作為對比文件,可證明被訴侵權產品屬于現有設計;3.申請號為200930158592.X、名稱為按摩器(DM0019)、申請日為2009年10月20日、授權公告日為2010年6月16日、專利權人為董昌輝的外觀設計專利公告文件。該專利文件與株式會社MTG所出示的本案專利的《外觀設計專利權評價報告》中的“對比設計4”的文件為同一文件;4.申請號為“D2011-10199”、申請日為2011年5月2日、公開日為2011年10月7日、權利人為株式會社MTG的專利公告文件。株式會社MTG認為圣潔美公司所提交的現有設計文件晚于株式會社MTG本案專利。
2.《采購訂單》及《銷售發貨單》,其中《采購訂單》記載圣潔美公司于2014年12月23日向“廣州軒美美容儀器有限公司”訂購“小Y瘦臉棒”55個,單價為55元;《銷售發貨單》記載“廣州軒美美容儀器有限公司”向客戶“劉先生”銷售了“二點按摩儀”55臺,單價為55元。圣潔美公司主張其是以合理價格從第三方購得被訴侵權產品,具有合法來源,且被訴侵權產品利潤小,其并未進行銷售,沒有實際獲利。株式會社MTG認為該證據與本案沒有關聯性。
3.《委托協議書》、《個別協議書》、認證文件、《授權書》,擬證明圣潔美公司與韓國哈貝任醫學美容儀器有限公司等大型企業合作,受托加工是圣潔美公司的主要業務,被訴侵權產品只是微不足道的小產品,并非圣潔美公司的主打產品。株式會社MTG對上述證據不予確認,認為圣潔美公司沒有提供發票等材料,不能證實上述協議實際履行。
4.圣潔美公司自2015年6月至2016年6月的《利潤表》、《資產負債表》,擬證明圣潔美公司的資產負債情況,株式會社MTG在起訴狀中稱圣潔美公司規模大、獲利多并非事實。株式會社MTG認為該證據的真實性無法確認,且凈利潤數額證明圣潔美公司獲利大,雖然圣潔美公司的產品類型多,但是某一個產品的營業利潤很高也是可能的。
5.《產品宣傳冊》及《HomeuseBeautyMachines》圖冊,其中《產品宣傳冊》“廣州市圣潔美美容有限公司多年來一直致力于美容儀器的研發、設計、生產和銷售…公司自劉茂才先生創立之初…”等內容,其第15、16頁有被訴侵權產品的圖片及產品介紹,并記載有網址“http://sjmshop.1688.com”《HomeuseBeautyMachines》圖冊中有多類產品圖片,其中第21頁有被訴侵權產品圖片及介紹。圣潔美公司認為其經營的產品種類豐富,分別有機械類、清潔類、電流類、光療類、補水類、射頻類、氣波類、檢測類等57種產品,被訴侵權產品所占比例微乎其微,并非主營產品,株式會社MTG主張巨額賠償無事實依據。株式會社MTG認為該證據證明圣潔美公司有銷售被訴侵權產品。
圣潔美儀器廠、圣潔美公司根據株式會社MTG所提交本案專利《外觀設計專利權評價報告》中引用的對比設計文件,主張按摩器Y型主體與兩個球體組合的設計特征屬于現有設計中的共同設計特征,而Y型主體與兩個球體組合的特征為被訴侵權產品與本案專利的唯一相似點。上述《外觀設計專利權評價報告》中引用的對比設計5、9的圖片分別見附圖六、七,其中,對比設計5是申請號為CN200830241088.1、名稱為美鼻按摩具的外觀設計專利文件,其申請日為2008年9月25日,授權公告日為2009年9月30日;對比設計9是申請號為KR30-2009-0025740的韓國外觀設計專利文件,其申請日為2009年6月11日,授權公告日為2010年7月16日。
株式會社MTG為證明其合理支出費用,提交了以下證據:1.北京市國立公證處出具的公證費發票兩張,其中號碼為69144937的發票上記載日期為2016年5月6日,金額為1000元;號碼為02101375的發票上記載日期為2015年5月15日,金額為2500元。上述公證費共計3500元,株式會社MTG在本案中主張其中的875元。2.中國對外翻譯有限公司出具的“翻譯費M16050720-5”發票,其號碼為40339163,金額為1174元。3.北京魏啟學律師事務所出具的知識產權法律服務費發票七張,號碼分別為02533718-02533723、21964805,總金額共計56485.15元。圣潔美儀器廠、圣潔美公司認為公證費發票上記載時間與涉案《公證書》作出的時間不符,不能證明是本案支出的合理費用,對株式會社MTG提交的翻譯費、律師費證據均不予認可。
另查,圣潔美儀器廠屬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為劉茂才,成立日期為2012年9月27日,經營范圍為“家用美容、保健電器具制造;家用電器批發;化妝品及衛生用品批發”。圣潔美公司屬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投資或控股),法定代表人為甘蘭珍,注冊資本為1000000元,成立日期為2013年4月8日,經營范圍為“家用電器批發;電子產品批發;儀器儀表批發;電子、通信與自動控制技術研究、開發;電子產品設計服務;商品批發貿易(許可審批類商品除外),技術進出口;貨物進出口(專營專控商品除外)”,股東為劉茂才、甘蘭珍。
再查,株式會社MTG以同時公證購買的其他產品分別侵犯其外觀設計專利權為由,另案起訴圣潔美儀器廠、圣潔美公司,一審案號分別為(2016)粵73民初773號、(2016)粵73民初774號、(2016)粵73民初775號。
一審法院認為:
株式會社MTG是名稱為“美容用滾輪”、專利號為ZL201130162283.7的外觀設計專利權人,該專利至今合法有效,應受法律保護。他人未經許可,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銷售及許諾銷售該專利產品。
關于被訴侵權設計是否落入本案專利權保護范圍的問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第九條的規定,在與外觀設計相同或者相近種類產品上,采用與外觀設計相同或近似的外觀設計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被訴侵權設計落入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外觀設計產品的用途,認定產品種類是否相同或者相近。本案被訴侵權產品與專利產品均為美容用滾輪,屬相同產品,可以進行相同或近似的外觀設計比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五十九條規定,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以表示在圖片或者照片中的該產品的外觀設計為準,簡要說明可以用于解釋圖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該產品的外觀設計。本案中,本案專利主要包括以下設計特征:(1)整體由按摩頭、連接桿和手柄三部分組成,手柄、連接桿整體呈外伸部較短的“Y”形,連接桿末端分別連接一個相同的按摩頭;(2)手柄為稍彎曲的圓潤橢圓體且弧度較小,從前至后厚度逐漸增加,手持部位呈梭形,在手柄面上靠近外伸部的一端有一個較小的橢圓形結構;(3)按摩頭整體類似于梨形,按摩頭表面均勻分布有密集的三角形切面,梨形腰部有兩條平行的圓周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的規定,比對認定外觀設計是否相同或者近似時,應當根據授權外觀設計、被訴侵權設計的設計特征,以整體視覺效果進行綜合判斷,其中授權外觀設計區別于現有設計的設計要點特征相對于其他設計特征對于整體視覺效果更具有影響,該部分設計要點特征屬于設計創新點,是授權外觀設計區別于現有設計的創新內容,反映了該專利的創造性貢獻。本案中,圣潔美儀器廠、圣潔美公司所出示的公告時間早于本案專利申請日的專利文件及株式會社MTG所出示的本案專利《外觀設計專利權評價報告》中公告時間早于本案專利申請日的專利文件均可作為確定本案專利設計區別于現有設計特征的對比文件,這些對比文件包括:1.申請號為KR30-2005-0017416、授權公告日為2005年11月25日的韓國外觀設計專利文件;2.申請號為201030279985.9、名稱為按摩器(5358)、授權公告日為2011年2月9日的外觀設計公告文件;3.申請號為200930158592.X、名稱為按摩器(DM0019)、授權公告日為2010年6月16日的外觀設計專利公告文件;4.申請號為CN200830241088.1、授權公告日為2009年9月30日、名稱為美鼻按摩具的外觀設計專利文件;5.申請號為KR30-2009-0025740、授權公告日為2010年7月16日的韓國外觀設計專利文件。結合本案專利的圖片、簡要說明及上述比對文件可確定:1.本案專利產品與現有設計的相同點主要在于:(1)整體結構相同,均由手柄、連接桿和按摩頭三部分組成;(2)手柄與連接桿整體呈“Y”形,兩連接桿分別連接一個相同的按摩頭;(3)按摩頭整體均呈類球體。因此,圣潔美儀器廠、圣潔美公司關于本案專利產品Y型主體與兩個球體組合的設計特征屬于現有設計中的共同設計特征的意見合理,一審法院予以采納。2.本案專利區別于現有設計的設計要點特征在于:(1)手柄整體呈弧形彎曲,弧度較為平緩;(2)手柄部位為圓潤的橢圓體,手柄上表面覆有一個較小的橢圓形透明上蓋;(3)本案專利的按摩頭在靠近連接桿的一端收窄,使得按摩頭呈整體類似于梨形;(4)按摩頭腰部環繞兩條平行的圓周線,按摩頭表面從腰部向兩端各分布有五圈圓周線及由縱橫交錯的線條分割形成的三角形切面,三角形切面密集分布;(5)按摩頭頂部由頂點相同的發散三角形切面環接。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認定外觀設計是否相同或近似時,應當以一般消費者的知識水平和認知能力,根據專利設計、被訴侵權設計的設計特征,以外觀設計的整體視覺效果進行綜合判斷。將被訴侵權設計與本案專利區別于現有設計的設計要點特征進行比對,兩者具有以下不同點:(1)本案專利手柄整體呈弧形彎曲,弧度較為平緩;被訴侵權產品手柄整體呈類S型彎曲,手柄接近按摩頭一側彎曲弧度較大。(2)本案專利手柄部位為圓潤的橢圓體,手柄上表面覆有一個較小的橢圓形透明上蓋;被訴侵權產品的手柄體形從前至后逐漸變寬,尾部收窄并向上翹起,手柄上表面覆有一個較小的六邊形透明上蓋。(3)本案專利的按摩頭在靠近連接桿的一端收窄,使得按摩頭呈整體類似于梨形;被訴侵權產品的兩個按摩頭整體呈圓球形。(4)本案專利按摩頭腰部環繞兩條平行的圓周線,按摩頭表面從腰部向兩端各分布有五圈圓周線及由縱橫交錯的線條分割形成的密集小三角形切面;被訴侵權產品的按摩頭腰部沒有平行圓周線設計,從按摩頭腰部向兩端各分布有三圈圓周線及由縱橫交錯的線條分割形成的大三角形切面。(5)本案專利按摩頭頂端由頂點相同的發散三角形切面環接;被訴侵權產品頂端圓形,圓形外環繞相連的等腰梯形切面。綜上,被訴侵權設計未包含本案專利區別于現有設計的全部設計要點特征。至于將被訴侵權設計與本案專利的非設計要點特征進行比對,兩者構成近似。因本案外觀設計區別于現有設計的設計要點特征相對于其他設計特征對于整體視覺效果更具有影響,而且本案專利的《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書》也認為,本案專利產品是美容用滾輪,按摩頭是此類產品消費者使用時感受的重要部件,消費者會對其施以特別的關注,即使變化的絕對量不大也會對整體視覺效果產生顯著影響,這種變化對于此類產品來說并非局部細微差異,故此,經整體比對和綜合判斷,一審法院認定被訴侵權產品與本案外觀設計專利在整體視覺效果上有顯著性區別,被訴侵權產品設計沒有落入本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
關于圣潔美儀器廠、圣潔美公司的現有設計抗辯是否成立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規定,被訴侵權設計與一個現有設計相同或者無實質性差異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被訴侵權人實施的設計屬于專利法第六十二條規定的現有設計。圣潔美儀器廠、圣潔美公司在訴訟中提出現有設計抗辯,所提交的對比文件是申請號為CN301467050S、名稱為按摩器(5358)的外觀設計專利,該專利的公開時間早于本案專利的申請日,可作為現有設計抗辯的對比文件。將對比文件與被訴侵權設計進行比對,對比文件中的手柄整體形狀、寬度及弧度均與被訴侵權設計具有明顯區別,此外,對比文件中的按摩頭體積較小且表面突起若干小球體,而被訴侵權產品的按摩頭為類球體設計且表面為三角形切面,因此,對比文件與被訴侵權設計具有實質性差異,圣潔美儀器廠、圣潔美公司的現有設計抗辯依據不足,一審法院對此不予采納。
關于被訴侵權行為是否成立的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外觀設計專利權被授予后,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外觀設計專利產品。北京國立公證處出具的(2015)京國立內證字第4903號《公證書》記載了被訴侵權產品購買于圣潔美儀器廠經營的網店的事實,該網店有被訴侵權產品的圖片、價格、使用說明等宣傳信息,且該網店記載有“開模生產現貨批發生產加工第一品牌”等字樣,結合圣潔美儀器廠的經營范圍包括家用美容、保健電器具制造、家用電器批發等,而其對被訴侵權產品未提交證據證明有合法來源的事實,一審法院對圣潔美儀器廠制造、銷售、許諾銷售被訴侵權產品的事實予以認定。至于株式會社MTG主張圣潔美公司許諾銷售被訴侵權產品,其所提交的圣潔美公司宣傳冊上標注的企業名稱及網址信息與圣潔美公司所提交的《產品宣傳冊》上記載的信息一致,圣潔美公司也未能舉證否定該宣傳冊的真實性,故一審法院對該宣傳冊予以采納,該宣傳冊中標注有“生命季節”字樣的頁面中有一款俯視圖與被訴侵權產品相同的按摩器產品,結合圣潔美公司所提交的《產品宣傳冊》第15、16頁及《HomeuseBeautyMachines》第21頁的產品圖片展示了被訴侵權產品的各個視圖的情況,一審法院對圣潔美公司許諾銷售被訴侵權產品的事實予以認定。
綜上,雖圣潔美儀器廠制造、銷售、許諾銷售被訴侵權產品,圣潔美公司許諾銷售被訴侵權產品,但由于被訴侵權設計未落入本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圣潔美儀器廠、圣潔美公司的行為并不構成侵權,因此,株式會社MTG以被訴侵權產品與本案專利構成相似為由在本案中提出的全部訴訟請求,一審法院均不予支持。一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五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之規定,判決:駁回株式會社MTG的全部訴訟請求。本案一審受理費14700元,由株式會社MTG負擔。
株式會社MTG不服一審判決,向二審法院提起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改判支持株式會社MTG在一審中的所有訴訟請求。
二審法院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法院查明的一致。
二審法院認為,株式會社MTG關于被訴侵權產品落入本案專利權保護范圍的上訴理由不成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院經審理查明,一、二審法院查明的事實基本屬實。
本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是:(一)被訴侵權設計是否落入涉案外觀設計專利的保護范圍;(二)如侵權成立,圣潔美儀器廠、圣潔美公司應承擔何種法律責任。
(一)被訴侵權設計是否落入涉案外觀設計專利的保護范圍
1.關于外觀設計相同或者近似的判斷方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對外觀設計相同或者近似的判定給出了基本原則,即應當根據授權外觀設計、被訴侵權設計的設計特征,以整體視覺效果進行綜合判斷。在判斷中,要重點考慮對于整體視覺效果更具有影響的如下特征:即授權外觀設計區別于現有設計的設計特征,以及產品正常使用時容易被直接觀察到的設計特征。需要注意的是,這里的“整體”包含兩層含義,一方面,包括相同點和區別點在內的全部可視設計特征均在比對范圍之內;另一方面,部分特征的特殊性使其在比對時需給予重點關注,但這并不意味著可以忽略其他設計特征,只是這部分設計特征對整體視覺效果的影響相對較小而已。
進一步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四條給出了影響整體視覺效果的另一評估因素即設計空間。具體而言,設計空間較大的,一般消費者通常不容易注意到不同設計之間的較小區別;反之,一般消費者通常更容易注意到不同設計之間的較小區別。
結合前述司法解釋的規定,在對外觀設計相同或者近似進行判斷時,通常可遵循如下步驟:(1)以一般消費者的眼光,就專利設計和被訴侵權設計的異同點進行客觀、全面的總結;(2)以現有設計為參照,以產品正常使用為前提,確定區別于現有設計以及容易被直接觀察到的設計特征;(3)結合各自設計空間的大小,逐一評估上述設計特征對整體視覺效果影響的權重;(4)回歸“整體觀察、綜合判斷”的原則,得出結論。
  本案中,一、二審判決對于專利設計和被訴侵權設計的異同點認定基本一致,為便于后續比對方便,本院以視圖為單位,重新總結如下:
(1)俯、仰視圖
相同點:均由“Y形手柄+兩按摩頭”的結構組成,“Y”形兩分支連接部分較短,按摩頭大致為球體,球體表面由不規則的切面組成,手柄由近滾輪端至遠滾輪端呈現出由細到粗再到細的輪廓變化。
不同點:專利設計的按摩頭因在靠近連接桿的末端收窄而整體更近于梨形,腰部有兩條平行圓周線,其切面較小,手柄上表面有一橢圓形上蓋;被訴侵權設計按摩頭更為圓潤,腰部無圓周線,切面較大,柄上表面有一六邊形上蓋。
(2)主、立體圖
相同點:同俯、仰視圖。
不同點:專利設計手柄整體呈弧形過度,弧度較小;被訴侵權設計手柄呈弧形過度,弧度較大,且在末端有上翹。
(3)左視圖
相同點:同俯、仰視圖。
不同點:按摩頭表面切面密集程度不同,專利設計手柄末端下垂,被訴侵權設計看不到手柄末端。
2.對于整體視覺效果影響的評估
根據當事人提交的現有設計狀況和涉案專利相關無效決定的認定,能夠體現其涉案專利區別于現有設計的特征主要集中在按摩頭的形狀、表面構造、安裝在連接桿上的方式,以及手柄的弧度、造型、連接桿的長短、延伸形式等。同時,專利設計和被訴侵權設計所附載的產品均為美容用按摩器,此類產品在正常使用時多為手持,至少會遮擋手柄的一部分,故按摩頭部位的相關設計特征較之于手柄部位的設計特征更容易引起人們的關注。
此外,雖然該類美容用按摩器通常都具有“一手柄+兩按摩頭”的基本結構,但在不影響產品功能實現的前提下,該結構存在較多的替代性設計。例如,按摩頭可以為球體、圓柱體、其表面可以設計為光滑平面、突出顆粒,手柄可以為直桿狀、扁平狀、內凹狀等,連接桿可以為Y形、T形,連接桿可貫穿、支撐、外夾于按摩頭。因此,前述設計特征具有較大的設計空間,被訴侵權設計必須具有足夠顯著的變化才能與專利設計區分開來。
3.被訴侵權設計與專利設計的比對
從按摩頭部分來看,被訴侵權設計采用了專利設計一樣的類球體按摩頭,且表面具有數個切面,雖然專利設計按摩頭尾部略微凸出,二者球面切面形狀及密集程度存在差異,但上述區別在按摩頭體積或表面積中占比較小,不容易為一般消費者所察覺,屬于局部細微差別。
從手柄部分來看,被訴侵權設計與專利設計的手柄均有一定彎曲、光滑的弧度,且呈現出中間粗向兩頭細的平滑過渡,雖然被訴侵權設計加大了弧度,且將手柄末端增加了上翹的造型,但現有設計的手柄多為直桿設計,且上翹部分僅存在于正常使用時容易被遮擋的尾部,故手柄部分的區別也屬于局部細微差別。
綜合上述分析,可認定被訴侵權設計已落入專利設計的保護范圍,一、二審判決未充分考慮二者相同點不可忽略的作用,在評估二者區別設計特征作用時亦未能準確適用設計空間的理念,導致最終對整體視覺效果的比對結論錯誤,本院對此予以糾正。
(二)如侵權成立,圣潔美儀器廠、圣潔美公司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六十五條第二款規定,權利人的損失、侵權人獲得的利益和專利許可使用費均難以確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專利權的類型、侵權行為的性質和情節等因素,確定給予一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賠償。
圣潔美儀器廠制造、銷售、許諾銷售以及圣潔美公司許諾銷售被控侵權產品的行為侵犯了株式會社MTG的專利權,依法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株式會社MTG要求判決圣潔美儀器廠、圣潔美公司停止侵權、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訴訟支出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對于停止侵權的具體方式,本院將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予以確定。對于賠償經濟損失和合理訴訟支出,本院將根據被控侵權產品的價格、涉案侵權行為的性質、持續時間和影響范圍等因素綜合確定賠償損失及訴訟合理支出的具體數額。
綜上所述,株式會社MTG的再審理由成立,其再審請求應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十一條第二款、第六十五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七條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17)粵民終178號民事判決;
二、撤銷廣州知識產權法院(2016)粵73民初772號民事判決;
三、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廣州市白云區圣潔美美容儀器廠停止制造、銷售、許諾銷售,廣州市圣潔美美容科技有限公司停止許諾銷售侵害涉案外觀設計專利的產品的行為;
四、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廣州市白云區圣潔美美容儀器廠、廣州市圣潔美美容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賠償株式會社MTG經濟損失及為本案訴訟支出的合理費用共計200000元。
五、駁回株式會社MTG的其他訴訟請求。
一審案件受理費14700元、二審案件受理費14700元,由廣州市白云區圣潔美美容儀器廠、廣州市圣潔美美容科技有限公司負擔。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佟姝
審判員毛立華
審判員吳蓉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馬云鵬
書記員劉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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