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馬來西亞商標注冊
(一)馬來西亞商標注冊制度概述
馬來西亞知識產權局(MyIPO)負責馬來西亞的商標注冊申請受理與審查,主要流程為:申請——受理——實質審查——公告——核準發證。馬來西亞商標注冊申請被受理后,經實質審查通過后進入公告期。公告日起2個月為異議期,任何利益相關人可提出異議。公告期內無人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可獲準注冊并頒發注冊證。
馬來西亞商標一般自申請到注冊如果順利約需9-12個月,此外還可以申請加速審查。加速審查可在首次提交申請后4個月內提出,除了遞交常規表格外,還需提交法定聲明(Statutory Declaration),說明申請加速審查理由,并繳納加速審查費1260馬幣(約合人民幣2076元)。如果商標申請不順利則可能需要10-24個月,如中途遇到異議或駁回,時間將會延長。商標注冊后10年有效,有效期自申請日起算。此外,商標注冊后連續3年未在當地實際使用的,任何人可申請撤銷(有不可抗力等正當理由除外)。
(二)馬來西亞商標注冊流程及注意事項
1. 馬來西亞商標注冊的資料
(1) 申請人中英文名稱及地址;
(2) 商品或服務項目;
(3) 商標注冊申請書;
(4) 商標圖樣;
(5) 申請人身份證明復印件(個人申請:身份證復印件;公司申請:營業執照復印件);
(6) 代理授權委托書:海外公司或海外投資者申請商標須委托當地律師或商標代理機構并簽署委托書;
(7) 商標使用宣誓書公證。
2. 馬來西亞商標注冊的流程
(1) 馬來西亞商標查詢:在提交馬來西亞商標申請前,需先進行相同或者類似商標查詢;
(2) 提交申請:提交馬來西亞商標申請后,應當及時支付申請費。
(3) 商標審查:審查分為形式審查和實質審查。在向MyIPO提交商標申請并分配申請號后,會在四個月內進入形式審查,如果所有文件是無誤的,然后會進入實質審查階段。審查員會檢索申請注冊商標與在先商標是否相同或近似,或是否符合可注冊商標要求,如果有違商標法的規定或者與在先商標相同或近似,則會被駁回,審查委員會向申請人發出接受通知。
(4) 商標公告:商標注冊申請被核準后,便會在商標周刊上公告,公告期為3個月,其中異議期為2個月;
(5) 核準發證:商標注冊申請在公告期內沒有人異議,則該商標注冊申請被核準后,便會把該商標的詳細資料記入注冊記錄冊,并向申請人發出注冊證明書。
3. 馬來西亞商標辦理時效
(1) 商標受理回執時間:7天;
(2) 商標證下達平均時間:12-18個月;
(3) 公告期:3個月;
(4) 有效期:10年;
4. 馬來西亞商標注冊的注意事項
(1) 外國公司在馬注冊商標:
當商標申請人是外國公司時,須指定一名當地商標代理人或律師在馬來西亞進行商標注冊。
(2) 實質審查中的絕對理由:
馬來西亞商標注冊申請需要經形式審查和實質審查兩個階段,在實質審查階段會對絕對理由進行審查,拒絕注冊的絕對理由有:
- 不符合商標定義,缺乏顯著性;
- 慣用的標志構成的商標;
- 任何標志如純粹由形狀構成,對相當可能會產生混淆的商標和其他法中明文禁止使用的商標;
- 具有欺騙性(包括錯誤的指示商品來源、質量數量等);
二、 印度尼西亞商標注冊
(一)印度尼西亞商標注冊制度概述
印度尼西亞知識產權局(DGIP)負責印度尼西亞的商標注冊申請受理與審查,主要流程為:申請→受理→公告→實質審查→核準發證。印度尼西亞商標注冊申請被受理后,審查員會對申請進行形式審查,審查通過后安排公告。公告之日起2個月為異議期,任何利益相關人都可以在公告期內對被公告商標提出異議。公告期內無人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商標將進入實質審查。實質審查通過的,將獲準注冊并頒發注冊證。實質審查不能通過的,將會下發臨時駁回通知(Notice of Preliminary Refusal),申請人需在收到該通知的1個月內向印度尼西亞知識產權局提交駁回答復。若駁回答復未被接受,印度尼西亞知識產權局將下發最終駁回通知(Notice of Final Rejection),申請人可以在收到最終駁回通知之日起3個月內向商標上訴委員會提交上訴。
目前,印度尼西亞商標注冊通常需要18-24個月。如中途遇到異議或駁回,時間將會延長,往往可能會耗時3-4年。與馬來西亞類似,印度尼西亞商標注冊后10年有效,有效期自申請日起算。每次續展注冊的有效期為10年,提前一年可辦理,無寬展期,過期未續展將不可恢復。印度尼西亞商標注冊后連續3年不使用,可以被第三方申請撤銷。
(二)印度尼西亞商標注冊流程介紹
1. 商標注冊申請流程簡介
(1) 申請人資格
按印尼商標法規定,在印尼沒有居住地或營業場所的申請人,需要通過印尼當地商標代理人向印尼商標總局提交申請。1個商標在多個類別提交的商標注冊申請,可分別進行商標注冊申請。
(2) 提交注冊申請所需文件
如果申請人委托我所承辦印尼商標注冊申請,所需申請文件為:
- 申請人英文名稱及英文地址;
- 授權委托書原件(不需要公證及使館認證);
- 清晰的商標標樣;
- 指定商標注冊申請類別及指定商品或服務的名稱
(3) 申請事項的修改或補正
商標注冊申請受理后,審查員對商標注冊要素是否具備核準注冊條件進行審查。若發現商標注冊申請欠缺注冊要素,審查員將向申請人下發商標補正通知(以下簡稱:補正);申請人需要從送達日起2個月內對補正進行答復,若申請人不進行補正答復,該商標注冊申請將被印尼官方取消,申請人繳納的所有官方申請費及代理費不予退回。
(4) 注冊申請的公告
商標注冊申請經實質審查未發現駁回理由的情況,審查員將于認可日后的10日內在商標總局發行的商標公告期刊或專用媒體上對商標進行公告,公告期為3個月,并將公告日期記錄在總局的商標簿中。公告記載的事項為申請人名稱、地址、商標、指定商品或服務名稱、申請日、優先權日等信息。
(5) 商標申請的注冊周期
商標在公告期(即3個月)內未被第三人提出異議,該商標注冊申請進入下發注冊證階段,總局于公告期滿后的30日內向申請人或代理人下發紙質商標注冊證。總的來說,商標從提交申請經書審、實審后到成功獲準注冊,需要9-24個月不等。
2. 印尼商標審查原則
在商標實質審查過程中,審查員將從以下2方面對商標進行充分審查,即一是商標是否是可以注冊的標識;二是商標是否是應該予以駁回的標識。另外,印尼商標法也規定了實質審查完成的審限為9個月內。
(1) 若標識滿足以下要件將被認定為不能核準注冊商標:
- 標識是非善意的申請人提交的注冊申請;
- 標識違反現行法規、宗教規范、公序良俗;
- 標識不具有識別性;
- 標識為公共財產;
- 標識是指定商品或服務的說明或關聯事項。
(2) 若標識滿足以下要件將被審查員駁回:
- 在同種商品或服務上,與他人在先注冊的商標的重要構成要素或整體要素完全相同的標識;
- 在同種商品或服務上,與他人持有的著名商標的重要構成要素或整體要素完全相同的標識;
- 在同種商品或服務上,與他人持有的著名地理標識的重要構成要素或整體要素完全相同的標識;
- 由著名人物的名稱,照片或他人擁有的法人名稱構成的標識或近似的標識,但得到權利人書面同意的除外;
- 與國家或政府機構使用的署名、印章相同或近似的標識,但得到權利人書面同意的除外。
3. 注意事項:印度尼西亞商標名稱查詢
申請注冊的商標,應當有顯著特征,有便于識別,并不得與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權利相沖突,有鑒于此,搜查及收集資料是必要的前提步驟,有助于避免與他人的商標有相似之嫌。申請商標注冊前,申請人可考慮對申請商標進行檢索,看是否有相同或近似的商標已經在相同或類似商品/服務上申請/注冊。通常情況下7-10個工作日可以得到查詢結果。印度尼西亞商標查詢分兩種,一種為免費初步檢索,一種為出具正式查詢報告的收費查詢。建議企業做出具報告的正式檢索規避近似,以免費時費力。
三、對相關企業建議
馬來西亞作為WIPO《商標注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尼斯協定》(尼斯協定)的成員國適用尼斯分類(Nice Classification)。通俗來說,尼斯協定建立了用于商標和服務商標注冊的商品和服務分類,共有45大類,其中第1大類至第34大類為商品類商標,第35大類至45大類為服務類商標。印度尼西亞雖不是尼斯協議的簽署國,但據WIPO稱,印度尼西亞知識產權總局(DGIP)將該協議視為其管理過程以及商標注冊過程中商品或服務分類的主要準則。咨詢企業為信息傳輸軟件和信息服務業,可能屬于第38類通信(Telecommunications)類[1],同時建議企業委托當地商標代理人或專業律師代理在馬或在印商標注冊具體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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