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深圳市申報通知匯總
- 市工業和信息化局關于發布深圳市疫情防控裝備生產企業銷售獎勵項目申請指南的通知
- 市工業和信息化局關于發布深圳市疫情防控物資生產企業技術改造獎勵項目申請指南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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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深圳市疫情防控裝備生產企業銷售獎勵項目申請指南
申報時間:2020-05-01/2020-05-15
獎勵金額:最高3000萬元
01獎勵范圍
1.參與各級政府調度的口罩機、貼條機、負壓救護車及關鍵零部件產品。
2.承擔各級政府調度任務的企業,在完成調度任務之外,交付給省內企業的口罩機、貼條機、負壓救護車產品。
3.疫情防控裝備備用調度企業交付給省內企業的口罩機、貼條機、負壓救護車產品。
02獎勵標準
1.對承擔各級政府調度任務的企業,2月7日至2月20日交付的口罩機、貼條機、負壓救護車及關鍵零部件等調度產品,按產品獎勵基準價(按照省廳有關規定核定基準價,下同)不超過50%的比例予以獎勵;2月21日至4月20日交付的調度產品,按產品獎勵基準價不超過40%的比例予以獎勵。
2.對承擔過各級政府調度任務的企業,在完成調度任務之外,交付給省內企業的口罩機、貼條機、負壓救護車,2月7日至2月20日交付的,按產品獎勵基準價不超過30%的比例予以獎勵;2月21日至4月20日交付的,按產品獎勵基準價不超過20%的比例予以獎勵。
3.對疫情防控裝備備用調度企業(即此前未參加政府調度,愿意承諾后期服從政府調度的企業,下同),交付給省內企業的口罩機、貼條機、負壓救護車,2月7日至2月20日交付的,按產品獎勵基準價不超過10%的比例予以獎勵;2月21日至4月20日交付的,按產品獎勵基準價不超過5%的比例予以獎勵。
對承擔各級政府調度任務的企業單個企業獎勵金額不超過3000萬元;備用調度企業單個企業獎勵金額不超過50萬元。
03申報條件
(一)申報單位是在深圳市注冊的獨立法人企業。
(二)申報單位應將生產的合格可使用的口罩機、貼條機、負壓救護車和關鍵零部件產品于2020年2月7日至4月20日內交付至銷售對象,交付時間以產品出廠交付時間為準。
(三)口罩機、貼條機須銷售給具有防疫物資生產資質(如市場監管部門頒發的醫用防護口罩、醫用外科口罩、醫用一次性防護服等疫情應急產品生產備案憑證,以項目申報時點為準)且實際生產相關防疫物資的用戶,負壓救護車須銷售給醫院、疾控中心等醫療機構。
(四)申報單位須直接將裝備產品銷售給符合上述條件的用戶。企業通過第三方轉賣防疫裝備,或銷售給不具備防疫物資生產資質(或具備防疫物資生產資質但實際未生產防疫物資)的用戶,不予獎勵。
(五)用戶須是國內企業(含香港、澳門、臺灣)。銷售出國的裝備不予獎勵。
(六)拒絕服從國家、廣東省、深圳市調度要求的企業,不予獎勵。
02深圳市疫情防控物資生產企業技術改造獎勵項目申請指南
申報時間:2020-05-01/2020-05-15
獎勵金額:最高5000萬元
01獎勵對象
通過技術改造擴大生產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物資的生產企業,或是具有轉換條件的通過技術改造快速轉產疫情防控物資的生產企業,且2020年1月10 至4月20日期間納入各級政府(包括國家、廣東省、深圳市政府,含各級相應新冠肺炎防控領導小組(指揮部),下同)調配或收儲的合格產品不低于其新增或轉產產能的50%。
02支持方式
1.獎勵比例。企業通過技術改造形成新增或轉產產能,新增或轉產產能為技術改造項目完工投產后,按國家法定工作制每日工作8小時新購置設備設計產能生產的合格產品量核定。服從各級政府調配或收儲,以納入調配或收儲的合格產品首次達到新增或轉產產能50%以上為時間節點,在1月10日至2月7日間的,按設備投資額給予不超過80%的獎勵;在2月8日至2月20日間的,按設備投資額給予不超過50%的獎勵;在2月21日至4月20日間的,按設備投資額給予不超過40%的獎勵。
2.獎勵金額。企業自愿選擇申請國家、省或市獎勵資金,申請本獎勵資金時應未獲得國家、省或市財政資金支持,企業申請的技術改造獎勵項目如已獲得深圳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重點物資生產企業技術改造政策獎勵的,應扣減已獲得的獎勵金額后予以補差,每家企業累計享受的獎勵金額最高不超過5000萬元,且所獲市、區政府獎勵金額不超過設備的實際投資額。
3.設備投資額認定。設備投資額(含配套軟件)以確實形成有效產能的設備購置發票等合法票據(截至申報截止日已付款不含稅)為準,且發票等合法票據日期必須在2020年1月10日至4月20日支持期內。
03申報條件
(一)申報單位是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別合作區,下同)注冊的獨立法人企業;
(二)申報項目的實施地應 在深圳市;
(三)申報單位符合疫情防控物資支持范圍,且列入各級政府調撥或收儲任務企業清單,并已經參與各級政府的實際調配或收儲工作;
(四)申報單位在1月10日至4月20日間通過技術改造形成新增或轉產產能;
(五)申報單位在1月10日至4月20日間納入各級政府調配或收儲的合格產品不低于新增或轉產產能的50%;
(六)申報單位已取得相應的生產資質及產品檢測報告等,具有與所生產物資產品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生產場地、環境條件、生產設備等主要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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