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8日,備受業界關注的專利法修正案草案提請人大常委會二次審議。公布的新聞稿展示了草案的幾大“亮點”,排在頭條的是取消了專利侵權法定賠償數額下限為十萬元的規定。理由是有人認為實用新型與外觀設計市場價值較低,十萬元的賠償數額偏高,對當事人責任過重,建議下調或取消。
對于這個理由,筆者不敢茍同,但暫不贅述。我們先談下這個法定賠償的問題。很多業內人士對取消法定賠償的下限表示不解,認為這有可能降低對侵權的懲罰力度。
實際上法定賠償并不見得是個好東西,在專利法修改的過程中,大家都把焦點放在法定賠償上,比如法定賠償額上限提高500萬元,都歡欣鼓舞。
我們的專利行權已經患了法定賠償依賴癥。這是不正常的。
法定賠償只有在權利人的損失、侵權人的獲益以及合理許可費都難以確定的情況下才使用的。我們現行的專利法也是這樣規定的:
“侵犯專利權的賠償數額按照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確定;實際損失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權利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參照該專利許可使用費的倍數合理確定。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權利人的損失、侵權人獲得的利益和專利許可使用費均難以確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專利權的類型、侵權行為的性質和情節等因素,確定給予一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賠償。”
只要專利權人取證稍微方便些,拿到侵權人的銷售數據,權利人的損失、侵權人的獲益以及合理許可費這些參數都能輕易確定。
只是在司法實踐中,我們實在太依賴法定賠償,拿到法定賠償上限之外的數額都能成為新聞。以至于經常有人誤以為中國專利侵權的最高賠償額就是人民幣100萬元。可見法定賠償多么深入人心。
根據國知局《2019年中國專利調查報告》,2015-2019年法院判定賠償或者庭審和解金額高達95%都在100萬元以下,10萬元以下或者無賠償的超過50%。

專利侵權賠償數額應該是按照權利人損失、侵權人獲益或者合理許可費的倍數確定,這應該成為常態。法律應該為權利人取證提供方便,計算賠償難的問題自然迎刃而解,而不能過度依賴簡單粗暴的法定賠償。如果判決在法定賠償范圍內的專利案件比例在5%,而不是95%,多一點少一點又有什么影響呢?如果索賠只能依據法定賠償,賠償數額定高了,讓企業無所適從,定低了又起不到威懾作用,正反都不適合。
專利賠償老是圍繞著法定賠償打轉,根本就不是一種正常的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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