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深化機構改革,優化營商環境,提升監管效能,市場監管總局起草了《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關于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征求意見稿)》,現正公開征求意見。修改的部分規章其中包括《認證機構管理辦法》。詳情如下:

為進一步深化機構改革,優化營商環境,提升監管效能,市場監管總局起草了《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關于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歡迎有關單位和個人提出修改意見,并于2020年8月21日前反饋市場監管總局。公眾可以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意見。
一、登錄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 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http://www.moj.gov.cn、http://www.chinalaw.gov.cn),進入首頁主菜單的“立法意見征集”欄目提出意見。
二、登錄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網站(網址:http://www.samr.gov.cn),通過首頁“互動”欄目中的“征集調查”提出意見。
三、將意見建議郵寄至:北京市西城區三里河東路8號(郵編100820),國家市場監管總局法規司。請在信封注明“規章修改公開征求意見”字樣。
四、通過電子郵件將意見發送至fgs@samr.gov.cn,郵件主題請注明“規章修改公開征求意見”。
市場監管總局
2020年7月22日
《認證機構管理辦法》擬修改內容如下:
對《認證機構管理辦法》(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193號)作出修改
(一)將第四條修改為:“國務院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主管認證機構的資質審批及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認證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本辦法的規定,按照各自職責分工負責所轄區域內認證機構從事認證活動的監督管理。”
(二)將第七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五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中的“國家認監委”修改為“國務院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
將第四十五條中的“國家質檢總局”修改為“國務院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
(三)刪去第八條第三款。
(四)將第十條第二款中的“國家認監委尚未制定認證規則的”修改為“屬于認證新領域,國務院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尚未制定認證規則的”。
30件將修改的部門規章:
《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關于禁止濫用知識產權排除、限制競爭行為的規定》《拍賣監督管理辦法》《網絡購買商品七日無理由退貨暫行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施行細則》《外國(地區)企業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登記管理辦法》《農藥廣告審查發布標準》《獸藥廣告審查發布標準》《關于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知識產權署提出的首次申請的優先權的規定》《商標印制管理辦法》《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繭絲質量監督管理辦法》《毛絨纖維質量監督管理辦法》《麻類纖維質量監督管理辦法》《計量基準管理辦法》《全國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管理辦法》《認證機構管理辦法》《高耗能特種設備節能監督管理辦法》《客運索道安全監督管理規定》《商品量計量違法行為處罰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口計量器具監督管理辦法實施細則》《集貿市場計量監督管理辦法》《加油站計量監督管理辦法》《零售商品稱重計量監督管理辦法》《計量標準考核辦法》《能源計量監督管理辦法》《眼鏡制配計量監督管理辦法》《食品召回管理辦法》《網絡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保健食品注冊與備案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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