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補助的會計與稅務如何處理
一、政府補助的會計處理
政府補助,是指企業從政府無償取得貨幣性資產或非貨幣性資產,但不包括政府作為企業所有者投入的資本。《企業會計準則》規定,與資產相關的政府補助,應當確認為遞延收益,并在相關資產使用壽命內平均分配,計入當期損益;與收益相關的政府補助,用于補償企業以后期間的相關費用或損失的,確認為遞延收益,并在確認相關費用的期間,計入當期損益,用于補償企業已發生的相關費用或損失的,直接計入當期損益。
【例1】甲企業于2008年1月收到政府撥付的扶持企業發展專項資金1000萬元,用于扶持甲企業3年內的生產經營發展,補償各項費用支出。甲企業適用的企業所得稅稅率為25%,假若甲企業在2008年至2010年發生的費用支出分別為300萬元、400萬元和500萬元
分析:因本例中的政府補助和收益相關,扶持發展專項資金用于補償甲企業3年的相關費用支出,按《企業會計準則》規定,應確認為遞延收益,并在確認相關費用的期間,計入當期損益。賬務處理如下:
(一)2008年收到扶持企業發展專項資金:
借:銀行存款10000000
貸:遞延收益10000000
(二)2008年按發生的費用支出,計入當期損益:
借:遞延收益3000000
貸:營業外收入3000000
(三)2009年按發生的費用支出,計入當期損益:
借:遞延收益4000000
貸:營業外收入4000000
(四)2010年因發生費用支出大于遞延收益余額。故按遞延收益余額計入當期損益:
借:遞延收益3000000
貸:營業外收入3000000
二、政府補助的稅務處理
新《企業所得稅法》第七條規定,財政撥款為不征稅收入。但《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財政撥款,是指各級人民政府對納入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組織撥付的財政資金,但國務院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國務院規定的其他不征稅收入,是指企業取得的,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專項用途并經國務院批準的財政性資金。其采用了相對較窄的概念,只有國務院才有權確定不征稅收入。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于2008年12月發布《關于財政性資金、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1號),對有關所得稅政策進行了明確,并規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執行,為2008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提供了政策依據。其規定企業取得的各類財政性資金,除屬于國家投資和資金使用后要求歸還本金的以外,均應計入企業當年收入總額。對企業取得的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專項用途并經國務院批準的財政性資金,準予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
【例2】資料承例1,甲企業于2008年1月收到政府撥付的扶持企業發展的專項資金1000萬元,因其不屬于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專項用途并經國務院批準的財政性資金,所以不能作為不征稅收入,應按規定計入當年應納稅所得額,即應計繳企業所得稅250萬元。這無疑給納稅人帶來了負擔,本來政府補助意在扶持企業發展,又要繳納相當一部分所得稅,導致政府補助振興經濟的作用大打折扣,影響了扶持企業發展的效果,顯然不夠合理。
對此,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于2009年6月發布了《關于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87號),情況有了轉機。財稅[2009]87號文規定,對企業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間從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及其他部門取得的應計入收入總額的財政性資金,凡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以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其條件為:
(一)企業能夠提供資金撥付文件,且文件中規定該資金的專項用途;
(二)財政部門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對該資金有專門的資金管理辦法或具體管理要求;
(三)企業對該資金以及以該資金發生的支出單獨進行核算。
不征稅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費用,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資產,其計算的折舊、攤銷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例3】資料承例1,甲企業于2008年1月收到政府撥付的扶持企業發展的專項資金1000萬元,因其符合規定的條件,所以按新規定應界定為不征稅收入。即甲企業取得扶持企業發展專項資金時不需計繳企業所得稅,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費用,也不能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可見,財稅[2009]87號文很好地解決了財政補助企業所得稅處理的問題,避免了左袋進,右袋出。其寬窄適度,合情合理,有利于促進經濟振興。
三、企業在實務中應注意的問題
(一)企業應和政府部門保持良好的溝通
及時了解國家發改委、財政、稅務、科技等部門的最新動向,獲取政府補助的最新信息,結合實際有針對性地適時申請,對企業發展大有裨益。
(二)企業應及時把握財稅法規、政策的變化
財稅法規、制度變化較快,應及時關注最新變化情況,進行正確的財稅處理,積極應對,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三)企業應關注政府補助的時效性
財稅[2009]87號文規定符合條件的時問段為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間從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及其他部門取得的應計入收入總額的財政性資金,超過時效不能作為不征稅收入處理。企業在立項申請相關政府補助時應充分考慮時效性,即在2010年年底前收到政府補助將能取得較好的效果。
(四)企業應做好政府補助的財稅籌劃
在上述例子中,甲企業獲得的政府補助按《企業會計準則》應在2008年至2010年據費用發生額確認“營業外收入”,而稅法則在獲取政府補助的年度作為不征稅收入,日后發生的相關費用不能在稅前扣除,這就產生了會計和稅務處理的差異。為減輕稅務機關和企業納稅調節的負擔,減少工作量,企業可和主管稅務機關溝通,建議在合法的前提下,實現稅務與會計處理的趨同,即按會計處理即可。可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政府補助財稅處理的請示,作為相關備案資料,若獲得主管稅務機關的認可,則可提高效率,實現雙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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