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南沙新區(自貿片區)促進旅游產業發展扶持辦法實施細則 穗南文廣旅體規字〔2019〕1號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廣州南沙新區(自貿片區)促進旅游產業發展扶持辦法》(以下簡稱“扶持辦法”),為便于政策實施,明確扶持辦法的具體內容及操作方法,結合本地區實際,制訂本實施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
第二條享受扶持辦法的企業或組織機構需符合以下條件:
(一)符合本區旅游產業政策和發展規劃要求,在本區行政轄區內依法登記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有健全的財務制度、實行獨立核算,稅務征管關系、統計關系以及銀行基本帳戶在本區范圍內的旅游企業、社會團體及行業協會。
(二)除參加旅游博覽會、旅游推介會外,旅游企業、社會團體及行業協會進行的項目或者活動需在本區范圍內進行
第二章經營貢獻獎
第三條對在本區行政轄區內新注冊登記具有法人資格,連續經營滿2年以上且每年營業額達到300萬元以上的旅行社予以一次性獎勵50萬元(本條對應扶持辦法中第三條)。
第四條本細則第三條所指旅行社需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區行政轄區內新注冊登記且連續經營滿2年以上”指到申報年12月31日止在本區注冊成立連續經營滿兩年的旅行社,成立日期以營業執照登記的日期為準;
(二)“每年營業額達到300萬元人民幣以上”應以注冊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近兩年營業額專項審計報告為準。
第五條申請經營貢獻獎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基本材料
1.經營貢獻獎申請表和承諾書;
2.“一照一碼”營業執照(原件及復印件,原件驗后退回,復印件加蓋申請單位公章);
3.法人代表身份證明、企業年度納稅清單或清繳證明、經注冊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企業年度財務報表(復印件加蓋申請單位公章)。
(二)專項材料
1.經注冊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近兩年營業額專項審計報告(原件)。
第三章服務平臺獎
第六條申報單位舉辦持續時間3 天及以上、展出面積10000平方米以上或含國際標準展位總數500個以上的旅游展會,按事前申報項目實際投資額的30%予以項目補貼,最高不超過100萬元(本條對應扶持辦法中第四條第一項)。
第七條本細則第六條所指申報單位舉辦的旅游展會需符合以下條件:
(一)自2017年1月1日后且在本區行政轄區范圍內;
(二)“展出時間在3天及以上,展出面積10000平方米以上或含國際標準展位(展位規格為:3m*3m*2.5m)總數500個以上”應以同展出場地簽訂的場地租賃合同為準;
(三)“舉辦展會的實際投資額”應以注冊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專項投資額審計報告為準。
第八條申報單位參加旅游博覽會、旅游推介會等并以南沙為主題推介南沙特色,按事前申報項目不超過布展實際費用(含展位租賃、設計、搭建的費用)的30%對企業予以項目補貼,單個企業單次補貼不超過10萬元,年度累計最高補貼不超過50萬元(本條對應扶持辦法中第四條第二項)。
第九條本細則第八條“布展實際費用”指申報單位參加旅游博覽會、旅游推介會等實際發生的布展相關費用,包括展位租賃費、設計費和搭建費。“展位租賃費”指參展商租賃展位場地所支付的費用;“設計費”指展位的設計制作費用;“搭建費”指搭建展館收取的對本次展會、推介會的管理、安保、清潔用電等服務的費用,如施工管理費、施工證件費、運輸費、人員勞務費及水電費等。以上費用應以注冊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布展實際費用的專項審計報告為準。
第十條申報單位在本區內策劃舉辦具有南沙特色的旅游節慶活動,且活動實際投入總額超過30萬元,按事前申報項目實際投資額的30%予以項目補貼,最高補貼不超過100萬元,單個企業年度補貼最高不超過200萬元(本條對應扶持辦法中第四條第三項)。
第十一條本細則第十條所指申報單位策劃舉辦的旅游節慶活動需符合以下條件:
(一)自2017年1月1日后且在本區行政轄區范圍內;
(二)申報時活動已完成,且活動實際投入總額超過30萬元。“活動實際投入總額”指申報單位舉辦該旅游節慶活動所實際發生的支出費用總額,包括場地租賃費、物料材料費、人員勞務費及水電費等。以上費用應以注冊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活動投入總額專項審計報告為準。
第十二條申請服務平臺獎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基本材料
1.服務平臺獎申請表和承諾書;
2.“一照一碼”營業執照(原件及復印件,原件驗后退回,復印件加蓋申請單位公章);
3.法人代表身份證明、企業年度納稅清單或清繳證明、經注冊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企業年度財務報表(復印件加蓋申請單位公章);
4.事前向本區旅游行業主管部門申報同意的文書(復印件加蓋申請單位公章)。
(二)專項材料
1.申報本細則第六條項目需提交:
1)與展出場地簽訂的場地租賃合同(復印件加蓋申請單位公章);
2)展會總結報告(含展會執行情況說明、費用開支說明、相關影像圖文資料等)(原件);
3)經注冊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舉辦展會投資額的專項審計報告(原件)。
2.申報本細則第八條項目需提交:
1)參加旅游博覽會或推介會的展位預定合同、協議或確認函(復印件加蓋申請單位公章);
2)項目總結報告(含旅游博覽會、推介會執行情況說明、項目費用開支說明等)(復印件加蓋申請單位公章);
3)經注冊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布展實際費用的專項審計報告(原件)。
3.申報本細則第十條項目需提交:
1)旅游節慶活動策劃方案;
2)活動總結報告(含活動執行情況說明、合同復印件、具體費用開支說明、支出憑證、相關影像圖文資料等)(復印件加蓋申請單位公章);
3)經注冊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旅游節慶活動投入總額的專項審計報告(原件)。
第四章資金配套獎
第十三條申報單位新建和改造符合國家星級標準的旅游廁所,新建和改造后被新評定為國家AAA級、AA級、A級旅游廁所,對申報單位分別給予一次性獎勵30萬元、20萬元、10萬元,同一項目原則上只享受一次獎勵,但是同一項目等級提升則可以享受與前次獎勵之間的差額部分(本條對應扶持辦法中第六條第一項)。
第十四條本細則第十三條所指“新建”、“改造”、“新評定”均指自2017年1月1日后且在本區行政轄區范圍內,申報時項目已驗收完工。
第十五條享受市財政撥款補助新建或改造旅游廁所的申報企業不再享受該項獎勵,但新建或改造后獲評國家AAA、AA或A級廁所的,則可以享受本細則第十三條相應級別獎勵與市財政撥款補助金額之間的差額部分。
第十六條對被新評定為市級五星、四星、三星級且符合環保要求的農家樂和休閑觀光農業園區的企業分別給予一次性獎勵50萬元、30萬元、10萬元。對于在政府相關部門主辦的評定中獲得國家級、省級和市級特色旅游形態認定的申報單位,參照以上標準予以獎勵(本條對應扶持辦法中第六條第二項)。
第十七條本細則第十六條所指申報單位,按申報類別需符合以下條件:
(一)自2017年1月1日后且在本區行政轄區范圍內;
(二)“星級農家樂和休閑觀光農業園區”指符合《廣州市農家樂服務質量等級評定辦法》的有關規定,被市、區縣級農家樂服務質量等級評定委員會評定為星級農家樂和休閑觀光農業園區的企業;
(三)“特色旅游形態”指在各級政府相關部門主辦的評定中獲得國家級、省級、市級特色旅游形態認定;
(四)農家樂及休閑觀光農業園區申報單位均需符合區環保行政主管部門的環保要求。
第十八條對在旅游行政主管部門主辦的旅游產品評比中獲得國家級、省級、市級、區級獎項的,分別給予一次性獎勵30萬元、20萬元、15萬元、5萬元。此項獎勵不可疊加,單個企業年度獎勵最高不超過30萬元。(本條對應扶持辦法中第六條第三項)
第十九條本細則第十八條所指申報單位需符合以下條件:
(一)自2017年1月1日后且在本區行政轄區范圍內;
(二)在旅游行政主管部門主辦的旅游產品評比中獲獎。
第二十條申請資金配套獎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基本材料
1.資金配套獎申請表和承諾書;
2.“一照一碼”營業執照(原件及復印件,原件驗后退回,復印件加蓋申請單位公章);
3.法人代表身份證明、企業年度納稅清單或清繳證明、經注冊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企業年度財務報表(復印件加蓋申請單位公章)。
(二)專項材料
1.所獲評定、認定的批準文件、證書(原件及復印件,原件驗后退回,復印件加蓋申請單位公章);
2.符合本細則第十五條的申報企業需提供市財政撥款證明(復印件加蓋申請單位公章);
3.符合本細則第十六條的申報企業需提供區環保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證明材料(復印件加蓋申請單位公章);
4.符合本細則第十八條的申報企業需提交獲獎產品介紹及成品。
第五章固定資產補助
第二十一條申報單位新建、擴建、改建并由旅游行業主管部門管理的旅游項目,且申報項目實際投資額不低于500萬元,按事前申報項目實際投資額的15%予以項目補貼,最高補貼不超過300萬元(本條對應扶持辦法中第七條第一項)。
第二十二條本細則第二十一條所指申報項目需符合以下條件:
(一)“新建”、“擴建”、“改建”均指自2017年1月1日后且在本區行政轄區范圍內,申報獎勵時項目已驗收完工;
(二)“項目固定資產認定”應以注冊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專項審計報告為準。
第二十三條申請固定資產補助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基本材料
1.固定資產補助申請表和承諾書;
2.“一照一碼”營業執照(原件及復印件,原件驗后退回,復印件加蓋申請單位公章);
3.法人代表身份證明、企業年度納稅清單或清繳證明、經注冊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企業年度財務報表(復印件加蓋申請單位公章);
4.事前向本區旅游行業主管部門申報同意的文書(復印件加蓋申請單位公章)。
(二)專項材料
1.國有土地使用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復印件加蓋申請單位公章);
2.項目建設情況報告(含項目情況、成果介紹、項目實際可計入固定資產的費用支出說明、建設或開發委托合同、項目完工驗收證明等)(復印件加蓋申請單位公章);
3.經注冊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項目實際固定資產投資額的專項審計報告(原件)。
第六章提升能級獎
第二十四條對本區旅游景區新建、改造升級新獲得國家AAAAA級、AAAA級、AAA級旅游景區(點)的旅游企業分別給予一次性獎勵1000萬元、300萬元、50萬元;同一項目原則上只享受一次獎勵,但是同一項目等級提升則可以享受與前次獎勵之間的差額部分(本條對應扶持辦法中第八條第一項)。
第二十五條對被新評定的國家級五星級、四星級、三星級的酒店,分別一次性獎勵500萬元、100萬元、30萬元(本條對應扶持辦法中第八條第二項)。
第二十六條本細則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所指“新獲得”、“新評定”均指自2017年1月1日后且在本區行政轄區范圍內。
第二十七條申請提升能級獎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基本材料
1.提升能級獎申請表和承諾書;
2.“一照一碼”營業執照(原件及復印件,原件驗后退回,復印件加蓋申請單位公章);
3.法人代表身份證明、企業年度納稅清單或清繳證明、經注冊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企業年度財務報表(復印件加蓋申請單位公章)。
(二)專項材料
1.所獲國家AAAAA級、AAAA級、AAA級旅游景區(點)、國家五星級、四星級、三星級酒店評定的批準文件及證書(原件及復印件,原件驗后退回,復印件加蓋申請單位公章)。
第七章申領兌現程序
第二十八條申報單位在扶持辦法有效期內符合扶持條件的,即可享受獎勵。申請扶持辦法獎勵的申報單位,以區旅游行政主管部門公告的時間為準,向區政務服務中心政策兌現窗口提出申請,逾期不申請視同自動放棄。
(一)企業申報。企業向政策兌現窗口申請,在區政務服務中心專屬窗口遞交申報材料。區政務服務中心負責形式性審查,符合條件且提交材料齊全的,予以受理,并將申報材料移交區旅游行政主管部門;申請材料缺失或不規范的,一次性告知限期補正材料;不符合條件的,不予受理。
(二)部門核查。區旅游行政主管部門對申報材料進行真實性核查,必要時委托第三方機構進行評審并提出項目評估意見,形成獎勵資金安排方案。
(三)依規審定。區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經費額度和審批權限提請區旅游項目評審領導小組審定,對支持對象的扶持獎勵資金進行最終審定。
(四)公示撥付。區旅游行政主管部門將通過審定的獎勵資金安排方案在南沙官方網站上公示,公示期為5 個工作日。
公示期滿無異議的,區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廣州南沙本級部門預算支出管理辦法》和國庫集中支付管理的有關規定,向區財政局提出扶持獎勵資金撥付申請。
公示有異議的,由區旅游行政主管部門重審,重審認定異議內容屬實的,不予支持,區旅游行政主管部門需在認定異議屬實后的5 個工作日內將有關情況反饋給申請企業。經調查異議內容不實的,由評審小組或區政府審議后同下一批次獎勵支持項目一起公告。
(五)事后抽查。區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應會同區統計局、區市場監管局,分別對企業注冊情況、企業在地統計開展情況進行抽查。企業注冊地已搬離本區和統計歸屬權不屬于本區的,應追繳相關獎勵資金。
第八章監督檢查
第二十九條申請獎勵資金的企業如存在弄虛作假騙取、截留、挪用資金等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或有關紀律的行為,或企業在享受本政策扶持后10 年內遷離注冊及辦公地址、改變在本區的納稅義務、減少注冊資本、變更統計關系以及在我區的銀行基本帳戶的,一經發現,各資金發放部門應當追回已發放的獎勵資金及相關孳息,予以公示并通報區相關部門,并在三年內不予受理該企業或單位獎勵資金的申請;涉及違法違規違紀的,將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對于企業與區內簽訂投資協議,且企業未按投資協議按期完成注冊、驗資、達產等承諾,政策牽頭部門有權終止或調整獎勵金的發放。
第三十條符合本實施細則獎勵條件的企業,根據企業提供的第三方注冊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專項審計報告、區相關職能部門提供的本區地方經濟發展貢獻數據等材料審核后,獎勵資金直接劃撥至企業基本賬戶,企業取得獎勵金的涉稅支出由企業承擔。
第三十一條嚴禁各類中介機構或者個人非法截留、挪用、套用、冒領獎勵資金。對違反扶持辦法規定截留、擠占、挪用、濫用獎勵資金的本區各企業,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進行處罰,并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三十二條扶持辦法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應當遵守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政策規定,嚴格執行財政資金管理制度,并接受區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的監督。
第九章附則
第三十三條對具有重要帶動作用或功能的企業和項目的有關獎勵,可由管委會、區政府根據具體情況研究確定。
第三十四條發生一般級別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1人死亡,或3人以下受傷)的企業,當年不予評選。
第三十五條其他相關規定:
(一)符合扶持辦法規定的同一項目、同一事項同時符合本區其他扶持政策規定(含上級部門要求區配套或承擔資金的政策規定),按照就高不重復的原則予以支持,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對于原落戶本區并簽訂相關協議的企業,在享受本區特別獎勵扶持又符合扶持辦法獎勵條件的,繼續按照原特別獎勵扶持標準進行獎勵。
第三十六條扶持辦法相關部門職責分工為:
區旅游行政部門負責部門核查、獎勵資金的提請與申請撥付;區政務辦(區政務服務中心)負責統一收取企業的認定與獎勵申報資料;區財政局負責獎勵資金的發放;區統計部門負責核實企業統計關系等情況;由區行政審批局提供有關企業的行業類別及注冊登記情況;區財政局、區稅務局等有關部門負責提供企業對本區地方經濟發展貢獻的相關數據;由區財政局按職責對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
第三十七條統計關系要求明確如下:
統計關系是指根據國家在地統計原則,企業應當向經營所在地或主要經營所在地(指企業有多個經營地的情況)的縣級統計部門提供有關統計資料并納入當地統計基本單位名錄庫后,與當地統計部門建立的統計業務指導、管理關系。
企業在南沙注冊登記后,應在南沙設立經營(辦公)場所并掛牌營業,設立總經理、行政、財務、核心業務等主要職能部門,確保有相應職務人員實際辦公。企業只有滿足該條件才可確保在南沙入庫入統。
如企業確有需要在我市其他區辦公的,應在滿足第一點條件的前提下,在其他區設立的辦公點應掛牌明確為該法人單位的辦事處、內設機構、對外聯絡點等名稱。
針對在我區注冊未在我區實地辦公,導致在我市其他區入庫入統的企業,應將經營場所遷至我區,并通過網絡、報刊等媒體向社會發布企業遷址公告。企業主頁、名片等對外宣傳媒介應列明辦公地址在南沙。滿足上述條件,才具備條件向市統計局申請統計歸屬權遷移。
第三十八條申報單位獲得扶持辦法的獎勵資金,除有規定使用用途的資金外,可用于申報單位的條件建設、經營能力提升、品牌提升和服務質量升級等方面;可用于生產、營業成本支出,如電費、燃油費等。
第三十九條除注明為其他幣種外,扶持辦法提到的貨幣單位,均以人民幣計算。涉及“達到”、“以上”、“不少于”、“不超過”、“含”的數額均含本數。在政策執行中,如涉及外幣與人民幣計價的,按在獎勵金審核當天中國人民銀行的外匯牌價計算。
第四十條區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每年定期在區門戶網站發布申報通知,企業須在規定時間內提出申請,逾期不申請視同自動放棄。
第四十一條本實施細則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4年。扶持辦法有效期內如遇法律、法規或有關政策調整變化的,從其規定。有關法律依據變化或有效期屆滿前6個月,根據實施情況依法評估修訂。扶持辦法由廣州市南沙區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旅游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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