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UD 專項基金」簡介
1. BUD 專項基金概覽
1.1 背景
為協助香港企業把握國家「十二.五」規劃的機遇,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下稱為「政府」) 在 2012 年 6 月正式成立「發展品牌、升級轉型及拓展內銷/自貿協定市場的專項基金」(下稱為「BUD 專項基金」),協助香港企業透過發展品牌、升級轉型及拓展營銷/自貿協定市場,以開拓及發展內地/自貿協定市場業務。
為加強協助香港企業,包括初創企業,把握經濟機遇和提升競爭力, 2018- 19年度《財政預算案》提出提高資助個別企業推行拓展內地/自貿協定市場項目(下稱為「內地/自貿協定計劃」)的累計資助上限,由港幣五十萬元增加至港幣一百萬元,以及把「BUD 專項基金」的資助地域范圍擴大至東盟市場,并為「東盟計劃」下每家企業提供累計上限港幣一百萬元的資助,推行拓展東盟市場項目。立法會財務委員會 (財委會) 已于 2018年6月通過此項建議并注資 15 億元。優化措施已于 2018年8月實施。
為進一步支持本港企業應對香港經濟面臨的挑戰,2019-20 年度《財政預算案》提出向「BUD 專項基金」注資 10 億元,并把「BUD 專項基金」 的資助地域范圍擴大至涵蓋所有現在及將來與香港簽署自由貿易協定(自貿協定)的經濟體,推出「BUD 自貿協定計劃」 (「東盟計劃」被納入其下)。
為加強協助企業發展粵港澳大灣區的新市場及拓展營銷,財政司司長于 2019 年 8 月宣布進一步向「BUD 專項基金」 注資 20 億元 (包括 2019-20年度《財政預算案》建議的 10 億元),并把個別企業推行內地/自貿協定市場計劃的累計資助上限由港幣一百萬元增加至港幣二百萬元。立法會財委會已于 2019 年 12 月通過有關建議和注資。 優化措施于 2020 年 1 月推出后, 每家企業的累計資助上限增加至港幣肆百萬元,包括「內地計劃」下的港幣二百萬元及「自貿協定計劃」下的港幣二百萬元。為加強支援香港企業應對經營困境,政府于 2020 年 4 月就「BUD 專項基金」 推出進一步優化措施。每家企業用以推行內地項目和于其他與香港簽署自貿協定的經濟體推行項目(各港幣二百萬元累計資助)的地域使用區分已經取消。企業能靈活運用合共港幣四百萬元的資助上限,推行內地項目或于其他與香港簽署自貿協定的經濟體推行項目。政府委托香港生產力促進局(生產力局)為「BUD 專項基金」執行伙伴。本申請指引詳述「BUD 項目基金計劃」的詳情 (下稱為「本計劃」)。
1.2 計劃目的
本計劃旨在資助個別非上市香港企業推行有關發展品牌、升級轉型及/或拓展營銷的項目,從而提升他們在內地/自貿協定市場的競爭力,促進他們在內地/自貿協定市場的業務發展。
1.3 計劃范圍
本計劃涵蓋三大范疇,包括 (i) 發展品牌;(ii) 升級轉型;以及 (iii) 拓展營銷。
2. BUD 專項基金申請資格
2.1 合資格申請的企業
2.1.1 所有按照《商業登記條例》(第 310 章)在香港登記,并在香港有實質業務運作的非上市企業。
3 ,不論從事制造或服務行業,或是否已在當地具有業務,均符合資格申請資助。主要在香港以外營運業務的企業或空殼公司將不視為在香港擁有實質業務。
2.1.2 申請企業必須提供相關文件,證明企業在申請資助期間在香港擁有實質業務,有關證明文件包括員工記錄、報稅表、或商業交易文件如商業合約、發票等。有關審核申請企業資格的各種考慮因素及可作為證明文件的例子。
2.1.3 如申請涉及內地/自貿協定市場單位執行項目措施,申請企業必須提供相關文件,證明企業與當地單位有直接投資關系。
l 如申請企業符合以下任何一項條件,將被視為與當地單位有直接投資關系并符合資格申請資助:
(A) 申請企業持有內地/自貿協定市場業務單位50%以上的擁有權; 或
(B) 持有申請企業30%或以上擁有權的股東(自然人),亦同時持有內地/自貿協定市場單位50%以上的擁有權; 或
(C) 申請企業及內地/自貿協定市場單位由同一群股東(自然人) 100%持有。
2.1.4 如申請企業或其主要股東(自然人)與內地/自貿協定市場單位有其他投資關系,計劃管理委員會亦可考慮是否符合資格申請資助,申請企業必須提供投資關系證明文件予計劃管理委員會考慮。
2.1.5 在項目進行期間,申請企業必須維持 2.1 部份所述的符合資格申請資助條件。
2.1.6 生產力局有權要求申請企業提交額外證明文件以審核其申請資格及厘定申請企業是否符合申請資格。
2.2 合資格的「第(i)類申請項目」服務提供者
2.2.1 申請企業如需外聘服務提供者協助制定「第(ii)類別的申請」中所要求的全盤業務發展計劃,企業可提交「第(i)類申請項目」申請資助以聘任符合下列資格的服務提供者:
(A) 按《商業登記條例》(第 310 章)在香港登記至少一年的公司,或屬香港的法定機構;
(B) 至少有一名主要負責成員具有五年或以上在香港或內地/自貿協定市場發展品牌、升級轉型及/或拓展營銷的顧問實戰經驗(視乎需制定的全盤業務發展計劃涉及的范圍而定);以及
(C) 在申請時,至少已完成五個發展品牌、升級轉型及/或拓展營銷的項目(視乎需制定的全盤業務發展計劃涉及的范圍而定)。
該主要負責成員必須在整個研究期間積極參與該項顧問工作。上述要求將不時作出檢討和修改。
2.2.2 在提交申請時,申請企業必須同時提供相關文件,證明制定全盤業務發展計劃的服務提供者符合 2.2.1 部份所列的要求,當中包括服務提供者的注冊文件、項目主要負責成員的工作經驗、相關參考項目等。
2.2.3 受聘于申請企業以執行「第(ii)類別項目」的服務提供者/顧問/承判商,毋須符合 2.2.1 部份所述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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