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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關村科技園區西城園支持自主創新,發明專利50萬!

   日期:2024-01-06 11:56:52     來源:商標專利     作者:中企檢測認證網     瀏覽:17    評論:0
核心提示:中關村科技園區西城園管理委員會關于修訂《落實北京市西城區支持中關村科技園區西城園自主創新若干規定的實施辦法》的通知關于落實《北京市

中關村科技園區西城園管理委員會關于修訂《落實<北京市西城區支持中關村科技園區西城園自主創新若干規定>的實施辦法》的通知

關于落實

《北京市西城區支持中關村科技園區西城園自主創新若干規定》

的實施辦法

(2020年修訂)

為落實《北京市西城區支持中關村科技園區西城園自主創新若干規定》(西政發〔2016〕16號,以下簡稱《若干規定》),特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一章總 則

適用范圍:

1.注冊在中關村科技園區西城園政策區范圍,經中關村科技園區西城園管委會認定,且于申報年度已申請納入中關村西城園統計范圍的中關村高新技術企業

2.經認定的科技孵化機構;

3.西城區轄區內與西城園管委會簽訂合作協議的金融機構;

4.注冊地不在西城園政策區內,但在西城區行政區域內的國家高新技術企業需滿足下列條件可享受《若干規定》第四、五、六條款:

(1)納稅地在西城區;

(2)國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在有效期內;

(3)企業申報政策當年已申請納入中關村西城園高新技術企業統計范圍。

第二章 支持企業自主創新

一、有關項目配套資金條款

(一)適用范圍

1.科技研發項目配套(《若干規定》第三條)

國家級項目:主要指科學技術部(以下簡稱“科技部”)的國家重點研發計劃、“863”計劃、“973”計劃、科技支撐計劃、中小企業創新基金、重點新產品、“火炬”計劃、重大新藥創制(含衛生部批復項目)、科技重大專項、重點科技產業化、科技成果轉化等項目;工業和信息化部(以下簡稱“工信部”)的電子信息產業發展基金等項目;科技部、財政部共同實施的中央引導地方科技發展專項(需按照實際合同及撥款單位級別確定配套比例);工信部、財政部等共同實施的物聯網、云計算等新興產業發展專項資金項目。

北京市級項目:主要指中關村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專項、公共專業技術支撐服務平臺專項、產業發展資金項目、現代服務業試點項目(不含創業孵化試點項目);北京市科學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市科委”)中小企業技術創新資金、科技計劃、科技研究開發機構自主創新專項、設計提升計劃、科技成果轉化項目、重大科技專項、科技服務業專項、文化科技融合專項等項目。

2.企業自建研發機構配套[《若干規定》第六條第(一)款]

是指園區企業作為申報和實施主體,獲得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以下簡稱“發改委”)、科技部、工信部、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以下簡稱“市發改委”)、北京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以下簡稱“市經信委”)、市科委、中關村科技園區管委會(以下簡稱中關村管委會)立項并給予專項資金支持的研發中心、技術中心、工程中心、檢測中心、實驗室、設計創新中心等企業研發機構建設項目。

3.科技中介(平臺)項目配套(《若干規定》第十二條)

是指園區企業及區級科技孵化機構獲得的國家、北京市和中關村相關科技中介服務專項資金(不含:現代服務業試點項目、市經信委中小企業發展專項)。

4.國際合作支持(《若干規定》第二十七條)

是指園區企業獲得的科技部、工信部,市科委、市經信委、市新聞出版廣電局、中關村管委會立項并給予專項資金支持的各類國際交流合作項目、國際化發展專項、“走出去”專項。

(二)配套額度

單個企業科技研發項目配套資金年度兌現總額不超過300萬元;自建研發機構項目配套資金年度兌現總額不超過150萬元;科技中介(平臺)項目配套資金年度兌現總額不超過150萬元;國際合作專項配套資金年度兌現總額不超過50萬元。

(三)申報條件

1.企業是項目的申報和實施主體。

2.申報的項目不屬于固定資產投資類、改造類、配套類項目。

3.同一項目分別獲得國家和北京市級項目資金支持的,按項目獲得的高限資金支持額度配套;

4.項目立項年度和支持資金到賬年度不一致的,按照資金到賬年度進行審核;

5.承擔子課題研發的企業須提供項目主任務書和與牽頭單位簽訂的合作協議;

6.項目配套金額不超過企業自籌資金部分;項目研發費用總額全部由國家或市級撥付經費支持的,不再予以配套。

(四)申報材料

1.項目配套資金匯總表;

2.獲得國家、北京市、中關村專項的相關證明材料及資金到位證明;

3.企業上年度財務審計報告;

4.成立5年以上企業還需提供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一般企業收入明細表;

5.其他與申報條件有關的資料。

二、研發投入支持條款(《若干規定》第四條)

申報材料:

(一)研發支持資金匯總表;

(二)申報年度企業統計年報表中的《生產經營及財務狀況表》《研發項目情況表》《研發活動及相關情況表》;

(三)申報年度企業研發投入第三方(須是通過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和中國注冊稅務師協會登記的北京市屬中介服務機構)專項審計報告;

(四)其他與申報有關的資料。

三、企業獲獎獎勵條款(《若干規定》第五條)

(一)獎勵標準與范圍

1.園區企業年度獲得以下獎項之一的,給予10萬元一次性獎勵:國家科學技術進步獎二等獎及以上獎項;國家技術發明獎二等獎及以上獎項;中國專利獎金獎、優秀獎;中宣部精神文明建設“五個一工程”;德國紅點獎(紅點、紅點之星、紅點至尊三個級別獎項);德國IF獎(金獎、IF獎);美國IDEA獎(銀獎及以上獎項);美國電影聲音剪輯協會專業技術金卷軸獎;美國奧斯卡金像獎中的最佳音效、音響效果、視覺效果、最佳剪輯、服裝設計等技術性獎項。

2.園區企業年度獲得以下獎項之一的,給予8萬元一次性獎勵:中國創新設計“紅星獎”(銀獎及以上獎項);中國優秀工業設計獎;中國外觀設計優秀獎;世界經濟論壇“科技先鋒”;國家規劃布局內重點軟件企業;中國互聯網企業100強;北京市科學技術獎二等獎及以上獎項;北京市發明專利獎特等獎、一等獎;

3.園區企業年度獲得以下獎項之一的,給予5萬元一次性獎勵:中國網絡電視臺“中國年度品牌”;德勤“高科技高成長中國50強”;中國香港金像獎中設置的最佳音效、音響效果、視覺效果、最佳剪輯、服裝設計等技術性獎項。

(二)獎勵要求

1.園區企業的產品、技術、成果等獲得多個獎項的,按照其中一個最高獎勵額給予一次性獎勵。

2.園區企業需將當年度獲得的全部獎項填報完整,不得少報、漏報。

(三)申報材料

1.企業年度獲得全部獎項的匯總表;

2.獲獎證書、通知等相關證明材料。

四、研發機構支持條款(《若干規定》第六條)

(一)申報條件

1.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實驗室、設計創新中心必須是經過國家、北京市、中關村認定并正式對外公布的機構。

2.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實驗室、設計創新中心必須以優惠價格為中關村高新技術企業提供專項服務。

3.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實驗室、設計創新中心為中關村高新技術企業提供服務產生的收入才能申報補貼,且與所服務企業沒有隸屬、出資、股東重復等關聯。

(二)補貼標準

1.自建研發機構稱號獎勵:

經科技部、發改委、工信部認定公布的,給予20萬元一次性獎勵;經市科委、市發改委、市經信委等市級部門認定公布的,給予10萬元一次性獎勵;對認定的中關村開放實驗室,給予5萬元一次性獎勵。同一機構獲得多項認定或多級認定的,按最高級給予一次性獎勵,不累計獎勵。

2.研發機構服務企業補貼:

上述機構年度服務中關村高新技術企業超過5家且實際服務合同金額累計超過50萬元的,給予3萬元補貼支持;年度服務中關村高新技術企業超過10家且實際服務合同金額累計超過120萬元的,給予10萬元補貼支持。研發機構對園區企業提供的服務屬于企業自身主營業務的不予補貼。

(三)申報材料

1.匯總表及研發機構簡介

2.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實驗室、設計創新中心獲得國家、北京市、中關村認定的有關通知、公告復印件及牌匾照片;

3.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實驗室、設計創新中心是獨立機構的需提供有關在西城區注冊納稅證明(營業執照、國地稅繳稅憑證復印件);不是獨立機構的需提供上級所屬機構有關在西城區注冊納稅證明(所屬機構營業執照、國地稅繳稅憑證復印件);

4.屬于企業性質的需提供中關村高新技術企業證書復印件;事業單位性質的需提供優先在西城區和與西城區合作的京津冀區域實施科研成果轉化及產業化的承諾書;

5.申請企業服務補貼支持的還須提供年度服務園區企業業務匯總情況及所服務企業的中關村高新技術企業證書復印件,有關服務合同、收費單據等證明材料;

6. 其他與申報有關的資料。

五、知識產權補貼條款(《若干規定》第七條)

(一)申報條件

1.企業申請實用新型、外觀設計、軟件著作權、注冊商標、集成電路布圖、植物新品種6種知識產權,需每年作為第一申請人實際原始取得的滿3件方可享受補貼,年度補貼總額不超過3萬元,其中注冊商標單類補貼總額不超過1.5萬元。

2.企業作為第一申請人實際獲得授權的發明專利按照當年內實際授權數補貼,年度補貼總額不超過50萬元。受讓方式取得的發明專利不予補貼。

(二)申報材料

1.知識產權申報匯總表;

2.已獲得知識產權授權證書等相關證明材料。

六、技術標準補貼條款(《若干規定》第八條)

按照西城區質量技術監督局公布的有關技術標準補貼實施細則執行。

七、企業稱號表彰條款(《若干規定》第九條)

(一)對獲得《若干規定》第三、四、五條支持的園區企業,自動獲得中關村西城園“年度優秀自主創新企業”稱號。

(二)中關村西城園“年度高成長企業”稱號,根據中關村管委會每年度提供的名單自動評定。

(三)以上稱號均不需企業單獨申報,由中關村科技園區西城園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西城園管委會”)直接認定。

八、創新創業孵化服務平臺支持條款(《若干規定》第十條)

西城區高新技術產業孵化和加速基地和西城區創新孵化平臺相關實施細則另行出臺。

九、社會組織補貼條款(《若干規定》第十一條)

(一)申報條件

1.適用的社會組織是指主要在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以下簡稱“中關村示范區”)內開展工作或會員大部分在中關村示范區,并已在民政部門登記備案的非營利性組織,包括產業(技術)聯盟、行業(專業)協會兩類社會團體。

2.適用的社會組織實際辦公與稅務關系必須在中關村西城園內。

3.產業(技術)聯盟至少有2家中關村西城園政策區范圍內的中關村高新技術企業為發起單位(排名前10位)或2家企業主要負責人擔任副理事長及以上職務;行業(專業)協會至少有5家中關村西城園政策區范圍內的中關村高新技術企業為發起單位,或至少3家企業主要負責人擔任副理事長(副會長)及以上職務,同時要求該組織成員單位中有不少于10%比例的西城園政策區范圍內的中關村高新技術企業。

(二)申報材料

1.匯總表及社會組織簡介;

2.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有關稅務及統計證明材料;

3.發起單位名錄、成員名錄復印件;

4.年度工作總結;

5.年度經費支出憑證;

6.其他與申報條件有關的資料。

十、中介服務費用補貼條款(《若干規定》第十三條)

(一)補貼內容

1.信用中介服務:中關村企業信用評級、深度征信、信用調查、信用評價費用。

2.財務中介服務:企業年度財務審計、申請上市或掛牌發生的三年財務專項審計費用、企業并購財務審計費用。

3.認證中介服務:ISO9001質量管理體系認證、ISO14001環境管理體系認證、ISO20000信息技術服務管理體系認證ISO27001信息安全管理體系認證、GB/T28001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認證、GB/T23331能源管理體系認證、GMP產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認證、美國FDA認證、歐盟CE認證CMMI認證費用。

4.知識產權維權與高端運用中介服務:涉及知識產權保護的法律專業服務費用;開展知識產權戰略制定、數據挖掘、信息檢索分析、專利預警等費用。

5.認定國家高新技術企業發生的企業研發投入與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專項審計費用。

(二)補貼標準

1.信用中介服務費用:每項補貼額度為實際發生額的20%,年度補貼金額不超過5000元。

2.財務中介服務費用:每項補貼額度為實際發生額的25%,年度補貼金額不超過3萬元。

3.認證中介服務費用:

(1)ISO9001系列質量管理體系認證、ISO14001系列環境管理體系認證、ISO20000系列信息技術服務管理體系認證、ISO27001系列信息安全管理體系認證、GB/T28001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認證、GB/T23331能源管理體系認證服務費用,每項補貼額度為實際發生額的25%,年度補貼金額不超過2萬元;轉版費用不予支持;

(2)CMMI評估和復核服務費用,三級企業年度補貼5000元,三級以上企業年度補貼1萬元;

(3)GMP產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認證、美國FDA認證、歐盟CE認證服務費用,每項補貼額度為實際發生額的25%,年度補貼金額不超過3萬元。

4.知識產權維權與高端運用中介服務費用:每項補貼額度為實際發生額的20%,年度補貼金額不超過2萬元。

5.國家高新技術企業專項審計費用:每項補貼額度為實際發生額的20%,年度補貼金額不超過1萬元。

6.同一企業年度補貼總額不超過8萬元。

7.所有類別中介費用請將母、子公司費用進行分割,只支持園區內一方發生的費用,若費用合并支付的須提交第三方中介機構出具的費用分割證明;

8.所有中介服務費用補貼期限截止到申報年度6月30日。

(三)申報材料

1.中介服務費用分類申報匯總表;

2.中關村信用促進會會員證書復印件;

3.年度中關村科技園區西城園協會會員繳費證明(由協會出具);

4.中介服務合同或協議復印件、中介服務收費憑證(發票、銀行進賬單、支票票根等)復印件;

5.根據購買中介服務類別,補充下列材料:

——信用中介服務:提交相關報告的首頁、評級頁、金額頁、核心內容頁復印件。

——財務中介服務:提交審計報告首頁、貼有北京注冊會計師協會標志頁、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的復印件,中介服務合同首頁及簽字蓋章頁的復印件。按照國有企業財務審計要求,由非在京會計機構進行財審的,附情況說明。

——認證中介服務:提交有關認證證書或批準文件復印件,中介服務合同復印件。

——知識產權維權與高端運用中介服務:提交有關知識產權業務或法律服務合同首頁、簽字蓋章頁、核心內容頁復印件。

——國家高新技術企業專項審計中介服務:提交國家高新技術企業證書復印件,高新技術專項審計報告的首頁、研發費用結構明細表、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明細表、簽字蓋章頁、合同金額頁的復印件。

6.其他與申報條件有關的資料。

十一、投融資風險補貼條款(《若干規定》第十四條)

(一)適用范圍

1.在西城區注冊納稅并與西城園管委會簽訂合作協議的金融機構(以下簡稱“合作金融機構”);

2.在西城區注冊納稅的有關投資機構;

3.區孵化加速基地;

4.在西城區注冊納稅的中關村合作融資租賃機構。

(二)申報條件

——合作金融機構

1.以優惠利率(按照最高利率不超過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上浮30%的標準)向園區企業提供貸款。

2.風險補貼支持的貸款須是不通過擔保公司擔保的貸款。

3.年度實際融資服務總額的計算:

(1)企業單筆貸款期限不滿3個月的,貸款金額不計入年度實際融資服務總額;企業單筆貸款期限在3-9個月的,按照實際貸款額50%額度計入年度實際融資服務總額;企業單筆貸款期限在10-12個月的,按照實際貸款全額計入年度實際融資服務總額。(2)符合《若干規定》第二十條人才專項貸款條件的企業個人貸款,期限在6-10個月的,按照實際貸款額50%額度計入年度實際融資服務總額;個人貸款期限在10-24個月的,按照實際貸款全額計入年度實際融資服務總額。(3)金融機構為企業開展的信用證、保函等中間業務,按照實際發生額1‰額度計入年度實際融資服務總額,對單個企業中間業務計入額不超過100萬元,年度中間業務計入額度不超過全年實際融資服務總額的20%。(4)融資租賃業務,按照當年實際簽約合同額的1%計入年度實際融資服務總額。

——各類投資機構及區孵化加速基地

1.投資機構的實繳注冊資本不低于5000萬元或受托管理的投資資金不低于1億元。

2.以貨幣形式向園區企業投資,且被投資企業已在申請年度內完成工商登記變更。

3.從被投創業企業設立之日起到該企業與投資機構簽訂投資協議之日止,不超過5年。

4.投資機構與區孵化加速基地用自有資金投資(投資機構也可利用其受托管理資金以委托人的名義投資),且須專項核算。

——融資租賃機構

融資租賃機構的注冊資本不低于1億元。

(三)申報材料

1.風險補貼匯總表;

2.年度對西城區政策區范圍內中關村高新技術企業提供投融資、融資租賃業務的匯總情況;

3.各類投融資及融資租賃協議、合同等復印件(金融機構貸款合同至少提供有合同號、貸款利率、貸款期限、貸款金額、擔保方式、雙方簽章內容的關鍵頁復印件);

4.資金到位證明(金融機構提供已支付企業貸款憑證復印件;投資機構與區孵化加速基地提供資金投資到位證明);

5.所服務企業的中關村高新技術企業證書復印件;

6.投資機構與區孵化加速基地所投資企業股權變更證明材料;

7.投資機構、區孵化加速基地年度財務審計報告;

8.投資機構、融資租賃機構還須提供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及在西城區納稅證明材料;

9.其他與申報有關的資料。

(四)風險補貼資金用途

科技園風險補貼資金必須單獨核算,專款專用,主要用于:

1.償還授信金融機構服務園區企業產生的不良貸款本息、投資機構及區孵化加速基地服務園區企業產生的不良投資本金、融資租賃機構服務園區企業產生的融資租賃不良項目壞賬本息。

2.合作金融機構、投資機構、區孵化加速基地開展投融資業務及融資租賃機構開展融資租賃業務專項推廣與服務費用,該項費用實際使用額不超過風險補償資金總額的40%;

3.合作金融機構、投資機構、區孵化加速基地投融資業務及融資租賃機構融資租賃專業人員激勵費用,該項費用實際使用額不超過風險補償資金總額的10%。

十二、企業融資費用補貼條款(《若干規定》第十五條)

(一)適用范圍

1.中關村科技擔保公司、北京首創擔保公司、經認定的區屬擔保公司擔保的企業貸款;

2.與西城園管委會簽約的合作金融機構發放企業的貸款;

3.企業向銀行申請獲得的研發項目專項貸款;

4.企業與西城區內的中關村合作融資租賃機構開展融資租賃業務產生的包括租息和手續費在內的實際費用。

(二)申報條件

——貸款貼息

1.企業是貸款的主體,不支持個人名義貸款。

2.企業同筆貸款實際期限最短不少于三個月,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個月。

3.企業在申報前已完成貸款的還本付息。對于在申報年6月30日以前未到期貸款,歸入到下一年度貼息支持。

4.因企業自身因素導致超期還貸的,不予貼息;企業貸款發生代償的,三年內不再享受貸款貼息支持。

——融資租賃費用補貼

1.企業是開展融資租賃業務的主體。

2.企業同筆融資租賃業務實際期限最短不少于一年,最長不超過五年。

3.融資租賃業務按照當年度實際發生額計算。對于當年12月31日前未支付的租息,歸入到下一年度補貼。

4.因企業自身因素導致逾期未結、未履約完成的,不予補貼,并且三年內不再享受補貼支持。

(三)申報材料

1.貸款貼息、融資租賃補貼申報匯總表;

2.企業與銀行簽訂的貸款合同復印件,擔保貸款的須附擔保合同復印件;企業與融資租賃機構簽訂的融資租賃業務合同復印件;

3.企業貸款還本付息的相關票據復印件;

4.企業融資租賃費用支出憑證復印件及融資租賃機構出具的當年度實際發生融資租賃費用額度證明;

5.其他與申報有關的資料。

十三、激勵創新創業人才有關條款(《若干規定》第五章)

(一)人才稱號獎勵(《若干規定》第十六條)

1.申報條件

(1)人才需在獲得稱號當年度申請獎勵,原則上在園區企業服務滿三年;獲得稱號當年度在園區企業工作不滿三年的,在當年度申請獎勵備案,實際工作滿三年后再申請兌現獎勵資金。

(2)同一人才獲得多項稱號,按單項最高額給予獎勵。

(3)由獲得稱號人才所在企業申報當年度人才稱號獎勵。

2.申報材料

(1)人才本人簽字并加蓋企業公章的申請書及匯總表;

(2)人才本人簽字的身份證復印件;

(3)獲得人才稱號的證明材料;

(4)人才在北京市上兩年個人完稅證明;

(5)人才所在企業上兩年的社保繳費證明;

(6)人才與所在企業簽訂的不少于三年期的勞動合同復印件;

(7)其他與申報有關的資料。

(二)海外人才配套支持(《若干規定》第十七條)

申報材料:

1.海外人才配套支持申請匯總表;

2.獲得中關村海歸人才和雛鷹人才專項資金,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和北京市海外學人中心有關人才創業啟動支持、項目擇優資助、開辦費支持專項的通知公告等相關證明材料及資金到位證明。

(三)人才住房補貼(《若干規定》第二十條)

1.申報條件

(1)企業制定住房補貼分配方案,承諾確保專款專用、補貼資金分配到個人。

(2)企業年度實際補貼人數不少于2人、不高于10人。

(3)住房補貼對象為企業高級管理人員和核心技術骨干人員,不包括董事長。

(4)獲得人才稱號獎勵的人才,不再享受住房補貼支持。

(5)國家級科技孵化機構承擔的市級及以上項目指財政部、科技部、工信部、市科委、中關村管委會立項并給予資金支持的專項項目,不包括現代服務業試點項目。

2.申報材料

(1)匯總表;

(2)企業獲得有關稱號的證明材料;

(3)企業人才住房補貼分配承諾書、補貼人員的身份證復印件;

(4)其他與申報有關的資料。

(四)人才貸款貼息(《若干規定》第二十一條)

1.適用范圍

(1)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高校和科研機構轉制企業,以協議方式將股權(包括股份)有償出售給激勵對象(包括企業的科技人員和經營管理人員)的。

(2)已在國內外上市企業,以協議方式將股權(包括股份)有償出售給激勵對象(包括企業的科技人員和經營管理人員)的。

(3)已入選中關村瞪羚計劃并完成新三板掛牌的企業,以協議方式將股權(包括股份)有償出售給激勵對象(包括企業的科技人員和經營管理人員)的。

(4)北京市和中關村以股權投資方式支持企業科研項目所形成的股權,退出時,被投資企業的科技人員、經營管理團隊購買該股權的。

上述企業的激勵對象在購買企業股權(包括股份)后,個人周轉資金不足的,可提出人才激勵專項貸款申請。

2.申報條件

(1)必須通過西城園合作金融機構在所在單位統籌下取得個人貸款,支持在同一企業框架內2-20人取得貸款并申報貼息支持,同一企業人才專項貸款總額不超過500萬元。

(2)單個申請人獲得的專項貸款總額不超過50萬元,且獲得的個人專項貸款額度不高于其購買本企業股權(包括股份)總額的50%。

(3)個人同筆貸款實際期限最短不少于三個月,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個月,最多可申請獲得兩期的貸款及貼息支持。

(4)個人取得的貸款不能直接用于購買本企業股權(包括股份)。

(5)每年度個人貸款貼息申報期限為當年度1月1日至次年度5月31日,在此期限內只要實際貸款發生滿10個月即可申報。

3.申報材料

(1)人才本人簽字并加蓋企業公章的申請書及匯總表;

(2)人才本人簽字的身份證復印件、個人貸款賬戶信息、個人貸款不用于購買本企業股權(包括股份)的承諾函;

(3)企業股權激勵方案、協議等有關證明材料復印件;

(4)其他與申報有關的資料。

(五)人才免費體檢(《若干規定》第二十二條)

1.西城園管委會按照每名人才每年度不超過3000元的標準安排一次人才免費體檢。

2.申報材料: 

(1) 企業提交人才本人簽字并加蓋企業公章的申請書及匯總表;

(2)人才本人簽字的身份證復印件;

(3)人才所獲稱號證明材料。

3.需人才本人參加,其他人員不能替代。

十四、特色產業支持條款(《若干規定》第二十三條)

(一)申報條件

1.申報企業須是成立時間不滿5年(截至享受政策年度12月31日)的初創期企業,或2015年1月1日后由外區縣、外省市遷入的企業。

2.申報企業屬于設計服務、內容創意、金融科技、智慧城市四大特色領域企業。

3.申報風險投資類支持的,必須在申報年度內簽訂投資協議,并于第二年6月前完成實際投資。

4.申報主營業務類支持的,必須已入選中關村“瞪羚計劃”,并且申報年度及上一年度的企業研發投入比重均達到8%。

5.已上市或在新三板掛牌企業均不享受該項政策條款支持。

(二)申報材料

1.匯總表;

2.企業年度財務審計報告;

3.申報風險投資類支持的,還需提交風險投資協議(含增資協議)、入資憑證、股權變更證明;

4.申報主營業務類支持的,還需提交連續兩個年度統計年報表中的《生產經營及財務狀況表》、《研發項目情況表》、《研發活動及相關情況表》及連續兩個年度研發投入第三方專項審計報告;

5.其他與申報有關的資料。

十五、金融機構及傳統領域知名大中型企業創新業務支持條款(《若干規定》第二十四條)

(一)適用范圍及條件

1.銀行、證券、保險類金融機構,將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新興金融、電子商務等創新業務獨立,于2015年起在中關村西城園設立新公司。

2.傳統領域知名大中型企業是指國務院國資委直屬企業、取得馳名著名商標或年收入不低于5億元規模的知名大中型企業,在中關村西城園內新設立研發中心、電子商務等獨立運營公司。

3.符合以上條件企業,必須于成立當年度12月31日前向西城園管委會提出書面備案申請,西城園管委會組織有關部門及社會專家進行聯合認定備案,未按時備案企業不得享受本條款政策支持。

(二)支持標準

1.新辦企業實繳注冊資本達到1億元及以上的:首年度主營業務收入達到2000萬元,給予專項支持資金100萬元;第二年度主營業務收入達到5000萬元,按照同比第一個年度主營業務收入實際增長額的3%比例,給予不超過200萬元的專項支持資金;第三年度主營業務收入達到1億元,按照同比第二個年度主營業務收入實際增長額的3%比例,給予不超過200萬元的專項支持資金。

2.新辦企業實繳注冊資本不足1億元的:首年度主營業務收入達到5000萬元的,給予專項支持資金50萬元;第二年度主營業務收入達到1億元的,按照同比第一個年度主營業務收入實際增長額的3%比例,給予不超過200萬元的專項支持資金;第三年度主營業務收入達到1.5億元,按照同比第二個年度主營業務收入實際增長額的3%比例,給予不超過250萬元專項支持資金。

3.連續三年資金支持總額累計不超過500萬元。

4.企業成立經營的第一個年度,實際運營時間不足6個月的,可從下一個完整年度起享受以上條款支持。

(三)申報材料

1.匯總表;

2.企業年度財務審計報告;

3.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及一般企業收入明細表;

4.銀行、證券、保險等機構及傳統領域知名大中型企業與申請企業關聯關系的證明材料(包括出資結構、總分機構關系、品牌關聯等);

5.其他與申報有關的資料。

十六、重點疏解改造區域空間及產業資源更新補貼條款(《若干規定》第二十五條)

(一)申報條件

1.北展地區單體改造建筑面積不少于5000平方米,其中地上建筑面積不少于3000平方米,有明確的運營主體。

2.其他區域單體改造建筑面積不少于6000平方米,其中地上建筑面積不少于5000平方米,有明確的運營主體;對是否屬于重點支持范圍需西城園政策兌現部門聯席會共同認定。

3.完成改造后,地上建筑面積整體用于引進符合中關村西城園產業定位的高新技術企業辦公,且與入駐中關村高新技術企業簽訂的租賃合同不少于2年。

4.運營主體在滿足實際引進的滿一年期、在中關村西城園政策區范圍內的中關村高新技術企業數量不少于2家,其實際租用地上建筑面積不低于300平方米的條件后,即可申報第一期支持。

(二)申報材料

1.匯總表;

2.運營主體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上年度及本年度最近一次企業繳納國稅和地稅的憑證復印件;

3.與地上面積實際入駐的全部企業簽訂的租賃合同復印件;

4.入駐中關村高新技術企業情況匯總表及中關村高新技術企業證書復印件;

5.樓宇整體裝修改造方案、施工合同復印件;

6.消防驗收或報備材料;

7.樓宇裝修改造、公共平臺建設(含公共服務設備采購)實際支出憑證材料;

8.其他與申報有關的資料。

(三)補貼標準

1.已完成裝修改造及服務平臺建設,通過消防驗收或報備,實際已入駐不少于2家西城園政策區范圍內中關村高新技術企業且實際租用地上總面積不少于300平方米,可申請第一期不超過150萬元的補貼支持;

2.在通過消防驗收或報備三年內,實際引進的入駐滿一年的、在西城園政策區范圍內的中關村高新技術企業數量不少于10家,其實際租用地上面積不低于3000平方米且不少于地上總面積的60%,可申請第二期不超過350萬元的補貼支持。

十七、特色產業基地(園區)支持條款(《若干規定》第二十六條)

對西城區人民政府協議合作重點建設的特色產業基地(園區),將按照區政府專題議定的協議內容具體落實有關支持政策。

十八、國際交流合作支持條款(《若干規定》第二十七條)

(一)申報條件

1.企業已制定國際化戰略,對開拓國際市場有明確的工作計劃。

2.已獲得市級及以上部門國際化專項支持的,均不能申報聯合實驗室、承辦展會與活動、設立境外分支機構獎勵資金。

3.申報設立境外分支機構獎勵的企業,須于2015年1月1日以后新設立研發和經營分支機構,不含辦事處、聯絡處、代表處等非獨立運營機構。

4.申報承辦國際專業展會與交流活動的企業,承辦的展會與活動須是圍繞中關村示范區“641”重點產業開展符合企業主營高新技術領域的展覽展示、經貿交流、技術推介、產業促進活動。

5.申報聯合建設實驗室的企業,聯合實驗室合作方須是全球500強企業所屬科研機構、全球知名研究機構、教育部公布的外國高等院校和港澳臺地區高等院校。

(二)支持標準與要求

1.對企業與國際科研機構及院校聯合建設實驗室的支持資金最高不超過15萬元,且不超過企業實際出資共建實驗室費用(包括設備購置費、場地建設與租賃費、科研專項經費、資料費、研究成果申請專利費)總額的50%。

2.對企業承辦國際專業展會與交流活動的支持資金最高不超過10萬元,且不超過企業實際支出的展位費、公共布展費、會議注冊費、宣傳費、場地費等各項費用總額的50%。

3.企業在境外新設立分支機構須當年度申報支持,且在設立當年至第二年6月前已產生實際收入。

(三)申報材料

1.匯總表;

2.有關合同、協議、邀請函、活動與展會等通知及參展、承辦證明材料復印件;

3.有關支出憑證、收入憑證、分支機構設立憑證等材料;

4.其他與申報有關的資料。

十九、工作流程及相關要求

(一)西城園管委會每年公開發布年度政策申報通知,企業到中關村西城園自主創新申報系統(http://61.49.3.154:81/ zjsb/login)上申報各項支持條款,上傳各項政策申請材料。

(二)企業在規定受理時限內向西城園管委會提交年度政策申報紙質材料,逾期不予受理。

(三)紙質材料包括:

1.年度政策兌現申請書(內容包括企業基本信息、申請所有條款的基本信息、申請金額、賬號信息、真實性承諾等),申請書由法定代表人簽字,加蓋企業公章。

2.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上年度及本年度最近一次企業繳稅憑證復印件(加蓋公章);

3.中關村高新技術企業證書和國家高新技術企業證書復印件(加蓋公章);

4.申請各項條款匯總表(由申報系統自動生成,加蓋公章)及申請各項條款所需證明材料(加蓋公章)。

紙質材料一式一份,按照上述順序裝訂成冊。其中第4項各項條款所需申報匯總表和證明材料按照申請書上所列順序進行分隔。

(四)對提交材料齊全的申報項目,通過組織有關部門聯合審議、西城園管委會主任辦公會及工委會審議、西城區人民政府專題會、區委常委會審議等方式逐級審議。

(五)西城園管委會在西城園網站公布審議通過的企業和人才名單,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審核未通過的不再另行通知。

(六)西城園管委會按照審議與公示結果撥付資金。

(七)獲得政策資金支持的企業需按國家相關會計制度進行賬務處理,對專項資金單獨核算,專款專用,接受區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和審計,并積極配合西城園管委會開展有關工作。

(八)對提供材料不真實的企業取消其享受政策資格,未撥付的支持資金不再撥付,已撥付的支持資金予以追回,且兩年內不得再申請。情節特別嚴重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九)支持資金實際撥付前,如發現企業出現違法違規經營、列入失信人名單的,則不再予以支持。

二十、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落實〈北京市西城區支持中關村科技園區西城園自主創新若干規定〉的實施辦法(2018年修訂)》(西科管發〔2018〕7號)同時廢止。自本年度兌現上年度政策起,《若干規定》的落實工作按照本辦法執行。

中關村科技園區西城園管理委員會辦公室

2020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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