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遷市高新技術企業培育實施細則(試行)宿科發〔2017〕83號
宿遷市高新技術企業培育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江蘇省高新技術企業培育“小升高”計劃》(蘇科高發〔2017〕269號)文件精神,深入推進我市創新型企業培育工作,加大對科技型中小微企業研發創新的扶持力度,推動科技型中小微企業進入市科技型中小企業庫、省高新技術企業培育庫并加快成長為高新技術企業,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章入庫條件和程序
第二條進入市科技型中小企業庫(以下簡稱市庫)必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企業申請入庫時須在宿遷市注冊成立一年以上,未被納入過省高新技術企業培育庫培育,2008年至今未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
(二)企業通過自主研發、受讓、受贈、并購等方式,獲得對其主要產品(服務)在技術上發揮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識產權的所有權;
(三)對企業主要產品(服務)發揮核心支持作用的技術屬于《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規定的范圍;
(四)企業從事研發和相關技術創新活動的科技人員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于4%;
(五)企業近兩個會計年度(實際年限不足兩年的按實際經營時間計算,下同)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同期銷售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于2%,其中:企業在中國境內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全部研究開發費用總額的比例不低于50%;
(六)近一個會計年度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占企業同期總收入的比例不低于40%;
(七)企業創新能力評價應達到相應要求;
(八)企業申請入庫前一年內未發生重大安全、重大質量事故或嚴重環境違法行為。
第三條市庫企業入庫程序如下:
(一)入庫申報。市科技局會市財政局每年發布年度入庫申報通知,各地科技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負責組織轄區內企業申報。企業對照入庫培育標準自愿申報并提交下列材料:
1.市科技型中小企業庫入庫申請書;
2.證明企業依法成立的《營業執照》等相關注冊登記證件的復印件;
3.知識產權相關材料、科研項目立項證明、科技成果轉化、研究開發的組織管理等相關材料;
4.企業高新技術產品(服務)的關鍵技術和技術指標、生產批文、認證認可和相關資質證書、產品質量檢驗報告等相關材料;
5.企業職工和科技人員情況說明材料;
6.經具有符合《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相關規定的中介機構出具的企業近兩個會計年度研究開發費用和近一個會計年度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專項審計或鑒證報告,并附研究開發活動說明材料;
7.經具有資質的中介機構鑒證的企業近兩個會計年度的財務會計報告(包括會計報表、會計報表附注和財務情況說明書);
8.近兩個會計年度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包括主表和附表)。
對于涉密企業,須將申請入庫的申報材料做脫密處理,確保涉密信息安全。
(二)專家評審。各區科技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組織專家,對企業提交的申報材料進行評審,結合專家評審意見,對申請企業進行綜合審查,提出市庫入庫推薦名單并報市科技局。
(三)公示與入庫。市科技局會同市財政局對擬入庫企業在市科技局網站進行公示,對公示無異議的企業納入市庫。
第四條進入省高新技術企業培育庫(以下簡稱省培育庫)必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企業申請入庫時須在宿遷市注冊成立一年以上,且2008年至今未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
(二)企業從事研發和相關技術創新活動的科技人員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于5%;
(三)企業近兩個會計年度(實際年限不足兩年的按實際經營時間計算,下同)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同期銷售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于3%,其中:企業在中國境內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全部研究開發費用總額的比例不低于60%;
(四)近一個會計年度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占企業同期總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0%;
(五)其他條件與第二條中(二)、(三)、(七)、(八)相同。
第五條省培育庫入庫程序如下:
(一)入庫申報。市科技局會市財政局每年發布年度入庫申報通知,各地科技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負責組織轄區內企業申報。企業對照入庫培育標準自愿申報并提交下列材料:
1.高新技術企業培育庫入庫申請書;
2.其他材料與第三條(一)中第2、3、4、5、6、7、8相同。
對于涉密企業,須將申請入庫的申報材料做脫密處理,確保涉密信息安全。
(二)審核推薦。各地科技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認真審核企業申報材料,并對企業進行綜合審查,將符合省培育庫入庫條件的企業名單聯合行文推薦至市科技部門,同時上報企業紙質申報材料。
(三)入庫評估。市科技局會市財政局委托第三方機構或專家組對各地推薦的省培育庫入庫申請企業進行評估,主要從企業知識產權、科技成果轉化能力、研究開發組織管理水平、企業成長性等方面進行評價,并根據省培育庫入庫條件出具評估結果。
(四)審查上報。根據第三方或專家組評估結果,市科技局會市安監部門、市質監部門和市環保部門審查企業申請入庫前一年內有無重大安全、重大質量事故或嚴重環境違法行為,并將審查結果提交市科技局局長辦公會研究,確定擬入庫培育企業名單,會市財政局商定后聯合行文上報省科技廳。
第六條納入市庫、省培育庫培育的企業如發生更名、經營業務、生產技術活動等與培育標準有關的重大變化,應在20日內經所在地科技部門報告市科技局;變化后不符合本細則規定的,于當年度予以出庫并取消其培育資格。
第七條企業入庫培育有效期三年。培育企業在培育期內通過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予以出庫;三年期滿后,未通過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調整出庫,且不再受理同級培育庫入庫申請。
第三章培育措施
第八條建立市、縣(區)聯動培育機制,市科技局會同財政、稅務部門對各地高新技術企業培育加強工作指導,完善高新技術企業培育、推薦申報管理工作體系,理順高新技術企業培育工作節點,推動高新技術企業培育工作順利開展。
第九條各地科技部門負責轄區內高新技術企業培育工作,結合實際制定培育計劃,建立高新技術企業培育臺賬,按照企業需求清單,制定“一企一策”幫扶措施,形成“培育一批、推薦一批、認定一批”階梯培育工作態勢。
第十條各地科技部門會同同級財政、稅務部門進一步完善政策落實工作機制,強化科技政策宣貫和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政策落實,激勵企業強化研發創新和增加研發投入,營造高新技術企業良好發展環境。
第十一條根據市高新技術企業培育資金管理辦法,對入庫企業以后補助方式予以獎勵。鼓勵各地出臺高新技術企業培育扶持政策,強化高新技術企業培育工作保障。引導企業加強技術創新、高新技術產品研發,積極獲取和維護知識產權,提升以有效發明專利為主的核心自主知識產權產出;推動企業普遍建設研發機構,著力提升企業研發機構發展水平和支撐企業創新發展能力;鼓勵企業與高校、科研院所開展多種形式的產學研合作,推動企業引進集聚研發創新人才。
第十二條建立考核通報機制。細化分解高新技術企業培育工作年度目標任務,實行“季度小結,半年督查,全年通報”制度,及時總結高新技術企業培育工作中的不足及經驗,定期督查、通報各地高新技術企業培育情況。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十三條企業對入庫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納入市庫、省培育庫的企業要自覺接受監察、科技、財政、稅務等相關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四條各地科技部門要認真做好市庫、省培育庫兩庫入庫企業的審核工作,強化風險意識、責任意識,對企業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和入庫企業的合規性嚴格把關。
第五章附則
第十五條本細則由宿遷市科學技術局會市財政局負責解釋,自2017年11月28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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