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知識產權局對十三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第1115號建議答復的函
陳震寧代表:
您提出的關于推動構建“雙循環”新發展格局,進一步強化政策、法律和服務體系建設的建議收悉,結合我局職能,現答復如下。
建議提出要進一步完善知識產權法律體系,統籌推進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反壟斷法、科學技術進步法等修訂工作,增強法律之間的一致性。對此我局高度贊同。
強有力的知識產權保護是貫徹新發展理念、構建新發展格局、推動高質量發展的有力保障,完備的知識產權法律法規體系則是強化知識產權保護的重要基礎。改革開放40年來,我國陸續制定出臺商標法、專利法、著作權法、反不正當競爭法、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保護條例、奧林匹克標志保護條例、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規定等法律法規和規章,建立起符合國際通行規則、門類較為齊全的知識產權法律制度,并在實踐過程中不斷修改完善。我局從現行知識產權法律制度完善和知識產權基礎性法律制度研究等方面開展多項工作,有力促進知識產權法治化水平的提升,增強法律之間的一致性。
一、完善現行知識產權法律制度
知識產權各單行法律雖然在保護客體方面有所不同,但在加強保護方面卻有相同的理念和類似的制度需求,我局在配合立法機關統籌推進專利法、商標法等修訂工作中,始終注重有關制度的協調一致。
(一)關于引入侵權懲罰性賠償制度
為進一步加強知識產權保護、顯著提高侵權成本,有效保護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我局于2012年即對知識產權領域引入侵權懲罰性賠償制度開展研究,形成《知識產權侵權懲罰性賠償專題研究報告》,有關研究成果在知識產權相關立法中陸續得以體現。商標法在2013年第三次修改時引入懲罰性賠償制度,將侵權懲罰倍數規定為一倍以上三倍以下,2019年修改時又提高至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此后修改的專利法、反不正當競爭法、著作權法均引入懲罰性賠償制度,并將侵權懲罰倍數規定為一倍以上五倍以下。在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征求意見過程中,我局也提出增加懲罰性賠償制度的意見建議。
(二)關于提高法定賠償額
為進一步發揮法律震懾作用,解決知識產權侵權賠償數額低的問題,在商標法和專利法修改過程中,我局均提出提高法定賠償額的立法建議,并最終被立法機關采納。商標法、專利法第四次修改后均將法定賠償額上限提高至五百萬元。
(三)關于完善證據規則
為解決知識產權舉證難問題,商標法2013年第三次修改時增加舉證妨礙制度,即法院為確定賠償數額,在權利人已經盡力舉證,而與侵權行為相關的賬簿、資料主要由侵權人掌握的情況下,可以責令侵權人提供與侵權行為相關的賬簿、資料,侵權人不提供或者提供的,法院可以參考權利人的主張和提供的證據判定賠償數額。專利法第四次修改時,立法機關采納我局建議,在專利領域也規定舉證妨礙制度,知識產權證據規則相關規定更加完善和統一。
(四)關于確定誠實信用原則
誠實信用原則是民法的基本原則,在知識產權領域,無論是權利的取得還是權利的行使,都需要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否則將影響知識產權制度的運行和公眾利益。商標法第三次修改時明確規定,申請注冊和使用商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專利法第四次修改時,立法機關采納了我局建議,明確規定申請專利和行使專利權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我局正在研究該原則在相關配套法規規章或規范性文件的細化和落實方式,以切實規范知識產權申請和權利行使行為。
(五)關于與其他法律的協調統一
在法律制度完善過程中,我局注重知識產權法律與其他法律中相關規定的協調統一。例如,近年來,我國科技成果“使用權、處置權、收益權”三權改革不斷推進,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對職務科技成果的轉化運用等作出規定。在專利法修改過程中,我局圍繞我國現階段激勵創新制度環境建設需求,就單位依法處置職務發明相關權利、國家鼓勵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實行產權激勵等提出完善建議,為進一步促進職務發明成果轉化運用、提高社會創新能力形成合力。
二、研究制定知識產權基礎性法律
目前,我國知識產權采取單行立法的模式,這一模式在促進我國經濟社會發展和知識產權法治建設的同時,也逐漸凸顯出制度內聚性、體系性、適應性不強等問題。為解決上述問題,進一步增強法律之間的一致性,更好地與其他法律規范銜接協調,有必要制定體系化的知識產權基礎性法律。
根據《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綱要》《關于強化知識產權保護的意見》等重要政策文件,我局自2009年起連續多年就制定知識產權基礎性法律開展調研論證,社會各界在立法必要性、立法模式和立法內容等方面不斷取得共識。目前我局已完成立法建議稿草案,草案堅持問題導向,以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和運用促進為主線,覆蓋知識產權工作全鏈條。后續將與相關部門協同配合,繼續扎實做好知識產權基礎性法律的調研論證工作,不斷完善草案內容,增強法律之間的一致性,深化擴大已有成果,為協調形成國家立法層面的共識提供支持。
最后,衷心感謝您提出的意見建議,我局將繼續圍繞提高知識產權保護工作法治化水平、完善知識產權法律體系積極開展工作。希望您繼續關注知識產權法律制度的發展,對我們的工作提出寶貴意見建議。
2021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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