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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評析:2020年度專利復審無效十大案件之“分布式功率收集系統”系列案

   日期:2025-02-17 11:00:20     來源:商標專利     商標專利領域原創作者:張臻賢     瀏覽:8    評論:0
核心提示:原標題:案例評析:2020年度專利復審無效十大案件之分布式功率收集系統系列案2020年度專利復審無效十大案件之一,利用直流/DC電源的分布式

原標題:案例評析:2020年度專利復審無效十大案件之“分布式功率收集系統”系列案

2020年度專利復審無效十大案件之一,“利用直流/DC電源的分布式功率收集系統”發明專利權無效宣告請求系列案,涉及權利要求技術特征的理解以及創造性判斷中結合啟示的判斷這兩個典型問題。本文對該系列案件進行了評析,并探討了在專利確權過程中對這兩個典型問題的審查尺度。

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和無效審理部于2020年12月作出了第47398號和第47400號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書,涉及專利號為ZL200780045351.2、名稱為“利用直流電源的分布式電能收集系統”的發明專利(下文稱為351專利),以及專利號為ZL201210253614.1、名稱為“使用DC電源的分布式功率收集系統”的發明專利(下文稱為614專利)。這兩件無效案件的專利權人均為太陽能安吉科技有限公司,請求人均為華為技術有限公司。作為系列案件共同入選了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和無效審理部評選出的“2020年度專利復審無效十大案件”,入選理由在于該系列案對于準確合理地理解權利要求中的爭議技術特征以及客觀把握創造性評判過程中技術啟示的判斷具有典型意義[1]。有理由相信該系列案體現的權利要求保護范圍的確定和創造性判斷尺度對于專利復審和無效審理部內部統一審查標準,對于公眾正確理解權利要求保護范圍,對于利益相關方合理預判專利確權案件結果有極強的指導意義。

一、案情介紹

351專利要求了多項優先權,其中一項優先權是US11/950.271.614專利的簡單美國同族(US8384243B2)是US11/950.271的部分繼續申請。351專利和614專利均涉及光伏領域,具體涉及太陽能電池板陣列的電能捕獲,太陽能電池板陣列包括的每個電池板相當于一塊直流(DC)電源。351專利的改進點在于每個DC電源具有相應的DC/DC變換器,這些DC/DC變換器串聯連接后形成串聯串、與DC/AC變換器并聯連接(還可并聯連接其他DC/DC變換器串聯串)。在每個DC/DC變換器中內置了最大功率點跟蹤(MPPT)部分和功率轉換部分,MPPT部分用于將來自各個太陽能電池板的電壓和電流鎖定至最佳功率點,功率轉換部分用于將接收到的電能轉換成輸出功率并輸出。351專利的改進點還在于將DC/AC變換器的輸入電壓、即DC/DC變換器串的輸出電壓保持在預定值。614專利的改進點集中在,基于DC/DC功率變換器中的或所處環境中的溫度來調節該功率變換器的輸入功率。

1、第47398號無效決定及針對的351專利

351專利權利要求1為:

“一種分布式電源收獲系統包括:

眾多的DC電源;

眾多的變換器,每個變換器包括:

與相應DC電源連接的輸入終端;

與其它變換器串聯連接的輸出終端,從而構成了一個串聯串;

MPPT部分,將變換器的輸入終端的電壓和電流設置成相應DC電源的最大功率點;和

用于將輸入終端接收到的電能轉換成輸出終端的輸出功率的功率轉換部分;和

與串聯串連接的能量供應器,能量供應器包括一個控制部分,負責將能量供應器的輸入電壓保持在預定值。”

該權利要求可參考其說明書附圖3進行理解,如下所示。附圖中301a-301d是太陽能電池板或DC電源,附圖中305a-305d是DC/DC功率變換器,304是DC/AC變換器或能量供應器,320是能量供應器側的控制部分。

第47398號無效決定指出權利要求1相對于證據1和證據3的結合不具備創造性。該無效決定認定:證據1公開了一種太陽光發電系統(相當于351專利的分布式電源收獲系統),其包括眾多的太陽電池陣列20A、20B、20C,眾多的變換器以及逆變器5(相當于351專利的能量供應器)。太陽電池陣列20A、20B、20C由多個太陽電池模塊23(相當于351專利的眾多DC電源)串聯/并聯連接而構成。與太陽電池陣列20A對應的變換器包括:與相應太陽電池陣列20A連接的輸入終端、與逆變器5相連的輸出終端、轉換器控制部4A(相當于351專利的MPPT部分)以及DC/DC轉換器3A(相當于351專利的功率轉換部分),其中轉換器控制部4A使得太陽電池陣列20A輸出的功率值始終為最大功率,即將變換器的輸入終端的電壓和電流設置成相應太陽電池陣列的最大功率點。逆變器5包括一個逆變器控制部6(相當于351專利的能量控制器包括的控制部分),逆變器控制部6調整逆變器5的輸出功率,來對逆變器5進行控制,使逆變器5的輸入點的電壓成為指定電壓(相當于351專利中負責將能量供應器的輸入電壓保持在預定值)。由該無效決定看,專利權人對于合議組對證據1的上述技術事實的認定沒有異議。

證據1的代表性附圖是圖4.如下所示,其針對一個太陽電池陣列20A、20B、20C設置一個DC/DC變換器3A、3B、3C。

可見,權利要求1相對于證據1的核心區別至少在于:(1)證據1是針對多個太陽能電池陣列中包括的每個電池陣列分配一個DC/DC變換器、而不是針對電池陣列中包括的每個電池模塊分配一個DC/DC變換器;以及(2)證據1未公開用于每個電池模塊的DC/DC變換器被串聯連接、構成一個串聯串,與能量供應器連接。根據第47398號無效決定,將權利要求1與證據1之間的區別落實到的具體特征為:每個變換器包括與相應的DC電源連接的輸入終端;其它變換器串聯連接的輸出終端,從而構成了一個串聯串;能量供應器與串聯串連接。顯然,第47398號無效決定沒有將每個變換器包括的MPPT部分和功率轉換部分明確認定為區別特征。也就是說,合議組認定,雖然證據1沒有公開與多個DC電源一一對應的多個DC/DC變換器,但是這些DC/DC變換器執行的MPPT功能和功率轉換功能已經被證據1公開。

合議組進一步指出,上述區別技術特征被證據3公開。證據3公開了一種光伏組件的級聯型直流-直流變換器連接系統(相當于351專利的分布式電源收獲系統)包括多個PV面板(相當于351專利的DC電源),每個PV面板與一個DC/DC變換器相連。每個變換器可以獨立為其PV面板進行最大功率點跟蹤(MPPT)(相當于351專利的MPPT部分),其輸入終端與相應的PV面板相連,其輸出終端與其他DC/DC變換器串聯,多個DC/DC變換器串聯連接構成了一個串聯串,每個DC/DC直流轉換器將從輸入端接收到的PV面板的功率轉換成在其輸出端的輸出功率,然后多個DC/DC變換器串聯連接而構成的一個串聯串與后續的DC/AC逆變器連接,而且串聯的變換器與后續的DC/AC逆變器之間相連的穩壓直流總線的值選擇設置為360V,即DC/AC逆變器將其輸入電壓保持在預定值。從而,證據3公開了上述區別技術特征,并且該公開內容在系統整體拓撲結構上所起的作用與上述區別技術特征在351專利中所起的作用相同。由該無效決定看,專利權人對于合議組對證據3的上述公開內容的技術事實認定沒有異議,只對于結合啟示存在異議。

證據3的代表性附圖如下圖。

第47398號無效決定的爭議焦點在于,在證據3中,DC/DC變換器和逆變器均連接到直流母線,從而證據3是否公開權利要求1中的與能量供應器串聯串連接。筆者認為,這涉及對權利要求該特征的理解,權利要求中的連接是二者直接連接,還是涵蓋了通過直流母線的連接的情形。在這方面,專利權人強調,351專利的多個DC/DC功率變換器形成串聯串,串聯串與DC/AC逆變器之間形成串聯連接,DC/DC功率變換器單獨設置MPPT部分與DC/AC逆變器輸出電壓保持在預定值之間存在特殊控制關系,通過串聯串連接到DC/AC逆變器,DC/DC功率變換器側和DC/AC逆變器側共同形成了一個整體的電路結構,不能將其拆成兩部分,孤立地看待DC/AC逆變器的輸入電壓。對此,合議組通過分析后認定,DC/DC功率變換器側和DC/AC逆變器側可以單獨看待,二者并非不可分割的部分。進一步地,合議組實際上認為,證據3公開的360V的穩壓直流總線客觀上起到了351專利權利要求1中的能量供應器包括的控制部分的作用,負責將能量供應器的輸入電壓保持在預定值。從而,在證據3中,DC/DC變換器和逆變器均連接到直流母線,其公開了權利要求1中的特征與能量供應器串聯串連接。

2、第47400號無效決定及針對的614專利

第47400號無效決定的主要爭議焦點在于權利要求技術方案的理解,具體在于如何準確理解權利要求1的技術特征“基于所述溫度信號來減小所述輸入端子處的所述輸入功率”(下稱爭議特征1)以及“其中所述控制器配置成根據一個或多個預定標準使用控制回路設置在所述輸入端子處的輸入電壓和輸入電流中的至少一個,且其中一個或多個預定標準規定基于作為來自所述溫度傳感器的輸入的所述溫度信號來最大化所述輸入功率”(下稱爭議特征2)。爭議特征1限定基于溫度信號來減小DC/DC變換器的輸入功率,爭議特征2限定基于溫度信號來使DC/DC變換器以最大功率點跟蹤MPPT方式工作。這兩個看似矛盾的特征同時出現在一個權利要求中,但該權利要求表述本身又缺乏進一步的限定條件來厘清上述兩個特征之間的關系。

專利權人的解讀為,在功率變換器溫度過高時減小其輸入功率,同時,在減小功率變換器的輸入功率以降低功率變換器的溫度的前提下,根據實際情況使功率變換器的輸入功率盡量大。即,專利權人理解權利要求1隱含了上述爭議特征1和2都針對功率變換器溫度異常/過高的限定條件,在此情形下,在功率變換器的輸入功率減小的前提下的盡量做到最大化輸入功率。合議組結合說明書及附圖對上述爭議特征的解讀為,“根據測量的溫度信號利用控制算法調節最大化的輸入功率,當溫度信號處于正常范圍時,直接將最大化的輸入功率通過DC/DC轉換成輸出功率,當溫度信號異常時,基于溫度信號,減小最大化的輸入功率,降低功率變換器的溫度,然后通過DC/DC轉換成輸出功率,從而通過減小溫度應力并增加功率變換器的電子部件的預期壽命來提供系統可靠性的提高。”可見,合議組結合說明書認為權利要求1隱含的限定條件為,爭議特征1針對溫度處在異常范圍的情形、爭議特征2針對溫度處在正常范圍的情形。

二、評析

1、認定區別特征時應允許適當概括和提煉

在第47398號無效決定中,僅認定由DC/DC變換器構成的串聯串是區別特征之一,但未認定在DC/DC變換器構成的串聯串中設置的MPPT部分和功率轉換部分為區別特征。要注意,證據1雖然公開了多個DC/DC變換器和相應的多個MPPT部分和功率轉換部分,但是是用于各個太陽能電池陣列的、不是如權利要求1限定的用于太陽能電池的,也未公開該多個DC/DC變換器形成了串聯串。關于區別特征的如上認定,雖有不夠精細化的問題,但是突出了351專利相對于證據1的核心改進在于部件間的整體拓撲結構。因此,在區別特征的認定時,未必拘泥于權利要求的特征表述方式,而應當允許一定的概括和提煉,以突出相對于最接近現有技術的發明構思的核心改進。

回到專利法第22條對創造性的定義,其要求發明具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實用新型具有“實質性特點”。在創造性判斷的“三步法”中所認定的區別特征某種程度上恰是實質性特點的體現,因此在認定區別技術特征時應當允許對權利要求中的特征表達形式本身進行適當概括和提煉。

2、判斷結合啟示時,既要考慮技術手段和作用,還要考慮是否存在技術上的結合障礙

發明具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是發明具備創造性的一個必要條件。發明具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是指對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來說,發明相對于現有技術是非顯而易見的[2]。專利審查指南引入了一種假設的“人”、即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作為上述必要條件的判斷主體,同時引入了發明相對于現有技術是否顯而易見的主導性的判斷方法,即業內所稱的“三步法”,以統一審查標準,避免審查員主觀因素的影響,提高發明人和社會公眾對創造性有無的可預期性。

在第47398號無效決定中,合議組認為351專利創造性判斷的關鍵點在于創造性判斷“三步法”中的第三步,即判斷其他現有技術是否給出了將區別特征應用到最接近現有技術以解決發明實際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的技術啟示。合議組指出,為了最大程度地避免在創造性判斷中帶入主觀因素或者引入后見之明,保證創造性判斷結論的客觀性,在判斷第三步的技術啟示時要著重考慮其他現有技術與最接近現有技術之間是否能夠架起技術上結合的“橋梁”,這不僅要考慮其他現有技術公開的技術手段與區別技術特征是否實質上相同,其他現有技術公開的技術手段在其他現有技術的整體技術方案中所起的作用與區別技術特征在本專利中實際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是否客觀上相同,由此是否引發本領域技術人員對最接近現有技術產生改進的動機,還要考慮其他現有技術與最接近現有技術之間是否存在技術上結合的障礙,最終實現對權利要求創造性的客觀評判。

筆者認為,原則上講,如果兩篇對比文件要解決的首要技術問題相同,但是提供的技術手段不同,創造性判斷中基于區別特征所確定的技術問題與該首要技術問題有相關性,則二者很可能是存在結合障礙的。另外,如果證據2與作為最接近的現有技術的證據1相結合所得到的技術方案是證據2整體公開內容所明確排斥的,比如證據2給出了相反教導,則也是存在結合障礙的。在第42232號(決定日期:2019年11月4日)無效決定中,證據1公開了一種無煙型電子煙,依靠使用者自身抽吸力來接通電路從而對電子煙進行加熱,證據2公開了一種套筒式的電加熱裝置的煙具,證據1認為這種煙具設計復雜,造價較高,非一般消費者所能接受,因而證據1力求簡化設計,降低成本,可被一般消費者接受的技術效果。由此,合議組認定,證據1與證據2的設計思路是完全不同的兩個方向,在此基礎上,證據1和證據2難以進行結合。并且在決定要點中指出:如果一項權利要求所請求保護的技術方案與最接近的現有技術之間存在區別技術特征,本領域中另一份現有技術證據并未將上述區別技術特征完全公開,并且兩份現有技術證據之間存在結合障礙,在此基礎上該項權利要求相對于這兩份現有技術證據具備創造性。

3、認定區別特征時,不能忽視特征間的關聯性

筆者認為,351專利創造性判斷中的另一個關鍵點在于創造性判斷“三步法”中的第二步,即確定發明的區別特征和發明實際解決的技術問題。現行有效的國家知識產權局關于修改《專利審查指南》的公告(第328號)在“三步法”中的第二步下增加了內容:“對于功能上彼此相互支持、存在相互作用關系的技術特征,應整體上考慮所述技術特征和它們之間的關系在要求保護的發明中所達到的技術效果”[3]。回到本案,爭議焦點即在于特征間的關聯性。專利權人主張DC/DC功率變換器側和DC/AC逆變器側共同形成了一個整體的電路結構,不可拆分看待;合議組則分析了二者實質上是功能獨立的兩部分,并非功能上彼此相互支持且存在相互作用關系,因此不屬于必須整體考慮的情形。

4、理解權利要求時需要參照說明書及附圖,遵循“內部證據優先”原則

根據專利法第六十四條,在理解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的保護范圍時可以參考說明書及附圖。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專利授權確權行政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一)(下文簡稱為《專利授權確權規定(一)》)第二條規定,在界定權利要求的用語時應遵循“內部證據優先”原則。首先,應當以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閱讀權利要求書、說明書及附圖后所理解的通常含義界定權利要求的用語。其次,權利要求的用語在說明書及附圖中有明確定義或者說明的,從其界定[4]

《專利審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第3.2.2小節規定,一般情況下,權利要求中的用詞應當理解為相關技術領域通常具有的含義。在特定情況下,如果說明書中指明了某詞具有特定的含義,并且使用了該詞的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由于說明書中對該詞的說明而被限定得足夠清楚,這種情況也是允許的。

就筆者理解,《專利授權確權規定(一)》和《專利審查指南》的規定(解讀權利要求的指導方法)并不一致,前者堅持“內部證據優先”原則,強調對于權利要求的任何用語的理解都不能脫離說明書及附圖的上下文,如果該用語在說明書及附圖中有明確定義或者說明的、直接參考說明書及附圖的相關定義進行理解。在條文表述上是遞進關系。相反,《專利審查指南》的規定秉持的是“最寬合理理解”標準,權利要求中的用詞首先理解為本領域的通常含義,意即可以脫離說明書及附圖的上下文;只是對于說明書中的自造詞,以說明書的定義或足夠清楚的限定為準。在規則表述上是補充和替代關系。《授權確權規定(一)》規定了在解讀權利要求時需要參照說明書及附圖,制定目的之一在于強調專利權的保護范圍與其創新程度和公開內容相適應,正確把握與技術貢獻程度相適應的專利保護范圍和強度[4]。但是,在多大程度上進行參照(量化),則是抽象的法律條文所不能解決的,這在實踐中留下了一定的不確定性,需要個案進行把握。就專利確權案件而言,權利要求保護范圍的解讀直接決定著案件走向。

在第47398號無效決定中,專利權人也強調了“DC/DC功率變換器側和DC/AC逆變器側共同形成了一個整體的電路結構,不能將其拆成兩部分”,筆者理解其潛在含義是這樣的結構與證據3中的二者通過穩壓直流母線互連的結構不同。那么,在合理預期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時,能否參考說明書及附圖中的多種實施方式排除通過穩壓直流母線互連DC/DC功率變換器側和DC/AC逆變器側的方案。遺憾的是,該無效決定并未從這個角度進行回應,明確傳遞的信息是不支持將權利要求的解讀拘泥于說明書的多個具體實施方式。對于DC/DC變換器的串聯串與能量供應器的“連接”方式,說明書及附圖并沒有明確地限定或說明,無效決定看,二者通過起穩壓作用的穩壓直流母線互連也落入了權利要求1的保護范圍。

對351專利,筆者有一點看法。權利要求文字記載的是能量供應器包括的“控制部分”,說明書記載的也是隸屬于逆變器的控制回路,筆者認為,如果過多考慮這方面的因素,注意到穩壓直流母線并不是屬于能量供應器的控制部分,因此僅相對于證據1和證據3的證據組合方式而言,權利要求1有維持的可能性。

在第47400號無效決定中,合議組指出,對權利要求爭議技術特征的理解,應站位本領域技術人員,以專利的公開內容為基礎,以本領域的通常含義來理解,必要時可以結合專利權人的解讀,這樣既可以向公眾厘清專利發明構思的應有之義,又可以保障公眾的公示信賴利益。但是,專利權人應在合理的范圍內對爭議技術特征進行解讀,如果專利權人意圖通過過度解讀爭議技術特征,擴張專利的公開內容,規避現有技術或者引入專利公開內容從未記載的技術手段,則不僅不利于合理正確地理解爭議技術特征,而且還損害了公眾的公示信賴利益,合議組將不予支持。這與《專利授權確權規定(一)》所體現的指導思想是一致的,權利要求展示的公示作用不能完全脫離說明書來看待,說明書及附圖有助于理解發明的技術貢獻,若此,才能在專利權人利益和社會公眾利益之間取得合理平衡。

參考文獻

[1] http://reexam.cnipa.gov.cn/alzx/fswxsdaj/22480.htm,訪問日期2021年7月12日

[2] 《專利審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四章第3.2.1.1小節

[3] 關于《專利審查指南》修改的公告(第328號),參見網址:http://www.cnipa.gov.cn/art/2019/9/25/art_74_27623.html

[4] 系列解讀之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專利授權確權行政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一)》的理解與適用,法律適用,202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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