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資產評估協會(有關注冊會計師協會):
為規范知識產權資產評估行為,保護資產評估當事人合法權益和公共利益,在財政部和國家知識產權局的指導和支持下,中國資產評估協會組織起草了《資產評估執業準則——知識產權(征求意見稿)》。現印發你們,請在本地區資產評估行業和相關單位征求意見,并對收集的意見進行整理、匯總,填寫意見反饋表,于12月24日之前將電子版意見反饋表發送至聯系人郵箱,郵件主題和文檔名稱請以“知識產權評估準則-XX單位”命名,同時將書面意見加蓋公章后寄送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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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資產評估執業準則——知識產權(征求意見稿)
2.《資產評估執業準則——知識產權(征求意見稿)》起草說明
3.意見反饋表
中國資產評估協會
2021年11月25日
附件2
《資產評估執業準則——知識產權(征求意見稿)》起草說明
為規范知識產權資產評估行為,保護資產評估當事人合法權益和公共利益,中國資產評估協會組織起草了《資產評估執業準則——知識產權(征求意見稿)》。為方便相關方面理解本準則內容,現將有關起草情況說明如下。
一、背景和意義
資產評估在服務知識產權合資入股、推動科技成果轉化、促進國有企業改制等知識產權業務領域發揮了重要專業作用。隨著經濟社會的不斷發展,科技創新作用日益凸顯,涌現出很多知識產權相關的新領域新業態,知識產權資產評估服務需求不斷增加,評估對象和評估目的呈現多元化和前沿性發展趨勢。同時,實踐中知識產權資產評估領域覆蓋廣、收益預測難、評估案例少等影響知識產權資產評估服務的難點問題日益凸顯。
2020年11月30日,習近平總書記在主持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五次集體學習時,明確提出要“健全知識產權評估體系”。這體現了習近平總書記對資產評估服務于知識產權保護工作乃至國家經濟體系建設的重要功能作用給予的高度重視和充分肯定。為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重要講話精神,促進資產評估更好地服務于國家知識產權創造、運用、保護、管理工作,有必要進一步完善知識產權資產評估準則、規范知識產權資產評估行為。
二、準則定位
本準則以《資產評估執業準則——無形資產》為依據,在基本概念、基本術語、框架結構等方面與其保持一致;結合知識產權資產評估的特點,實踐中需要注意的重點難點問題,以及近年來知識產權資產評估業務的變化情況,對知識產權資產評估的評估對象、操作要求和披露要求等事項予以規范。
三、準則起草過程
2021年5月,中評協組建項目組,著手研究制定《資產評估執業準則——知識產權》。項目組研究了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文獻資料,組織開展了實地調研、案例分析、專家討論等,于2021年9月形成準則建議稿。2021年10月,中評協組織召開了建議稿專家討論會,項目組根據專家意見對建議稿進行了修改完善,于2021年11月形成了征求意見稿。
四、準則結構和主要內容
本準則由總則、基本遵循、評估對象、操作要求、披露要求、附則六部分構成。
(一)總則。
明確了本準則的制定目的和依據,知識產權、知識產權資產以及知識產權資產評估的定義。
(二)基本遵循。
規定了執行知識產權資產評估業務對資產評估機構和資產評估專業人員的勝任能力、核查驗證、合理使用評估假設和限定條件等方面的要求,以及執行知識產權資產評估業務需要了解的知識產權資產的基本價值特點和評估目的等內容。
(三)評估對象。
明確不同類型和不同目的的知識產權資產評估的評估對象和執業中需要關注的事項。
(四)操作要求。
對執行知識產權資產評估業務提出具體操作要求,包括知識產權資產評估的評估方法和價值類型選擇等資產評估程序履行的總體要求,以及不同類型知識產權資產和某些特定評估目的下需要關注的具體事項和操作規范。
(五)披露要求。
提出了知識產權資產特點、評估過程和依據、評估結論等事項的披露要求,以及某些特定目的的知識產權資產評估中資產評估報告編制的重點披露要求等。
五、重要事項說明
(一)關于知識產權資產評估的評估目的。
基于知識產權資產的法律屬性和價值特點,知識產權資產評估的評估目的較為豐富,常見的包括轉讓、許可使用、出資、質押融資、訴訟、仲裁、執行財產處置、財務報告等,不同評估目的執業中需要關注的問題會存在一定的差異,本準則中對常見的評估目的以及不同評估目的中有關評估對象、操作要求和披露要求等事項予以說明和規范。
(二)關于知識產權資產的類型。
本準則所指知識產權資產包括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商業秘密、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和植物新品種等多種類型,不同類型的知識產權資產評估涉及的評估對象和操作要求會有所差異,本準則明確了不同類型知識產權資產的定義,以及其評估對象和評估操作中需要關注的事項等。
(三)關于資產評估報告披露。
知識產權資產的權利狀況、實施情況等因素對其價值影響重大,執行知識產權資產評估業務,對反映知識產權資產特點的相關內容應當在資產評估報告中予以充分披露。訴訟、仲裁以及執行財產處置目的的知識產權資產評估服務于司法相關領域,評估委托、現場調查、資料收集等資產評估程序履行與常規資產評估業務可能存在差異或者受到限制,編制資產評估報告時需要對相關重要事項予以披露。
(四)關于評估結論的表述。
知識產權資產評估實踐中,基于某些特定的經濟行為和評估目的,存在要求評估相對數的情況。例如,某專利許可使用的資產評估業務中,委托人要求評估合理的許可費率而非使用權的絕對數。考慮到知識產權資產評估業務的這種特殊情況,本準則在資產評估報告的披露要求中首次明確了可以根據資產評估委托合同的約定,采用以貨幣計量的絕對數或者以許可費率等計量的相對數表述評估結論。
附件1
資產評估執業準則——知識產權(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知識產權資產評估行為,保護資產評估當事人合法權益和公共利益,根據《資產評估執業準則——無形資產》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 知識產權是權利人依法就專利、商標、作品、地理標志、商業秘密、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植物新品種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客體享有的專有權利。
本準則所稱知識產權資產,是指知識產權權利人擁有或者控制的,能夠持續發揮作用并且帶來經濟利益的知識產權權益,包括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商業秘密、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植物新品種等。
涉及地理標志等知識產權資產的評估另行規范。
第三條 本準則所稱知識產權資產評估,是指資產評估機構及其資產評估專業人員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資產評估準則,根據委托對評估基準日特定目的下的知識產權資產價值進行評定和估算,并出具資產評估報告的專業服務行為。
第四條 執行知識產權資產評估業務,應當遵守本準則。
第二章 基本遵循
第五條 執行知識產權資產評估業務,應當具備知識產權資產評估的專業知識和實踐經驗,能夠勝任所執行的知識產權資產評估業務。
執行某項特定業務缺乏特定的專業知識和經驗時,應當采取彌補措施,包括利用專家工作及相關報告等。
第六條 資產評估機構應當關注知識產權資產評估業務的復雜性,根據自身的資產評估專業人員配備、專業知識和經驗,審慎考慮是否有能力受理知識產權資產評估業務。
第七條 執行企業價值評估中的知識產權資產評估業務,應當了解在對持續經營前提下的企業價值進行評估時,知識產權資產作為企業資產組成部分的價值可能有別于作為單項資產的價值,其價值取決于對企業價值的貢獻程度。
第八條 知識產權資產評估的評估目的通常包括轉讓、許可使用、出資、質押融資、訴訟、仲裁、執行財產處置、財務報告等。
第九條 執行知識產權資產評估業務,應當對資產評估活動中使用的資料進行核查驗證。
第十條 執行知識產權資產評估業務,應當合理使用評估假設和限定條件。
第三章 評估對象
第十一條 執行知識產權資產評估業務,應當要求委托人明確評估對象,應當關注評估對象的權利狀況以及法律、經濟、技術等具體特征。
第十二條 專利資產是指專利權利人擁有或者控制的,能夠持續發揮作用并且帶來經濟利益的專利權益。專利資產評估業務的評估對象是指專利資產權益。
第十三條 商標資產是指商標權利人擁有或者控制的,能夠持續發揮作用并且帶來經濟利益的注冊商標權益。商標資產評估業務的評估對象是指受法律保護的注冊商標權益。
第十四條 著作權資產是指著作權權利人擁有或者控制的,能夠持續發揮作用并且帶來經濟利益的著作權財產權益以及與著作權有關權利的財產權益。著作權資產評估業務的評估對象是指著作權中的財產權益以及與著作權有關權利的財產權益。
第十五條 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具有商業價值并經權利人采取相應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經營信息等商業信息。商業秘密資產評估業務的評估對象是指權利人擁有的,能夠持續發揮作用并且帶來經濟利益的非公開商業信息權益。
第十六條 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是指集成電路中至少有一個是有源元件的兩個以上元件和部分或者全部互連線路的三維配置,或者為制造集成電路而準備的上述三維配置。其中,集成電路是指半導體集成電路,即以半導體材料為基片,將至少有一個是有源元件的兩個以上元件和部分或者全部互連線路集成在基片之中或者基片之上,以執行某種電子功能的中間產品或者最終產品。集成電路布圖設計資產評估業務的評估對象是指權利人擁有或者控制的,能夠持續發揮作用并且帶來經濟利益的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權益。
第十七條 植物新品種是指經過人工培育的或者對發現的野生植物加以開發,具備新穎性、特異性、一致性和穩定性并有適當命名的植物品種。植物新品種資產評估業務的評估對象是指權利人擁有或者控制的,能夠持續發揮作用并且帶來經濟利益的植物新品種權益。
第十八條 執行以轉讓或者許可使用為目的的知識產權資產評估業務,評估對象通常為知識產權資產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
第十九條 執行以出資或者質押融資為目的的知識產權資產評估業務,評估對象通常為擬出資或出質的知識產權資產,對評估對象是否可以作為出資或者出質資產進行確認或者發表意見超出資產評估專業人員的執業范圍。
第二十條 執行以訴訟、仲裁為目的的知識產權資產評估業務,應當與委托人和相關當事人進行充分溝通,了解案情基本情況,并且通過現場調查和資料收集等確認評估對象和評估范圍。訴訟、仲裁評估的評估對象通常為涉案資產或者其他相關經濟利益。
其他相關經濟利益是指一方當事人的行為給另一方當事人造成的經濟損失以及費用增加等,通常包括侵權損失、資產損害,以及由于個人或者法人經營、合同糾紛等行為引起的相關經濟利益變化。
第二十一條 執行人民法院委托的以執行財產處置為目的的知識產權資產評估業務,應當根據評估委托書載明的財產名稱、物理特征、規格數量等內容,以及人民法院移交的查明的財產情況及相關材料,與人民法院明確評估對象。執行財產處置評估的知識產權資產通常為需要拍賣、變賣的財產。
第二十二條 執行以財務報告為目的的知識產權資產評估業務,應當提醒委托人根據項目的具體情況以及會計準則的要求合理確定評估對象,評估對象可以是單項知識產權資產,也可以是知識產權資產組合或者與其他有形和無形資產組成的資產組。
第四章 操作要求
第二十三條知識產權資產通常與其他資產共同發揮作用,執行知識產權資產評估業務應當根據評估目的和評估對象的具體情況分析、判斷知識產權資產的作用,明確知識產權資產的收益模式,恰當進行單項知識產權資產或者知識產權資產組合的評估,并考慮其價值影響因素,合理確定知識產權資產的價值。
第二十四條執行知識產權資產評估業務,應當關注知識產權資產的基本情況:
(一)知識產權資產權利的法律文件、權屬有效性文件或者其他證明資料;
(二)知識產權資產特征、使用狀況、歷史沿革,以及以往的評估和交易情況;
(三)知識產權資產實施的地域范圍、領域范圍、獲利能力和收益模式,知識產權資產是否能給權利人帶來顯著、持續的可辨識經濟利益;
(四)知識產權資產的法定壽命和剩余經濟壽命,知識產權資產的保護措施;
(五)知識產權資產實施過程中所受到的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其他限制;
(六)類似知識產權資產的市場價格信息;
(七)其他相關信息。
第二十五條執行知識產權資產評估業務,應當考慮評估目的、市場條件、評估對象自身條件等因素,明確價值類型。
第二十六條執行知識產權資產評估業務,應當關注宏觀經濟政策、行業政策、經營條件、生產能力、市場狀況、產品生命周期等各項因素對知識產權資產效能發揮的作用,以及對知識產權資產價值產生的影響。
第二十七條執行知識產權資產評估業務,應當根據評估目的、評估對象、價值類型、資料收集等情況,分析市場法、收益法和成本法等三種資產評估基本方法及其衍生方法的適用性,選擇評估方法。
第二十八條 執行商業秘密資產評估業務,資產評估專業人員應當注意保密,充分獲取商業秘密的形式、作用、形成日期等信息,關注商業秘密的保密期限、應用范圍等,以及商業秘密是否包含或者與其他相關無形資產關聯,同時考慮權利人對商業秘密采取的保護措施,如競業禁止協議等對商業秘密價值的影響。
第二十九條執行集成電路布圖設計資產評估業務,應當關注是否存在反向工程、強制許可、獨立創作的相同設計等情況,并考慮其對評估結論的影響。
第三十條執行植物新品種資產評估業務,應當關注植物新品種是否已經由相關部門審定、以及審定對植物新品種應用范圍的限制。
執行涉外轉讓植物新品種資產評估業務,應當要求委托人提供包括相關審批機關予以登記的證明、相關審批機關同意轉讓的批準回復以及相關審批機關發布的轉讓公告等經濟行為依據。
第三十一條 執行以許可使用為目的的知識產權資產評估業務,應當關注許可使用的具體形式、許可使用期限和范圍等,確定其對評估結論的影響,并在資產評估報告中披露許可使用的具體形式、許可使用期限和范圍等。
第三十二條執行以出資為目的的知識產權資產評估業務,應當:
(一)熟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公司注冊資本登記管理規定》等有關知識產權出資的規定,并關注知識產權出資是否符合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要求;
(二)關注評估對象可使用期限對其價值的影響,并結合知識產權資產法定保護期限以及受益期限評估其價值;
(三)涉及重組、改制企業的知識產權資產出資時,關注資產的權利人與出資人是否一致,出資人的經濟行為是否需經有關機構批準并經相關管理部門審查同意,設定他項權利的資產是否與其相對應的負債分離,企業重組、改制方案以及批復文件和相關法律意見書等;
(四)涉及以包含知識產權的資產負債組合出資時,依據同口徑的可靠財務數據,分別選用適當的評估方法對各項資產和負債價值進行評估,以資產組合方式列示其價值。
第三十三條 執行以質押融資為目的的知識產權資產評估業務,應當:
(一)熟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及相關知識產權管理部門、金融管理部門關于知識產權質押融資的有關規定;
(二)關注出質知識產權是否具備財產出質的基本條件:出質人擁有完整、合法、有效的相關知識產權權利且產權關系明晰,出質的知識產權具有一定的價值且可以依法轉讓,符合國家知識產權管理部門的相關規定,符合其他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要求;
(三)涉及共有知識產權時,關注知識產權共有人是否一致同意將該知識產權進行質押;
(四)涉及知識產權質物處置評估時,關注與質押知識產權資產實施不可分割的其他資產是否一并處置;
(五)在存在重大不確定因素情況下作出評估相關判斷時,保持必要的謹慎,盡可能充分估計知識產權資產在處置時可能受到的限制、未來可能發生的風險和損失,并在資產評估報告中作出必要的風險提示;
(六)涉及跟蹤評估時,對知識產權實施市場已經發生的變化予以充分考慮和說明。
第三十四條 執行以訴訟、仲裁為目的的知識產權資產評估業務,應當:
(一)熟悉國家司法部門、仲裁機構和知識產權管理部門有關知識產權訴訟、仲裁的規定;
(二)要求委托人和其他相關當事人提供相關資料并對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合法性進行確認,并通過市場調查、專家訪談等方式收集評估資料;
(三)在委托人、其他相關當事人的配合下進行現場調查,保留必要的文字、語音、照片、影像等資料,以書面形式記錄調查的時間、地點、過程、結果等,并與參加現場調查的委托人、其他相關當事人等共同確認;
(四)如果調查時出現委托人或者其他相關當事人不在現場,或者相關人員不予配合等情況,詳細記錄現場情況,收集必要的證據資料,并在資產評估報告中予以披露。
第三十五條 執行人民法院委托的以執行財產處置為目的的知識產權資產評估業務,應當:
(一)熟悉國家司法部門有關執行財產處置的規定;
(二)根據人民法院提供的材料認為無法進行評估或者影響評估結論時,及時告知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按照《人民法院委托評估工作規范》第十九條的規定處理,通常必需提供的材料包括知識產權的權屬證明、相關產品發展情況、他項權利情況、法院查明的財產權屬、質量瑕疵等材料,以及關于財產的特殊情況說明;
(三)及時與人民法院協商現場調查事宜,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財產處置參考價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八條的規定履行現場調查程序,現場調查由人民法院通知當事人到場,當事人不到場的,不影響勘驗的進行,但資產評估機構應當與人民法院溝通見證人見證事宜,現場調查需要當事人、協助義務人配合的,由人民法院責令其配合,不予配合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
(四)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財產處置參考價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有關報告出具期限及延期申請的規定,在人民法院要求的期限內出具資產評估報告。
第三十六條 執行以財務報告為目的的知識產權資產評估業務,應當遵循會計準則和相關法律、行政法規有關知識產權資產計量和減值測試的要求。
第三十七條 執行企業破產清算中涉及的知識產權資產評估業務,應當關注知識產權資產與破產企業其他資產的關系以及企業破產清算對知識產權資產價值的影響。
第三十八條 執行企業價值評估中涉及的知識產權資產評估業務,應當關注知識產權資產評估參數與企業價值評估參數之間的關系,企業其他資產與知識產權資產之間的關系,以及知識產權資產對企業整體價值的貢獻。
第五章 披露要求
第三十九條 知識產權資產評估報告應當反映知識產權資產的特點,通常包括下列內容:
(一)知識產權資產的性質、權利狀況和限制條件;
(二)知識產權資產實施的地域限制、領域限制和法律限制條件;
(三)與知識產權資產相關的宏觀經濟和行業前景;
(四)知識產權資產應用的歷史、現實狀況和發展前景;
(五)知識產權資產的獲利期限;
(六)知識產權資產評估依據;
(七)其他必要信息。
第四十條 知識產權資產評估報告應當明確說明評估過程,通常包括下列內容:
(一)價值類型的選擇及其定義;
(二)評估方法的選擇及其理由;
(三)各重要參數的來源、分析、比較與測算過程;
(四)對測算結果進行分析,形成評估結論的過程;
(五)評估結論成立的假設前提和限制條件;
(六)可能影響評估結論的特別事項。
第四十一條 知識產權資產評估報告應當以文字和數字形式表述評估結論。對于以許可使用為目的的知識產權資產評估報告,可以根據資產評估委托合同的約定,采用以貨幣計量的絕對數或者以許可費率等計量的相對數表述評估結論。
第四十二條 執行以質押融資為目的的知識產權資產評估業務,編制資產評估報告時應當關注知識產權質押風險對資產評估報告信息披露的特殊要求,并對相關事項進行充分披露。法定優先受償權利等情況的書面查詢資料,應當作為資產評估報告的附件。
第四十三條 執行以訴訟、仲裁為目的的知識產權資產評估業務,編制資產評估報告時應當重點披露下列內容:
(一)是否存在評估委托書對資產評估基本事項約定不明確,或者評估對象和評估范圍與評估委托書約定不一致的情形;
(二)涉案知識產權資產以及其他相關經濟利益的具體內容以及價值構成;
(三)現場調查和資料收集過程中委托人和其他相關當事人的配合情況;
(四)其他可能影響正確理解評估結論和資產評估報告使用的事項。
第四十四條執行人民法院委托的以執行財產處置為目的的知識產權資產評估業務,編制資產評估報告時應當重點披露下列內容:
(一)評估基本事項與評估委托書載明事項存在差異的情況以及相關處理方法;
(二)是否進行現場調查,以及現場調查過程中相關當事人的配合情況;
(三)人民法院提供材料的欠缺情況,以及評估資料缺失對評估結論的影響;
(四)其他可能影響正確理解評估結論和資產評估報告使用的事項。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本準則自202×年×月×日起施行。中國資產評估協會2017年9月8日發布的《關于印發修訂〈知識產權資產評估指南〉的通知》(中評協〔2017〕44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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