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關于貫徹落實“證照分離”改革全覆蓋工作要求的通知》。《通知》附帶上海市市場監管領域“證照分離”改革全覆蓋事項清單和10項改革工作方案。其中包括《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改革工作方案》和《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核準改革工作方案》,詳細內容附后。
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貫徹落實“證照分離”改革全覆蓋工作要求的通知
各區市場監管局,臨港新片區市場監管局,市局有關處室:
為貫徹落實《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上海市開展“證照分離”改革全覆蓋工作的實施方案〉的通知》(滬府規〔2021〕7號)和《市場監管總局關于充分發揮職能作用落實深化“證照分離”改革任務的通知》(國市監注發〔2021〕36號)要求,全面扎實推進本市市場監管領域“證照分離”改革各項工作,進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中央歷次全會精神,以城市數字化轉型為引領,持續深化“放管服”改革,統籌實施政務服務“一網通辦”和城市運行“一網統管”,在更大范圍和更多行業推動照后減證和簡化審批,創新和加強事中事后監管,打造國際一流營商環境,激發市場主體發展活力,加快構建新發展格局,更好推動高質量發展。
二、工作內容
自2021年7月1日起,在全市范圍實施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全覆蓋清單管理,按照直接取消審批、審批改為備案、實行告知承諾、優化審批服務等方式分類推進改革。同時在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及臨港新片區進一步加大改革試點力度。
三、具體舉措
涉及中央層面設定的市場監管領域涉企經營許可事項(不含藥監事項,下同)為廣告發布登記等11項,改革舉措為:直接取消審批1項,審批改為備案1項,實行告知承諾6項,優化審批服務3項(具體見附件1)。結合市場監管總局要求和本市實際,市市場監管局對該類事項的改革內容、法律依據、許可條件、材料要求、程序環節、監管措施等逐項細化了實施方案(具體見附件2—9)。
涉及地方層面設定的市場監管領域涉企經營許可事項為酒類商品經營(批發、零售)許可、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準許生產證核發等2項,改革舉措為:實行告知承諾1項,優化審批服務1項。市市場監管局對上述2個事項制定了具體改革舉措和事中事后監管措施(具體見附件10—11)。
涉及在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及臨港新片區進一步加大改革試點力度的事項為承擔國家法定計量檢定機構任務授權審批、食品(含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等2項,改革舉措為直接取消審批1項、實行告知承諾1項。市市場監管局對上述事項制定了具體改革舉措和事中事后監管措施。
其中,重要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核發的具體改革舉措已另行發文,具體見《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全面實施工業產品生產許可告知承諾改革的通知》(滬市監產質〔2021〕505號)。承擔國家法定計量檢定機構任務授權審批的具體改革舉措已另行發文,具體見《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進一步落實承擔國家法定計量檢定機構任務授權“證照分離”改革任務的通知》(滬市監計量〔2021〕490號)。
四、工作要求
推進“證照分離”改革全覆蓋工作是深化“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更大刺激市場活力的重要舉措。各單位(部門)要提高政治站位,統一思想認識,切實發揮職能作用,做好建章立制、政策解讀、人員培訓、系統改造等工作,確保高質量實施改革工作。
附件:1.本市市場監管領域“證照分離”改革全覆蓋事項清單
2.廣告發布登記改革工作方案
3.食品經營許可(僅銷售預包裝食品)改革工作方案
4.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改革工作方案
5.食品經營許可(除僅銷售預包裝食品外)改革工作方案
6.食品(含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改革工作方案
7.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核準改革工作方案
8.特種設備生產單位許可改革工作方案
9.移動式壓力容器、氣瓶充裝單位許可改革工作方案
10.酒類商品經營(批發、零售)許可改革工作方案
11.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準許生產證核發改革工作方案
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1年12月31日
因篇幅較大,現將《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改革工作方案》和《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核準改革工作方案》全文發布。其他附件點擊
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改革工作方案
一、主管部門
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二、改革內容
根據《國務院關于在自由貿易試驗區開展“證照分離”改革全覆蓋試點的通知》(國發〔2019〕25號)和《市場監管總局關于進一步推進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改革工作的意見》(國市監檢測〔2019〕206號)要求,結合上海在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告知承諾方面先行先試的經驗基礎,對“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實行告知承諾:1.出臺《上海市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告知承諾管理辦法(試行)》。2.對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具備的條件和技術能力(包括人員、設備設施、環境、能力項目等)實行告知承諾,發證前不再進行現場審查,經形式審查后當場作出審批決定。3.告知承諾的適用范圍從自貿試驗區擴大到全市范圍。
三、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上海市檢驗檢測條例》《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上海市行政審批告知承諾管理辦法》《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告知承諾實施辦法(試行)》
四、許可條件
申請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告知承諾的機構,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和《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規定的條件,且近2年內未因檢驗檢測違法違規行為受到行政處罰(首次申請機構除外)。首次申請資質認定的機構還需滿足注冊地和檢驗檢測場所均在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內。
五、材料要求
根據審批依據和法定條件,申請機構應當根據申請類型提交相應材料:
(一)首次、延續證書申請材料目錄
1.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申請書;
2.典型檢測報告;
3.法人證照(營業執照或者登記/注冊證書;非法人檢驗檢測機構需提供檢驗檢測機構批文、所屬法人單位營業執照或者登記/注冊證書、法人授權文件和最高管理者的任命文件);
4.固定場所文件;
5.授權簽字人的相關材料;
6.《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告知承諾書》。
(二)檢驗檢測場所變更申請材料目錄
1.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申請書;
2.場所變更后的法人證照(營業執照或者登記/注冊證書);
3.固定場所文件;
4.《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告知承諾書》。
(三)增加檢驗檢測項目申請材料目錄
1.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申請書;
2.增加檢驗檢測項目領域典型檢測報告;
3.固定場所文件;
4.授權簽字人的相關材料;
5.《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告知承諾書》。
(四)標準變更申請材料目錄
1.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申請書;
2.《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告知承諾書》。
六、程序環節
申請機構選擇告知承諾方式的,應向市市場監管局提交簽章后的告知承諾書原件(一式二份)及相關申請材料。
市市場監管局應當按照《上海市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告知承諾管理辦法(試行)》相關規定實施審批。
市市場監管局將在作出準予資質認定決定后2個月內,按照市市場監管局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告知承諾后續監管工作方案及其實施細則對被審批人的承諾內容是否屬實進行檢查。
七、監管措施
對于被審批人作出虛假承諾、承諾內容嚴重不實、違反承諾等行為的,由市市場監管部門依照《行政許可法》《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許可程序暫行規定》《上海市行政審批告知承諾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被市市場監管局依法撤銷資質認定證書或者相應資質認定事項的檢驗檢測機構,其基于本次行政許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護,對外出具的相關檢驗檢測報告不具有證明作用,并承擔因此引發的相應法律責任。
以告知承諾方式取得資質認定的檢驗檢測機構發生其他違法違規行為,依照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予以處理。
八、其他事項
檢驗檢測機構作出虛假承諾、承諾內容嚴重不實或者違反承諾的,由市市場監管局記入其誠信檔案,該檢驗檢測機構不再適用告知承諾的資質認定方式。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核準改革工作方案
一、主管部門
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二、改革內容
根據《國務院關于深化“證照分離”改革進一步激發市場主體發展活力的通知》(國發〔2021〕7號),對本市審批的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核準,優化審批服務:1.實現申請、審批全程網上辦理并在網上公布審批程序、受理條件、辦理標準,公開辦理進度。2.采取政府購買服務方式確定鑒定評審機構,對申請人開展鑒定評審。3.將審批時限由30個工作日壓減至25個工作日。
三、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
四、許可條件
申請機構應當具有法人資格,有與申請的特種設備檢驗檢測項目相適應的檢驗檢測等人員,有與其承擔的檢驗檢測工作相適應的儀器和設備,有健全的檢驗檢測管理制度和責任制度。詳見《特種設備檢驗機構核準規則》(TSG Z7001—2021)《特種設備無損檢測機構核準規則》(TSG Z8001—2019)。
五、材料要求
(一)營業執照或事業單位法人證書(無法在線調取或核驗時)。
(二)申請書。
(三)原核準證書(申請延續、增項或者變更核準,無法在線調取或核驗時)。
(四)變更說明及相關資料(申請變更時)。
相關表格請到上海市政府“一網通辦”平臺“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核準”事項對應的欄目下載。
六、程序環節
(一)辦理程序。
首次申請辦理程序如下:
1.發證機關收到申請資料后,對于資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予以受理,出具《特種設備行政許可受理決定書》。
2.發證機關在收到申請資料后,對于申請資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單位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出具《特種設備行政許可申請資料補正告知書》。
3.發證機關收到申請資料后,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向申請單位發出《特種設備行政許可不予受理決定書》:
(1)被依法吊(撤)銷許可證,并且自吊(撤)銷許可證之日起不滿3年的。;
(2)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申請資料被發現的;
(3)因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資料申請,核準機關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核準,未滿一年的再次提出申請的;
(4)其他不予受理的。
4.鑒定評審機構接到發證機關委托后,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與申請單位商定鑒定評審日期,并在60工作日內完成鑒定評審。
5.鑒定評審組在備忘錄中提出整改要求的,整改時間不得超過6個月。
6.發證機關在收到鑒定評審機構上報的鑒定評審報告和相關資料后,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對鑒定評審報告和相關資料進行審查,符合發證條件的,向申請單位頒發相應核準證;不符合發證條件的,向申請單位發出《特種設備不予許可決定書》。
許可證延續、增項和變更等詳細情況請參考《特種設備檢驗機構核準規則》(TSG Z7001—2019)。檢驗檢測機構請登錄上海市“一網通辦”平臺進行申報。
(二)審批時限。
按照《市場監管總局關于特種設備行政許可優化準入服務和加強事中事后監管措施的公告》(總局公告2019年第8號)和《市場監管總局關于發布〈特種設備檢驗機構核準規則〉和〈特種設備生產和充裝單位許可規則(第1號修改單)〉的公告》(總局公告2021年第42號)的規定,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核準審批發證時間壓縮5個工作日,將審批時限由30個工作日壓減至25個工作日。
七、監管措施
(一)按照“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原則,每年開展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檢測機構的監督抽查工作。發現違法違規行為按照《特種設備安全法》等有關規定依法查處。
(二)對有投訴舉報和檢測質量存在問題的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檢測機構,在每年的監督抽查工作中實施重點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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