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深圳市光明區高新技術企業獎勵政策:光明區支持科技創新的若干措施
為加快動能轉換,釋放新技術、新機遇、新業態的發展活力,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及產業升級,根據國家、省,以及《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印發〈關于促進科技創新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發〔2016〕7號)等有關文件精神,結合光明區實際,特制定以下措施。
一、培育創新主體
(一)企業研發投入支持。支持企業加大研發投入,鼓勵企業技術攻堅,對規模以上國家高新技術企業的研發費用,按不超過市級企業研究開發資助金額的50%,給予最高50萬元資助。
(二)國家高新技術企業支持。扶持光明本土國家高新技術企業做強做優。對上年度首次通過認定的國家高新技術企業,給予最高30萬元資助;對上年度復審認定的國家高新技術企業,給予10萬元資助。企業更名后重新核發認定證書的不屬于首次認定、復審認定。
(三)科技企業培育支持。實施租金、投資支持補貼,吸引科技企業入駐:
1.對入駐區級及以上科技企業孵化器的各類科技型企業,按實際面積(不大于200平方米,超出按200平方米計算)給予15元/平方米,最長三年的租金補貼。
2.對入駐區級科技創新產業園的各類科技型企業,按實際面積(不大于1000平方米,超出按1000平方米計算)給予20元/平方米,最長三年的租金補貼。
3.對入駐區留學人員創業園的企業,給予最高50萬元的項目啟動資助及最長三年的租金補貼。
4.對經區科技創新局備案,入駐區級及以上科技企業孵化器、區科技創新產業園、區留學人員創業園、區深港澳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基地,并獲得專業投資機構風險投資、創業投資的各類科技型企業(團隊),可額外獲得投資機構實際投資額30%,且總額不超過300萬元的資助。上述補貼,分三年支付給上述企業(團隊)。
二、支持創新載體
(四)眾創空間支持。資助眾創空間運營,激發創新創業活力:
1.對國家、省、市級眾創空間,根據其運營投入、服務能力、入孵團隊等情況進行評分分檔,按檔次分別給予運營主體200萬元、150萬元、100萬元資助。
2.區級眾創空間每孵化一個“種子企業”(具體定義詳見申報指南),給予運營主體5萬元資助,單個眾創空間每年最高資助100萬元。“種子企業”數量不重復計算。
3.鼓勵中小學開設各類創客教育課程,建設創客實踐室,推廣創客教育。對符合資助條件的創客實踐室建設費用一次性給予最高30萬元的資助。
(五)科技企業孵化器支持。扶持科技企業孵化器成長,加速科技成果轉移轉化:
1.對新認定的國家、省、市級科技企業孵化器,根據其運營投入、服務能力、入孵團隊等情況進行評分分檔,分三年按檔次分別給予運營主體最高300萬元、200萬元、100萬元資助。
2.對新認定的區級科技企業孵化器,給予運營主體一次性20萬元資助。
3.區科技主管部門每年對有效期內(三年)的區級科技企業孵化器進行考核,根據考核情況,分檔次每年給予運營主體一次性最高20萬元資助。
4.對新認定的區留創園分園,給予一次性50萬元認定資助。
(六)科技創新產業園運營支持。資助科創產業園運營,提高園區產業輻射力:
1.對新認定的區級科技創新產業園,給予運營主體一次性50萬元資助。
2.區科技主管部門每年對有效期內(三年)的區級科技創新產業園進行考核,根據考核情況,分檔次每年給予運營主體一次性最高20萬元資助。
3.上一年度園區內企業被認定為國家高新技術企業(不含復核通過),或園區從區外新引進國家高新技術企業(不含復核通過),每新認定或新引進十家及以上,按每家1萬元的標準,每年給予運營主體一次性最高30萬元資助。
(七)人才載體支持。吸引人才進駐,推動形成人才集聚效應,對新認定的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創新實踐基地等正常開展工作的,分別給予50萬元、30萬元、20萬元的一次性建設資助。
三、建設創新平臺
(八)新型研發機構支持。扶持新型研發機構,促進科技產業優化升級,對經國家、省、市新認定的新型研發機構,根據其人員、場地、研發、產業化及孵化能力等條件,按實際投入費用的30%,給予最高1000萬元補貼。單個機構只能獲得一次補貼。
(九)科技創新平臺支持。培育各科技創新平臺,提升區域創新能力:
1.對新認定的國家、省級和市級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等科技研發平臺,按不超過實際投入費用的50%,分別給予最高300萬元、200萬元、100萬元資助。
2.對上年度營業收入5億元以上、新設立內部研發機構的工業企業,經認定后,給予一次性10萬元資助。
(十)科技服務機構支持。發揮科技服務業對科技創新和產業發展的支撐作用,加快科技服務業發展,對經國家、省、市新認定的公共技術服務平臺、技術轉移示范機構等科技服務機構,按實際投入費用的30%,分別給予最高500萬元、300萬元、200萬元資助。
四、優化創新環境
(十一)創新創業活動支持。對經區科技主管部門備案,在境內外舉辦的深圳市創新創業大賽及系列賽事、雙創周等“大眾創業、萬眾創新”主題活動,按活動實際支出的50%,給予活動承辦方最高100萬元資助。
(十二)創新創業大賽獎勵。鼓勵企業參與深圳市創新創業大賽及系列賽事,營造創新創業的活躍氛圍,對注冊地位于光明或落戶光明的深圳市創新創業大賽及系列賽事獲獎單位,每個企業獲得大賽獎金、租金補貼等獎勵總額不超過100萬元。
(十三)知識產權支持。保護企業知識產權,提高企業研發積極性和核心競爭力:
1.對知識產權獲獎的企業給予最高100萬元獎勵。對知識產權服務機構落地發展給予最高50萬元獎勵。對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站,連續三年每年給予最高50萬資助。
2.對開展知識產權質押融資的企業,按貸款利息給予最高50%獎勵,年度獎勵總額最高120萬元。
3.對因知識產權糾紛而采取法律手段并勝訴的企業,按訴訟費用實際支出給予最高50%的獎勵。對為“鴻鵠人才”提供知識產權法律服務的機構,按訴訟費用實際支出給予最高30%獎勵。對境外知識產權糾紛事件,按深圳市標準給予最高50%的配套獎勵。同一申請單位,年度獎勵最高3筆,年度獎勵總額最高50萬元。
(十四)標準化支持。助力企業標準化建設,促進企業高質量發展:
1.對承擔標準化專業技術委員會工作的機構,連續三年每年給予最高50萬元資助。對主導或參與標準研制項目的機構,按項目給予最高50萬元獎勵。對企業標準聯盟機制培育項目,分三年給予總額度最高100萬元資助。
2.對開展國外技術性貿易措施研究項目的企業,按項目給予最高30萬元獎勵。對上一年新獲得標準化良好行為,采用國際標準產品認可的企業,給予最高10萬元獎勵。對上一年新認定的標準領跑企業,按項目給予最高5萬元獎勵。
(十五)計量認證支持。鼓勵企業開展計量認證工作,吸引專業認證機構落地光明區:
1.對上一年新獲得計量保證體系確認、測量管理體系認證的企業,給予最高30萬元獎勵。
2.對上一年新通過美國、歐盟國家食品衛生注冊認證和管理體系認證的企業,按項目給予最高10萬元獎勵。對上一年新獲得實驗室CNAS認可的生產企業,給予最高50萬元獎勵。
3.對將總部設立在光明區的認證機構,具有CNAS認可且認證證書涵蓋兩個領域及以上的,給予連續三年,每年最高100萬元資助。
(十六)軟科學研究支持。營造有利于軟科學研究的優良環境,支持區屬教育系統中小學校(單位)、區屬醫療科研機構、區屬各醫療衛生單位,在自然科學領域內開展具有創新性、先進性及實用性的教育、衛生科技研究活動,促進各學科均衡、協調和可持續發展,經評審通過的,每項給予最高20萬元資助。
五、支持創新成果轉化
(十七)科技獲獎獎勵。調動科研單位及人員的工作積極性,鼓勵科研技術創新:
1.對上年度獲得國家最高科學技術獎、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科技進步獎的單位,按獎項等級和名次,給予最高200萬元獎勵。
2.對上年度獲得廣東省科學技術獎突出貢獻獎、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科技進步獎的單位,按獎項等級和名次,給予最高100萬元獎勵。
(十八)重大科技成果轉化支持。對與光明科學城大科學裝置相關的重大科技基礎設施關鍵技術和設備、重大裝備及關鍵零部件研發與應用等科技成果產業化項目,按照企業實際投入的50%,給予最高200萬元資助。
六、資助科技計劃配套
(十九)市“十大行動計劃”項目支持。鼓勵參與市“十大行動計劃”項目,提高光明本土科研技術影響力,對非財政撥款建設且入選深圳市科技創新“十大行動計劃”中的基礎研究機構、諾貝爾獎科學家實驗室、海外創新中心、重大科技產業專項(僅含市科技創新委負責部分)等項目,按深圳市資助金額的50%配套,給予最高1000萬元資助。
(二十)科技計劃項目配套。支持國家、省級科技計劃項目,對在光明區實施的國家、省科技計劃項目,分別給予項目依托單位最高500萬元、300萬元資助。
七、支持深港澳科技合作
(二十一)科技創新空間支持。
1.港澳科技萌芽團隊支持。對入駐區深港澳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基地的港澳科技萌芽團隊(不超過5人),免費提供面積不超過60平方米、最長兩年的空間支持。
2.港澳科技型企業支持。對入駐區深港澳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基地的港澳科技型企業,免費提供面積不超過1000平方米、最長三年的空間支持。
(二十二)科技創新資金支持。
1.創新創業啟動資助。對入駐區深港澳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基地的港澳科技萌芽團隊及科技型企業,給予最高50萬元的項目啟動資助。
2.科技孵化貸支持。
(1)入駐區深港澳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基地的港澳科技型企業可申報額度100—500萬元的貸款,單筆貸款最長期限不超過一年;原則上銀行利率上浮不得超過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的30%,要求企業提供不動產擔保總額比例不超過貸款總額的30%。
(2)企業按期還清本息,從銀行機構直接獲得貸款的,可申報貸款本金3%的利息補貼,通過擔保、保險機構擔保從銀行機構獲得貸款的,可申報貸款本金5%的利息補貼。總利息補貼不超過企業實際支出利息的50%。
(3)單個企業每年獲得的貸款利息補貼總額不超過200萬元。
3.科技成長貸支持。
(1)入駐區深港澳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基地的港澳科技型企業可申報額度500—2000萬元的貸款,單筆貸款最長期限不超過一年;原則上銀行利率上浮不得超過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的30%,要求企業提供不動產擔保總額比例不超過貸款總額的30%。
(2)企業按期還清本息,從銀行機構直接獲得貸款的,可申報貸款本金3%的利息補貼,通過擔保、保險機構擔保從銀行機構獲得貸款的,可申報貸款本金5%的利息補貼。總利息補貼不超過企業實際支出利息的50%。
(3)單個企業每年獲得的貸款利息補貼總額不超過200萬元。
八、附則
本措施自2019年9月27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由光明區科技創新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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