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北京中小微企業,獲取專利技術最高可享100萬元補貼
北京市財政局、北京市知識產權局聯合印發《北京市專利轉化專項資金實施細則》(簡稱“實施細則”),進一步明確專利轉化專項資金支持的方向和標準,促進創新成果更多惠及中小微企業。實施細則重點支持八類專利轉化項目,中小微企業獲取專利技術最高補貼可達100萬元。
專利轉化專項資金是財政部撥付至北京市的用于知識產權運營服務體系建設資金,其設立目的在于進一步深化知識產權運營服務體系建設,暢通渠道、激活市場,提升知識產權轉化率和實施效益,降低企業專利融資成本。按照實施細則,北京市專利轉化專項資金將重點支持八類項目。
其中,對供給側專利培育與轉化促進項目,可給予每家單位不超過30萬元經費支持。此類項目將支持高等學校、科研機構、國有企業等完善知識產權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專利轉化運營的長效機制。具體來說,如開展專利分級分類管理,運用大數據等篩選質量較高、具備市場前景的專利,主動披露可轉化運用專利清單;挖掘潛在許可實施對象,鼓勵采用“先使用后繳費”“專利開放許可”等方式,促進專利技術向中小微企業轉化等。
對重點產業專利運營促進項目,專項資金可給予產業知識產權聯盟、行業協會等每家不超100萬元經費支持,用于構建重點產業和專利密集型產業專利運營數據支撐體系。
對專利交易運營服務能力提升項目,專項資金將支持知識產權交易服務機構、知識產權運營服務平臺等優化運營服務體系,創新服務模式,促進專利轉化。按照實施細則,此類單位每家最高可獲200萬元的經費支持。
對知識產權集聚區專利運營環境支撐項目,專項資金將給予每家不超過30萬元經費支持,主要用于支持產業園區、知識產權集聚區管理運營機構為區內企業提供專利轉化運營服務,從而降低中小微企業獲取專利技術的門檻。
專項資金還重點支持中小微企業獲取專利技術。依照實施細則,對本市中小微企業以轉化實施為目的,通過轉讓、許可、作價入股等方式,從高等學校、科研機構、國有企業獲取專利技術,并在國家知識產權局辦理完成專利權轉移或許可合同備案手續的,可按不超過專利轉讓、許可合同實付專利技術交易金額的40%給予補貼,單個企業年度此項補貼不超過100萬元。
專項資金重點支持的八類項目還包括:支持企業開展專利質押融資,補貼金額不超過融資服務費用的40%且不超過其實際貸款金額的2%,單個企業年度此項補貼不超過20萬元;支持商業銀行開展專利質押貸款,對于年專利質押登記金額超過3億元或年質押登記項目數超過20項的,按照質押金額的0.1%給予獎勵,單個機構獎勵金額不超過100萬元,獎勵資金總額不超過300萬元;支持知識產權金融創新,按融資規模的0.5%給予獎勵,單個金融產品獎勵資金不超過50萬元,單個主體獎勵資金不超過100萬元,獎勵資金總額不超過200萬元。
北京市財政局相關負責人表示,制定出臺專利轉化專項資金實施細則,將深入促進專利技術供需對接,進一步提升創新主體專利轉移轉化的意識和能力,暢通高校院所創新資源惠及中小微企業的渠道,釋放中小微企業創新活力。
北京市財政局 北京市知識產權局關于印發《北京市專利轉化專項資金實施細則》的通知
京財經建〔2022〕118號
各有關單位:
按照《財政部關于印發〈服務業發展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建〔2019〕50號)和《財政部辦公廳、國家知識產權局辦公室關于實施專利轉化專項計劃 助力中小企業創新發展的通知》(財辦建〔2021〕23號)有關要求,為規范和加強北京市專利轉化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切實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北京市財政局、北京市知識產權局制定了《北京市專利轉化專項資金實施細則》,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附件:北京市專利轉化專項資金實施細則
北京市財政局
北京市知識產權局
2022年1月21日
附件:
京財經建〔2022〕118號附件
北京市專利轉化專項資金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和加強北京市專利轉化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切實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財政部關于印發〈服務業發展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建〔2019〕50號)和《財政部辦公廳、國家知識產權局辦公室關于實施專利轉化專項計劃 助力中小企業創新發展的通知》(財辦建〔2021〕23號)以及《北京市知識產權局、北京市財政局關于印發〈促進專利轉化實施 助力中小企業創新發展的專項工作方案(2021—2023年)〉的通知》(京知局〔2021〕148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所指的北京市專利轉化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指財政部撥付至本市的用于知識產權運營服務體系建設(含專利化專項計劃)資金。
第三條 專項資金由北京市財政局和北京市知識產權局共同管理,堅持依法依規、公開擇優、規范管理、注重績效。
第四條 設立專項資金的目的是進一步深化北京市知識產權運營服務體系建設,暢通渠道、激活市場,提升知識產權轉化率和實施效益,降低企業專利融資成本,促進創新成果更多惠及中小微企業。
第五條 本實施細則涉及的各類項目適用于注冊在本市、經營狀態正常、有項目承擔能力或已開展專利轉化工作、信用記錄良好、有規范的財務管理制度的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等。
第二章 資金支持方向及標準
第六條 供給側專利培育與轉化促進項目。支持高等學校、科研機構、國有企業等完善知識產權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專利轉化運營的長效機制。主要支持內容:開展專利分級分類管理,運用大數據等技術手段篩選質量較高、具備市場前景的專利,主動披露可轉化運用專利清單;挖掘潛在許可實施對象,鼓勵采用“先使用后繳費”“專利開放許可”等方式促進專利技術向中小微企業轉化;深入開展產學研對接活動,強化以產業需求為導向的高質量專利培育,鼓勵開展訂單式研發和投放式創新;鼓勵探索知識產權權益分配改革機制,完善知識產權分級分類和轉化運用決策機制,推動建立權利義務對等的知識產權轉化收益分配機制。根據預算和績效目標,經評審擇優立項,給予每家單位不超過30萬元經費支持。
第七條 重點產業專利運營促進項目。支持產業知識產權聯盟、行業協會等社會組織、產業知識產權運營中心等構建重點產業和專利密集型產業專利運營數據支撐體系,優化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模式,增強產業集群創新引領力。主要支持內容:建立產業專利導航決策機制,發掘目標專利和專利轉化合作對象;建設符合產業特色的專利運營數據庫,圍繞關鍵核心技術加強聯合研發,加強專利布局與運用;構建產業專利池,制定合理的許可政策并切實開展商業運營,促進專利技術向中小微企業的轉化實施,促進產業上下游協同運用;促進技術、專利與標準協同發展,將自主知識產權轉化為技術標準;推動綠色專利技術產業化,支撐產業綠色轉型;支撐產業知識產權運營人才培養。根據預算和績效目標,經評審擇優立項,給予每家單位不超過100萬元經費支持。
第八條 專利交易運營服務能力提升項目。支持知識產權交易服務機構、知識產權運營服務平臺等優化知識產權運營服務體系,創新服務模式,促進專利轉化。主要支持內容:提升專利技術轉移轉化供需對接服務能力,基于專利大數據檢索和專利評價分析,促進“互聯網+知識產權”融合發展,擴大交易規模、豐富交易方式、創新交易機制,有效增進對接;開展專利開放許可試點服務,探索和完善專利開放許可服務體系,提升專利技術許可效率;提供專利質押融資、入股、知識產權證券化等融資服務;探索建立專利質押物價值動態監控評估和滾動替換機制、專利質押物運營處置體系;規范知識產權交易,按要求進行專利轉讓、許可備案和質押登記;加強知識產權運營專業化人才隊伍建設。根據預算和績效目標,經評審擇優立項,給予每家單位不超過200萬元經費支持。
第九條 知識產權集聚區專利運營環境支撐項目。支持產業園區、知識產權集聚區管理運營機構為區內企業提供專利轉化運營服務,降低中小微企業獲取專利技術的門檻。主要支持內容:建立和完善專利需求數據庫,開展專利技術供需對接和產學研對接活動,促進專利技術在我市轉化實施;組織企業與高等學校、科研機構、國有企業等緊密合作,挖掘企業的專利技術需求;提供知識產權全流程托管和運營支撐服務;組織開展專利運營轉化的培訓、宣講及業務交流,提升企業的專利保護和運營能力;引導涉農專利技術向新農村和農業園區轉化,助力鄉村產業發展;組織開展各種形式的知識產權“入園惠企”活動,服務中小微企業專利轉化運營工作。根據預算和績效目標,經評審擇優立項,給予每家不超過30萬元經費支持。
第十條 支持中小微企業獲取專利技術。對本市中小微企業以轉化實施為目的,通過轉讓、許可、作價入股等方式,從高等學校、科研機構、國有企業獲取專利技術,并在國家知識產權局辦理完成專利權轉移或許可合同備案手續的,按不超過專利轉讓、許可合同實付專利技術交易金額的40%給予補貼,單個企業年度此項補貼不超過100萬元。
第十一條 支持企業開展專利質押融資。企業開展專利質押融資且按時還款完畢,對企業承擔的擔保、評估等融資服務費用給予補貼,補貼金額不超過融資服務費用的40%且不超過其實際貸款金額的2%,單個企業年度此項補貼不超過20萬元。
第十二條 支持商業銀行開展專利質押貸款工作。對于年專利質押登記金額超過3億元或年質押登記項目數超過20項的,按照質押金額的0.1%給予獎勵,可用于專利質押業務推廣、專利價值評估、專利質押風控、知識產權融資產品設計開發等工作,單個機構獎勵金額不超過100萬元,獎勵資金總額不超過300萬元。
第十三條 支持知識產權金融創新工作。對具有創新性且形成規模的知識產權金融產品,對發行或實施單位,按融資規模的0.5%給予獎勵,單個金融產品獎勵資金不超過50萬元,單個主體獎勵資金不超過100萬元,獎勵資金總額不超過200萬元。
第十四條 同一項目專項資金按照從高不重復的原則采取一種方式支持,對已獲得其他(含市、區兩級)財政資金支持的項目不再重復支持。
第三章 組織實施
第十五條 北京市財政局負責將資金及時撥付到北京市知識產權局,按照職責落實資金監管等工作。
第十六條 北京市知識產權局負責制定項目申報指南、發布項目申報通知、組織評審認定等工作。通過審核的專項資金支持單位名單在北京市知識產權局網站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個工作日。
第十七條 項目單位收到專利轉化專項資金后,應嚴格按照規定用途使用專項資金,實施專賬管理。
第十八條 專項資金實施期內,市知識產權局會同市財政局對專項資金使用、項目實施績效、承諾目標兌現等情況,進行不定期抽查。
第四章 責任與處罰
第十九條 項目單位對項目和申報材料的準確性和真實性負責,遵守相關承諾,按約定完成績效目標,積極配合市知識產權局、市財政局以及其他部門開展的監督檢查、績效評價和審計等工作。
第二十條 專項資金使用過程中,發生終止、撤銷、變更等情況,項目單位應及時告知市知識產權局申請終止或變更。市知識產權局批準終止或變更的項目,根據實際情況可收回全部或部分專項資金。
第二十一條 項目單位應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制度規定使用專項資金,對專項資金申報和使用中存在虛報、騙取、挪用、賄賂等違法違規行為,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本實施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第二十三條 本實施細則由北京市財政局和北京市知識產權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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