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賠償逾2億!華彬廣東紅牛工廠及銷售公司被判停止生產(chǎn)銷售紅牛飲料
南方+記者獲悉,廣東省廣州市天河區(qū)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天河法院)就天絲醫(yī)藥保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絲公司)針對廣東紅牛維他命飲料有限公司、珠海紅牛飲料銷售有限公司、廣州紅牛維他命飲料有限公司(合稱為華彬三被告,均由華彬集團全資控股)和廣東永旺天河城商業(yè)有限公司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一案,于2022年5月7日作出(2016)粵0106民初15728號一審判決:華彬三被告立即停止生產(chǎn)、銷售“紅牛維生素功能飲料”,立即停止使用含有“紅牛”字樣的企業(yè)名稱,同時判決華彬三被告連帶賠償原告天絲公司經(jīng)濟損失人民幣219109003元。
天河法院經(jīng)審查認為,最高法于2020年12月21日作出的終審判決【(2020)最高法民終394號判決】,明確天絲公司享有紅牛系列商標注冊商標專用權,該案的再審審查程序并不影響原判決的效力。深圳國際仲裁院受理的涉及“紅牛”商標權屬問題的仲裁案、以及廣東省深圳前海合作區(qū)人民法院受理的五十年協(xié)議等案件的審理結(jié)果,對本案審理均不具有約束力。經(jīng)過商標局備案的最后一份《商標許可合同》約定的天絲公司對紅牛維他命飲料有限公司的商標許可使用期限至2016年10月6日止。在商標許可使用期限屆滿后,紅牛維他命飲料有限公司已無權繼續(xù)使用涉案紅牛系列注冊商標。

法院認定,自2016年10月7日起,華彬廣東紅牛公司在其生產(chǎn)的紅牛飲料罐體、包裝箱以及生產(chǎn)廠區(qū)依然使用紅牛商標標識,華彬三被告銷售上述紅牛飲料行為,已構成對天絲公司紅牛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侵害。
在商標許可使用期限屆滿后,華彬三被告在經(jīng)營活動中繼續(xù)使用“紅牛”字號已非善意,且客觀上容易造成相關公眾混淆,該行為已違反公平、誠信原則,天河法院認定華彬三被告已構成不正當競爭。
本案中,廣東紅牛公司與廣州紅牛公司均由華彬中國公司直接或間接全資控股,珠海紅牛公司與華彬中國公司均由華彬國際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全資控股,三被告存在關聯(lián)關系。在商標許可使用期限屆滿后,珠海紅牛公司、廣州紅牛公司仍銷售廣東紅牛公司生產(chǎn)的紅牛飲料且存在密切的合作關系。珠海紅牛公司、廣州紅牛公司與廣東紅牛公司主觀上存在共同侵權的意思聯(lián)絡,三被告基于分工合作、共同經(jīng)營行為導致被訴侵權產(chǎn)品“紅牛維生素功能飲料”在市場上流通,造成同一損害結(jié)果,天河法院認定三被告行為構成共同侵權。
華彬三被告因共同實施了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行為,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同時被訴侵權產(chǎn)品“紅牛維生素功能飲料”仍在持續(xù)銷售,法院對于天絲公司主張三被告立即停止生產(chǎn)、銷售侵權商品,停止使用含有“紅牛” 字樣的企業(yè)名稱并變更企業(yè)名稱的訴訟請求均予以支持。
鑒于法院已認定華彬三被告自商標許可使用期限屆滿之后構成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故本案侵權賠償期間應為 2016年10月7日至2018年12月31日。法院參照相關情況及商標許可使用費率,最終判定由華彬三被告連帶賠償天絲經(jīng)濟損失人民幣219109003元。
天河一審判決不是華彬方的第一次敗訴,在不久之前華彬江蘇紅牛同樣被判侵權。2021年12月31日,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針對紅牛維他命飲料(江蘇)有限公司、北京紅牛飲料銷售有限公司、杭州紅牛飲料有限公司(以上三公司也均由華彬集團全資控股)等,侵害天絲公司紅牛注冊商標專用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一案,作出一審判決:判決華彬前述三被告和杭州聯(lián)華華商集團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生產(chǎn)、銷售“紅牛維生素功能飲料”;并判決華彬三被告立即停止使用含有“紅牛”字樣的企業(yè)名稱并限期變更企業(yè)名稱,同時,連帶賠償原告天絲公司經(jīng)濟損失1億元人民幣。【1】
此次天河法院的判決,是繼華彬江蘇紅牛工廠之后的又一高額賠償判決,逾2億的賠償金額也是華彬集團自紅牛系列商標糾紛持續(xù)6年多以來收到的最大判罰金額。在多個法院均認為紅牛維他命飲料有限公司(合資公司)自2016年10月7日之后便無權使用紅牛商標后,那么依托合資公司名義上委托加工實為自產(chǎn)自銷的華彬系各工廠以及各銷售公司均無權再生產(chǎn)銷售紅牛飲料。同時,全國市場監(jiān)管部門也陸續(xù)對銷售未經(jīng)授權的“紅牛維生素功能飲料”產(chǎn)品的商戶也進行了查扣、下架、風險提示、責令改正、行政處罰等措施,出具各類法律文書多達3000余份,以保護市場正常的競爭秩序和消費者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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