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長興縣高新技術企業獎勵政策:關于加快推進工業經濟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政策意見
長興縣人民政府印發關于加快推進工業經濟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政策意見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管委會),縣政府直屬各單位:為貫徹落實新發展理念,全面推進省制造業高質量發展示范縣建設,推動全縣工業經濟又好又快發展,特制定本政策意見。
一、鼓勵企業做強做優
1.鼓勵企業登高晉級。
每年開展縣“50強”企業動態遴選,對獲評企業在企業發展績效綜合評價中列入A類;在縣“50 強”企業中全面實施“雙金”“雄鷹”晉級計劃,對首次晉級市“金牛”、市“金象”、省“雄鷹”的企業,分別給予40萬元、50萬元、6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對當年評為功勛企業、突出貢獻企業的,分別給予企業法定代表人10萬元、5萬元獎勵(或同等價值的實物獎勵)。
對成功獲評省、市行業“隱形冠軍”的,分別給予50萬元、1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2.力推企業績效提升。
對符合我縣產業導向的民營制造業企業,當年畝均入庫稅收達到30萬元,入庫稅收(剔除已享受單項獎勵部分稅收)500萬元(含)—1000 萬元、1000萬元(含)—1億元、1 億元及以上的,按當年增值稅縣得部分增量的 20%、25%、30%單項結算給所在鄉鎮(街道、園區),最高獎勵400 萬元。對符合產業導向的民營制造業工業“50強”企業,當年增值稅增幅 10%及以上的, 以前三年平均數為基數,按當年度增值稅縣得部分增量的 40%單項結算給所在鄉鎮(街道、園區),最高獎勵400萬元。兩項條款按就高原則享受。
對新進規模企業,上規當年增值稅縣得部分超過上一年部分單項結算給所在鄉鎮(街道、園區),最高獎勵5萬元。
3.力推企業掛牌上市。
對成功在境內A股主板、科創板、中小板、創業板市場上市的企業(含縣外上述類型上市企業將注冊地和納稅登記地同時遷入長興),給予企業分段獎勵1300萬元。上市獎勵資金具體根據上市進程分段獎勵:(1)企業申報上市申請材料并獲受理函后,預支500萬元;(2)企業通過中國證監會審核或注冊后,預支400萬元;(3)企業在證券交易所掛牌上市后,到位400萬元。
對成功在境外證券市場(僅限于紐約證券交易所、納斯達克交易所、香港交易所)主板、創業板上市的企業(含縣外上述類型上市企業將注冊地和納稅登記地同時遷入長興),給予企業700萬元基礎獎勵,并按IPO融資額的 5%給予額外獎勵(最高獎勵600萬元)。上市獎勵資金具體根據上市進程分段獎勵:(1)企業申報上市申請材料并獲受理函后,預支300萬元;(2)企業通過境外企業上市審核機構審核后,預支400萬元;(3)企業在證券交易所掛牌上市融資后,到位額外獎勵部分。對成功在新三板掛牌(含縣外新三板企業將注冊地和納稅登記地同時遷入長興)的企業,給予企業分段獎勵100萬元。獎勵資金具體根據掛牌進程分段到位:(1)企業成功掛牌后,到位獎金80萬元(含完成股份制改造獎勵 15 萬元);(2)成功做市商交易后,到位獎金 20 萬元。
對已掛牌新三板的企業,在其成功掛牌“創新層”后,給予100萬元獎勵;在其成功公開發行并掛牌“精選層”后,按其融資金額的 3%進行獎勵,最高不超過200萬元(若該“創新層”、“精選層”掛牌企業摘牌后成功在境內主板、中小板、創業板、科創板或境外紐約證券交易所、納斯達克交易所、香港交易所的主板、創業板上市的,給予其的上市資金獎勵需扣除其已享受新三板掛牌和分層獎勵)。
對完成股份制改造的企業,給予15萬元獎勵;股份制改造后掛牌“太湖科技板”的,再給予 10 萬元獎勵。在掛牌上市過程中有下列四種情形所產生的稅收縣得部分, 與所在鄉鎮(街道、園區)單項結算:(1)以掛牌上市為目的資產重組,涉及主業相關的土地、房產、車船等權屬過戶增值所上繳的稅收;(2)外商獨資企業、中外合資企業在外資轉內資過程中所上繳的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3)以掛牌上市為目的利潤分配、企業權益轉增資本(包括未分配利潤、資本公積和盈余公積等轉增股本)所上繳的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4)因歷史原因涉及掛牌上市主體的部分權證不全但無爭議的土地和房產,在辦理權證環節所繳納的稅收。
對成功申報上市材料的企業,在申報上市材料當年起三年內對超過上年度上繳的增值稅(剔除已享受單項獎勵部分稅收)的縣得部分和所得稅(剔除已享受單項獎勵部分稅收)的縣得部分之和,超過上市獎勵資金的部分按100%予以單項結算給所在鄉鎮(街道、園區)。對企業掛牌上市當年的董事、監事、高管所得稅(剔除已享受單項獎勵部分稅收)縣得部分單項結算給所在鄉鎮(街道、園區)。對境內外主板、中小板、創業板、科創板上市和新三板掛牌的企業,按照土地基準價進行“招拍掛”出讓。對掛牌上市企業購買資本培訓服務的,按照實際服務費用的50%給予獎勵,自掛牌上市后三年累計最高獎勵50萬元。
4.力推企業股權融資。
積極推動本縣掛牌上市企業開展股權融資(不包括股權轉讓融資、IPO 融資),按照實際募集資金額的 1%給予獎勵,單個企業最高獎勵100萬元;被列入縣掛牌上市梯隊的企業在掛牌上市前引進私募資金進行股權融資的(不包括股權轉讓融資),按照實際募集資金額的 1%給予獎勵,單個企業最高獎勵100萬元。
5.力推企業并購重組。
大力推動本縣企業開展境內外并購重組,對實施并購重組交易金額3000萬元及以上的,按交易金額的 3%給予企業一次性獎勵,政策有效期內累計最高獎勵300萬元。同一實際控制人控制下的多個企業開展并購重組的,政策有效期內對上述多個企業的獎勵金額合計最高300萬元。
二、支持工業有效投入
6.鼓勵高新投入。
對納入高新技術產業(制造業)投資統計、且其當年生產性設備(單臺設備稅前金額不低于3萬元)投入300萬元(含)—1000 萬元(含)的項目,擇優遴選一批重點項目,按當年生產性設備實際投入的10%獎勵,單個項目最高獎勵 100萬元。
7.鼓勵工業性投入。
對符合新型電池、新能源汽車及關鍵零部件、高端裝備制造、現代紡織等主導產業,以及電子信息、生物醫藥、新材料等新興產業的,且當年完成生產性設備投入在1000萬元及以上的(單臺設備稅前金額不低于3萬元,下同),擇優遴選一批重點項目, 按設備投資額的 4%獎勵,單個項目最高獎勵金額 30萬元;對其中的“零土地技改”項目,當年完成生產性設備投入標準為
500萬元及以上;對其中列入縣重點傳統產業改造提升的項目,當年完成生產性設備投入標準為 200萬元及以上。
(1)對列入《浙江省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指導目錄》的戰略性新興產業項目,獎勵額度提高1個百分點,限額上限提高10%,其中屬于電子信息產業的,獎勵額度再提高 1 個百分點, 限額上限再提高10%。
(2)對被評為國家、省重點項目(含產業鏈協同創新、“卡脖子”技術、“核高基”“四個百項”技改等)的,獎勵額度分別提高2個百分點、1個百分點,限額上限提高10%。
(3)對列入市“大好高”項目的,獎勵額度提高 1 個百分點,限額上限提高 10%。
(4)對縣工業“50 強”企業的項目,獎勵額度提高1個百分點,限額上限提高 10%。
(5)對單個項目先進裝備投入在3000萬元以上的,獎勵額度提高1個百分點,限額上限提高10%。
(6)對購置本縣企業生產的智能化設備進行技改部分,獎勵額度提高1個百分點,限額上限提高 10%。
(7)對武器裝備科研生產單位保密資格、武器裝備承制單位資格證、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證三證齊全的軍工企業,獎勵額度提高1個百分點,限額上限提高10%。
綜上情況,同一企業多個項目累計最高獎勵 400萬元。
8.推動企業數字化改造。
推動企業加快數字化改造,擇優遴選一批重點項目和傳統行業數字化改造示范項目,按照數字化改造投資部分的12%給予獎勵,最高獎勵 50 萬元。
對經申報審核確定的產業數字化試點企業,并按要求組織實施的,一次性給予3萬元獎勵。
鼓勵5G推廣運用,對被認定為國家、省級5G工業實驗室并實際運用的,分別給予30萬元、1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對通過國家兩化融合管理體系貫標認定的企業給予30萬元獎勵;對獲得國家、省級上云標桿企業、數字化車間、智能工廠、大數據應用示范企業、5G應用示范企業,分別給予 30萬元、1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對首次列入國家、省、市級信息化、數字化示范企業,分別給予30萬元、10萬元、5萬元的獎勵。
9.推動產業平臺化服務。
積極發展平臺經濟、共享經濟,鼓勵投資興建互聯網平臺類項目,對新建并投入使用的行業級互聯網平臺,按照平臺建設投入部分的20%給予補助,最高獎勵30萬元。對吸納、服務企業累計超過100家、30家、10家的行業級互聯網平臺,再分別給予30萬元、10萬元、5萬元的獎勵。
以工業互聯網、工業 APP 應用等為重點,對獲得國家、省、市級制造業“雙創”平臺或工業互聯網平臺的,分別給予30萬元、10萬元、5萬元的獎勵。對列入國家、省級“互聯網+”或工業 APP 應用等項目,分別給予30萬元、10萬元的獎勵。
對運行正常的i-zhejiangAP點2000個以上的服務商,給予每家 10 萬元補助。
10.鼓勵企業使用新技術。
對工業設計中心、服務型制造示范企業(項目、平臺),新獲得國家級、省級、市級認定的,分別給予30萬元、20萬元、1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對獲得國家、省、市裝備制造業重點領域首臺(套)認證的,分別給予100萬元、30萬元、5萬元一次性獎勵。
獲評國家智能制造新模式應用項目或試點示范項目的,給予30萬元一次性獎勵。對被認定為國家、省、市級企業技術中心的,分別給予30萬元、15萬元、6萬元的一次性獎勵;對獲評制造業單項冠軍企業(產品)或國家技術創新示范企業的給予30萬元獎勵;對列入省重點技術創新專項和重點高新技術產品開發的項目,給予3萬元獎勵;對獲得省“浙江制造精品”稱號的,給予3萬元獎勵。
三、鼓勵企業科技創新
11.大力引育科技型企業。
對近兩年認定的縣級科技型中小微企業,應稅銷售收入首次突破1000萬元的,給予5萬元獎勵。對首次認定為國家重點扶持高新技術企業的,給予20萬元獎勵;對被認定為市“雙高”企業或年度“瞪羚”企業的,分別給予5萬元或者3萬元獎勵。大力推進創新型領軍企業培育工作,對達到培育條件的,每年擇優獎勵10家,每家給予 2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對被認定為省創新型領軍企業的給予5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12.大力支持企業研發投入。
運用財政補助機制激勵引導企業普遍建立研發準備金制度,引導企業有計劃、持續地增加研發投入,積極承擔省“尖兵計劃”
“領雁計劃”等,提升特色產業鏈創新能力。對縣稅務局核準的享受加計扣除政策的研究開發費用實際發生額前30位的企業,按照企業研究開發費實際發生額的存量和增量分別給予獎勵,最高獎勵100萬元。
對被認定為省級高新技術企業研發中心、省級企業研究院(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國家重點實驗室的,分別給予10萬元、20萬元、5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13.大力推動科技成果轉化。
企業與高校院所、軍工單位等開展優質研發類(技術開發、技術轉讓、研發類載體且開展技術開發活動)產學研合作或購買引進科技成果,且實際支付20萬元以上的,按實際支付額的15%進行補助,單個項目當年度最高獎勵50萬元,通過科技大市場促成且實現網上技術交易或省競價(拍賣)形式實現技術成果交易的,補助標準提高5%。
對當年度通過鑒定的且形成產業化的省級新產品進行評優,設特等品1項,一等品2項,二等品5項,三等品15項,每項分別獎勵15萬元、10萬元、8萬元、5萬元。對已列入省工業新產品(新技術)備案的項目,當年度通過鑒定(驗收)且形成產業化能力的,擇優評定一批優秀新產品,每項獎勵2萬元;被評為省級優秀新產品的,給予3萬元獎勵。
14.大力推進協會建設。
支持院士專家工作站、學會建設,對院士專家工作站績效考核結果為優秀、合格的,分別給予 5 萬元、3 萬元的獎勵;對縣級學會承辦國家、省級學術交流活動的分別給予2萬元、1萬元的補助;對年度考評為五星、四星級的縣級學(協)會分別給予1萬元、0.5萬元的經費補助。對本行業中小企業服務良好、成效顯著的工業行業協會每年最高給予 20萬元的獎勵。
對獲得國家、省、市級創新驅動助力工程項目的,分別給予3萬元、2萬元、1萬元的獎勵,對列為國家、省級創新驅動助力工程示范項目的,再分別給予4萬元、2萬元的獎勵。
四、鼓勵集約綠色發展
15.鼓勵企業創建綠色示范。
對獲評國家級綠色工廠(綠色供應鏈管理示范、工業產品綠色設計示范)的,給予30萬元獎勵,累計最高獎勵150萬元。
對獲評省級、市級(四星級)綠色工廠的,分別給予10萬元、3萬元獎勵,累計最高獎勵150萬元。
對列入國家級綠色設計產品示范名單的,給予10萬元獎勵,同一企業同個標準不重復獎勵,同個標準累計最高獎勵40萬元。
對獲評國家級、省級、市級節水型企業的,分別給予10萬元、5萬元、3萬元獎勵。對列入自愿性清潔生產審核計劃并通過審核驗收的,給予3萬元獎勵,其中對審核分90分以上的,給予5萬元獎勵。
對列入年度能效對標計劃并開展節能診斷的企業,給予委托開展節能診斷的第三方機構1萬元補助;對入選國家級、省級、市級“能(水)效領跑”企業的,分別給予15萬元、10萬元、5萬元獎勵。對入選國家級、省級、市級“能效之星”產品的,分別給予10萬元、5萬元、3萬元獎勵。
16.鼓勵園區集約發展。
對獲評國家級、省級、市級綠色園區的,分別給予40萬元、15萬元、5萬元獎勵。
對獲評國家級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創新示范基地的,一次性獎勵100萬元;對首次被上級部門評定為五星級、四星級、三星級小微企業園的,分別一次性獎勵50萬元、20萬元、10萬元。對考核為優秀、良好的產業集群窗口平臺分別獎勵 20萬元、10萬元。首次評為國家級、省級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的,分別一次性獎勵30萬元、20萬元。
17.鼓勵企業綠色技改。
遴選一批設備投資額200萬元以上(不含運輸、安裝、調試費用及以舊換新類設備)或純節能裝置投資額100萬元以上、項目節能量達100噸標煤以上的綠色化技術改造項目,按設備實際投資額的5%給予獎勵,最高獎勵50萬元。
對安裝面積5000平方米以上的企業屋頂光伏發電項目,按8元/平方米的標準給予獎勵,最高獎勵 10 萬元。
對符合政策導向、設備關鍵部件為本縣生產、在縣域內實施的儲能電站項目,在投產運行后一年內對用戶側給予0.03元/千瓦時的獎勵,最高獎勵 30萬元。
18.推動企業淘汰落后產能。
對響應政府要求按期淘汰非強制性落后設備及產能的項目,經主管部門備案并驗收認定后,給予該企業淘汰生產設備原價(以原始發票為準)的10%獎勵;對無法提供發票的企業,經第三方評估,給予該企業淘汰生產設備凈值的20%獎勵,單個企業最高獎勵100萬元。
19.大力推動節約集約利用土地。
對工業集聚區內企業,合法合規新建的多層廠房,當年通過土地復核驗收的且容積率超1.2 以上的,超出土地復核驗收容積率要求的面積,按照15元/平方米給予一次性獎勵。
對“騰籠換鳥”引進的企業列入市“大好高”的,交易過程中所產生的涉及房產和土地資產過戶有關稅收的縣得部分單項結算給所在鄉鎮(街道、園區)。特別重大項目“一事一議”。
五、鼓勵企業開拓市場
20.推動企業“走出去”。
對經商務部門批準,企業投資境外貿易公司(辦事處)、研發機構(境外高新技術平臺)、境外生產基地、境外資源開發等項目,且中方境外投資額100萬美元及以上的,投資“一帶一路”
沿線國家的按中方實際境外投資額每10萬美元獎勵人民幣1萬元,投資其它國家的每20萬美元獎勵人民幣1萬元,單個項目最高獎勵50萬元。
經備案到境外開展工程承包的企業,按當年度營業額每100萬美元獎勵人民幣1萬元,最高獎勵 10萬元。
對企業為其在境外開展對外經濟合作業務的中方人員投保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含重大疾病、工傷事故等綜合保險)的,給予實際保費50%的補助,單個企業最高補助20萬元。
21.支持企業境內外參展。
對統一參加縣年度展會目錄中的境外重點支持類和一般支持類展會,最高給予展位費100%的補助(包含國家及省補助);并對境外重點支持類展會給予人員費50%的補助,限補2人。對參加其它境外展會的,最高給予展位費50%的補助。
對統一參加縣年度展會目錄中的境內支持類國際展會,給予展位費30%補助。
以上政策均須展前在縣商務局備案,同一企業、同個展會補助最高2個標準展位,單個展位補助最高3萬元,單人補助最高2萬元。年外貿交易額4000萬美元、6000萬美元、1億美元以上企業,展會補助金額最高40萬元、50萬元、60萬元,其它企業最高30萬元。
22.強化外貿預警監測。
對參與應對國外“兩反一保”、知識產權、貿易投資壁壘、世貿組織爭端解決等各類貿易救濟的企業及組織,給予實際支出50%的補助,最高不超過30萬元。對省級外貿預警示范點、省級外貿調查監測點的境內外建設、維護等,由縣財政在省財政補助的基礎上給予 50%的配套扶持,最高補助10萬元。
支持企業利用出口信用保險工具防范外貿風險,對參加出口信用保險的,給予保費最高 30%-50%的補助,年外貿交易額4000萬美元、6000 萬美元、1億美元以上企業,保費補助金額最高40萬元、50萬元、60萬元,其它企業最高30萬元。實施中小微外貿企業“出口風險全覆蓋”,對上年度出口額500萬美元以下企業,由縣政府統一投保。對委托出口信用保險公司開展客戶資信調查的,給予資信調查費 50%的補助,最高補助 10萬元。
對企業“走出去”境外投資設廠、境外大額采購、境外工程承包等參加海外投資保險、特定合同出口信用保險、出口買方(賣方)信貸保險的,給予保費50%補助,最高補助20萬元。
23.推動外貿優化升級。
對首次認定為國家級、省級、市級出口名牌培育企業的,分別給予20萬元、5萬元、3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對企業在境外注冊商標和專利的,給予相關注冊費用50%補助,最高補助10萬元。
對企業獲得體系、產品、社會責任、市場準入等國際市場開拓所需的各類國際認證,以及ISO27001/BS7799、ISO20000、SAS70 等服務外包資質認證,給予首次認證費用50%補助,最高補助 10萬元。
對當年度服務外包離岸執行額(在岸執行額)500萬美元以上且同比上年增長的,按離岸執行額(在岸執行額)分別排名,排名前5位的企業分別給予10萬元、8萬元、6萬元、4萬元、2萬元獎勵(在岸執行額減半獎勵)。單個企業按最高金額獎勵,不重復獎勵。
24.提高利用外資質量。
對當年度并購外資全部到位且外方并購金額 500萬美元以上的,按外方并購股權金額(以實際到資口徑計算)分檔次給予中方企業主獎勵:500 萬美元(含)—1000萬美元的,每100萬美元獎勵人民幣1.5萬元;1000萬美元(含)以上的,每100萬美元獎勵人民幣2萬元,最高獎勵30萬元。
對當年度實到外資500萬美元及以上的,按實到外資的1‰ 給予獎勵;對當年度外資增資 500萬美元及以上的,按增資部分的2‰給予獎勵,最高獎勵30萬元。
25.鼓勵企業電商交易。
大力發展電子商務,重點在推動電商開拓市場、加快推進跨境電商發展、鼓勵示范創建與模式創新、加快電商人才與培育等四個方面給予獎勵,具體按照長興縣促進電子商務加快發展十二條扶持政策執行。
26.支持企業軍民融合。
鼓勵本縣企業積極參與軍民融合,加強軍民雙向交流與合作,對取得軍工證企業首次軍品應稅銷售收入達到500萬元及以上的,按當年軍工產品應稅銷售收入的2%給予獎勵,最高獎勵50萬元;對上年享受過軍品應稅銷售政策獎勵的企業,按當年軍工產品應稅銷售收入增量的5%給予獎勵,最高獎勵50萬元。對獲得武器裝備科研生產單位保密資格、武器裝備承制單位資格證、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證的,每取得一證獎勵10萬元,
三證齊全,再一次性獎勵20萬元。首次獲評軍民融合示范企業獎勵10萬元。獲評國家級、省級軍民融合科技創新協調示范平臺的,分別給予50萬元、2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六、鼓勵企業品質升級
27.推動企業標準創新。
對企業獲得國家、省級標準創新貢獻獎的,一次性分別給予100萬元、50萬元獎勵;對牽頭主持起草國際標準、國家標準(含國家軍用標準)、行業標準(含綠色系列團體標準)的,一次性分別給予100萬元、20萬元、6萬元的獎勵,對參與起草國際標準、國家標準(含國家軍用標準)、行業標準的單位,一次性分別給予最高30萬元、10萬元、3萬元的獎勵;對為主制定“浙江制造”產品標準的企業(組織),一次性給予18萬元獎勵;對獲年度“企業標準領跑者”的企業給予5萬元的一次性獎勵;對企業技術標準創新基地、技術標準綜合研究基地、區域技術標準聯合創新基地,完成國家級、省級建設的,分別給予30萬元、15萬元的一次性獎勵;對設立全國標準化專業技術委員會(TC)、分技術委員會(SC)、工作組(WG)或省標準化專業技術委員會秘書處的單位,分別給予100萬元、50萬元、16萬元、16萬元的一次性獎勵;對經推薦并獲 AAAA 級、AAA 級標準化良好行為企業,分別給予10萬元、5萬元的一次性獎勵;對成功創建國家級、省級、市級標準化試點(示范)項目的,分別給予主要承擔單位40萬元、15萬元、1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28.推動企業品牌升級。
對獲得省(創新獎)、市、縣政府質量獎企業,分別給予50萬元(30萬元)、30萬元和20萬元的獎勵;對獲得馳名商標(行政認定)給予40萬元的獎勵;對首次通過“浙江制造”“綠色產品”認證的企業,當年給予10萬元的獎勵,第2年、第3年通過監督評審的分別給予2萬和8萬元的獎勵;對獲得省級商標品牌戰略示范企業、省知名商號的企業,給予8萬元的獎勵;對在中央、省級主流媒體開展“浙江制造”品牌宣傳的企業,給予最高5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29.推動企業產品質量提升。
對“先進質量管理孵化基地”“質量教育實踐基地”獲省、市認定的,分別給予10萬元、5萬元的獎勵;對獲“省級先進質量管理方法示范單位”“省級質量提升特色產業”的,給予5萬元的獎勵;對通過AAA級測量管理體系認證的企業給予2萬元獎勵;對通過國家 CNAS 實驗室認可的企業給予5萬元的獎勵。
30.實施知識產權戰略。
對當年度申請PCT國際專利、獲國內發明、實用新型專利授權的,每件分別給予1萬元、0.3 萬元、0.05萬元的獎勵;企業開展專利權質押貸款,按專利權質押比例放貸額的6‰給予獎勵, 最高10萬元。對首次認定為國家、省、市知識產權示范(優勢)企業的,分別給予10萬、5萬元、3 萬元的獎勵。對通過《企業知識產權管理規范》國家標準認證的,給予3萬元獎勵。獲得國
家、省專利導航項目或專利戰略推進項目的企業,分別給予10萬元、5萬元的獎勵。
七、優化營商環境
31.貫徹落實減負政策。
全面落實《長興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進一步減輕企業負擔優化營商環境的“10+N”政策意見》(長政辦發〔2019〕42 號)等減負政策,切實減輕企業稅費、用工、用電、用地等成本負擔。
32.降低企業融資成本。
鼓勵銀行等金融單位,增加工業企業授信額度,實施綠色項目提速貸、畝均貢獻提效貸、綠色工廠提升貸、小微園區集聚貸等創新產品,切實降低企業融資成本。
33.建立企業幫扶機制。
充分發揮縣領導與企業家面對面、疑難會商等工作機制,結合“三服務”活動,加大走訪企業頻次和范圍,全面收集企業發展過程中遇到的問題和困難,匯總梳理,協調交辦。
八、附則
1.本政策所有涉及設備購置及軟件投入金額以開具的稅務發票并經專項審計為準(其中租賃設備以實際租賃額為準),同一發票不得重復作為兌現獎勵憑證。
2.每一個獎勵事項只能適用于本政策對應的一個獎勵條款, 如適用兩個以上條款的,按就高原則適用其中一條。
3.享受招商引資政策的項目,按相關約定執行,不得與本政策重復享受。
4.符合創新券、企業服務券發放要求的,按照《長興縣創新券實施管理辦法》、《長興縣工業小微企業服務券實施管理辦法(試行)》執行。
5.有下列情形之一,取消獎勵或者降低獎勵幅度。
(1)綜合績效評價D類的企業,不得享受本政策;其他類別企業按照工業企業綜合績效評價辦法差別化享受。
(2)對當年發生環保違法重大事件、較大安全生產事故或列入安全生產黑名單、被涉稅部門立案查處并處罰的、未完成節能減排指標的,不得享受本政策,具體名單由各相關部門提供。
(3)對采取虛報發票、重復申報等不正當手段套取財政獎勵的,取消當年及后兩年度獎勵資格,對已發放的獎勵資金依法追回。
6.本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起開始執行。2018年 2月12日《長興縣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長興縣大工業政策三十六條的通知》(長政發〔2018〕22號)文件同時廢止。涉及其他相關文件與本政策相抵觸的,以本政策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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