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波市鄞州區高新技術企業獎勵政策:關于加快培育高新技術企業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
關于加快培育高新技術企業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全市科技企業“雙倍增”行動計劃,加快培育高新技術企業,全面提升科技企業創新能力,助力全區經濟高質量發展,根據國家、省、市有關規定,結合我區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支持對象包括高新技術企業、高新技術培育庫企業和科技中介服務機構。
第三條 本辦法旨在整合上級有關政策和資金,以及區財政安排的專項資金,促進我區高新技術企業培育,提高企業自主創新能力。
第四條區科技局、區稅務局、區財政局是本辦法的實施、管理和監督部門,分別履行相應的管理職責。
第二章 主要內容
第五條 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獎勵
1、對通過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上一年度銷售收入不超過2億元,首次通過認定的,市級給予一次性不超過20萬元獎勵;重新通過認定的,市級給予一次性不超過10萬元獎勵。
2、對首次通過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或重新通過認定且上一年度銷售不高于3000萬元的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當年企業所得稅減免額不足20萬元的最高給予補足20萬元作為獎補。
3、列入寧波國家高新區“一區多園”范圍內的高新技術企業,可以享受“一區多園”的相關獎勵政策。
第六條 高新技術企業培育庫獎勵
一、申請入庫的企業必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企業申請入庫時須為在鄞州區注冊成立一年以上的居民企業,2008年至今未被認定過高新技術企業,且近一年企業所得稅征收方式為查賬征收;
(二)企業主要產品(服務)發揮核心支持作用的技術屬于《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規定的范圍;
(三)企業在其主要產品(服務)技術領域至少擁有1項發明專利或者3項實用新型專利(軟件著作權)等核心自主知識產權的授權或受理;
(四)上年度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占企業同期總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五)企業建立了比較規范的研發投入獨立核算制度;
(六)企業申請入庫前一年內未發生重大安全、重大質量事故或嚴重環境違法行為。
二、申請入庫程序:
(一)入庫申報。區科技局每年發布入庫申報通知,進行集中受理。企業對照入庫培育標準自愿申報并提交下列材料:
1、《高新技術企業入庫培育申報書》;
2、知識產權相關材料、科研項目立項證明、科技成果轉化、研究開發的組織管理等相關材料;
3、企業職工和科技人員情況說明材料(包括科技人員清單);
4、企業上年度研發費用明細表及相關證明材料;總收入明細表、主要產品(服務)收入明細表;
5、上年度企業財務報表,包括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
6、上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包括主表和附表)。
(二)入庫評估。區科技局根據培育庫標準對申報入庫企業進行評估,主要從企業知識產權、科技成果轉化能力、研究開發組織管理水平、企業經營情況等方面進行評價。
(三)入庫公示。區科技局根據評價結果擬定入庫企業名單并進行公示,無異議的發文公布。
三、納入高新技術企業培育庫的企業如發生更名、經營業務、生產技術活動等與培育標準有關的重大變化,應在一個月內報告區科技局;變化后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自當年起終止其高新技術企業培育資格。
四、高新技術企業入庫培育有效期為三年,對入庫的企業給予2萬元補助,出庫給予3萬元補助。對認定上一年度銷售不超過5000萬元的入庫企業,在培育期內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可額外獨立申領最高5萬元的創新券,用于支付科技中介服務、輔導等符合創新券使用范圍相關費用。三年期滿后,未通過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調整出庫,且不再受理入庫申請。
第七條 科技中介服務專項獎勵
鼓勵社會中介服務機構提供優質高效服務,對中國境內(不包括港、澳、臺地區)注冊并在科技局進行備案的科技中介服務機構,在我區高新技術企業申報、認定中做出貢獻的給予一定獎勵。
一、對輔導、推薦申報高新技術企業的達到一定數量的科技中介服務機構按以下標準給予獎勵:
(一)輔導、推薦申報高新技術企業數量在11家至20家(含)的,超過10家部分,最高按每家0.5萬元予以獎勵;
(二)輔導、推薦申報高新技術企業數量在21家至30家(含)的,超過20家部分,最高按每家1萬元予以獎勵;
(三)輔導、推薦申報高新技術企業數量在31家以上的,超過30家部分,最高按每家1.5萬元予以獎勵。
二、科技中介服務機構輔導規模以上工業企業通過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最高按每家0.5萬元予以獎勵;輔導其他企業通過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最高按每家0.2萬元予以獎勵。
三、每家科技中介服務機構當年獲得獎勵最高不超過60萬元。
四、科技中介服務機構在高新技術企業申報結束前及時將與企業簽訂的服務合同報區科技局備案,區科技局根據相關文件兌現獎勵資金。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八條 區科技局會同相關部門加強對高新技術企業培育工作的監督和管理。對已納入高新技術企業培育庫的企業,有下述情況之一的取消其培育資格:
1、入庫申報材料存在弄虛作假的;
2、發生重大安全、重大質量事故或嚴重環境違法行為的。
第九條 被取消高新技術企業培育資格的企業不得再次申請入庫。
第十條 企業對入庫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納入高新技術企業培育庫的企業自覺接受科技、財政、稅務等相關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一條 專項資金的申請,遵循“誠實申請、公正受理、擇優支持、科學管理”的原則,不得采用不正當的方法獲得資金補助(獎勵)。
第十二條 科技中介服務機構在經營過程中弄虛作假或幫助他人弄虛作假,兩年內不得享受區科技局政策扶持。
第十三條 對弄虛作假、截留、挪用、擠占項目經費等違反
財政紀律的行為,或者在申請過程中如隱瞞真實情況、提供虛假信息或采取其他方法騙取補助的,一經查實,按《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規定進行處理,除追回已補助資金外,該單位兩年內不能享受財政補助資格。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四條 除另有規定外,本辦法所涉補助、補貼、獎勵資金按年初預算安排發放,若超過年初預算,則按比例下調兌現標準。本政策實施中如遇上級政策調整,按上級政策執行。符合“甬易辦”平臺上線要求的,可直接在“甬易辦”平臺進行政策兌付。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由區科技局、區財政局、區稅務局共同實施,并負責解釋。原《關于推進“科技爭投”促進高新技術企業培育的實施辦法》(鄞科〔2020〕35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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