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市中原區高新技術企業獎勵政策:中原區促進企業科技創新激勵暫行辦法

中原區促進企業科技創新激勵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積極推進中原區國家中心城市產城融合示范區建設,提高企業自主創新能力,強化區域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結合省、市關于加快推進科技創新工作相關意見,特制訂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重點扶持符合我區產業發展方向的研發設計、節能環保、科技信息等相關領域企業,旨在提升我區科技創新和產業發展的支撐能力,推動產業結構升級和優化。
第三條每年從區財政列支企業科技創新專項扶持資金用于促進轄區企業科技創新。
第二章企業科技創新扶持政策
第四條科技型企業培育。鼓勵轄區企業開展科技型(中小)企業備案及認定工作。當年被認定為市級科技型企業的,給予1萬元獎勵;被認定為省級科技型中小企業的,給予3萬元獎勵。
第五條對符合主導產業發展方向,當年在我區新引進并注冊的科技類企業,正常運營一年以上,通過省、市科技型(中小)企業備案并承諾連續5年注冊地不變更的情況下,對注冊資金5000萬元以上(包含5000萬元),從業人員30人以上,上年度區級貢獻超過10萬元的,給予10萬元資金獎勵;對注冊資金1億元(包含1億元)以上,從業人員100人以上,上年度區級貢獻超過30萬元的,給予30萬元資金獎勵。獎勵資金按照五年1:2:3:2:2的比例進行后補助。
第六條創新型(試點)企業培育。選擇有一定研發能力的企業,支持其開展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新業態創新。對當年新認定的國家級、省級、市級創新型企業或創新型試點企業,一次性給予100萬元、50萬元、20萬元獎勵;新認定的科技創新龍頭企業、瞪羚企業、科技小巨人企業和科技雛鷹企業,一次性給予50萬元、30萬元、10萬元和5萬元獎勵。
第七條高新技術企業培育。遴選科技型企業進入高新技術企業后備庫,在技術創新、創業服務等方面給予傾斜支持,推動其快速發展成為高新技術企業。對當年首次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一次性給予30萬元補助;有效期滿并重新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一次性給予20萬元補助;新引進的高新技術企業,在有效期內一次性給予10萬元補助。獲得資金補助的高新技術企業在有效期內不得外遷。
第八條專利補助。在我區注冊并在市級以上備案的科技型企業,依據《鄭州市中原區專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中原科〔2014〕21號)文件要求,獲取專利補助資金。
第九條科技成果獎勵。凡在中原區注冊并在市級以上科技部門備案的科技型企業,對當年其科技成果獲得國家科技進步特等獎、一等獎、二等獎的,分別給予500萬元、100萬元、50萬元補助;獲得省科技進步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的,分別給予30萬元、20萬元、10萬元補助;獲得市科技進步特等獎、一等獎、二等獎的,分別給予10萬元、6萬元、3萬元補助。
第十條科技成果轉化補助。重點扶持符合我區產業發展方向的科技型企業開展科技成果、知識產權轉化等科技創新活動,對其成果轉化投入實行后補助。
第十一條科技型企業研發費用后補助。鼓勵轄區內科技型企業加大研發投入,對當年申報上年度鄭州市研發費用補助的“科技雛鷹企業”、“科技小巨人企業”、“科技瞪羚企業”、“科技創新龍頭企業”,按照市級研發費用補助金額的50%給予一次性補助。
第十二條研發平臺建設補助。鼓勵轄區企業研發平臺建設,對當年新認定的國家、省、市級工程技術研究中心(重點實驗室),分別一次性給予200萬元、50萬元、10萬元補助;支持引進符合我區產業發展的企業研發平臺,對整建制遷入我區的國家級工程技術研究中心(重點實驗室),最高一次性給予200萬元補助;對新型研發機構,其研發平臺通過國家、省級認定的,分別給予200萬元、80萬元補助。由政府主導引進的大學、科研院所在中原區設立分支機構,一事一議給予支持。對新型研發機構課題獲得市級以上科技進步獎參照本辦法第九條規定予以獎勵。
第十三條積極探索建立適合我區發展的科技金融新模式、新路徑,積極爭取國家科技成果轉化引導基金、鄭州市科技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等在我區設立子基金;鼓勵社會資本設立創業(風險)投資基金和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合伙人投資企業。支持和引進投資機構到中原區集聚發展,對轄區內注冊的創投機構,并為我區企業發展提供支持的,按照一事一議給予支持。
第十四條凡在中原區注冊并在市級以上科技部門備案的科技型企業,在企業發展過程中,通過重組、并購,完善產業鏈條,對中原區主導產業產生支撐和帶動作用,并對區域經濟發展作出重大貢獻的,采取一事一議的方式予以扶持和激勵。
第三章推動支撐我區產業發展的領軍企業做大做強
第十五條對符合我區產業發展方向,在我區注冊并進行稅務登記的行業領軍企業(主營收入10億元以上且區級貢獻2000萬元以上),自注冊之日起三年內,年綜合區級貢獻增幅比上年度新增60%(含60%)以上的,給予最高不超過500萬元的資金獎勵;新增30%—60%(含30%)的,給予最高不超過300萬元的資金獎勵;新增10%—30%(含10%)的,給予最高不超過100萬元的資金獎勵。
第十六條對符合我區主導產業發展的行業領軍企業,鼓勵其重組(收購/并購)上下游領域相關企業并在我區注冊,根據其重組(收購/并購)企業成長性、自主知識產權、對主導產業互補度、主營業務收入、區級貢獻等情況進行綜合評定,最高給予領軍企業500萬元的資金補助。同時,所重組(收購/并購)企業屬于獨立法人并符合第十五條獎勵范圍的,可按規定享受成長獎勵。
第十七條對在我區注冊并上市的行業領軍企業及其通過重組(收購/并購)引入我區并上市的企業,按照《鄭州市中原區人民政府關于扶持產業發展的若干意見(試行)》(中原政文〔2016〕88號)有關政策進行補助。
第十八條對在我區注冊的行業領軍企業發揮自身資源優勢,組織或承辦具有影響力的國際、國內、省級論壇、講座、賽事等,按照一事一議方式,對企業給予相應補助。
第四章鼓勵節能環保產業(企業)集聚發展
第十九條對符合主導產業發展方向,當年在我區新引進并注冊的節能環保類企業,正常運營一年以上,通過省、市科技型(中小)企業備案并承諾連續5年注冊地不變更的情況下,對注冊資金5000萬元以上(包含5000萬元),從業人員30人以上,上年度區級貢獻超過10萬元的,給予10萬元資金獎勵;對注冊資金1億元(包含1億元)以上,從業人員100人以上,區級貢獻超過30萬元的,給予30萬元資金獎勵。獎勵資金按照五年1:2:3:2:2的比例進行后補助。
第二十條房租補貼。符合上述條件的在我區注冊的節能環保類企業,且未能達到總部企業認定標準的,對租用辦公用房(不包括附屬設施和配套用房)的,每年按照人均最高15㎡(以實際租用面積為準,人數核定依據單位繳納社保職工而定),以租金實際發生額的30%連續三年給予租房補助,每年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第二十一條成立以社會資本為主體的節能環保產業發展引導基金,引導扶持節能環保上下游企業在我區集聚,完善產業鏈條,推動節能環保產業發展。
(1)創新創業投資風險補助。支持通過節能環保產業發展引導基金投資我區節能環保產業科技創新創業項目的投資機構,按照市級創新創業投資風險補助金額的50%給予一次性補助。
(2)創新創業項目補助。對節能環保產業發展引導基金支持的節能環保類企業,獲得社會創投機構投資的,按照市級創新創業項目補助金額的50%給予一次性補助。
(3)科技貸款利息補助。對節能環保產業發展引導基金支持的節能環保類科技型企業,獲得銀行貸款的,按照市級科技貸款利息補助金額的50%給予一次性補助,同一貸款項目貼息期不超過1年。
(4)對通過節能環保產業發展引導基金扶持并成功上市的企業,除按本辦法第十七條補助外,對基金管理機構予以同等獎勵。
第二十二條對在我區注冊的節能環保類企業,支持、鼓勵其積極參與相關領域的政府購買服務。
第二十三條對在我區注冊的節能環保類企業,由于企業發展需擴大企業規模的,在土地、空間、政策等方面,按照一事一議方式,對企業提供相應支持。
第五章鼓勵研發設計產業(企業)集聚發展
第二十四條對具有綜合甲級資質、甲級資質、具備行業發展潛力甲級以下資質的研發設計單位當年在我區注冊或設立分支機構并正常運營一年以上的,根據其上年度區級貢獻情況最高給予50萬元資金獎勵。
第二十五條房租補貼。在我區注冊或設立分支機構的研發設計單位,對租用辦公用房(不包括附屬設施和配套用房)的,每年按照人均最高15㎡(以實際租用面積為準,人數核定依據單位繳納社保情況而定),以租金實際發生額的30%連續三年給予租房補助,每年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第二十六條研發費用配套補助。鼓勵研發設計單位加大研發投入。對在我區注冊或設立分支機構的綜合甲級資質、甲級資質、甲級以下并具備行業發展潛力的研發設計單位,申報上年度鄭州市研發費用后補助的,分別按照市級研發費用補助金額的50%予以配套補助。
第二十七條區級貢獻獎勵。對在我區注冊或設立分支機構的綜合甲級資質、甲級資質、具備行業發展潛力甲級以下資質的研發設計單位,自注冊之日起三年內,年度區級貢獻增幅達到20%及以上,按照其當年區級貢獻新增部分的30%給予一次性成長獎勵。
第二十八條對在我區注冊或設立分支機構的研發設計單位,由非獨立法人轉化為獨立法人單位的,按照當年區級貢獻的30%給予一次性獎勵,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第二十九條對在我區注冊的研發設計單位,支持、鼓勵其積極參與相關領域的政府購買服務。
第三十條對在我區注冊的研發設計單位,由于發展需擴大單位規模的,將在土地、空間、政策等方面,按照一事一議方式,對企業提供支持。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一條符合本辦法的企業可以申請享受中原區其他激勵政策,但中原區其他激勵政策與本辦法規定的激勵政策屬于同類型的,不再重復享受,企業可自行選擇其中一項;在本辦法中規定的同一項目、同一事項,按照從高不重復的原則予以支持。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規定的企業、相關單位或個人獲得的補助(補貼、獎勵)若需依法納稅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由區科技局會同相關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在施行過程中,如與2015年7月發布的《中共中原區委中原區人民政府印發<關于引進培育創新創業人才(團隊)實施辦法(暫行)>的通知》(中原發〔2015〕15號)和2016年8月發布的《鄭州市中原區人民政府關于扶持產業發展的若干意見(試行)》(中原政文〔2016〕88號)內容有沖突的,以此辦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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