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廣德縣高新技術企業獎勵政策:廣德縣加強自主創新能力建設扶持政策
廣德縣加強自主創新能力建設扶持政策
為切實發揮科技對經濟社會發展的支撐引領作用,進一步加強科技創新能力建設,著力提升整體科技實力和競爭力,根據省政府《關于修訂印發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進一步加快創新型省份建設配套文件的通知》(皖政辦〔2015〕40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政策。
一、扶持范圍
1、本政策適用于在我縣境內積極開展科技創新工作的企事業單位和個人。
二、資金來源與管理
2、本政策資金由縣財政預算安排,縣財政主管部門和縣科技主管部門共同管理,縣科技主管部門具體組織實施。
三、扶持政策
(一)落實創新型省份建設“1+6+2”配套政策(皖政辦〔2015〕40號)扶持政策
3、研發儀器設備補助。對本縣內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購置用于研發的關鍵儀器設備(原值10萬元以上),符合省科技廳申報條件的,分別按其年度實際支出額的15%予以補助,單臺儀器設備補助不超過200萬元,單個企業補助不超過500萬元。
4、對我縣企業在境外設立、合辦或收購研發機構的,按其當年實際投資額的10%予以補助,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5、對新認定的國家級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國家級工業設計中心,一次性獎勵300萬元;對新認定的企業國家級質檢中心,一次性獎勵200萬元;對新批準建設的國家級實驗室,一次性獎勵300萬元;對新認定的國家級企業技術中心,一次性獎勵100萬元;對國家級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國家級工業設計中心、國家級企業技術中心、國家級實驗室在國家組織的運行評估中獲優秀等次的,分別一次性獎勵100萬元;
6、鼓勵省外、境外高層次科技人才團隊(簡稱科技團隊)來我縣創新創業,對擁有自主知識產權、具有國際先進或國內一流水平科技成果,落戶我縣創業的人才團隊,在資金、土地供給、基礎設施配套、前期工作場所和生活場所提供等方面給予支持,并擇優推薦申報省創新團隊專項扶持。
7、對企業轉化科技成果獲認定的國家級重點新產品、新藥證書、動植物新品種給予研發后補助。其中國家級重點新產品按省統計排序給予補助,排序前10名的,每個產品補助100萬元,排序11—30名的,每個產品補助60萬元,排序31名以后的,每個產品補助30萬元。企業獲三類以上國家新藥證書和藥品注冊批件且在我縣投入生產,可在獲批三年內申請補助,一、二、三類新藥按照省統計排名前10名的,一類新藥補助150萬元,二類新藥補助100萬元,三類新藥補助50萬元。企業獲國家審定的動植物新品種,給予每個新品種30萬元補助。
8、對租用已納入安徽省儀器設備共享平臺網儀器設備的單位進行補助,按租用儀器設備年度支出的20%給予租用單位補助,最高不超過30萬元。
9、推進科技保險工作,對我縣高新技術企業開展產品研發責任保險、關鍵研發設備保險、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綜合保險、產品質量保證保險、專利保險的,按投保企業實際支出保費的20%給予補助。
10、鼓勵企業承擔省科技重大專項項目,按項目研發投入不超過20%給予資金補助。
(上述落實創新型省份建設“1+6+2”配套政策具體申報條件,以省科技廳相關規定為準)
(二)培育和發展科技創新主體
11、培育和發展高新技術企業。對初次列入國家火炬計劃重點高新技術企業一次性獎勵20萬元;對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一次性獎勵10萬元;對認定為省高新技術培育企業一次性獎勵2萬元。
12、推進創新型企業培育工作。對新認定國家級創新型試點企業,給予一次性獎勵20萬元,試點期滿認定為國家級創新型企業的再獎勵20萬元;對新認定的省級創新型試點企業,給予一次性獎勵10萬元,試點期滿認定為省級創新型企業的再獎勵10萬元;對新認定省級民營科技企業的一次性獎勵2萬元。
13、對新認定省級工程(技術)研究中心、企業技術中心的分別給予10萬元和5萬元經費資助;對新批準組建省級實驗室的一次性給予20萬元經費資助。
14、企業領銜組建國家級、省級產業技術創新聯盟的,分別一次性獎勵50萬元和20萬元。對省科技廳備案的新建企業院士工作站給予30萬元經費資助,對新建國家級、省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分別給予10萬元、5萬元經費資助。
(三)優化創新創業環境
15、鼓勵創新創業服務載體建設支持推廣創業苗圃、大學生創業中心、創客空間等新型孵化業態入駐開發區。對經市級以上科技部門認定并通過年度績效考核的眾創空間,對其導師服務、創新創業活動等直接費用給予30%的補貼,每家補貼最高不超過10萬元。鼓勵初創期科技型企業入駐孵化器。對入駐通過年度績效考核的孵化器的科技型企業,按以下標準給予房租補貼:租用孵化器生產研發用房的,按實際租用面積(最多不超過200m2),第一年按每月6元/m2的標準、第二年按每月3元/m2的標準給予其房租補貼。畢業企業原則上應留駐廣德發展,對畢業后繼續在我縣生產經營滿一年的科技型企業給予5萬元獎勵,給予原孵化器管理機構2萬元獎勵;對畢業后遷出廣德的,所享受的縣級獎補資金全額退還。對首次認定的國家、省級和市級科技企業孵化器(眾創空間),分別給予一次性獎勵30萬元、20萬元和10萬元。在市以上科技企業孵化器(眾創空間)年度績效考核優秀的,每家分別給予10萬元獎勵。
16、支持建設公共技術服務平臺鼓勵企事業單位在園區建設開放式公共技術服務平臺。經省級以上主管部門認定或備案的,給予儀器設備(單價10萬元以上)投資額15%、最高不超過100萬元的補助;年服務企業30家以上的公共技術服務平臺,按平臺年度服務收入的10%補貼平臺擁有單位,最高不超過20萬元(對納入省大型科學儀器設備資源共享共用補助的,不重復享受);縣域內企業使用園區公共技術服務平臺的,經審核后,按實際支付費用的10%補貼企業,最高不超過5萬元(已享受租用安徽省儀器設備共享平臺網儀器設備補助不重復享受)。
17、鼓勵科技中介服務機構發展鼓勵社會力量到我縣開展科技服務或設立服務機構,對參加我縣科技服務機構績效考核并取得優秀的給予5萬獎勵(辦法另行制定)。
(四)企業研發和成果轉化后補助政策
18、企業與高校院所建立產學研合作關系并共同開展項目開發的,按實際支付技術開發經費的20%給予補助(需提供合作協議原件、發票原件及匯款憑證原件),單個企業補助不超過10萬元。
19、對列入省重點新產品和認定為省級高新技術產品的一次性獎勵3萬元。對通過省級科技成果鑒定的,給予2萬元補助。
20、對承擔的國家、省級各類科技計劃項目,給予到位資金的10%配套支持;沒有國家或省級資金支持的,給予一次性獎勵2萬元。
21、設立縣科技進步獎,兩年評審一次,設一等獎1名,獎勵金額10萬元;二等獎2名,分別獎勵金額5萬元;三等獎5名,分別獎勵金額3萬元。設立“十佳科技工作者”獎,每兩年評選一次,分別給予3000元獎勵。設立“青少年科技創新獎”,對獲得省青少年科技創新成果一、二、三等獎的項目分別給予3000元、2000元、1000元獎勵;對獲得國家一、二、三等獎的,分別給予5000元、3000元、2000元獎勵。(科技進步獎勵辦法、十佳科技工作者評選標準另行制定)。對獲得宣城市及以上科技進步獎勵的,給予獎金額1:1的配套獎勵。
四、附則
22、各申請獎勵單位對申報材料真實性負責,對以弄虛作假等方式套取財政資金的,一經核實,取消申報資格,追回全部補助資金,并按規定予以處罰,納入全縣誠信管理系統。
23、以上所有項目需經縣科技主管部門審核推薦,方可享受獎勵;同一企業同一性質的獎勵不重復享受;同一企業各種政策享受的獎勵及補助總額原則上不得超出當年納稅地方留成部分,農業科技型企業及科技服務機構可不受限制。
24、本政策由縣科技局、財政局負責解釋。
25、本政策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原獎勵和資助標準與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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