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重慶市企業技術中心認定通知
一、認定目的
為加快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推進以企業為主體的技術創新體系建設,進一步提升企業核心競爭力,根據《重慶市企業技術中心認定管理辦法》(渝經信發〔2016〕86號)的相關規定,經研究,決定開展2022年度重慶市企業技術中心認定工作。
二、基本條件:
1.重慶市行政區域范圍內的企業所建立和正常運行一年以上的企業技術中心。申報企業所在區縣已開展區縣級企業技術中心認定工作的,原則上應取得區縣級企業技術中心資質。
2.企業主營業務收入在5000萬元以上(高新技術企業放寬到3000萬元,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軟件產品或核心技術服務的軟件和信息技術企業放寬到2000萬元)。
3.企業在本市行業中具有顯著的發展優勢和競爭優勢,具有較強的技術創新能力和水平。
4.企業具有較好的技術創新機制,企業技術中心組織體系健全,發展規劃和目標明確,創新效率和效益顯著。
5.有較高的研究開發投入,年度研究與試驗發展經費支出額不低于150萬元,研究開發與創新水平在全市同行業中處于領先地位。
6.擁有技術水平高、實踐經驗豐富的技術帶頭人,科技人員隊伍結構合理,在全市同行業中具有較強的創新人才優勢,專職研究與試驗發展人員數不少于30人。
7.具有較完善的研發、試驗和檢測等條件,技術開發儀器設備原值不低于300萬元。
8.企業在申請受理截止日期前兩年內,不得存在下列情況:
(1)因違反海關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構成走私行為,受到刑事、行政處罰,或因嚴重違反海關監管規定受到行政處罰。
(2)因違反稅收征管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構成偷稅、騙取出口退稅等嚴重稅收違法行為。
(3)司法、行政機關認定的其他嚴重違法失信行為。
三、申報程序
2022年度重慶市企業技術中心申報工作采取紙質材料報送與網上申報相結合的方式進行。
1.資料報送。
(1)申請2022年認定的市級企業技術中心編寫《重慶市企業技術中心申請報告》,填寫《重慶市企業技術中心評價材料》及相關證明材料,并將所有申報資料膠裝成冊,經企業負責人在《企業技術中心評價表》上簽字同意并蓋章后,報主管部門初審。
(2)主管部門審查通過后,在《企業技術中心評價表》上出具推薦意見并蓋章,將推薦企業的申請材料(紙質材料一份)報送至市經濟信息委政務服務大廳。截止時間為2022年4月25日。
2.網上申報。企業登錄重慶市經濟和信息化大數據應用平臺打開重慶市產業技術創新系統,根據系統提示填報相關項目情況。申報時間為2022年6月1日—6月10日。
四、認定程序。
1.市經濟信息委組織專家或委托第三方機構對企業申請材料進行初評、答辯評審及現場核查。
2.市經濟信息委會同市財政局、重慶市稅務局、重慶海關依據國家產業政策、初評結果、答辯結果和現場核查的情況等進行綜合審查后,按相關程序確定2022年度重慶市企業技術中心認定名單并授牌。
五、有關要求
各申報單位及主管部門要高度重視,認真做好申報材料的上報和審查工作。申報單位須對所上報的資料和數據負責,確保材料的齊全和真實性。對弄虛作假的企業,取消其重慶市企業技術中心認定資格,兩年內不得再申請認定。
六、《重慶市企業技術中心申請報告》編寫提綱
(一)、企業(集團)的基本情況
1.企業經營管理等基本情況,包括所有制性質與隸屬關系、主要下屬企業、職工人數、企業總資產、資產負債率、銀行信用等級、銷售收入、利潤、稅收、主導產品及市場占有率、技術來源等。
2.企業在行業中的地位和作用。
3.企業在本產業領域技術創新中的作用和競爭能力。
(二)、企業技術中心的基本情況
1.企業技術中心的組織機構和運行機制,包括:企業技術中心的建設和發展歷程、組織架構、組織體系建設、規章制度建立、研發項目組織管理機制、研發經費管理機制、人才激勵機制、內外部合作機制等。
2.企業技術中心的基礎條件和創新資源整合情況,包括:研究開發和試驗基礎條件建設情況,固定資產原值、凈值;企業技術中心技術帶頭人及創新團隊建設情況,人才培養情況;研發投入投入情況;信息化建設情況。
3.企業技術中心研究開發工作開展情況,包括:原創性創新、自主開發、引進技術消化吸收、重大產品創新、工藝創新、商業模式創新、產學研合作、企業間合作、國際化研發活動等。
4.企業技術中心取得的主要創新成果(3年之內)及其經濟社會效益。
七、評價指標及評價基本要求
一級 指標 | 二級 指標 | 權重 (分) | 三級指標 | 權重 (分) | 單位 | 基本要求 |
創新機制 | 創新投入機制 | 20 | 研究與試驗發展(R&D)經費支出額占主營業務收入的比重 | 17 | % | 分檔 |
研究與試驗發展(R&D)經費支出比上年度增長 | 3 | 萬元 | ≥0 | |||
人才激勵機制 | 6 | 中心年人均收入與企業年人均收入之比 | 3 | % | ≥120 | |
中心人員培訓費占中心人員總收入的比重 | 3 | % | ≥1 | |||
創新合作機制 | 6 | 來中心從事技術開發工作的外部專家數 | 2 | 人月 | ≥12 | |
對外合作項目占全部開發項目數的比重 | 4 | % | ≥5 | |||
技術人才 | 創新隊伍建設 | 9 | 企業研究與試驗發展(R&D)人員占職工人數的比重 | 7 | % | ≥1 |
技術中心擁有的高級專家及博士人數 | 2 | 人 | ≥1 | |||
創新條件建設 | 11 | 企業技術開發儀器設備原值 | 6 | 萬元 | ≥300 | |
國家級研發平臺數 | 2 | 個 | ≥1 | |||
省級研發平臺數 | 1 | 個 | ≥1 | |||
通過國家或國際組織認證的實驗室等研發檢測機構數 | 2 | 個 | ≥1 | |||
技術積累儲備 | 10 | 基礎研究和應用研究項目數占全部項目數的比重 | 3 | % | ≥10 | |
企業擁有的全部有效發明專利數 | 4 | 項 | ≥2 | |||
企業獲得國家級質量品牌獎項數 | 2 | 個 | ≥1 | |||
企業獲得市級質量品牌獎項數 | 1 | 個 | ≥1 | |||
產出與 效益 | 技術創新產出 | 16 | 當年完成的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開發項目數 | 10 | 項 | ≥5 |
當年受理的專利申請數 | 3 | 項 | ≥3 | |||
——其中當年受理的發明專利申請數 | 2 | 項 | ≥1 | |||
主持和參與制定的國際、國家、行業標準(工法)數 | 1 | 項 | ≥1 | |||
技術創新效益 | 22 | 新產品銷售收入占主營業務收入的比重 | 10 | % | ≥20 | |
新產品銷售利潤占銷售利潤總額的比重 | 10 | % | ≥15 | |||
自有品牌產品與技術出口創匯(或境外項目營業收入)額 | 2 | 萬美元 | > 0 | |||
加分 | 加分 | 5 | 獲國家自然科學、技術發明、科技進步獎項目數 | ≤2 | 項 | ≥1 |
獲得發明專利授權數 | ≤1 | 項 | ≥1 | |||
獲得國家行業協會、市級科技進步獎等項目數 | ≤2 | 項 | ≥1 | |||
當年研究與試驗發展(R&D)經費支出額占主營業務收入的比重超過5% | ≤1 | % | ≥5 | |||
扣分 | 扣分 | 3 | 企業經營虧損 | ≤3 | 萬元 |
八、企業需提供的相關材料及要求
1、企業營業執照掃描件。
2、企業申報材料真實性承諾。
3、企業2020和2021年度相關財務報表(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等復印件)。
4、企業2020和2021年度在統計聯網直報平臺上填報的《企業研究開發項目情況》和《企業研究開發活動及相關情況》。未列入國家統計局規模以上工業—企業科技活動情況統計范圍的企業應參照上述兩個表的格式填報。
5、企業技術開發儀器設備情況需列詳細清單(包括設備名稱、型號、數量、購置日期、原值、設備主要用途等),清單后需附不低于設備原值最低要求的研發設備發票。
6、企業研發人員、技術中心職工等情況需附列詳細清單(包括姓名、年齡、專業、學歷、職稱、所在部門和崗位等),清單后需附研發人員在本企業的社保繳納證明。
7、技術中心高級專家、博士和外部專家情況需按要求填寫《技術中心高級專家和博士信息表》和《技術中心外部專家信息表》,還應提供相應人員的資質、學歷等相關證明,外部專家還應提供雙方合作協議等證明。
8、企業專利情況需按要求填寫《企業有效發明專利信息表》和《企業當年被受理的專利申請信息表》,還應提供相應專利證書和專利申請受理通知書等。
9、企業標準、研發平臺、認證實驗室和檢測機構、獲國家(市級)相關獎項情況需按要求填寫評價表附表,還應提供相應的文件、資質證書等證明。
10、企業研發項目、當年完成的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開發項目情況需參照國家統計局《企業研究開發項目情況表》列明項目詳細清單。
11、評價指標及相關附表所填數據的其他證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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