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春市凈月區高新技術企業獎勵政策:長春凈月高新區關于加快推進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政策
長春凈月高新區關于加快推進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政策
總則
1.為貫徹落實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和總書記關于東北振興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及長春市委、市政府關于加快長春現代化都市圈建設的戰略目標,進一步加大凈月高新區在金融助力、科技創新、人才培養等方面的政策扶持力度,培育壯大主導產業,筑巢引鳳、聚才興業,加快建設長春國際影視文旅創意城,構建現代服務業高質量發展示范區,特制定本政策。
2.本政策適用于市場準入關系、稅務登記、統計關系均在凈月高新區的企業、機構及相關個人。房地產開發企業(經認定開發建設產業園區等項目的除外)不在本政策支持范圍內。建筑業、園林綠化類型企業僅享受第一章第三條政策扶持。
3.對首次進入長春市即落戶凈月高新區的世界500強企業,推動區域創新和發展具有重大戰略意義和引領示范效應的企業或項目,與天津、浙江等地開展合作中的重點企業或重點項目,以及有利于凈月高新區高質量發展、對經濟社會發展具有重大貢獻的重點企業、重點項目和重要事項,可采取“一事一議”方式,給予支持。
4.企業和機構已享受國家和省、市相關同類政策扶持但未達到凈月高新區區級扶持標準的,由凈月高新區對差額部分給予扶持,不再重復獎勵。
5.同一企業(不含金融、類金融及金融中介服務機構)享受的年度政策資金總額原則上不超過企業區級年度綜合貢獻的100%,對凈月高新區經濟社會發展具有重大貢獻的可以適當突破。
第一章 鼓勵企業提高經營績效
1.服務業企業經營績效獎勵。對本政策生效后入駐,租賃、購置、自建生產經營用房且區級年度綜合貢獻超過20萬元(含)的服務業企業(不含金融類企業),自運營投產之日起前2年按其區級年度綜合貢獻的100%給予經營獎勵,此后3年按其區級年度綜合貢獻在20萬元-100萬元(含)、100萬元-500萬元(含)、500萬元以上的區間分別給予50%、60%、70%的經營獎勵。(責任部門:經濟發展局)
工業企業經營績效獎勵。對本政策生效后入駐,租賃、購置、自建生產經營用房且區級年度綜合貢獻超過40萬元(含),屬于汽車電子、光電信息和生物醫藥產業領域的工業企業以及戰略性新興產業項目建設主體,自運營投產之日起前2年按其區級年度綜合貢獻的100%給予經營獎勵,此后3年按其區級年度綜合貢獻在50萬元-200萬元(含)、200萬元-500萬元(含)、500萬元以上的區間分別給予50%、60%、70%的經營獎勵。(責任部門:商務和國際合作局)
2.本政策生效前區內企業經營績效獎勵。對本政策生效前凈月高新區內企業區級年度綜合貢獻超過10萬元的,按其超基數部分的區級年度綜合貢獻100%給予獎勵,獎勵期限為3年。第一年、第二年、第三年的獎勵基數分別按照該企業符合獎勵條件年度前三年區級年度綜合貢獻平均數的110%、120%、130%(電信運營、煙草、電力、建筑業、園林綠化等行業除外)。(責任部門:經濟發展局)
3. 建筑業、園林綠化類型企業經營績效獎勵。對區級年度綜合貢獻超過30萬元(含)的建筑業、園林綠化等類型企業,每年按其區外工程在凈月高新區產生區級年度綜合貢獻的30%給予最高不超過100萬元的獎勵。建筑業、園林綠化類型企業僅享受本條政策。(責任部門:經濟發展局)
4.企業經營團隊獎勵。對區級年度綜合貢獻排名靠前、區級年度綜合貢獻超過10萬元(含)且增量排名靠前的企業,給予經營團隊獎勵。(責任部門:經濟發展局)
5.入規入統獎勵。對本政策生效后達到國家規定標準,首次納入凈月高新區國家統計局聯網直報平臺的“四上企業”(含個體工商戶,房地產開發企業除外),給予企業10萬元獎勵,分5年支付。5年期間產值、營收或銷售額指標為負增長的,當年度不予以兌現;5年期間退庫的(含退庫后又重新入庫)不再予以兌現。(責任部門:經濟發展局)
第二章 給予企業租房補貼
6.租用辦公用房補貼。對本政策生效后入駐的企業在凈月高新區租用自用辦公用房的(不包括附屬和配套用房,下同),區級年度綜合貢獻達到200元/年/平方米(含)以上且保持每年增長10%的,給予“兩免三減半”的租房補貼,即自運營投產之日起前2年給予年租金100%的租房補貼,此后3年給予年租金50%的租房補貼,支持面積最少不低于500平方米,最多不超過1500平方米。補貼期限為5年,每個企業每年最高不超過100萬元。第一個兌現年度后的4年,企業區級年度綜合貢獻未達到200元/年/平方米(含)以上或未達到年均增長10%的任意一項,租房補貼當年按原標準減半執行;兩項均未達到,租房補貼當年按原標準的30%執行。享受此政策的企業不能同時享受購置辦公用房補貼。(責任部門:經濟發展局)
第三章 支持總部企業運營
7.總部入駐開辦獎勵。對本政策生效后入駐的經認定的總部企業(不含金融總部),自注冊之日起2年內在凈月高新區實繳注冊資本在3000萬元至1億元(不含)、1-5 億元(不含)、5-10 億元(不含)、10億元以上的,同時在凈月高新區運營滿一個財政年度且區級年度綜合貢獻在100萬元以上的(含100萬元),分別給予最高200萬元、300萬元、500萬元、80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獎勵資金按照60%、20%、20%分3個年度進行撥付。總部企業(不含金融總部)認定與管理詳見第七章(四)(五)。(責任部門:經濟發展局)
對本政策生效后入駐實收資本在2億元至30億元的金融機構法人總部,按其實繳注冊資本的5‰給予一次性獎勵,最高不超過500萬元;實收資本30億元以上的金融機構法人總部,給予一次性獎勵1000萬元。金融機構省級區域總部,給予一次性獎勵150萬元。金融機構市級區域總部,給予一次性獎勵100萬元。金融總部認定與管理詳見第七章(六)。(責任部門:金融產業發展局)
8.類金融機構與股權投資基金管理機構入駐獎勵。對本政策生效后入駐實收資本在1億元(含)以上的類金融機構(不含股權投資基金),按其實收資本的1‰給予一次性獎勵,最高不超過100萬元。(責任部門:金融產業發展局)
對本政策生效后入駐的股權投資基金管理機構,其管理的在區內注冊的基金(不含區級產業引導基金參股設立的子基金)實際到位資本(含入區前發起已到位部分)在1億元(含)以上的,按不超過基金實際到位資本的1‰給予一次性獎勵,單家股權基金管理機構最高給予獎勵100萬元。對已入駐的基金管理機構新發起或新受托管理的新入區基金,實際到位資本在1億元以上的,參照上述標準給予一次性獎勵。(責任部門:金融產業發展局)
9.專營機構開辦獎勵。對商業銀行經監管部門批準,在凈月高新區內設立專門服務科技企業、中小企業的專營機構,給予該專營機構一次性獎勵100萬元。(責任部門:金融產業發展局)
10.租用辦公用房補貼。對本政策生效后入駐的經認定的總部企業本部及符合條件的金融、類金融、金融中介服務機構,在凈月高新區租用自用辦公用房的(不包括附屬和配套用房,下同),按每月最高不超過月租金100%的標準予以租房補貼,支持面積原則上最多不超過2000平方米,補貼期限為5年,每個企業每年原則上最高不超過200萬元。享受此政策的企業不能同時享受購置辦公用房補貼。(責任部門:經濟發展局、金融產業發展局)
11.購置辦公用房補貼。對本政策生效后入駐的經認定的總部企業本部購買自用辦公用房的,首年區級年度綜合貢獻達到1500元/年/平方米(含)以上的,經區政策扶持相關會議認定,按購房價格5%的標準給予補貼,最高不超過1000萬元,補貼分五個年度每年20%發放。享受此政策的企業不能同時享受租用辦公用房補貼。(責任部門:經濟發展局)
對本政策生效后入駐東北亞區域性金融服務中心凈月服務中心的金融、類金融、金融中介服務機構購買自用辦公用房的,經區政策扶持相關會議認定,按購房價格5%的標準給予補貼,最高不超過1000萬元,補貼分五個年度每年20%發放。不能同時享受租用辦公用房補貼。(責任部門:金融產業發展局)
12.總部企業培育獎勵。對本政策生效后區級年度綜合貢獻超過100萬元的經認定的總部企業(不含金融總部),在長春市外設立全資或絕對控股公司、分公司每新增3家運營達產并在凈月高新區進行統一結算的,且營業收入中來自下屬企業和分支機構的比例不低于10%,可給予50萬元支持,培育支持期限為3年,每年度最高支持100萬元。(責任部門:經濟發展局)
對本政策生效后區內企業成功并購區外沒有產權隸屬關系的企業,并購后成功認定為總部企業的,新增年產值或營收達到5000萬元(含)—1億元的,一次性獎勵50萬元;新增年產值或營收達到1億元(含)以上,一次性獎勵100萬元。對于已經認定為總部企業,并成功并購區內沒有產權隸屬關系的企業,新增年產值或營收(以上一年度兩企業產值或營收總和為基數)達到3000萬元(含)以上,一次性獎勵30萬元。培育支持期限為3年。(責任部門:經濟發展局)
第四章 支持企業融資
13.設立政府產業投資基金,對符合凈月高新區產業規劃的企業,經審定,可以利用國有平臺公司進行股權投資。詳見《凈月高新區產業投資引導基金管理辦法》。(責任部門:財政局)
14.企業上市獎勵。對本政策生效后在境內主板、中小板、創業板、科創板及境外上市的,給予一次性300萬元獎勵;在新三板掛牌的,給予一次性100萬元獎勵;在吉林股權交易所交易板(若吉交所相關板塊名稱調整,則為同等同類板塊)掛牌的給予一次性獎勵50萬元。對于將市場準入關系、稅務登記遷入凈月高新區的區外上市公司,給予一次性200萬元獎勵。(責任部門:金融產業發展局)
第五章 鼓勵企業創新發展
15.支持高新技術企業發展。對首次認定為國家高新技術企業的,最高給予20萬元獎勵。對再次認定為國家高新技術企業的,最高給予10萬元獎勵。(責任部門:科技創新委員會)
16.實施科技創新券制度。設立規模不小于200萬元的“科技創新券”專項資金,支持企業通過購買科技服務,共享科技資源的方式,開展創新創業活動。(責任部門:科技創新委員會)
17.實施凈月科技計劃。設立規模不小于500萬元的“科技計劃”專項資金,圍繞影視文創、生命健康、數字經濟等領域,重點實施“重大科技成果轉化”、“重大科技攻關”等科技計劃。(責任部門:科技創新委員會)
18.支持技術轉移。對為區內企業、高校、科研院所提供技術交易合同備案服務,并經過登記的技術轉移機構,按照完成技術交易合同成交有效申報總額0.01%的比例給予補助,每個企業每年最高不超過100萬元。(責任部門:科技創新委員會)
19.支持研發機構創建。對本政策生效后認定或者入駐的國家級科研院所、國家重點實驗室、國家工程(技術)研究中心,最高給予100萬元獎勵;本政策生效后認定或者入駐的省級科研院所、省級重點實驗室、省級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的,最高給予50萬元獎勵。(責任部門:科技創新委員會)
20.支持科技企業孵化器(眾創空間)發展。對本政策生效后認定的國家級、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眾創空間),分別給予一次性50萬元、30萬元獎勵。(責任部門:科技創新委員會)
21.支持科技企業孵化器(眾創空間)提質增效。對有效期內的國家級、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眾創空間),經年度綜合考核評定,可每年最高給予300萬元的獎勵,連續獎勵不超過3年。(責任部門:科技創新委員會)
22.支持在孵企業加速發展。對通過入駐評審入駐凈月高新區企業加速器(產業孵化園)、能夠按照協議約定完成目標任務,并通過年度考核評估的企業,依據每年年度考核結果,連續2年給予免房租政策;后續3年,視企業區級年度綜合貢獻給予房租政策。(責任部門:科技創新委員會)
23.鼓勵工業企業實施技術改造。對區內工業企業實施技術改造,項目固定資產投資總額超過500萬元(含),設備投資占固定資產投資總額高于50%且統計入庫的,按項目全年實際固定資產投資額的5%給予最高不超過1000萬元的補助。(責任部門:商務和國際合作局)
24.加快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對符合凈月區產業規劃布局,新獲得長春市級“專精特新”稱號的企業,給予10萬元資金支持。對新獲得國家工信部“專精特新小巨人”稱號的企業,給予20萬元資金支持。(責任部門:商務和國際合作局)
第六章 鼓勵高層次人才集聚
25.高層次產業人才購房補貼、資金資助、生產經營用房支持和配套獎勵(責任部門:組織部)
表1 入駐高層次產業人才購房補貼、資金資助、生產經營用房支持和配套獎勵
自主申報成功的國內外頂尖人才、國家級高層次人才、省級高層次人才,經認定,給予最高50萬元、20萬元、10萬元獎勵。
支持柔性引才引智,對我區規模以上工業企業、規模以上服務業企業,入駐帶技術、帶項目到企業實現成果轉化的區外國內外頂尖人才、國家級高層次人才、省級高層次人才,經認定,按照實際支付勞動報酬最高30%的標準給予一次性補貼,每個企業年補貼總額不超過 5萬元。
26.中高級經營管理人才和高技能人才獎勵(責任部門:組織部)
表2 中高級經營管理人才和高技能人才獎勵
27.人才安家政策。對近三年到凈月高新區創新創業且在長春市區無住房的人才,可按照《凈月高新區人才公寓租賃和使用暫行辦法》享受人才公寓政策。對全日制博士研究生、碩士研究生、重點院校全日制本科生,經認定,分別給予一次性安家費3.2萬元、2萬元、1.2萬元。(責任部門:組織部)
28.支持企業院士、專家工作站及企業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建設。新獲批的院士工作站、專家工作站,分別給予20萬元、5萬元資助。新獲批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獨立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分站)、吉林省博士后創新實踐基地,經認定,分別給予10萬元、5萬元、5萬元建站資助。設站單位每招收1名博士后研究人員,給予用人單位每人3萬元科研資助。新進站的博士后研究人員,在站期間給予每人每年2萬元生活補貼,補貼期限一般為兩年。博士后人員出站一年內與凈月高新區企業簽訂三年以上正式勞動合同的,三年內給予每人10萬元補助。(責任部門:科技創新委員會、組織部)
29.大學生見習實訓補貼。大學生實訓。全日制非長春市生源畢業學年本科生和全日制在校研究生,在經凈月區認定的區級大學生實訓(實踐)基地中參加實訓的,給予每月1000元生活費補貼,不足1個月的,按實際實訓天數*1000元/22天計算,最長補貼6個月。實訓生畢業后與實訓基地成功簽訂一年以上勞動合同并交納社會保險的,再給予5000元的一次性生活補貼。
區級大學生實訓(實踐)基地補貼。被認定為區級大學生實訓(實踐)基地的駐區企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每接收一名實訓的大學生,按照每人每月1000元標準給予補貼,補貼包括每日至少1次工作餐(餐標為12元/每次)和意外傷害保險。(責任部門:組織部)
30.人才服務保障。為省級以上高層次人才在子女就學方面予以統籌安排,在醫療保健、戶籍辦理、企業創辦等方面提供便利服務。(責任部門:組織部)
第七章 獎勵原則和認定標準
(一)享受本政策扶持的企業,應在凈月高新區持續經營,自政策兌現結束之日起10年內市場準入關系、稅務登記、統計關系不得遷離凈月高新區;發生遷離的,需退還所享受的政策扶持資金。對于未按各級要求開展統計工作、未按招商引資項目投資協議進行履約的,將取消其年度享受本政策資格。對本政策生效后入駐,是指本政策生效后市場準入關系、稅務登記、統計關系全部進入凈月高新區。
(二)采取弄虛作假等方式騙取、套取資金的,由管委會收回資金并取消其申請政策扶持資格,涉嫌違法犯罪的,按照相關法律規定處理。
(三)對發生較大以上安全生產事故和重大環境污染違法違規行為的企業實行“安全生產”和“環保”一票否決。
(四)總部企業認定規則(不含金融總部)
1.申請企業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可認定為總部企業:
①符合凈月高新區產業發展規劃,在凈月高新區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實行統一核算且在凈月高新區匯總納稅,財務制度健全。
②總部在凈月高新區注冊,其投資或者授權管理的企業不少于2家,其中至少有1家跨區域企業;或者在凈月高新區注冊的研發、物流、采購、銷售、結算、財務、信息處理等業務的職能總部,包括其母公司在內的關聯企業不少于3家,其中至少有1家跨區域企業。
③營業收入中來自下屬企業和分支機構的比例不低于20%。
④對本政策生效后入駐的總部企業,實繳注冊資本(指實繳注冊資本中現金和有形資產部分,下同)不低于3000萬元(人民幣或者等值外幣,下同)。對本政策生效后入駐的區域總部企業或職能總部企業,其控股母公司上年度營業收入不低于3億元,實繳注冊資本不低于3000萬元。對本政策生效前凈月高新區內企業上一年度納入凈月高新區統一核算的營業收入2億元以上,區級年度綜合貢獻不低于100萬元,實繳注冊資本不低于1000萬元。
2.上一年度入選“世界500強企業”、“中國企業500強”、“中國連鎖企業100強”和其他行業領軍企業在我區設立的區域總部或職能性總部,可直接認定為總部企業。
3.總部企業的認定不包括房地產開發企業及其投資或者授權管理的企業。
(五)總部企業的監督管理
1.政策生效前凈月高新區內企業在全區范圍分立、重組、轉產、更名等,不得申請總部企業認定。
2.經認定的總部企業,需運營達產后方可兌現相應扶持政策。享受本政策扶持的總部企業,自認定為總部企業之日起,在凈月高新區連續經營期不少于10年,并全面履行有關承諾和協議。違反協議和有關規定的,撤銷其總部企業資格,責令退回已享受的各類獎勵和補助。享受扶持政策期間,第一條認定條件中有關要求發生變化的總部企業,須及時向凈月高新區經濟發展局申報,并進行重新評估。不再符合條件的,取消總部企業資格,停止享受相應扶持政策。
3.經認定的總部企業發生更名、重組等重大調整事項的,應及時報告凈月高新區經濟發展局。
4.經認定的總部企業可申請享受凈月高新區其他扶持政策,但與本政策規定的扶持政策屬于同類型的,按就高不重復原則進行扶持。
5.對已認定的總部企業,每年應按要求向凈月高新區經濟發展局報送本企業復核資料,進行年度復核。經復核合格的,繼續享受總部企業扶持政策;復核不合格的,撤銷其總部企業資格,停止享受相應扶持政策。新設立總部企業被撤銷資格后,只能作為本政策生效前凈月高新區內企業重新申請認定。
6.企業弄虛作假、采取欺騙手段的,或者因涉稅及其他重大違法行為受到處罰的,撤銷其總部企業資格,不再受理總部企業申請認定,停止享受相應扶持政策,責令退回已享受的各類獎勵和補助,并記入企業信用信息檔案。觸犯法律法規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7.總部企業應認真履行企業應盡義務,積極配合相關部門做好調查、統計等工作。
(六)金融總部認定與管理
1.對于新入駐金融、類金融及金融中介服務機構的一次性入駐獎勵和租房購房補貼,適用于新入駐東北亞區域性金融服務中心凈月服務中心的金融、類金融、金融中介服務機構。
2.金融機構法人總部是指經中國人民銀行、銀保監會、證監會等國家金融監管部門批準的銀行、保險公司、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期貨公司、信托投資公司、金融租賃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財務公司、汽車金融公司、消費金融公司等經營性持牌金融企業。
金融機構省級區域總部是指上述金融機構總部設立的吉林省級分行(分公司),以及金融機構總部單獨設立的業務總部或營運中心,如信用卡中心、客戶服務中心、數據處理及備份中心、支付結算中心、研發中心、業務管理總部等,業務管轄范圍能夠覆蓋吉林省。
金融機構市級區域總部是指上述金融機構總部設立的長春市級分行(分公司),業務管轄范圍覆蓋長春市。
類金融機構是指由省政府批準設立的金融資產交易平臺,由地方金融管理部門(金融辦)或國家金融監管部門授權的行業協會審批或備案的股權投資基金及其管理機構、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性擔保公司、商業保理公司、融資性租賃公司、典當公司等機構。
金融中介服務機構是指取得證監會、財政、國土、住建、商務相關主管部門頒發的資質證書的資產評估機構;取得中國人民銀行授予的銀行間債券市場或信貸市場評級資格,或取得中國證監會授予的公司債發行評級資格,或取得國家發改委授予的企業債發行評級資格的信用評級機構;取得中國人民銀行授予的支付牌照的第三方支付機構;取得相關金融從業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證券保險中介(代理、銷售、經紀、公估)、金融信息與數據服務等專業化中介服務機構。
3.東北亞區域性金融服務中心凈月服務中心是指東至生態東街,南至丙四十五路,西至臨河街,北至南環城路,其中在銀杏路與丙六路之間,以天富路為軸,向東延伸到新城大街的區域。
4.除特殊說明外,企業獲得的一次性入駐獎勵資金可視情況分三年按照40%、30%、30%的比例予以支付。
5.入駐凈月服務中心的金融、類金融及金融中介機構,享受本政策規定的一次性入駐獎勵、租房購房補貼后,對于上級要求區級配套的同類政策,區級不再給予配套。
附 則
1.本政策自2021年8月9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政策執行期間,如遇國家和省、市政策調整,或根據區域經濟發展情況、政策執行情況,導致本政策的全部或部分內容無效時,本政策將做相應調整,以調整后的國家、省、市、區有關法律法規或政策為準。
2.本政策涉及具體問題由組織部、經濟發展局、商務和國際合作局、財政局、科技創新委員會、金融產業發展局等責任部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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