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分知名商標侵權行為的認定。”
案情
某化妝品公司成立于2015年,主業為制造、銷售彩妝,其以西子湖畔為靈感申請并取得了“花西子”注冊商標,經多年使用和宣傳,該商標已具有一定的品牌知名度。某彩妝商行系銷售化妝品的個體工商戶。某化妝品公司發現某彩妝商行在網站上銷售美妝產品時,將商標“花西子”文字拆分使用,在產品標題中使用“花”“西子”文字,與其產品描述(名稱、類別、規格、用途等)文字一起使用。用戶通過搜索引擎檢索“花西子”,搜索結果展示的網站名稱和產品標題包含某彩妝商行的產品,點擊產品鏈接,顯示內容是與某化妝品公司有同業競爭關系的美妝產品,但未出現某化妝品公司商標。某化妝品公司遂起訴要求某彩妝商行承擔侵權責任。
分歧
本案中,關于被訴行為構成商標侵權還是不正當競爭,存在以下兩種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將他人注冊商標拆分使用,屬于變相使用他人注冊商標的行為,侵犯了商標權人的商標專用權。
第二種觀點認為,被訴行為不屬于商標使用行為,但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損害其他經營者和消費者利益,構成不正當競爭。
評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理由如下:
1.被訴行為不構成商標侵權。是否屬于商標使用行為,關鍵要判斷被訴行為是否發揮識別商品或服務來源的作用。本案中,某彩妝商行在網站上銷售商品時,將“花”“西子”文字與其商品描述文字共同使用于產品標題中,未突出使用商標“花西子”。點擊某彩妝商行的產品鏈接,產品介紹中未出現權利商標,而是其他品牌的商品內容。某彩妝商行所銷售的產品價格遠低于權利商標系列產品銷售價格,兩者價格相差甚遠。權利商標品牌商品采用線上銷售方式,消費群體網絡化程度較高,消費者只要施以一般注意力則不會產生誤認。因此,被訴行為不屬于商標法規定的商標侵權行為,不是商標侵權。
2.被訴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的規定,經營者應當遵循誠信原則。不正當競爭行為是指經營者在生產經營活動中,違反該法規定,擾亂市場競爭秩序,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的行為。經營者是指從事商品生產、經營或者提供服務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本案中,從主體看,某彩妝商行系個體工商戶,屬于反不正當競爭法所規制的經營者。從經營范圍看,某化妝品公司的經營范圍包含化妝品零售和批發等,某彩妝商行的經營范圍包含化妝品、美妝用品、批發、零售。二者推廣的內容和面對的客戶存在交叉和重合,二者之間具備反不正當競爭法所調整的競爭關系。從權利商標的知名度看,某化妝品公司的“花西子”品牌產品具有較高銷量,且經宣傳推廣,品牌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相關消費者已將“花西子”與某化妝品公司的產品和服務產生了特定的聯系,具有一定的識別、聯系功能。從行為方式看,某彩妝商行在與權利商標沒有任何聯系的情況下,通過網站銷售平臺,將“花”“西子”文字添加至其產品標題,用戶在搜索關鍵詞“花西子”時,其產品鏈接就會出現在搜索結果中,其主觀上具有利用權利商標、商譽吸引相關網絡用戶的注意力進而增加其產品點擊率的意圖,客觀上分散了用戶對權利商標所涉產品及相關服務的注意力,減輕了用戶訪問某化妝品公司產品及服務的興趣,損害了商業利益。同時節省了其本應付出的廣告宣傳成本,是一種不勞而獲的搭便車行為,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綜上,被訴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
(原標題:拆分知名商標侵權行為的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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