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錄
一、“萬詞霸屏”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二、涉國際家居品牌“德祿”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三、涉防疫用品品牌“穩健”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四、涉“在先刑事判決對民事訴訟證據采信效力”侵害技術秘密糾紛案 五、專利權人濫發侵權警告函構成商業詆毀案 六、涉“愛芬環保”社會組織名稱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七、涉“王四酒家”老字號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八、微信有獎銷售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九、涉智能型電子元件侵犯商業秘密罪案 十、“拉夫勞倫”國際服裝品牌店鋪裝潢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01、“萬詞霸屏”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北京百度網訊科技有限公司訴蘇州閃速推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不正當競爭糾紛案【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21)蘇05民初1480號】
【基本案情】
閃速推公司提供“萬詞霸屏”服務,其將推廣網頁發布到高權重網站的二級目錄,與搜索關鍵詞關聯;或者根據客戶提供的關鍵詞等信息,扒取同行網站內容,通過技術手段生成大量關鍵詞和非人工編寫的“垃圾頁面”,再將該頁面植入到其他第三方網站,與業內搜索關鍵詞關聯。用戶觸發搜索關鍵詞時,即產生相關頁面占據搜索結果首頁一條甚至幾條的效果。百度公司認為閃速推公司構成不正當競爭,訴至法院要求停止相關行為并索賠1000萬元。
【法院認為】
閃速推公司故意利用技術手段,破壞百度搜索引擎正常的關鍵詞收錄和排名秩序,其行為擾亂市場競爭秩序和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秩序,構成不正當競爭。法院綜合考慮該公司涉案業務及整體利潤等因素,判決被告立即停止涉案不正當競爭行為,登報消除影響并賠償百度公司損失及合理開支共275.3萬元。
【案例價值】
本案系國內首例判決生效的涉及干擾搜索引擎算法“萬詞霸屏”業務的不正當競爭案。本案判決引入技術進步、公共服務以及市場效率等綜合性判斷因素,認定惡意干擾、操縱搜索引擎搜索結果排名的“萬詞霸屏”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并予嚴懲,體現了維護搜索生態和互聯網秩序,推動經營者提升網站質量,保障公眾獲取準確真實搜索信息等價值導向,彰顯了人民法院營造風朗氣清網絡空間的力度與決心。
02、涉國際家居品牌“德祿”商標侵權
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德祿產業與發展有限責任兩合公司、德祿國際有限公司、德祿(太倉)家具科技有限公司訴德祿家具(上海)有限公司、德祿家具(南通)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一審: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蘇05民初271號;二審: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2021)蘇民終2636號】
?【基本案情】
德祿兩合公司授權德祿國際公司、德祿太倉公司在家具類商品上使用其“德祿”“raumplus”商標。德祿國際公司與案外人先后合資成立德祿上海公司、德祿南通公司,約定在合資期內兩公司有權使用“德祿”“raumplus”商標,合資終止后不得再使用。2011年德方退出合資公司,但德祿上海公司、德祿南通公司仍在家具商品及發貨單、宣傳冊、設計圖紙等處大量使用上述商標、字號,并且通過搶注相關商標域名,使用德祿兩合公司等品牌發展歷史進行刻意宣傳。德祿兩合公司等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德祿上海公司、德祿南通公司等停止侵權并賠償損失5000萬元。
【法院認為】
兩被告公司在合資關系結束后,仍在經營中大量使用“德祿”“raumplus”商標、字號及相關文字生產、銷售家具產品,進行關聯宣傳并大規模開設門店,造成市場混淆與誤認,嚴重損害德祿品牌的市場利益,構成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針對兩公司故意侵權、情節嚴重情形,法院最終在精細化計算侵權獲利的基礎上,依法適用懲罰性賠償,全額支持權利人5000萬元的賠償請求,并判決兩公司停止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變更企業名稱、刊登聲明消除影響、將域名轉移至德祿太倉公司等。
【案例價值】
本案系國際知名高端家居品牌在中外合作結束后,遭遇嚴重知識產權侵權被嚴厲懲治的典型案例,也是迄今為止外資企業在華獲得判賠金額最高的已生效商標侵權案件。本案判決精準細化了賠償額的計算方式以及懲罰性賠償適用條件和考量因素,最終全額支持權利人5000萬元賠償主張,彰顯了江蘇法院平等保護中外當事人知識產權的理念,有力推動形成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一流營商環境。
03、涉防疫用品品牌“穩健”商標侵權
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穩健醫療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訴蘇州穩健醫療用品有限公司、蘇州航偉包裝有限公司、滑某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一審: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21)蘇05民初1725號;二審: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2022)蘇民終842號】
【基本案情】
穩健股份公司成立于2000年,在口罩等多個商品上注冊有“
?
”等商標。蘇州穩健公司成立于2020年,在生產銷售的口罩產品以及經營環境、公眾號、網站等處使用“
”以及“蘇穩”“Winner/穩健”“蘇州穩健醫療用品有限公司”“穩健醫療”等字樣對其產品、公司及經營進行宣傳介紹?;撤謩e持有蘇州穩健公司、航偉公司99%、91.6667%股份。蘇州穩健公司辦公地址位于航偉包裝工業園內,銷售的口罩包裝袋上標注航偉公司官網地址,出具的銷售收據加蓋航偉公司公章。航偉公司官網中大篇幅介紹蘇州穩健公司產品及企業信息,網店銷售蘇州穩健公司口罩,并自稱“自有工廠”“源頭廠家”?;硨⒑絺ス揪W店口罩收入納入個人賬戶。穩健股份公司認為上述行為侵害其商標權,并構成不正當競爭,航偉公司、滑某實施共同侵權,故要求停止侵權并賠償損失,航偉公司、滑某承擔連帶責任。
【法院認為】
涉案注冊商標及企業字號知名度較高。蘇州穩健公司在口罩產品及其網站、網店、公眾號使用與涉案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標識,擅自注冊、使用“穩健”字號及企業名稱,開展相同經營活動,具有明顯攀附穩健股份公司商譽的目的,造成混淆誤認,構成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在滑某策劃與控制下,兩公司分工合作,共同實施侵權行為,三者應當承擔連帶責任。三被告侵權情節嚴重,主觀故意明顯,法院對于可以查明的侵權獲利部分,適用四倍懲罰性賠償;對于無法查明具體銷量的部分,綜合考慮嚴重侵權情節,適用法定賠償確定賠償額。據此,法院判決蘇州穩健公司、航偉公司、滑某立即停止涉案侵害商標專用權及不正當競爭行為,蘇州穩健公司立即停止使用現有企業名稱;三者共同賠償穩健股份公司損失及維權合理費用1021655元。
【案例價值】
穩健股份公司是國內知名醫用衛生材料生產企業,其防疫工作被國務院疫情聯防聯控機制醫療物資保障組等單位致信感謝,稱其為當之無愧的抗疫“軍工廠”。行為人故意以侵權字號注冊企業,生產銷售口罩產品,有組織、有分工地實施嚴重的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行為。對此,法院判決通過適用四倍懲罰性賠償、加大賠償力度、認定共同侵權、責令停止使用字號等方式予以嚴厲懲治,詮釋了江蘇法院最嚴格知識產權保護理念,有力保護了權利人的知識產權,維護了公眾生命健康安全、抗疫大局和防控物資市場的穩定,實現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有機統一。
04、涉“在先刑事判決對民事訴訟證據采信效力”
侵害技術秘密糾紛案
原告無錫市大山機械有限公司訴被告常州雙益鑄工機械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技術秘密糾紛案【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蘇05知初372號】
【基本案情】
武某軍在大山公司任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秘密竊取并帶走了技術圖紙等資料。2009年至2010年初,蔣某輝、武某軍合作成立雙益公司,生產銷售與大山公司相同的冷芯機產品。大山公司遂以侵犯商業秘密罪為由向公安機關報案。該刑事案件以“由于不能排除涉案兩項技術信息已經被使用公開的合理懷疑,原審判決認定涉案技術信息屬于商業秘密繼而認定蔣某輝、武某軍構成侵犯商業秘密罪有誤”為由,最終判決蔣某輝、武某軍無罪。大山公司遂提起本案民事訴訟,要求三被告承擔侵犯技術秘密的民事責任。
【法院認為】
刑事判決系依刑事訴訟的證據采信及定罪量刑規則作出,并非適用民事訴訟裁判規則,不直接產生對民事訴訟中的證據采信與否的效力。且在先刑事案件所針對的兩項技術信息并非本案中所訴爭的技術信息,被告據此否定本案訴爭技術信息的非公知性,不能成立。三被告侵犯原告大山公司商業秘密,構成不正當競爭,在非法獲取、披露、使用原告大山公司技術秘密的行為上具有共同性和一致性,構成共同侵權,一并承擔相應侵權責任。
【案例價值】
本案系商業秘密糾紛中涉在先刑事判決情況下明確民事訴訟證據采信效力的典型案例。本案明確刑事判決不直接產生對民事訴訟中證據采信與否的效力。在涉及民刑交叉案件中,即便有在先刑事判決,民事案件仍應適用民事訴訟證據規則,就涉案技術信息是否符合商業秘密法定條件逐一進行分析。
05、專利權人濫發侵權警告函構成商業詆毀案
原告湯始建華建材銷售(江蘇)有限公司訴被告江蘇天海建材有限公司商業詆毀糾紛案【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蘇05民初726號】
?【基本案情】
原告建華江蘇公司與案外人鴻盛公司簽訂《產品買賣合同》,約定建華江蘇公司向鴻盛公司的常力項目供應T-PHC管樁。被告天海公司作為建華江蘇公司的競爭對手,在向鴻盛公司、金土木公司(常力項目的土建總承包單位)的發函中,惡意宣稱建華江蘇公司提供的產品系假冒偽劣產品。此外,天海公司還向建華江蘇公司的客戶普遍發函進行類似的詆毀。建華江蘇公司認為天海公司的行為,嚴重侵害了其商業信譽并造成較大經濟損失,故提起訴訟要求天海公司停止侵權、賠禮道歉、消除影響、賠償經濟損失200萬元。
【法院認為】
天海公司在事先沒有查清供貨單位并與之有效溝通的情形下,直接向鴻盛公司發送告知書宣稱供貨單位產品構成專利侵權且質量堪憂,此行為不僅阻斷了建華江蘇公司對其產品是否構成專利侵權進行申辯和說明的機會,也會導致鴻盛公司誤認為建華江蘇公司已經構成專利侵權進而損害建華江蘇公司的商業信譽。法院判令被告天海公司應立即停止商業詆毀行為并賠償建華江蘇公司經濟損失20萬元。
【案例價值】
專利權人的合法權利應受法律保護,但其維權行為亦應依法行使,不僅應明確權利依據,還應查清具體的侵權主體并理性表達,不得損害其他主體的合法權益,否則其應就不當行為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06、涉“愛芬環保”社會組織名稱權保護
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原告上海靜安區愛芬環??萍甲稍兎罩行脑V被告愛芬((蘇州)環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不正當競爭案【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 蘇05知初550號】
【基本案情】
原告上海愛芬環保服務中心系從事非營利性社會服務活動的社會組織,其在活動以及宣傳中持續使用“愛芬”“愛芬環保”簡稱,并以“愛芬”的漢語拼音(aifen)為官方網站域名。被告將企業名稱變更為愛芬(蘇州)環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注冊運營名稱為“愛芬 aifen”的微信公眾號,發布的大部分文章涉及垃圾分類知識的宣傳,還提供垃圾預約回收等相關服務。原告認為,被告上述行為易使相關公眾造成市場混淆,構成不正當競爭,應立即停止侵權。
【法院認為】
原告上海愛芬環保服務中心屬非營利法人,其依法享有名稱權及于對“愛芬”或“愛芬環保”簡稱的使用等相關權益。被告公司登記、使用“愛芬”字號、利用“愛芬 aifen”微信公眾號進行宣傳以及在經營活動中突出使用“愛芬”字樣的行為,足以使相關服務購買方或相關公眾對市場主體和服務來源產生混淆和誤認,其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應判令被告變更企業字號,并消除不良影響。
【案例價值】
本案是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2018年修訂后,首例社會組織“名稱權”與企業“商號權”沖突糾紛,亦是反不正當競爭法增加了對具有一定影響的社會組織名稱(簡稱)加以保護的條款以來,第一起中國社會組織維權并勝訴的案例。本案有力地保護了公益性社會組織的合法權益,助力社會組織品牌保護,對社會組織知識產權保護法律體系的確立有重要的意義。
07
涉“王四酒家”老字號保護
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原告常熟市王四酒家有限責任公司訴被告姑蘇區王四酒家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 蘇05知初857號】
【基本案情】
原告常熟王四酒家成立于1979年,系“王四”品牌的發源地以及創始方。1984年,“王四酒家”品牌在政府政策支持下引入蘇州。被告姑蘇區王四酒家自20世紀80年代在太監弄店鋪內使用“王四酒家”作為店面招牌,期間雖經歷區域變更和企業轉制,但一直延續經營,字號始終未發生改變。原告認為被告未經其許可,在店鋪多個顯著位置設置“王四酒家”字樣標識,并在其店招及菜譜中對“王四酒家”歷史進行介紹,其行為構成商標侵權和不正當競爭,據此向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認為】
“王四”作為被告字號注冊并使用系沿襲于客觀歷史,并經多年持續穩定的經營,客觀上亦能夠在一定區域內積累起獨立的商譽和相對穩定的市場,故不再認定被告在企業名稱中使用“王四酒家”文字構成不正當競爭。但是,為正確合理地界定雙方權利邊界,維護企業的經營利益和相應的市場秩序,應當對于被告字號的使用范圍予以框定,被告字號應限定于其原使用范圍之內,其不應在后續諸如企業投資等行為中擴張使用該字號。
【案例價值】
“王四酒家”系中華老字號,自身具有較為豐厚的品牌價值。面對基于特殊歷史背景形成的權利沖突,應本著公平、誠實信用以及有利于促進品牌文化繁榮的原則,在遵循保護在先權利和維護公平競爭的基本原則下,正確合理地界定雙方權利邊界,公平合理地裁量雙方權益,以此維護老字號企業的經營利益和相應的市場秩序。
08、微信有獎銷售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原告蘇州優幼文化傳播有限公司訴被告蘇州市吳江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涉及有獎銷售行政處罰案【蘇州市吳江區人民法院(2021)蘇0509行初44號】
?【基本案情】
優幼公司在微信公眾號“趣游親子游泳俱樂部”舉辦抽獎活動。王某夫妻抽中終極大獎,但領獎后發現獎品實物與發布圖片不一致,與預想差距較大,故向市場監督管理局舉報。該局認定優幼公司兌獎宣傳頁面未明確獎品的價格、品牌等具體信息,其行為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遂作出責令停止、罰款等處罰。優幼公司認為其活動不屬于有獎銷售行為,故提起行政訴訟。
【法院認為】
優幼公司舉辦的微信抽獎活動并非是公益活動,目的在于利用參與者的報名信息,轉發朋友圈獲取流量,發掘潛在客戶,獲取更大利潤,實質上是一種有獎銷售活動,極有可能對競爭秩序、消費者利益造成不當影響,應當受到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制。市場監督管理局認定優幼公司微信抽獎活動屬于有獎銷售并無不當,故判決駁回優幼公司訴訟請求。
【案例價值】
本案立足于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立法目的,認定以截取流量、獲取競爭優勢的微信抽獎活動屬于有獎銷售,并依法支持行政機關對獎品信息不明確,實際獎品與發布的圖片不一致,欺詐消費者的有獎銷售行為認定構成不正當競爭并進行處罰,對建立誠實信用、公平有序的互聯網服務市場秩序,保護消費者利益具有積極意義。
09、涉智能型電子元件侵犯商業秘密罪案
無錫中工熱控科技有限公司、陸某昌等侵犯商業秘密罪案【常熟市人民法院(2022)蘇0581刑初437號】
?【基本案情】
自2017年8月起,匯科公司前員工司馬某利用職務便利,不斷向徐某、中工公司、陸某昌提供匯科公司的秘密資料。中工公司獲取上述秘密資料后,用于生產銷售與匯科公司窯爐設備高度近似的產品,并向匯科公司前客戶公司進行銷售。經審計,中工公司涉案行為給匯科公司造成損失達人民幣500余萬元。經鑒定,司馬某向中工公司提供的載有匯科公司技術信息的技術圖紙中,匯科公司主張的5個密點均屬于不為公眾所知悉的技術信息。
【法院認為】
被告單位中工公司以賄賂等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被告人陸某昌、徐某系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被告人司馬某違反保密義務披露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情節特別嚴重,均應當以侵犯商業秘密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單位中工公司與被告人司馬某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陸某昌、司馬某、徐某在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
【案例價值】
本案系適用《刑法修正案 (十一)》嚴厲規制商業秘密刑事犯罪的典型案例。本案明確“給商業秘密的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是衡量侵犯商業秘密罪“情節嚴重”“情節特別嚴重”的重要因素,對于情節惡劣的商業秘密犯罪予以嚴厲懲治,體現了法院從嚴打擊知識產權犯罪的力度和決心。
10、“拉夫勞倫”國際知名品牌店鋪裝潢風格
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原告拉夫勞倫公司等訴被告上海睿發服飾有限公司等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一審: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蘇05民初1584號;二審: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2020)蘇民終406號】
?【基本案情】
原告拉夫勞倫公司創立于1968年,其品牌在世界范圍內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和影響力。該公司多年來為設計具有獨特視覺效果的“Polo Ralph Lauren”商店投入了大量的資源和人力,在店內外裝潢及產品包裝袋等處采用了特定設計元素組合。被告睿發公司經營“POLO SPORT”品牌,其旗下加盟店普遍采用了與原告較相近的裝潢風格。睿發公司還在對外宣傳中將自身定位為創立于美國新休閑時代運動風格的品牌,同時大量移植了“Polo Ralph Lauren”創立以及進入中國市場的歷史,并實施了模仿“Polo Ralph Lauren”推出的部分經典服裝款式的行為。
【法院認為】
原告主張的店鋪裝潢及產品包裝整體上具備了區別商業來源的標識意義,各個設計元素之間系相輔相成,不可分割的,其共同構筑形成了Polo Ralph Lauren品牌整體的商業形象,應認定為反不正當競爭法所保護的“有一定影響力的包裝裝潢”。涉案被訴行為圍繞其所經營的“POLO SPORT”品牌搭建出了一套系統化的商業模式,主觀上搭載他人在先市場聲譽,客觀上亦容易導致相關消費者混淆或誤認,構成不正當競爭,故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權,賠償經濟損失300萬元。
【案例價值】
本案系涉國際知名品牌被全方位仿冒的典型案例。法院堅持貫徹平等保護中外雙方當事人利益的原則,依法認定服務場所店鋪裝潢要素的整體組合具有識別性,屬于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的“具有一定影響力”的包裝裝潢。有力規制了品牌系統化商業模式下多個相關性識別元素的系統性和整體性仿冒行為,裁判效果得到了品牌方的高度贊譽,對于推動形成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一流營商環境具有積極意義。
中企檢測認證網提供iso體系認證機構查詢,檢驗檢測、認證認可、資質資格、計量校準、知識產權貫標一站式行業企業服務平臺。中企檢測認證網為檢測行業相關檢驗、檢測、認證、計量、校準機構,儀器設備、耗材、配件、試劑、標準品供應商,法規咨詢、標準服務、實驗室軟件提供商提供包括品牌宣傳、產品展示、技術交流、新品推薦等全方位推廣服務。這個問題就給大家解答到這里了,如還需要了解更多專業性問題可以撥打中企檢測認證網在線客服13550333441。為您提供全面檢測、認證、商標、專利、知識產權、版權法律法規知識資訊,包括商標注冊、食品檢測、第三方檢測機構、網絡信息技術檢測、環境檢測、管理體系認證、服務體系認證、產品認證、版權登記、專利申請、知識產權、檢測法、認證標準等信息,中企檢測認證網為檢測認證商標專利從業者提供多種檢測、認證、知識產權、版權、商標、專利的轉讓代理查詢法律法規,咨詢輔導等知識。
本文內容整合網站:中國政府網、百度百科、最高人民法院、知乎、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知識產權局、市場監督總局
免責聲明:本文部分內容根據網絡信息整理,文章版權歸原作者所有。向原作者致敬!發布旨在積善利他,如涉及作品內容、版權和其它問題,請跟我們聯系刪除并致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