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印發《檢驗檢測機構能力驗證管理辦法》(市場監管總局公告2023年第13號,以下簡稱《辦法》),為便于社會各界了解文件出臺的背景、內容,更好發揮能力驗證作用,市場監管總局發布《檢驗檢測機構能力驗證管理辦法》政策解讀。
一、背景情況
能力驗證是指利用實驗室間比對方式,對檢驗檢測機構的技術能力是否持續符合資質認定條件和要求實施的管理手段。《檢驗檢測機構監督管理辦法》第十八條規定:“省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定期組織檢驗檢測機構能力驗證工作,并公布能力驗證結果。檢驗檢測機構應當按照要求參加前款規定的能力驗證工作。”
為規范和促進檢驗檢測機構能力驗證工作,認監委2006年發布《實驗室能力驗證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確立了能力驗證的基本原則、組織實施和結果處理等要求。《實施辦法》實施16年來,能力驗證已成為檢驗檢測行業的重要技術監管手段,對規范和提升我國檢驗檢測機構技術能力起到了重要作用。但面對國內檢驗檢測行業快速發展的新形勢、新需求,及相關能力驗證技術標準的更新,《實施辦法》已滯后于行業管理對能力驗證業務發展和管理的需要,存在與新修訂的標準和部門規章新要求不一致等問題。因此,急需對《實施辦法》進行修訂和完善。
二、修訂原則
一是完善結構和框架。原《實施辦法》共有條款22條,但未分章節;經過全面梳理提煉,《辦法》分為4章,共有條款26條,體例更合理、邏輯更清晰。同時,刪減了《實施辦法》中滯后和不符合實際的條款。
二是結合自身職責,明確工作定位。《辦法》明確適用范圍為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組織實施的能力驗證工作,目標為督促檢驗檢測機構落實主體責任,保證技術能力持續符合資質認定條件和要求。
三是增設技術要求,保障工作質量。依據能力驗證的最新標準,《辦法》增加了能力驗證承擔機構需具備的條件要求, 補充完善了從能力計劃制定,到能力驗證組織、實施、驗收、監督的相關規定,形成了完整的閉環管理。
四是規范結果處理,提升監管效能。《辦法》在總結多年能力驗證經驗基礎上,結合先行法律法規要求,明確了對不按要求參加能力驗證、能力驗證結果不合格和弄虛作假的檢驗檢測機構的處理措施,并將能力驗證結果作為分類監管的重要依據。
三、主要內容
《辦法》分為四章,共二十六條。
第一章為總則,共五條。規定了制定目的和依據;明確了能力驗證定義、適用范圍、市場監管部門組織能力驗證工作的職責分工和實施原則。
第二章為能力驗證組織與實施,共十二條。明確了市場監管部門根據檢驗檢測管理工作需求制定能力驗證計劃;對能力驗證承擔機構提出要求;明確了能力驗證實施、結果報送、結果驗收的要求;對參加能力驗證的檢驗檢測機構作出規定,明確了結果異議的處理;對信息公開、原始記錄和報告保存期限提出要求。
第三章為能力驗證結果處理與使用,共七條。明確了對不參加機構、出具虛假結果機構、結果不合格機構的處理,以及承擔機構違反規定的處理,形成完整的閉環管理;規定了市場監管部門對能力驗證活動的監督方式、能力驗證結果的使用,并鼓勵各有關方積極采信依據本辦法規定組織實施的能力驗證結果。
第四章為附則,共兩條。規定了解釋部門和實施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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