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讀:《中山市小微企業上規上限融資扶持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政策圖解
火炬開發區管委會,翠亨新區管委會,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各有關單位:
《中山市小微企業上規上限融資扶持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批準,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中山市金融工作局
2022年1月4日
中山市小微企業上規上限融資扶持
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中山市小微企業的扶持,鼓勵金融機構加大對小微企業的信貸支持力度,促進小微企業發展上規上限,根據《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創新完善中小微企業投融資機制的若干意見》(粵府〔2015〕66號)、《中山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快促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促進民營經濟發展若干措施的通知》(中府〔2016〕31號)、《中山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推進企業上規上限工程的實施意見》(中府〔2019〕35號)及《中山市市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中府〔2020〕14號)等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政府設立小微企業上規上限融資扶持專項資金,專項用于扶持企業發展上規上限。小微企業上規上限融資扶持專項資金包括兩部分:
(一)安排2.5億元作為助保貸業務擔保金;
(二)2022-2025年每年由市財政預算安排專項資金用于對《中山市上規上限培育企業名錄庫》(下稱《名錄庫》)內符合條件的企業貸款進行貼息。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助保貸業務模式”是指合作銀行向《名錄庫》內企業發放的由中山中盈產業投資有限公司(下稱中盈投資公司)繳納一定比例的擔保金作為增信手段的貸款業務,中盈投資公司以擔保金為企業提供增信并對銀行所產生的損失進行一定比例的風險補償。
第四條 本辦法所指的“上規上限”,是指符合市統計局有關調查單位審核確認工作要求,經國家統計局審核通過進入國家統計聯網直報平臺。
第五條本專項資金績效目標。加強資金的管理,保證資金的使用和管理公開、公正和公平,提高資金使用的效益,增強財政扶持資金的拉動放大效應,緩解企業融資難融資貴問題,引導企業上規上限。
第六條 各有關部門和中盈投資公司職責如下:
(一)市金融局。牽頭制定本辦法并負責解釋;審核合作銀行;協調和推動銀行機構加大力度開展助保貸業務;組織助保貸貼息申報和審核;協調解決小微企業上規上限融資專項扶持政策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
(二)市工業和信息化局。負責建立、維護《名錄庫》;督促各鎮街對應部門做好已獲助保貸企業的跟蹤服務,引導企業上規上限;配合解決小微企業上規上限融資專項扶持政策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
(三)市統計局。按規定對企業提交的上規上限申報材料進行審核,為申報企業提供入庫業務指導。
(四)市財政局。按照相關規定辦理資金撥付手續,配合有關部門對融資扶持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進行監督檢查。
(五)各鎮街職責。落實屬地責任,積極推薦企業加入《名錄庫》;做好《名錄庫》內企業的跟蹤服務,引導企業上規上限;制定資金年度使用計劃;負責政策宣傳及落實工作;組織轄內符合條件的企業開展申報,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合規性、完整性進行審核;協助開展專項資金驗收工作、監督檢查及績效評價工作。
(六)中盈投資公司。受理合作銀行申報的合作方案申請并進行初步審核;與相關銀行簽訂合作協議;開立擔保金專用賬戶;定期發布《助保貸業務備案企業貸款清單》;跟蹤、統計助保貸業務開展情況;負責各合作銀行擔保金的核定、調撥、跟蹤、風險補償、回收及損失核銷;定期向母公司及主管部門匯報業務及資金情況等。
(七)中盈投資公司主管部門或母公司。負責督促中盈投資公司定期報送業務及資金情況報告,做好融資扶持專項資金的日常管理,規范運作;對資金運營管理進行監督;建立“助保貸”項下不良貸款風險補償聯席會議制度,配合解決小微企業上規上限融資專項扶持政策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中盈投資公司母公司按公司章程的約定履行責任及義務。
第二章 《名錄庫》的建立
第七條 《名錄庫》由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根據《中山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推進企業上規上限工程的實施意見》(中府〔2019〕35號)的要求建立和維護。
第八條 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建立《名錄庫》后,及時于中山市工業和信息化局等網站公布。
第三章 合作銀行的選取
第九條 合作銀行職責
(一)根據各行信貸規模和業務發展規劃確定當年開展助保貸業務的計劃。
(二)加大對小微企業的扶持力度,加強貸款風險控制,確保貸款的安全性,負責助保貸不良貸款的追收。
(三)推薦資金增值方案,為擔保金提供增值服務。
(四)配合有關部門對助保貸業務開展績效評價。
第十條 合作銀行條件
按照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選擇和確定合作銀行,申請合作的銀行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健全的信貸管理制度,貸款風險防控能力較強。
(二)已有詳細的助保貸業務操作規程,并可確保為企業提供快捷、便利的服務。
(三)具備足夠的信貸額度支持《名錄庫》內企業發展,優先對《名錄庫》內符合條件的企業進行助保貸業務支持。
(四)對《名錄庫》內企業的貸款額度可按中盈投資公司擔保金的10倍以上進行放大。
(五)可接受的貸款擔保方式靈活多樣,除標準抵押物擔保貸款外,還可接受非標準抵押物擔保、股權質押、知識產權質押、應收賬款質押、聯保聯貸、小額貸款保證保險、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或經營權抵押等擔保方式,以及信用方式貸款等。
(六)盡可能為《名錄庫》內企業提供優惠利率,加大對《名錄庫》內企業的扶持力度。
(七)自愿遵守本辦法規定內容。
第十一條 銀行合作程序
對于按《中山市小微企業上規上限融資扶持專項資金管理辦法》(中府辦〔2018〕54號)已建立合作關系的銀行,根據各合作銀行業務開展情況確定是否繼續合作。對繼續合作開展助保貸業務的銀行,由中盈投資公司直接續簽合作協議;對沒有開展助保貸業務或已停止開展助保貸業務達一年以上的銀行,采用自然淘汰的方式不再續簽合作協議,如該類銀行有意向再合作,則須按新申請合作銀行的相關程序重新申請。
對新申請合作的銀行,按以下程序申請:
(一)向中盈投資公司提交合作申請書,同時附上本行的助保貸業務操作規程。
(二)中盈投資公司受理銀行機構申報的合作申請并進行初步審核。
(三)中盈投資公司對銀行合作申請完成初審后提交市金融局核準。
(四)市金融局核準確認后,由中盈投資公司與銀行簽訂合作協議。
第十二條各合作銀行需嚴格按照與中盈投資公司簽訂的《助保貸業務合作協議》內容履行合作義務。履約情況將納入政銀合作記錄,并將作為今后表彰獎勵或與政府合作的重要依據。
第四章 擔保金的設立、用途和管理
第十三條 擔保金的設立
“擔保金”是指由中盈投資公司安排作為助保貸業務貸款擔保及風險補償的資金,專門用于對合作銀行為符合條件的《名錄庫》內企業發放貸款提供增信并對所產生的風險損失進行補償。
中盈投資公司在合作銀行開立擔保金專用賬戶,擔保金總額為2.5億元人民幣。
第十四條 擔保金用途
(一)分險。用于中盈投資公司為《名錄庫》內企業通過助保貸業務模式獲得貸款的企業提供融資擔保,擔保金與合作銀行機構各按50%的比例共同分擔貸款本金損失風險。
(二)增信。依托政府扶持,國有企業提供資金擔保,為小微企業增加信用等級,使融資更加便利。
擔保金存放銀行的收益扣除銀行賬戶維護費、轉賬手續費等費用后滾存入資金池。
第十五條 擔保金的管理
(一)中盈投資公司應設立擔保金母、子兩個專戶,母賬戶存放劃撥的擔保金;子賬戶用于存放根據各合作銀行助保貸業務開展情況從母賬戶劃撥的擔保金。中盈投資公司應采取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擇優選取合作銀行為擔保金母賬戶行,母賬戶開設有效期限與本辦法有效期限一致。
(二)擔保金僅限于為《名錄庫》內企業以助保貸業務模式獲得合作銀行貸款提供增信和風險補償。
(三)擔保金的調撥
1.中盈投資公司每月根據各合作銀行上月助保貸業務余額的10%核算應存放在各銀行的擔保金,如存放合作銀行的擔保金余額超過上月末助保貸余額的10%,則暫停補充資金;如存放合作銀行的擔保金余額不足上月末助保貸余額的10%,則按差額補充資金。合作銀行應于每月初7個工作日內向中盈投資公司申請補充資金,中盈投資公司收到申請后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并向合作銀行進行撥付。存放各合作銀行的擔保金總額以市財政安排的本項目擔保金總規模為限。
非合作銀行發放的貸款以及違反法律法規發放的貸款項目不屬風險補償范圍。
2.中盈投資公司每半年根據各合作銀行實際發放的助保貸業務情況調整每家銀行的擔保金,對助保貸余額未達到本行存放擔保金10倍的合作銀行,由中盈投資公司按規定將超出的擔保金收回母賬戶或轉至擔保金不足的合作銀行。
3.如撥付至各行的擔保金總額已達2.5億元,且暫無法釋放出擔保金覆蓋新增助保貸所需的擔保金,則合作銀行暫停開展助保貸業務,按一般貸款審批發放,待有額度后再開展助保貸業務。
4.中盈投資公司每季度結束后15個工作日內將助保貸業務清單、擔保金撥付以及風險補償情況報市金融局、中盈投資公司主管部門及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備案。
(四)政策期滿后。擔保金終止運作。中盈投資公司主管部門或母公司按照相關程序聘請第三方對資金進行清算,擔保金有結余的,于政策期滿后1年內由市財政收回擔保金余額。
第五章 助保貸業務
第十六條 貸款對象
貸款對象為《名錄庫》內的企業。
第十七條 貸款期限和額度
貸款期限原則上不超過1年。
擔保金擔保的單戶企業貸款余額合計最高不超過1500萬元人民幣,助保貸業務應單獨簽訂合同。
第十八條 貸款利率
由借貸雙方在公平自愿的原則下依法協商確定,合作銀行應在依法依規的前提下,盡可能為《名錄庫》內企業提供優惠利率。
第十九條 備案程序
每家企業最多可選擇2家銀行辦理助保貸業務。中盈投資公司應根據各行已發放助保貸業務清單及《“助保貸”業務備案申請函》,建立《助保貸業務備案企業貸款清單》(下稱《備案企業清單》),并在每月15日前向合作銀行發布《備案企業清單》,合作銀行在企業助保貸業務審批前,應主動核查企業是否已納入《備案企業清單》,并向中盈投資公司提交《“助保貸”業務備案申請函》,由中盈投資公司根據《名錄庫》、《備案企業清單》審核以下事項,并在5個工作日內向銀行出具備案回復意見:
1.企業是否為《名錄庫》內企業,如非《名錄庫》內企業,直接退件,不予受理;
2.企業是否已納入《備案企業清單》。企業為《名錄庫》內企業,如未納入《備案企業清單》的,向銀行出具《“助保貸”業務備案確認函》;如已納入《備案企業清單》的,則審核企業是否已在2家銀行辦理助保貸,企業在銀行獲得的助保貸余額合計是否已達1500萬元,如企業已在2家銀行辦理助保貸或助保貸余額已達1500萬元的,中盈投資公司出具不予備案的回復意見,合作銀行不能再受理該企業的助保貸業務申請;如企業辦理助保貸的銀行未達2家且助保貸余額未達1500萬元的,中盈投資公司出具《“助保貸”業務備案確認函》,并明確本次助保貸的備案額度。未取得《“助保貸”業務備案確認函》的貸款銀行不得享受風險補償。
如企業已在2家銀行辦理助保貸業務,計劃更換1家合作銀行辦理助保貸業務的,則必須先結清其中1家已合作貸款銀行的助保貸。
合作銀行應在備案成功后30個工作日內完成貸款合同簽訂、落實相關放款手續,并在完成放款后5個工作日內向中盈投資公司報備《中山市助保貸實際貸款項目表》及借款借據、借款合同的掃描件,如超期未報備上述材料,則視為《“助保貸”業務備案確認函》已失效,銀行對企業發放的貸款不得享受風險補償。
第二十條 業務辦理及管理
(一)《名錄庫》內有貸款需求的小微企業向合作銀行提出“助保貸”業務申請,由合作銀行根據內部操作規程獨立審批該貸款項目。
(二)合作銀行在每月初7個工作日內將已發放助保貸業務清單報市金融局和中盈投資公司;每年年末向市金融局和中盈投資公司提交助保貸業務報告,并對潛在風險采取相應措施,確保助保貸業務的健康發展。
(三)當一家合作銀行助保貸業務的逾期貸款余額超過該行助保貸余額的3%時,中盈投資公司有權暫停助保貸業務,與合作銀行共商解決辦法;如逾期貸款率下降到3%以下,可恢復助保貸業務。
(四)各鎮街應加強《名錄庫》企業的跟蹤服務,加大宣傳力度,引導企業盡快達到上規上限標準。
(五)合作銀行應確保報送的數據準確、真實、及時、完整,如發現銀行出現錯誤數據的,合作銀行應書面向中盈投資公司說明原因,如出現3次以上合作銀行報送數據不真實、不準確、不及時、不完整的,中盈投資公司有權收回存放在該合作銀行的助保貸擔保金的50%。
(六)合作銀行連續6個月未開展助保貸業務的,經市金融局和中盈投資公司協商后,有權終止與合作銀行的本項目業務合作關系。
第六章 貼 息
第二十一條 貼息資金來源。2022-2025年每年由市財政預算安排專項資金。
第二十二條 申請貼息的條件
(一)必須是《名錄庫》中的企業。
(二)企業申請貼息時必須已經所在鎮街經濟管理部門(工信部門或發改部門,下同)確認上規上限。
(三)必須是在中山市內銀行取得助保貸且銀行已向中盈投資公司報備的貸款。
(四)所獲得的助保貸在申請貼息時已還清。
(五)企業承諾申報材料合法、真實、完整,同年度內未獲市政府其他貸款貼息。
(六)每家企業自2014年以來累計獲得上規上限貸款貼息次數最多為2次。
第二十三條 貼息標準。按企業實際支付利息最高不超過40%的比例給予貼息,每家企業每年貼息最高不超過30萬元。
第二十四條 貼息申請材料。企業申請上規上限企業貸款貼息,應向鎮街經濟管理部門提出貼息申請,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一照一碼”復印件(即營業執照和社會信用代碼),未實行三證合一(或五證合一)的單位,應提供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
(二)經所在鎮街經濟管理部門審查蓋章確認的《中山市助保貸業務貼息申請表》。
(三)與銀行簽訂的授信協議或借款協議、貸款合同復印件。
(四)銀行發放貸款憑證(借據)和付息憑證(銀行利息單、發票或付息流水)復印件。
(五)銀行確認函。
(六)還款憑證材料(還款回單等)。
(七)企業對申請材料真實性、合法性、完整性;及未享受政府其他貸款貼息等情況的《聲明書》。
(八)其他相關材料。
第二十五條 貼息申請、審核及撥付
(一)企業按照本辦法第二十四條所列材料要求,向所在鎮街經濟管理部門提出貼息申請。
(二)鎮街經濟管理部門收到企業申請材料后,組織對企業的貼息申報材料和申請貼息數額進行審核,確認企業是否為上規上限企業、是否符合本辦法的貼息規定以及應支付的貼息數額,并由鎮街經濟管理部門在貼息申請表上加蓋公章。
(三)各鎮街經濟管理部門匯總填列《XX(鎮/街)小微企業上規上限貸款貼息撥付申請匯總表》,加蓋鎮街經濟管理部門公章,連同企業的申報材料一并按期報市金融局,并及時上傳到《中山市產業扶持資金信息管理系統》。
(四)市金融局聘請第三方中介機構進行審核,確定資助對象和補助金額后,在中山市產業扶持發展專項資金信息管理系統或中山金融網上進行公示,公示期限為7天。公示期滿后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由市金融局按相關規定辦理資金撥付手續。
第七章 貸款風險處置及擔保金補償程序
第二十六條 貸款風險處置
(一)當辦理助保貸業務的企業發生貸款風險時,由合作銀行進行追償。貸款企業發生貸款本金或利息逾期后由合作銀行根據企業實際情況采取催收措施,如已追索回的資金不足以償還銀行債權的,應在法定期限內及時向人民法院啟動訴訟追收程序。法院正式立案后,由合作銀行憑法院立案文書及相關資料向中盈投資公司提出風險補償申請,中盈投資公司報中盈投資公司主管部門或母公司,根據“助保貸”項下不良貸款風險補償聯席會議制度(中盈投資公司主管部門或母公司另行制定)有關規定審批后,按照逾期貸款本金的50%以擔保金向合作銀行支付風險補償金。中盈投資公司對單筆貸款承擔的風險補償責任以該筆逾期貸款本金的50%為限。
合作銀行申請貸款風險補償時必須聲明同一筆貸款未獲市政府其他貸款風險補償。
中盈投資公司支付的風險補償金是對合作銀行的風險補償,并不屬于代企業支付給合作銀行的款項,不影響合作銀行與企業之間的債權債務金額及擔保物權金額,中盈投資公司與合作銀行應在《助保貸業務合作協議》中明確相關內容。
合作銀行應與企業在助保貸《借款合同》中明確“本筆業務為助保貸業務,根據現行《中山市小微企業上規上限融資扶持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規定,若本筆貸款出現違約風險時,中山中盈產業投資有限公司對我行進行的風險補償,不能視為代借款人履行還款義務,不因此減少借款人債務;借款人仍然有義務向貸款人償還全部欠款本息,貸款人有權就全部欠款額向借款人提起訴訟。在貸款人收回欠款后,另行與提供補償金方協商退款事宜,與借款人無關”。
(二)風險補償的范圍僅限于合作銀行向《名錄庫》中企業發放的助保貸貸款,未按規定向中盈投資公司報備的貸款不得享受風險補償。
(三)風險補償發生后,合作銀行仍按企業所欠全部借款本金及利息(不得扣減中盈投資公司支付的風險補償款)進行主張,執行債務追收程序和處置抵押物,追收及處置抵押物所得在抵扣追索費用后,首先按各50%的貸款本金風險分攤比例償還合作銀行及中盈投資公司風險補償金本金;其次償還合作銀行利息并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1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息以償還中盈投資公司風險補償金的資金成本;最后剩余部分補償借款人其他損失。本辦法實施前已發放的助保貸,債務追收所得的償還比例和順序按貸款發放時的辦法執行。
(四)尚未獲得中盈投資公司風險補償的逾期(本金或利息)貸款,合作銀行如擬通過債權轉讓的方式處置不良貸款,必須通過政府國有產權交易平臺公開拍賣,并須確保轉讓流程合法合規、公正透明。
通過轉讓債權方式處置不良貸款的,債權轉讓發生后,不良貸款的債權即轉讓給第三方資產管理公司,轉讓所得收入按照抵扣追索費用、償還銀行貸款本金、償還銀行貸款利息的順序扣劃。轉讓所得收入在抵扣追索費用后不足以償還銀行貸款本金的,其差額即確定為本金損失,由合作銀行向中盈投資公司提出風險補償申請,中盈投資公司報中盈投資公司主管部門或母公司,根據“助保貸”項下不良貸款風險補償聯席會議制度有關規定審批后,按貸款本金損失的50%以擔保金向銀行支付風險補償金。
第二十七條 如每家合作銀行助保貸業務應進行風險補償的額度超過存放該銀行的擔保金總額,超出部分由銀行自行承擔。
第二十八條 合作銀行須按季度向市金融局和中盈投資公司報送不良貸款項目追償跟蹤情況。
第二十九條 經法院依法處置貸款抵(質)押物并對借款人和擔保人強制執行后,借款人和擔保人均無可再執行財產或法院裁定終結相關案件執行程序后,或通過轉讓債權方式處置不良貸款,追收所得抵扣后,仍無法收回的款項,確認為不良貸款的凈損失,按以下方式進行處理:
對產生凈損失的貸款,完成上述追償程序后2年內經銀行窮盡法律等相關合法途徑追收,確實無法再追回的不良貸款,由合作銀行出具報告,并附上相關追償資料報中盈投資公司,由中盈投資公司主管部門或母公司、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市金融局和中盈投資公司召開會議共同審議,審議通過后合作銀行不再承擔追償責任,中盈投資公司根據會議紀要等資料核銷該筆助保貸擔保金損失。如核銷后合作銀行發現有關借款人或擔保人新的財產線索應及時向中盈投資公司報告并協助追償。
第八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條 貸款企業有違反法律法規、政策或財經紀律、提供虛假信息,騙取政府扶持資金的行為,由市政府和金融機構根據實際情況將貸款企業及責任人列入征信黑名單。
第三十一條 對于惡意逃避債務導致擔保金和銀行貸款損失的貸款企業,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 市金融局負責對項目實施監督檢查,直接或委托第三方中介機構進行檢查、審計或開展績效評價;對鎮街工作情況進行通報。
第九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除第三十四條特殊規定外,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期滿后不再續期。《中山市小微企業上規上限融資扶持專項資金管理辦法》(中府辦〔2018〕54號)同時廢止。
第三十四條本辦法第六章第二十一條及該章有關助保貸貼息至2025年的相關規定,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第三十五條本辦法由市金融局負責解釋。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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