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東省市場監管局發布公告,為規范和加強山東省產品質量檢驗檢測中心建設管理,提升相關檢驗檢測能力水平,省市場監管局研究起草了《山東省產品質量檢驗檢測中心管理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建議。詳情如下:
山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山東省產品質量檢驗檢測中心管理辦法
(試行)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和加強山東省產品質量檢驗檢測中心(以下簡稱省質檢中心)建設管理,提升相關檢驗檢測能力水平,依照中共山東省委、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快服務業高質量發展的意見》《市場監管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國家質檢中心管理的意見》(國市監檢測發〔2021〕16號)、《市場監管系統國家質檢中心籌建驗收工作程序(試行)》的通知(市監科財函〔2019〕237號)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省質檢中心,是指依托依法成立的檢驗檢測機構建設(以下簡稱依托單位),相關檢驗檢測能力達到全省一流水平,經山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省局)認定的檢驗檢測公共技術服務平臺。
第三條 省質檢中心堅持公益屬性和創新屬性,主要任務是服務全省市場監管工作,服務全省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發揮技術支撐作用。
第四條 省局是省質檢中心的主管部門,市縣兩級市場監管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省質檢中心的管理部門。省局負責省質檢中心管理,制定省質檢中心建設管理制度,負責認定和考核管理。各市、縣市場監管部門負責組織省質檢中心推薦申報,建設督導,協調解決相關問題。依托單位是省質檢中心的責任主體,負責制定建設方案,明確建設目標,落實建設任務,開展檢驗檢測業務和日常運行管理,并承擔相關法律責任。
第五條 省質檢中心一般命名為“山東省XX產品質量檢驗檢測中心”,“XX產品”命名原則上參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中的分類規定或特定行業的國家分類標準規定。
第二章 建設管理
第六條 依托單位提出省質檢中心建設計劃,編制的建設方案應當符合我省產業規劃和政策,相關產業是區域支柱產業或優勢產業,具備較大的產業規模和較高的產業集聚度,依托單位具備相關建設條件,并符合以下七項建設標準要求:
(一)申請省質檢中心的依托單位應當具有法人地位,已依法取得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證書,具有所申請領域3年以上檢驗檢測經歷。
(二)申請產業應當是區域支柱產業或優勢產業,具備較大的產業規模和較高產業集聚度。經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推薦籌建的省質檢中心,在行業內應當具有較高的權威性,相關檢驗檢測能力經同行專家評估,處于國內領先、國際先進的水平。
(三)依托單位應當具備完善的省質檢中心建設規劃,并明確土地、基礎設施建設、資金等基礎資源能夠得到保障,地方政府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給予明確支持。
(四)依托單位應當擁有或計劃配置與籌建領域相適應的先進儀器設備、試驗環境,鼓勵優先使用國產儀器設備。
(五)依托單位應當具備與籌建領域相適應的管理人員和關鍵技術人員。其中,關鍵技術人員應當具備副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并具有籌建領域2年以上的檢驗檢測工作經歷,且具有中級(含)以上專業技術職稱的人員占檢驗檢測人員總數比例不少于50%。
(六)依托單位應當在3年內承擔過籌建領域相應的省級以上、科技主管部門或市場監管部門組織的科研項目,或參與過籌建領域相應的國家標準、地方標準、行業標準或團體標準制修訂工作。
(七)能夠按照要求落實省質檢中心建設各項預期目標,所在地市市場監管部門無超過36個月未通過省局認定的省質檢中心,按期完成率不低于50%。
第七條 優先支持戰略性新興產業、高新技術產業、公共安全、填補空白和傳統產業改造升級等領域建設省質檢中心。省內有相同或相近國家質檢中心的,原則上不再建設同類省質檢中心。
第八條 依托單位研究制定省質檢中心建設方案,主要內容包括: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建設目標、建設內容、服務監管和產業發展的措施、時間安排、保障條件等。依托單位對建設方案的真實性、有效性負責。
第九條 擬申請籌建的省質檢中心由所在地市市場監管部門組織向省局申請,不得越級提出申請。申請籌建省質檢中心需提交的材料:相關主管部門向省局提出申請籌建省質檢中心的書面請示、基本情況及可行性報告、對應的產品分類表及相關標準目錄、依托單位法人證書和具有省級檢測機構資質證書或文件、專業技術人員名單、檢測設備清單及擬購置設備清單、地方政府支持文件或依托單位自身實力證明、經過所在地市級市場監管部門組織專家論證的《籌建任務書》(格式見附件)。
第十條 省局自收到籌建申請3個月內,組織材料形式審查、現場審查和論證,按照“統籌布局、服務監管、服務產業、省內一流”的原則進行審核。經省局局長辦公會審議通過后,批準籌建相關省質檢中心,命名為“山東省XX產品質量檢驗檢測中心(籌)”。
第三章 認定管理
第十一條 省質檢中心建設周期一般不超過18個月,含有基建任務的一般不超過36個月。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完成籌建任務的省質檢中心,應當至少提前2個月向省局提出延期驗收書面申請,經同意后方可延期驗收。
第十二條 依托單位在建設周期內完成省質檢中心《籌建任務書》各項任務,獲得相關檢驗檢測資質認定,具備健全的管理運行機制,由所在地市市場監管部門向省局申請認定。
第十三條 省局自收到認定申請3個月內,組織相關認定工作:
(一)省局組織專家對申請材料進行書面審查,審查通過的組織現場評審。審查不通過的,由依托單位補充完善。
(二)省局按照《籌建任務書》和考核標準組織評審,現場評審實行專家組組長負責制。
(三)省局組織認定,集體研究后,對通過認定的,進行公示,無異議后發文批準成立相關省質檢中心。
第四章 運行管理
第十四條 省質檢中心原則上不單獨取得實驗室資質認定,以依托單位在實驗室資質認定的有效期和檢驗檢測范圍內,對外出具產品質量檢驗報告,并在檢驗報告封面位置使用“省質檢中心”名稱。
第十五條 省質檢中心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檢驗檢測各項規章制度,堅持依法合規運行,確保省質檢中心活動的公正性、科學性和權威性;應當按照規定要求參加能力驗證活動、上報年度工作總結和社會責任報告。省質檢中心不得擅自設立分支機構(跨區域異地實驗室);不得以省質檢中心名義開展評比活動或向社會推薦其檢驗的產品;不得對其檢驗的產品通過監制、監銷等方式參與產品經營活動;不得以省質檢中心名義承擔商業委托檢驗活動;不得單獨以省質檢中心名義對外出具檢驗檢測報告;不得違規向企業收費。承擔國家及地方抽查任務、風險監測等政府任務的省質檢中心,應當嚴格遵守有關管理規定和行為規范要求,確保檢驗檢測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和保密性。
第十六條 省質檢中心應不斷提升檢驗檢測能力,持續保持省內一流水平。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檢驗檢測相關規章制度,堅持依法合規運行,確保省質檢中心檢驗檢測工作的公正性、科學性和權威性。
第十七條 省質檢中心依托單位名稱、地址、檢驗檢測資質、實驗設施、儀器設備、人員隊伍、科研水平、支持服務等發生重大變化的,應及時報省局備案。
第十八條 省質檢中心實行動態管理,考核工作3年全覆蓋。依托單位自上次考核通過之日起滿3年,應當提前1個月提出考核申請。考核工作由省局組織,由所在地市市場監管部門采用專家現場評審等方式,重點考核以下內容:對照省質檢中心建設方案和考核標準,考核其能力水平保持情況,三年以來的運行情況,服務監管、服務產業發展情況,能力提升情況等。
第十九條 省質檢中心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局注銷省質檢中心:
(一)不能按期完成省質檢中心建設任務的;
(二)未通過認定,且3個月內整改后仍無法通過認定的;
(三)未通過考核,且3個月內整改后仍無法通過考核的。
第二十條 省質檢中心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局撤銷省質檢中心:
(一)出現嚴重質量工作問題或存在嚴重影響其檢驗檢測活動公正性的行為,出具不實檢驗檢測報告和虛假檢驗檢測報告等違法違規行為,且查證屬實的;
(二)省質檢中心相應檢驗檢測資質被依法注銷、撤銷或吊銷的;
(三)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的;
(四)承擔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和風險監測等工作任務時出現工作質量問題,且情節嚴重的;
(五)被公共媒體曝光或有關部門通報,確系工作質量或服務問題,帶來惡劣社會影響的;
(六)以省質檢中心名義開展違法違規活動,被舉報并查證屬實,且情節嚴重的;
(七)發生重大實驗室安全事故,造成人員傷亡的;
(八)考核不合格的;
(九)其他應當撤銷的情形。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山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有效期兩年,自2024年X月X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6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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