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種多樣的模型車(真車的等比例縮小復制品)不但深受小朋友的喜歡,也被很多成年人所收藏。既然是真車等比例縮小的復制品,這些模型車上必然帶有真車上的商標。那么,如果沒有真車制造商(車企)的授權,這些帶有真車制造商所擁有的注冊商標的模型車是否侵犯了真車制造商的注冊商標權呢,尤其是當真車制造商在第28類玩具或更明確的“娛樂或收藏用的汽車或其他車輛縮比模型”等商品上擁有在先注冊商標的時候?筆者認為在模型車包裝上的顯著位置標注了模型車制造商自己的有一定知名度的注冊商標且在模型車包裝盒上有類似澄清聲明“對汽車制造商名稱、標志、型號以及/或描述的使用只是為了說明目的。不意味著該模型車是這些汽車制造商的產品。”的情況而言,不構成商標侵權行為。
PART01、在模型車上使用車企的注冊商標構成商標的合理使用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簡稱《解答》)首次明確了商標合理使用的構成要件。根據《解答》第26條的規定, 構成合理使用商標標識的行為應當具備以下要件: (1)使用出于善意; (2)不是作為自己商品的商標使用; (3)使用只是為了說明或者描述自己的商品。
模型車是為其收集者設計的,對相關公眾即模型車的消費者來說原始車輛的每個細節的相同復制可能構成該類產品的基本特征,因此該種使用構成描述性使用。
玩具行業模型車的普通消費者,他們通常有一定的認知,挑選此類商品時有合理的注意和謹慎的態度,他們已經習慣于模仿實物車制造模型車的事實,甚至非常重視對原車型的絕對逼真度。消費者完全明白,出現在模型車產品上的車企標識表明這是該車企生產的汽車的縮小規模的復制品。
筆者認為如果模型車生產商在其生產的模型車包裝上的顯著位置標注了模型車生產商自己的有一定知名度的注冊商標且在模型車包裝盒上有類似澄清聲明“對汽車制造商名稱、標志、型號以及/或描述的使用只是為了說明目的。不意味著該模型車是這些汽車制造商的產品。”則滿足商標合理使用的構成要件。
PART02、車企的注冊商標在此類模型車上并未構成商標性使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48條規定“本法所稱商標的使用,是指將商標用于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書上,或者將商標用于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用于識別商品來源的行為。”可見,“用于識別商品來源”是構成商標使用的核心要素和本質特征,也是最能體現商標屬性的要素。從商標法對“商標性使用”的規定可以看出,我國立法明確了“區分識別功能”是商標性使用的前提,也就是說,某行為是否構成商標性使用行為,在于該行為是否能夠使相關公眾區分商品或者服務來源,即相關公眾能否進行“認牌購物”。
如前所述,如果模型車生產廠家在其模型車產品包裝上(包括外包裝及內包裝)多處明顯位置標注了廠家的在行業內和相關公眾(模型車收藏者)中有一定知名度的注冊商標,相關公眾是以此商標來識別其公司的模型車產品,且產品包裝上在顯著位置標注了不是汽車制造商的產品的聲明,則汽車制造商的商標并未起到識別該模型車來源的作用。消費者是購買模型車廠家的模型汽車,而不是汽車制造商生產的模型汽車。
PART03、汽車制造商的注冊商標并沒有作為模型車產品的品牌來使用
汽車制造商雖然在第28類玩具或更明確的“玩具車、娛樂或收藏用的汽車或其他車輛縮比模型”等商品上注冊了和其使用在汽車商品上一樣的商標,但通常市場上并沒有該品牌的模型車,只有其生產銷售的汽車的車模。也就是說汽車制造商雖然在模型車上注冊了商標并沒有生產相關產品,其生產或授權其他廠家生產的是仿照其生產銷售的真車制成的模型車而不是其他汽車廠商的模型車或公交車模型、救護車模型、消防車模型等模型車類常見的產品。因此汽車制造商在玩具上的注冊商標并不具有識別模型車來源的作用。
PART04、得到汽車制造商授權許可的廠家在其模型車產品上使用的也是該廠家自己的商標,汽車制造商的商標并沒有作為模型車產品的商標在使用
商標使用許可,是指商標注冊人通過法定程序允許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的行為。在商標許可使用關系中,使用人以支付相應的許可費用為對價,取得在商品上使用他人商標的權利,借助該商標中蘊含的商譽來增強商品對消費者的吸引力,許可人及商標所有人則需為產品質量承擔責任。同時,根據權利義務對等原則,商標許可過程中被許可商標上積累的商譽應當歸屬于許可人。
我們能在電子商務平臺上找到各種模型車銷售的鏈接,幾乎各大知名汽車制造商的受歡迎的車型都可以找到不同比例的模型車。但我們發現盡管這些模型車廠家得到了汽車制造商的授權,他們在介紹自己的模型車產品時并沒有聲明其產品是汽車品牌,而是生產廠家自己的品牌,如“美馳圖1:18 奔馳車模 SLS AMG GT”、“比美高1:18法拉利模型488GTB ” 、“比美高1:64法拉利拉法488”、 “威利1:24保時捷車模911 918”、“TOMY多美卡黑盒合金小車模型TP25凱迪拉克敞篷轎跑車887140”等等。也就是說在模型車行業汽車廠商的汽車商標在描述模型車特征時只作為品名或型號使用而不是模型車的品牌。
汽車制造商將注冊在第28類玩具或更明確的“玩具車、娛樂或收藏用的汽車或其他車輛縮比模型”等商品上的商標許可給模型車制造商使用,許可的本意是使用這些汽車品牌,而實際上汽車品牌商標并沒有起到商品來源識別的作用而只是作為商品特征的描述,用來說明是某個汽車制造商生產銷售的車型不是別的車型,可見所謂的許可名不符實,這是因為消費者是購買模型車廠家的模型汽車,而不是汽車制造商生產的模型汽車。
綜上,筆者認為模型車上使用了汽車制造商在第28類玩具商品上的注冊商標不構成商標侵權行為。
(原標題:未經授權的模型車會構成商標侵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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