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高新技術企業培育庫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推進我市高新技術產業發展,加強高新技術企業培育工作,根據《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國科發火〔2016〕32號)、《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國科發火〔2016〕195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建設培育庫的目的在于將已具備一定基礎但還達不到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條件的企業經評審后入庫進行快速培育。培育庫的管理遵循“企業自愿、政府引導、公平公正、動態管理”的原則。申請納入市高新技術企業培育庫的企業,適用本辦法。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三條 市科技局主要職責:負責培育企業的組織申報和入庫工作,培育庫日常管理和服務工作;市財政局主要職責:負責審核參與審計或鑒證的中介機構資質和財務會計報告。各縣市區、高新區和建三江農高區主要職責:根據本辦法制定本地區高新技術企業培育工作方案,組織企業申報和日常監督等。
第三章 標準和程序
第四條 入庫企業必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企業申請入庫時須為在佳木斯市注冊成立一年以上的居民企業,申請入庫前未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
(二)企業通過自主研發、受讓、受贈、并購等方式,獲得對其主要產品(服務)在技術上發揮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識產權的所有權;
(三)對企業主要產品(服務)發揮核心支持作用的技術屬于《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規定的范圍;
(四)企業從事研發和相關技術創新活動的科技人員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于8%;
(五)企業近兩個會計年度(實際年限不足兩年的按實際經營時間計算,下同)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同期銷售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于3%,其中:企業在中國境內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全部研究開發費用總額的比例不低于60%;
(六)近一個會計年度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占企業同期總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0%;
(七)企業創新能萬評價應達到相應要求。(按照《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的規定進行評價,綜合得分須達到60分以上(不含60分),各項指標的解釋詳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
(八)企業申請入庫前一年內未發生重大安全、重大質量事故或嚴重環境違法行為。
第五條 入庫流程:
(一)入庫申報。市科技局每年發布年度入庫申報通知,各縣市區、高新區和建三江農高區科技部門負責本地區入庫申報企業的初審和推薦工作。企業對照培育入庫標準提交營業執照、知識產權、科研項目立項、科技成果轉化、研究開發組織管理、財務會計報告等相關材料。對于涉密企業,須將申請入庫的申報材料做脫密處理,確保涉密信息安全。
(二)評審入庫。市科技局聯合市財政局,按照第六條的入庫條件組織專家進行評審,市科技局參考評審結果擬定入庫企業名單。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六條入庫企業培育期三年。在培育期內通過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予以出庫;三年期滿后,未通過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調整出庫,且不再受理入庫申請。
第七條入庫企業如發生更名或與入庫條件有關的重大變化(如分立、合并、重組及經營業務發生變化等),應在三個月內經所在地科技局報告市科技局;變化后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自當年起終止其培育資格,且不再受理入庫申請。
第八條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取消其培育資格:(一)在入庫申請過程中存在嚴重弄虛作假行為的。(二)培育期間發生重大安全、重大質量事故或有嚴重環境違法行為的。(三)培育期間發生嚴重科研失信或嚴重社會失信行為的。
第九條企業對入庫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納入高新技術企業培育庫的企業目覺接受科技、財政等相關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條參與市高新技術企業培育入庫評選、管理工作的名類機構和人員對所承擔工作負有誠信以及合規義務,并對申報入庫企業的有關資料信息負有保密責任。對違反者,將參照國家《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及《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五章附則
第十一條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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