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寧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信用管理辦法(試行)》施行
近日,廣西南寧市市場監管局印發《南寧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信用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辦法》共六章二十五條,其中第六條至第十五條為失信行為認定、管理及信用修復,第十六條至第十九條為嚴重違法失信主體認定及管理。《辦法》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3月1日。
《辦法》第六條明確,南寧市市場監管局依法依規將多種具體行為列為失信行為,內容包括:不以保護創新為目的的非正常專利申請行為;惡意商標注冊申請的行為;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從事專利、商標代理并受到相關部門行政處罰的行為;提交虛假材料或隱瞞重要事實申請相關行政確認的行為;適用信用承諾被認定承諾不實或未履行承諾的行為;對作出的行政處罰、行政裁決等,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執行的行為;其他被列入知識產權領域公共信用信息具體條目且應認定為失信的行為。
《辦法》第九條明確,南寧市市場監管局將從信用管理角度出發,對失信主體實施不減損權益、不增加義務的6種具體管理措施,分別是:對財政性資金項目申請予以從嚴審批;取消評優評先推薦參評資格;取消專利獎等推薦申報資格;取消國家、自治區知識產權示范和優勢企業推薦申報資格;列為重點監管對象,提高檢查頻次,依法嚴格監管;不適用信用承諾制;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和黨中央、國務院政策文件應采取的其他管理措施。
《辦法》第十一條明確,南寧市市場監管局對失信主體實施管理措施未滿一年,該失信主體再次被認定存在本規定第六條規定的失信行為的,該失信主體的管理和公示期自前一次失信行為的管理和公示期結束之日起順延,最長不超過三年。
為鼓勵失信主體主動糾正錯誤、積極消除后果,《辦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明確了信用修復的條件和程序,既體現了對失信主體有效懲戒,又給予了失信主體重塑信用、彌補過失的機會。《辦法》明確,相關主體被認定存在失信行為滿六個月,已糾正失信行為、履行相關義務、主動消除有關后果,且沒有再次被認定存在失信行為的,可以向失信行為認定部門提交信用修復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材料申請信用修復。同時,《辦法》也對不予信用修復的情形予以明確。
通過信用修復程序,失信主體最短在被實施6個月管理措施后即可重塑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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