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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深圳市深汕特別合作區支持商貿服務業高質量發展若干措施》申報工作的通知

   日期:2024-08-23 08:20:09     來源:項目申報     作者:中企檢測認證網     瀏覽:1    評論:0
核心提示:01、資助內容轄區商貿服務類項目扶持。02、資助依據(一)《深圳市深汕特別合作區支持商貿服務業高質量發展若干措施》(深汕科創經服規〔2023

01、資助內容

轄區商貿服務類項目扶持。

02、資助依據

(一)《深圳市深汕特別合作區支持商貿服務業高質量發展若干措施》(深汕科創經服規〔2023〕2號)(以下簡稱《措施》);

(二)《深圳市深汕特別合作區經濟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深汕辦〔2021〕22號)(以下簡稱《辦法》)。

03、支持資金總額和方式

(一)支持資金總額:專項資金實行總額控制,若申報當年符合條件的資助資金總額超過預算獲批總額,則對資助項目進行等比例核減,申報單位應知悉并同意調整結果。

(二)支持方式:事后資助、自愿申報、資助單位審定。

(三)其他:本措施單個申報主體的資助金額不受《辦法》規定的“不超過該企業上一年度在合作區的財力貢獻”限制,不受“所有項目的市、區資助總額不超過項目實際投資總額”限制(本條在《措施》中第十六條也已說明)。

04、申報條件

(一)申報企業應符合以下條件(但《措施》條款或本申報指南另有規定的除外):

1.注冊地、統計地及納稅地均在深汕特別合作區(以下簡稱合作區),并正常開展經營活動,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獨立法人。

2.守法經營、誠實守信、有規范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

3.履行統計數據申報義務。

4.深圳市深汕特別合作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區管委會)及深圳市深汕特別合作區科技創新和經濟服務局(以下簡稱區科創經服局)所規定的其他條件。

(二)有以下情況之一的單位或個人,不能獲得專項資金資助:

1.近兩年有違法犯罪行為受到過刑事處罰的。

2.近兩年在安全生產、消防、生態環境、勞動關系領域受到過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等行政處罰且經行政主管部門認定未按要求整改的;或在各相關領域受到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吊銷許可證、暫扣或吊銷執照,行政拘留等處罰的。

3.因違反海關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構成走私行為,受到刑事、行政處罰,或納入海關失信企業名單的。因違反稅收征管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構成偷稅、騙取出口退稅等嚴重稅收違法行為的。

4.在申報專項資金過程中弄虛作假,虛報、謊報企業信息,或拒絕配合專項資金績效評價和監督檢查的。

5.同一單位或個人就同一事項重復申報并獲得資助的。

6.按照聯合懲戒相關制度,申報主體被列為聯合懲戒對象,且在國家、省、市、區相關黑名單、灰名單、嚴重違法失信主體等名單內的。司法、行政機關認定的其他嚴重違法失信行為。

7. 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或區管委會有關規定的情形。

05、申報指引

(一)支持企業升規納統申報指引

1.政策原文

第三條  支持企業升規納統

對首次納統(非轉專業)的批發、零售、住宿、餐飲業企業,租賃和商務服務業企業,居民服務、修理和其他服務業企業給予10萬元一次性獎勵。

2.政策說明

首次納統指2023年首次納入合作區“四上”統計庫的法人單位(含區外遷入),包含月度納統和年度納統,不含轉專業情形,不含從合作區統計數據庫退庫后重新納統的情形。

3.申報材料

(1)支持商貿服務業高質量發展若干措施申報表(附件1);

(2)營業執照復印件(三證合一新版營業執照。未換領新版營業執照的,提交舊版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

(3)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法定代表人簽字),或法人委托書原件及代理人身份證復印件(代理人簽字);

(4)稅務主管部門出具的2023年度納稅證明;

(5)企業信用信息資料(深圳信用網打印完整版信用報告);

(6)納統證明材料:

①國家統計局統計聯網直報平臺上下載的財務狀況表,其中,月度納統企業下載納統后第一次填報的203表(PDF帶水印版),年度納統企業下載納統后第一次填報的103表(PDF帶水印版);

②統計系統中選擇第一次填報的前一期時間進行查詢后的截圖(加蓋企業公章或財務專用章),以證明前一期無數據,用于確定企業的納統時間;

(7)審核部門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支持企業發展壯大申報指引

1.政策原文

第四條  支持企業發展壯大

下述第(一)至(三)條,每條措施均按就高不就低原則給予同一申報主體獎勵。

(一)對納統的批發、零售業企業,上年度銷售額分別達到1億元、1000萬元且同比增速為正的,分別按上年度銷售額同比增量的1‰、1%給予不超過50萬元資金獎勵。

上年度銷售額同比增速達到15%的,給予10萬元獎勵。上年度銷售額同比增速達到30%的,給予15萬元獎勵。

(二)對納統的住宿、餐飲業企業,上年度營業額分別達到500萬元、300萬元且同比增速為正的,均按上年度營業額同比增量的1.5%給予不超過30萬元資金獎勵。

上年度營業額同比增速達到15%的,給予10萬元獎勵。上年度營業額同比增速達到30%的,給予15萬元獎勵。

(三)對納統的租賃和商務服務業,居民服務、修理和其他服務業企業,上年度營業額分別達到2000萬元、1000萬元且同比增速為正的,均按上年度營業額同比增量的3‰給予不超過30萬元資金獎勵。

上年度營業額同比增速達到15%的,給予10萬元獎勵。上年度營業額同比增速達到30%的,給予15萬元獎勵。

2.政策說明

(1)本條政策支持對象為在2023年之前已成功月度納統或年度納統且至申報期間仍在合作區統計數據庫的企業。

(2)符合以上第(1)點條件的限額以上批發、零售、住宿、餐飲業企業,規模以上租賃和商務服務業企業,居民服務、修理和其他服務業企業,其2023年銷售額(營業額)增量、增速達到獎勵條件的給予相應獎勵,其中增量獎勵與增速獎勵不可同時享受,需注意增速獎勵無銷售額(營業額)門檻限制,每條措施均按就高不就低原則給予同一申報主體增量或增速獎勵。

3.申報材料

(1)支持商貿服務業高質量發展若干措施申報表(附件1);

(2)營業執照復印件(三證合一新版營業執照。未換領新版營業執照的,提交舊版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

(3)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法定代表人簽字),或法人委托書原件及代理人身份證復印件(代理人簽字);

(4)稅務主管部門出具的2022年及2023年的年度納稅證明;

(5)企業信用信息資料(深圳信用網打印完整版信用報告);

(6)向統計部門報送的2022年及2023年的年度統計報表(在統計聯網直報平臺下載:批發零售企業101-1、E103、E104-1表;住宿餐飲企業101-1、S103、S104-1表;服務業企業101-1、F103表);

(7)審核部門要求的其他材料。

(三)支持制造業企業設立銷售公司申報指引

1.政策原文

第五條  支持制造業企業設立銷售公司

鼓勵制造業企業成立專業化公司對其產品進行銷售。對制造業企業在合作區設立的且成功納統的銷售公司(屬批發業、零售業企業),按其上年度銷售額的2‰給予不超過50萬元一次性獎勵。

本條措施可與第二章第三條“支持企業升規納統”、第二章第四條“支持企業發展壯大”獎勵疊加享受。

2.政策說明

(1)本條政策申報主體為2023年在合作區設立的且成功納入合作區“四上”統計庫的銷售公司(含區外遷入),(該銷售公司按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 4754-2017)應屬于“批發業(F51)或零售業(F52)”),按其2023年銷售額的2‰給予一次性獎勵,最高不超過50萬元。

(2)申報主體的母公司或實際控股股東(持股不低于 50%的控股股東)為制造業企業,按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 4754—2017)屬于“制造業(C)”。

3.申報材料

(1)支持商貿服務業高質量發展若干措施申報表(附件1);

(2)營業執照復印件(三證合一新版營業執照。未換領新版營業執照的,提交舊版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

(3)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法定代表人簽字),或法人委托書原件及代理人身份證復印件(代理人簽字);

(4)稅務主管部門出具的2023年的年度納稅證明;

(5)企業信用信息資料(深圳信用網打印完整版信用報告);

(6)向統計部門報送的2023年的年度統計報表;

(在統計聯網直報平臺下載:101-1、E103、E104-1表)

(7)納統證明材料:

①國家統計局統計聯網直報平臺上下載的財務狀況表,其中,月度納統企業下載納統后第一次填報的203表(PDF帶水印版),年度納統企業下載納統后第一次填報的103表(PDF帶水印版);

②統計系統中選擇第一次填報的前一期時間進行查詢后的截圖(加蓋企業公章或財務專用章),以證明前一期無數據,用于確定企業的納統時間;

(8)制造業企業所屬行業證明材料:

①若制造業企業已納統,提供其統計聯網直報平臺上下載的調查單位基本情況表101表(PDF帶水印版);

②若制造業企業未納統,提供其國家稅務總局深圳市稅務局平臺上納稅基本信息查詢截圖(含行業分類信息,加蓋企業公章或財務專用章)。

(9)制造業企業與銷售公司關系證明材料:

①全資控股或唯一股東情形的可提供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截圖;多股東情形的可通過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企業登記檔案查詢下載相關證明材料,證明制造業公司控股超過50%。

②制造業公司與銷售公司關系說明承諾書(需加蓋雙方公司企業公章或財務專用章)。

(10)審核部門要求的其他材料。

(四)支持企業合理使用外資申報指引

1.政策原文

第六條  支持企業合理使用外資

對合作區批發、零售、住宿、餐飲業企業,租賃和商務服務業企業,居民服務、修理和其他服務業企業使用外資的,按其上一年在合作區實際使用外資金額的0.5%給予不超過100萬元資金獎勵。

2.政策說明

本條政策支持對象為在2023年(含)以前已在合作區注冊成立的批發、零售、住宿、餐飲業企業,租賃和商務服務業企業,居民服務、修理和其他服務業企業,按照其2023年在合作區實際使用外資金額的0.5%給予資金獎勵,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3.申報材料

(1)支持商貿服務業高質量發展若干措施申報表(附件1);

(2)營業執照復印件(三證合一新版營業執照。未換領新版營業執照的,提交舊版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

(3)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法定代表人簽字),或法人委托書原件及代理人身份證復印件(代理人簽字);

(4)稅務主管部門出具的2023年的年度納稅證明;

(5)企業信用信息資料(深圳信用網打印完整版信用報告);

(6)FDI入賬登記表復印件;

(7)企業出資證明材料;

(8)審核部門要求的其他材料。

(五)支持商業綜合體開設申報指引

1.政策原文

第七條  支持商業綜合體開設

對在合作區新開設建筑面積達1萬(含)-2萬(不含)平方米、2萬(含)-3萬(不含)平方米、3萬(含)平方米以上的商業綜合體,經區商務主管部門備案,開業滿一年后,分別給予其運營主體60萬元、80萬元、100萬元一次性獎勵。

2.政策說明

(1)本政策中的商業綜合體指以購物中心為主導,融合了商業零售、餐飲、休閑養生、娛樂、文化、教育等多項城市主要功能活動,面向各類生活消費人群、提供綜合性服務的大型建筑綜合體,具備融合多項城市主要功能、面向生活消費人群、提供綜合性服務等特征。具體應同時滿足:①由企業有計劃地管理運營,有統一的名稱,如**中心、**廣場、**城等。②涵蓋超市、百貨、專業店、專賣店等商品零售業態,正餐、快餐等餐飲業態,以及文化、娛樂、健身、培訓等兩項及以上主要服務業態。③可用于營業的建筑面積不少于1萬平方米且獨立開展經營活動的商戶不少于50個(不包括住宅和寫字樓部分的建筑面積)。④具備專門的停車場所,專供在商業綜合體內進行消費的顧客使用。

(2)本條政策支持對象為2023年在合作區新開業運營的商業綜合體的運營主體,原則上應為入駐商戶的主要簽約方,其所運營的商業綜合體需符合上述(1)的相關定義,經區商務主管部門備案,且開業滿一年后,按照商業綜合體的建筑面積給予其運營主體相應一次性資金獎勵。

(3)本條政策申報主體不受“獨立法人”條件資格限制。

3.申報材料

(1)支持商貿服務業高質量發展若干措施申報表(附件1);

(2)支持商業綜合體開設項目申請表(附件2);

(3)營業執照復印件(三證合一新版營業執照。未換領新版營業執照的,提交舊版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

(4)法定代表人(非獨立法人單位主要負責人)的身份證復印件(本人簽字),或其委托書原件及代理人身份證復印件(代理人簽字);

(5)稅務主管部門出具的2023年的年度納稅證明;

(6)企業信用信息資料(深圳信用網打印完整版信用報告);

(7)區商務主管部門備案表復印件;

(8)商業綜合體建筑面積證明材料(例如不動產權證、工程規劃許可證、預售許可證、測繪報告等復印件);

(9)商業綜合體開業證明材料(例如開業活動現場照片、相關媒體報道等復印件);

(10)審核部門要求的其他材料。

(六)支持商業綜合體發展壯大申報指引

1.政策原文

第八條  支持商業綜合體發展壯大

(一)對合作區商業綜合體場內引進注冊于合作區的獨立法人商戶,與商戶簽訂兩年及以上入駐協議且正常經營滿一年的,按單位面積營業額分級給予商業綜合體的運營主體資金獎勵,單個運營主體每年最高獎勵40萬元。

(二)對合作區商業綜合體的運營主體成功推動場內批發、零售、住宿、餐飲業企業,租賃和商務服務業企業,居民服務、修理和其他服務業企業首次納統(非轉專業)的,給予運營主體5萬元/戶獎勵,單個運營主體每年最高獎勵100萬元。

(三)對合作區商業綜合體場內納統企業上年度納統總營業收入同比每增加500萬元,給予商業綜合體的運營主體5萬元獎勵,單個運營主體每年最高獎勵100萬元。

2.政策說明

(1)本條政策支持對象為商業綜合體的運營主體,商業綜合體以本申報指南中“(五)支持商業綜合體開設申報指引”中相關定義為準,申報主體不受“獨立法人”條件資格限制。

(2)針對第(一)條,需滿足運營主體與注冊于合作區的獨立法人商戶簽訂兩年及以上入駐協議,且申請時商戶已正常經營滿一年的條件,按照單位面積營業額(2023年符合條件商戶總營業收入/商業綜合體建筑面積)分級給予商業綜合體的運營主體資金獎勵,其中:

①0.5萬/㎡≤單位面積營業額<2萬/㎡,給予運營主體20萬資金獎勵;

②2萬/㎡≤單位面積營業額<3萬/㎡,給予運營主體30萬資金獎勵;

③單位面積營業額≥3萬/㎡,給予運營主體40萬資金獎勵。

(3)針對第(二)條,按照2023年商業綜合體的運營主體成功推動場內批發、零售、住宿、餐飲業企業,租賃和商務服務業企業,居民服務、修理和其他服務業企業首次納入合作區“四上”統計庫的企業數量(企業需符合本申報指南中“(一)支持企業升規納統申報指引”的要求),給予運營主體5萬元/戶獎勵,單個運營主體最高獎勵不超過100萬元。

(4)針對第(三)條,按照2023年商業綜合體場內已納統企業(屬批發、零售、住宿、餐飲業企業,租賃和商務服務業企業,居民服務、修理和其他服務業企業)2023年度總營業收入同比增加值給予運營主體資金獎勵,每增加500萬元,給予5萬元獎勵,最高獎勵不超過100萬元。

3.申報材料

(1)支持商貿服務業高質量發展若干措施申報表(附件1);

(2)支持商業綜合體發展壯大項目申請表(附件3);

(3)營業執照復印件(三證合一新版營業執照。未換領新版營業執照的,提交舊版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

(4)法定代表人(非獨立法人單位主要負責人)的身份證復印件(本人簽字),或其委托書原件及代理人身份證復印件(代理人簽字);

(5)稅務主管部門出具的2023年的年度納稅證明;

(6)企業信用信息資料(深圳信用網打印完整版信用報告);

(7)申請第(一)條獎勵的除(1)-(6)材料外,還需提供以下材料:

①符合條件的入駐商戶2023年營收匯總表(包括企業名稱、店鋪名稱、行業類別、店鋪位置、合同租期、開業時間、2023年營業收入及各商戶營業收入之和等內容);

②符合條件的入駐商戶2023年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

③符合條件的入駐商戶租賃合同(或入駐協議)及營業執照復印件;

④商業綜合體建筑面積證明材料(例如不動產權證、工程規劃許可證、預售許可證、測繪報告等復印件);

(8)申請第(二)條獎勵的除(1)-(6)材料外,還需提供以下材料:

①場內2023年納統企業匯總表(包含企業名稱、店鋪名稱、行業類別、店鋪位置、納統方式(月度或年度)等);

②場內2023年納統企業的租賃合同(或入駐協議)及營業執照復印件;

③場內企業2023年納統證明材料:

a.國家統計局統計聯網直報平臺上下載的財務狀況表,其中,月度納統企業下載納統后第一次填報的203表(PDF帶水印版),年度納統企業下載納統后第一次填報的103表(PDF帶水印版);

b.統計系統中選擇第一次填報的前一期時間進行查詢后的截圖(加蓋企業公章或財務專用章),以證明前一期無數據,用于確定企業的納統時間;

(9)申請第(三)條獎勵的除(1)-(6)材料外,還需提供以下材料:

①場內納統企業2023年、2022年營收情況匯總表(包含企業名稱、店鋪名稱、行業類別、店鋪位置、2023年營業收入及各納統商戶營業收入之和、2022年營業收入及各納統商戶營業收入之和等);

②場內納統企業的租賃合同(或入駐協議)及營業執照復印件;

③場內納統企業向統計部門報送的2022年及2023年年度統計報表(在統計聯網直報平臺下載:批發零售企業101-1、E103表;住宿餐飲企業101-1、S103表;服務業企業101-1、F103表);

(10)審核部門要求的其他材料。

(七)支持品牌商業入駐申報指引

1.政策原文

第九條  支持品牌商業入駐

鼓勵國際知名品牌企業、國內知名品牌企業及其授權代理商在合作區開設區內首店或旗艦店。對國際知名品牌及其授權代理商在合作區注冊開設的首店或旗艦店(屬零售業、餐飲業),按營業面積分級給予不超過30萬元一次性獎勵;對國內知名品牌及其授權代理商在合作區注冊開設的首店或旗艦店(屬零售業、餐飲業),按營業面積分級給予不超過20萬元一次性獎勵。

2.政策說明

(1)國際知名品牌,指在全球知名消費城市(紐約、洛杉磯、倫敦、巴黎、米蘭、迪拜、日內瓦、蘇黎世、都柏林、哥本哈根、悉尼、東京、香港、新加坡、首爾)開設3家(含)以上門店,并獲得國家級媒體平臺或《VOGUE》《ELLE》《時尚芭莎》《時尚COSMO》《GQ》《T Magazine》等知名時尚媒體對該品牌正面宣傳報道3次(含)以上的。

國內知名品牌,指在國內副省級、省會城市或直轄市開設5家(含)以上門店,并獲得上述城市級及以上媒體平臺對該品牌正面宣傳報道5次(含)以上的。

(2)對于2023年在合作區開設區內首店或旗艦店的知名品牌企業(屬零售業、餐飲業),需為獨立法人(在政策申報期間轉為獨立法人的單位亦可申請),按營業面積分級給予申報主體獎勵,其中:

①50㎡≤營業面積<300㎡,分別給予國際知名品牌申報單位20萬元、國內知名品牌申報單位10萬元獎勵;

②300㎡≤營業面積<800㎡,分別給予國際知名品牌申報單位25萬元、國內知名品牌申報單位15萬元獎勵;

③營業面積≥800㎡,分別給予國際知名品牌申報單位30萬元、國內知名品牌申報單位20萬元獎勵。

3.申報材料

(1)支持商貿服務業高質量發展若干措施申報表(附件1);

(2)營業執照復印件(三證合一新版營業執照。未換領新版營業執照的,提交舊版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

(3)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本人簽字),或法人委托書原件及代理人身份證復印件(代理人簽字);

(4)稅務主管部門出具的2023年的年度納稅證明;

(5)企業信用信息資料(深圳信用網打印完整版信用報告);

(6)品牌證明材料:

①按國際知名品牌申報的,需提供:

a.在全球知名消費城市已開業的3家以上(含)門店資料,包括:門店列表(應包括門店所在城市、門店地址、開店時間、品牌、聯系人等)、門店的營業執照(或當地營業許可文件等)、門店照片(含門頭照、店內照);

b.3份(含)以上國家級媒體平臺或《VOGUE》《ELLE》《時尚芭莎》《時尚COSMO》《GQ》《T Magazine》等知名時尚媒體對該品牌正面宣傳報道材料(包括紙質媒體封面和宣傳頁面或網站截圖、鏈接等);

②按國內知名品牌申報的,需提供:

a.在國內副省級、省會城市或直轄市開設5家(含)以上門店資料,包括:門店列表(應包括門店所在城市、門店地址、開店時間、品牌、聯系人等)、門店的營業執照、門店照片(含門頭照、店內照);

b.5份(含)國內副省級、省會城市或直轄市的城市級及以上媒體平臺對該品牌正面宣傳報道材料(包括紙質媒體封面和宣傳頁面或網站截圖、鏈接等);

(7)品牌授權證明:品牌方(一般為某公司)擁有品牌的證明材料(如商標注冊證等復印件)及店鋪獲得的授權經營協議(僅授權經營提供);

(8)首店或旗艦店證明材料:

①屬于首店的需提供在合作區設立首店承諾書(或品牌方證明);

②屬于旗艦店的需提供旗艦店證明材料(如品牌方證明或店鋪LOGO圖文等);

(9)營業面積證明材料(自有房產證明、購房合同、租賃合同/協議,相關發票或支付憑證等復印件);

(10)審核部門要求的其他材料。

(八)支持品牌商業招引申報指引

1.政策原文

第十條  支持品牌商業招引

對商業綜合體運營主體、商業運營實體等單位,每引進一家國際知名品牌及其授權代理商在合作區開設區內首店或旗艦店(注冊于合作區的零售業、餐飲業獨立法人),與其簽訂兩年及以上入駐協議,且店鋪正常經營滿一年的,按營業面積分級給予招引單位不超過5萬元/戶獎勵;每引進一家國內知名品牌及其授權代理商在合作區開設區內首店或旗艦店(注冊于合作區的零售業、餐飲業獨立法人),與其簽訂兩年及以上入駐協議,且店鋪正常經營滿一年的,按營業面積分級給予招引單位不超過3萬元/戶獎勵。單個招引單位每年最高獎勵100萬元。

本條措施可與第三章第八條“支持商業綜合體發展壯大”(一)中獎勵疊加享受。

2.政策說明

(一)本條政策中所指國際知名品牌、國內知名品牌需滿足本申報指南中“(七)支持品牌商業入駐申報指引”的相關定義。

(二)對商業綜合體運營主體、商業運營實體等單位,不受“獨立法人”條件資格限制,對于其在2023年引入合作區的國際知名品牌、國內知名品牌首店或旗艦店(注冊于合作區的零售業、餐飲業獨立法人),與其簽訂兩年及以上入駐協議,且店鋪正常經營滿一年的,按店鋪營業面積分級給予招引單位獎勵,其中:

①50㎡≤店鋪營業面積<300㎡,屬國際知名品牌的給予招引單位3萬元/戶獎勵,屬國內知名品牌的給予招引單位1萬元/戶獎勵;

②300㎡≤店鋪營業面積<800㎡,屬國際知名品牌的給予招引單位4萬元/戶獎勵,屬國內知名品牌的給予招引單位2萬元/戶獎勵;

③店鋪營業面積≥800㎡,屬國際知名品牌的給予招引單位5萬元/戶獎勵,屬國內知名品牌的給予招引單位3萬元/戶獎勵。

3.申報材料

(1)支持商貿服務業高質量發展若干措施申報表(附件1);

(2)支持品牌商業招引項目申請表(附件4);

(3)營業執照復印件(三證合一新版營業執照。未換領新版營業執照的,提交舊版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

(4)法定代表人(非獨立法人單位主要負責人)的身份證復印件(本人簽字),或其委托書原件及代理人身份證復印件(代理人簽字);

(5)稅務主管部門出具的2023年的年度納稅證明;

(6)企業信用信息資料(深圳信用網打印完整版信用報告);

(7)品牌證明材料:

①按國際知名品牌申報的,需提供:

a.在全球知名消費城市已開業的3家以上(含)門店資料,包括:門店列表(應包括門店所在城市、門店地址、開店時間、品牌、聯系人等)、門店的營業執照(或當地營業許可文件等)、門店照片(含門頭照、店內照);

b.3份(含)以上國家級媒體平臺或《VOGUE》《ELLE》《時尚芭莎》《時尚COSMO》《GQ》《T Magazine》等知名時尚媒體對該品牌正面宣傳報道材料(包括紙質媒體封面和宣傳頁面或網站截圖、鏈接等);

②按國內知名品牌申報的,需提供:

a.在國內副省級、省會城市或直轄市開設5家(含)以上門店資料,包括:門店列表(應包括門店所在城市、門店地址、開店時間、品牌、聯系人等)、門店的營業執照、門店照片(含門頭照、店內照);

b.5份(含)國內副省級、省會城市或直轄市的城市級及以上媒體平臺對該品牌正面宣傳報道材料(包括紙質媒體封面和宣傳頁面或網站截圖、鏈接等);

(8)品牌授權證明:品牌方(一般為某公司)擁有品牌的證明材料(如商標注冊證等復印件)及店鋪獲得的授權經營協議(僅授權經營提供)、店鋪營業執照;

(9)首店或旗艦店證明材料:

①屬于首店的需提供在合作區設立首店承諾書(或品牌方證明);

②屬于旗艦店的需提供旗艦店證明材料(如品牌方證明或店鋪LOGO圖文等);

(10)品牌店鋪入駐證明材料(與招引單位合作協議、購買或租賃合同等);

(11)營業面積證明材料(自有房產證明、購房合同、租賃合同,相關發票或支付憑證等復印件,與(10)材料一致部分無需重復提供);

(12)審核部門要求的其他材料。

(九)支持促消費活動舉辦申報指引

1.政策原文

第十一條  支持促消費活動舉辦

鼓勵各鎮(街道)、區內企業、組織、機構等單位在合作區舉辦促消費活動。對上年度舉辦且經區商務主管部門、鎮(街道)備案的促消費活動,活動完成并經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專項審計后,實際活動費用超過50萬元的,按實際活動費用的30%給予承辦單位補貼,單次活動最高補貼30萬元(補貼包括策劃費、搭建費、運輸費、物料費、設備租賃費、宣傳推介費等活動相關費用,不補貼消費券、消費補貼費用),單個申報單位每年最高補貼60萬元。

2.政策說明

本項政策支持對象為2023年經區商務主管部門、鎮(街道)備案,在合作區舉辦促消費活動的各鎮(街道)、區內企業、組織、機構等單位,申報單位應為舉辦活動的出資方,不受“獨立法人”條件資格限制。活動完成并經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專項審計后,實際活動費用超過50萬元的,按實際活動費用的30%進行補貼,單次活動最高補貼30萬元(補貼包括策劃費、搭建費、運輸費、物料費、設備租賃費、宣傳推介費等活動相關費用,不補貼消費券、消費補貼費用),單個申報單位最高補貼不超過60萬元。

3.申報材料

(1)支持商貿服務業高質量發展若干措施申報表(附件1);

(2)營業執照復印件(三證合一新版營業執照。未換領新版營業執照的,提交舊版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

(3)法定代表人(非獨立法人單位主要負責人)的身份證復印件(本人簽字),或其委托書原件及代理人身份證復印件(代理人簽字);

(4)稅務主管部門出具的2023年的年度納稅證明;

(5)企業信用信息資料(深圳信用網打印完整版信用報告);

(6)區商務主管部門、鎮(街道)活動備案表復印件(需包含活動策劃方案);

(7)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活動專項審計報告(需有防偽碼、事務所營業執照等相關證明材料作為附件);

(8)實際活動費用明細表及與活動費用投入相關的證明材料復印件(例如合同、發票、銀行回單等復印件);

(9)活動總結報告(包括不限于:活動介紹及意義、參與商戶情況、消費人數規模、拉動消費金額、現場照片(不少于5張,高清)等相關內容);

(10)審核部門要求的其他材料。

注:鎮(街道)作為申報主體可不提交(2)-(5),需提供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書復印件。

(十)支持汽車后市場企業擴大經營申報指引

1.政策原文

第十二條  支持汽車后市場企業擴大經營

對納統的汽車維修、保養企業,按其上年度在合作區內租賃自用經營性用房(如:商鋪、辦公、車間、倉儲等,但不包括附屬和配套用房)實際租賃費用的20%給予補貼,單個企業每年最高補貼15萬元。

2.政策說明

本項政策支持對象為已納統的汽車維修、保養企業(含2023年當年納統企業),按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 4754—2017)屬于“居民服務、修理和其他服務業(O)”,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間,按照企業在合作區租賃自用經營性用房(如:商鋪、辦公、車間、倉儲等,但不包括附屬和配套用房)的實際租賃費用的20%給予補貼(若合同/協議中規定的租賃期限跨年度,則按照合同/協議中2023年的租賃期應付租金比例部分進行補貼),單個申報單位最高補貼不超過15萬元。

3.申報材料

(1)支持商貿服務業高質量發展若干措施申報表(附件1);

(2)營業執照復印件(三證合一新版營業執照。未換領新版營業執照的,提交舊版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

(3)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本人簽字),或法人委托書原件及代理人身份證復印件(代理人簽字);

(4)稅務主管部門出具的2023年的年度納稅證明;

(5)企業信用信息資料(深圳信用網打印完整版信用報告);

(6)向統計部門報送的2023年的年度統計報表;

(在統計聯網直報平臺下載:101-1、103表)

(7)租賃合同/協議、租金發票及支付憑證等復印件;

(8)租賃自用經營性用房功能用途說明書(附件5);

(9)審核部門要求的其他材料。

(十一)支持低空航運企業發展壯大申報指引

1.政策原文

第十三條  支持低空航運企業發展壯大

對注冊在合作區的提供直升機航線運營企業,經區商務主管部門備案,按上年度在合作區實際通航服務時長給予補貼,單個企業每年最高補貼60萬元。

2.政策說明

本項政策支持對象為注冊在合作區的提供直升機航線運營企業,經區商務主管部門備案,按其2023年在合作區實際通航服務時長給予每小時2萬元補貼,該補貼金額應不超過企業飛行運營成本,單個申報單位每年最高補貼不超過60萬元。

3.申報材料

(1)支持商貿服務業高質量發展若干措施申報表(附件1);

(2)營業執照復印件(三證合一新版營業執照。未換領新版營業執照的,提交舊版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

(3)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本人簽字),或法人委托書原件及代理人身份證復印件(代理人簽字);

(4)稅務主管部門出具的2023年的年度納稅證明;

(5)企業信用信息資料(深圳信用網打印完整版信用報告);

(6)區商務主管部門備案表復印件;

(7)飛行時長證明材料(服務合同/協議、發票等復印件);

(8)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企業飛行運營成本和飛行時長專項審計報告(需有防偽碼、事務所營業執照等相關證明材料作為附件);

(9)審核部門要求的其他材料。

06、申報材料編制要求

1.所有申報材料一式兩份,A4紙雙面打印/復印,需連續編制頁碼,裝訂成冊(膠裝);每頁需加蓋單位公章(含封面),每份材料需加蓋騎縫章。同時提交電子版申報材料,全冊掃描成PDF版本,所提交材料的電子版與紙質版內容、格式應完全相同。

2.同一申報主體申報不同條款項目,或申報同一條款項目中因不同用途,所要求申報材料中出現重復內容的情形,無需重復提交同樣的材料。如:申報主體同時申報《措施》第三條“支持企業升規納統”和第五條“支持制造業企業設立銷售公司”中均要求關于企業首次納統的證明材料,則只需提供1份在成冊材料中即可。

3.針對2023年為經濟普查年,年報表表號有所變動的情況,企業對應提供表頭一致的年報表即可(例如原調查單位基本情況表101表對應為601表)。

07、申報時間

2024年5月27日9:00至2024年6月17日18:00.

08、申報受理

(一)受理單位:深圳市深汕特別合作區科技創新和經濟服務局。

(二)紙質材料接收時間:2024年5月27日至2024年6月17日;工作日9:00-12:00.14:00-18:00.

提交紙質版申報材料的同時需提交電子版申報材料,電子材料接收郵箱:sssmxz@yeah.net

電子版材料發送主題:“深汕商貿高質量發展獎補申報+公司名稱”。

(或者選擇使用深汕特別合作區企業服務平臺提交電子版申報材料,以便申報單位查詢審核進度。操作指引詳見附件,如有疑問可咨詢:0755-22100931.)

(三)紙質材料接收地點:深圳市深汕特別合作區管委會仁和樓1棟308室。

(四)咨詢電話:0755-22100961.

09、申報審批程序

(一)審核流程:申報單位提交申報材料至區科創經服局,區科創經服局根據專項資金管理辦法進行資格初審、專項審核、聯合審查、報批等程序。

(二)公示:核查通過的申報單位(個人)由區科創經服局在深汕官網予以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

(三)公告:公示期滿無異議的,區科創經服局負責公告,并發布撥款通知。公示有異議的,由區科創經服局重審,重審認定異議內容屬實的,專項資金不予支持,主管部門需在認定異議屬實后的5個工作日內將有關情況反饋申報單位(個人)。經調查異議內容不屬實的,由區科創經服局出具支持意見,并予以公告。

(四)撥付:區發改財政局根據已批復的預算,下達指標,區科創經服局按相關規定將專項資金撥付至符合專項資金資助條件的申報單位。

10、注意事項

(一)申報主體應保證其申報材料的完整性、真實性、準確性及合法性,否則,應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存在材料虛假或侵權等行為的項目申報無效。如事后發現存在以上行為的,區科創經服局將追回相關資金,并保留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的權利。

(二)申報主體名稱變更的應于申報時或變更后主動提交相關證明材料,因未提交材料導致相關數據難以查實的,視為申報無效。

(三)申報項目所需材料清單中注明需查驗原件的,請在書面材料受理時攜帶原件配合查驗。

說明:區科創經服局從未委托任何單位和個人代理《深圳市深汕特別合作區支持商貿服務業高質量發展若干措施》專項資金申報事宜,請相關企業自主申報。區科創經服局將嚴格按照有關標準和程序受理申請,不收取任何費用。如有任何單位和個人假借區管委會工作人員名義向企業收取費用的,請知情者立即向區科創經服局舉報,舉報電話∶0755-221009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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