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勵領導干部“帶頭轉”;科研人員可兼職取酬;抓緊制定技術經紀專業職稱評價標準,將盡快啟動首次評審……7月23日,省政府新聞辦在長沙舉行新聞發布會,解讀《湖南省加快高等院校科技成果轉化的若干措施》(以下簡稱“加快高校成果轉化二十條”),推動高校成果轉化各方“愿轉”“敢轉”“會轉”“會接”,進一步助力湖南打造科技創新高地。
高校科技成果在湘轉化占比上升到51%
據了解,省內高校集聚了全省近70%的高層次科技人才、近40%的省級以上科技創新平臺,承擔了全省近60%的科技計劃項目,產出了全省近80%的國家科技獎,是全省創新驅動發展的重要策源地。
湖南堅持政策支持與市場服務并舉,推動全省特別是高校科技成果轉化取得較好成效。2020年以來,全省技術合同成交額年均增長76%,2023年近4000億元、排全國第9;成交額占GDP的比重從不到1.8%增至近8%、全國排名由第15上升到第6.高校作為科技成果轉化的重要陣地,技術合同成交額年均增長36%,在湘轉化占比由42%上升到51%,對全省經濟發展的貢獻穩步提升。比如通過產學研合作,激發高校科研人員創辦了金博碳素、中創空天、麒麟信安等一批優質企業,推動一批重大科技成果從樣品變成產品,有力支撐了新材料、高端裝備制造、信創等優勢產業的快速發展。
在看到成績的同時,湖南也清醒認識到,當前高校科技成果轉化仍存在政策落地有差距、技術合同總體占比不高、省內轉化率較低等問題,“不愿轉”“不敢轉”“不會轉”“不會接”等現象仍舊突出,學科優勢與產業優勢不相匹配,迫切需要從體制機制上“再破題”。于是,“加快高校成果轉化二十條”應運而生,并于今年6月印發實施。
突出問題導向,強化高校成果轉化績效考核
發布會上,省科技廳廳長朱皖介紹,“加快高校成果轉化二十條”主要有三個特色。一是突出問題導向。提出強化高校成果轉化績效考核,發布高校成果轉化指數,建立轉化導向的人才分類評價體系,暢通技術轉移從業人員的職稱晉升通道等,進一步激發高校及科研人員推動成果轉化的內生動力,促使高校及科研人員“積極轉”。提出開展職務科技成果賦權改革,落實轉化收益分配激勵政策,健全科研人員兼職取酬制度,建立盡職免責制度等,進一步提升科研人員成果轉化自主性,優化成果轉化操作流程,消除轉化參與人員顧慮,鼓勵高校及科研人員“大膽轉”。提出支持高校設立持股平臺,引育服務機構和專業人才等,進一步優化高校成果轉化服務體系,提升高校成果轉化質效,確保高校及科研人員明白“怎么轉”。提出建立對市州和園區的成果轉化工作評價激勵機制,建設技術成果進場交易平臺,豐富金融支持模式,強化企業承接能力等,著力破解成果轉化供需“困局”,推動地方、園區和企業“會承接”。
二是突出改革創新。在深化產學研合作、優化無形資產管理等關鍵環節,提出若干新舉措。如開展高校科技成果初始權益分配改革,將符合條件的橫向科研項目認定為省級科技計劃項目,引導研發團隊更多開展需求牽引、市場導向的科研創新,更加注重科技成果轉化效益。又如實施區別于一般國有資產管理的職務科技成果單列管理,明確橫向科研項目間接費用比例可達項目經費的60%、結余經費視為成果轉化收入、由研發團隊自主使用,推動高校科技成果管理從“行政控制資產”向“市場配置資源”轉變。
三是突出操作落地。一攬子提出配套實施的“一體系三指引”,進一步明確高校成果轉化相關政策邊界,提升“加快高校成果轉化二十條”的可操作性。如在盡職免責方面,提出了《湖南省高等院校科技成果轉化盡職免責操作指引》,明確規定責任主體、盡職免責范圍、負面清單、禁止行為等。
從體制機制上剪斷“高壓線”“紅線”
2023年,我省率先在湖南科技大學和長沙學院開展了職務科技成果賦權改革試點,通過賦予科研人員職務科技成果所有權或長期使用權實施產權激勵,推動兩所高校技術合同成交額成功翻番。
“加快高校成果轉化二十條”,將試點范圍擴大到“雙一流”建設高校和有條件的高校,同時明確了“單位向成果完成人賦權,與其成為共同所有權人”“單位以轉讓方式讓渡所有份額,成果完成人獲得全部所有權后,自主轉化”“單位向成果完成人賦予長期使用權”等賦權路徑,為處于不同轉化階段的科技成果分類提供賦權方案,解決“缺依據轉”難題,調動科研人員積極性。
尤其值得關注的是,高校科技成果、知識產權屬于國有資產。根據規定,一旦成果定價低或轉化失敗,可能觸及“國有資產流失”或“侵占國有資產”的“高壓線”;而成果定價過高,導致企業和金融機構缺乏投資意愿,也將觸犯“國有資產閑置或流失”的“紅線”,使高校成果轉化深陷評估定價“困局”。“加快高校成果轉化二十條”明確對職務科技成果,實行區別于一般國有資產管理的單列管理,不納入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管理,同時要求由高校自主決定科技成果轉讓、許可或作價投資方式,與受讓方協商是否進行資產評估,從體制機制上“剪斷”因職務科技成果管理和資產評估導致的“高壓線”“紅線”。
作為擔任高校領導職務的科研人員,既是大量優質科技成果的所有人,又是本單位成果轉化的決策者,雖然國家、省層面對高校領導干部從事和參與成果轉化均有明確規定,但是大家在實施過程中仍有顧慮。此次出臺的“加快高校成果轉化二十條”,也以更加鮮明的態度,鼓勵高校領導干部“帶頭轉”“大膽決策”。
比如明確對高校有行政職務、是成果主要完成人或對成果轉化作出重要貢獻的科研人員,實行區別于一般黨政干部的管理,進一步細化了領導干部從事成果轉化的方式,正職領導可依法獲得現金獎勵,原則上不得給予股權激勵;擔任其他領導職務的,依法獲得現金、股份或出資比例等獎勵和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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