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關機構及人員:
CNAS-RI01:2019《檢驗機構認可規則》于2019年12月發布,2020年3月31日實施,經過4年多的運行,結合認可實踐及質量管理體系標準最新要求,中國合格評定國家認可委員會(CNAS)對其開展修訂。目前已完成文件征求意見稿,現征求社會各方的意見和建議。相關機構和人員如有任何意見,請填寫“附件3:《CNAS文件意見征詢表》”,并于2024年10月15日前反饋CNAS秘書處。
聯系人:郝萍
電 話:010-67105319
E-mail:haop@cnas.org.cn
附件:
inktype="text" tab="outerlink" target="_blank" textvalue="附件3:CNAS文件意見征詢表">附件3:CNAS文件意見征詢表
中國合格評定國家認可委員會秘書處
2024年9月24日
附件2:
CNASRI01 修訂說明
一、 修訂原因
原因1:根據2023年度CNAS管理評審決議措施,在處理美國消費品安全委員會(CPSC)函詢CNAS事項中,發現我們當前的實驗室檢驗機構規則中,缺少要求機構在受到行政處罰時及時通報CNAS的規定,不利于CNAS獲得實驗室的相關信息。
原因2:根據實際工作中出現的情況,當機構已獲得CNAS實驗室認可資格,再申請檢驗機構認可時,其管理體系正式、有效運行時間可適當調整。
原因3: ①在檢驗機構專項監督中,發現檢驗機構存在違反 CNAS 認可要求的嚴重不合規行為 ,擬撤銷或暫停其認可資格,但機構意識到嚴重后果,在 專項監督處置結論尚未公布前,很快提出名稱變更及注銷申請,規避了本應受到的處罰,從而繞開認可規則中對不誠信帶來的 36 個月才能再次提交認可申請 等要求 。②當前政策,對于檢驗機構在接到專項監督、投訴舉報調查通知后,以快速做出注銷申請并拒絕接受監督或調查的情況,存在無規可依、無法處理的漏洞。
二、 主要修訂內容
原文件架構無調整。主要修訂:
第6.4條款增加“……如果檢驗機構已獲得實驗室認可資質,在申請檢驗機構認可時,其管理體系可正式、有效運行3個月以上即可申請。”
第10條款“告誡、暫停、恢復、撤銷和注銷認可、縮小認可范圍”第2段改為“CNAS向檢驗機構發出專項監督、投訴調查等特定活動通知,或啟動對檢驗機構認可能力和/或認可資格的處置程序后,至上述活動完成期間,暫停受理檢驗機構的變更、暫停和注銷認可資格等申請。”
第11.2.2.6條款“檢驗機構有義務自覺遵守相關法律法規 。”增加“ 在受到行政或刑事處罰時,應在 20 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 CNAS 秘書處 。
三、 業務系統的變化和培訓需求
不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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