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持續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決策部署,加強移動源大氣污染治理,依法嚴厲打擊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弄虛作假行為,生態環境部會同市場監管總局編制《生態環境部、市場監管總局關于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偽造排放檢驗結果或出具虛假排放檢驗報告情節嚴重判定標準的意見(征求意見稿)》,現公開征求意見。《意見》共有五條,綜合考慮了影響程度、危害后果和各地實際工作基礎,明確了偽造排放檢驗結果或出具虛假排放檢驗報告情節嚴重的判定標準。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持續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決策部署,加強移動源大氣污染治理,依法嚴厲打擊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弄虛作假行為,我部會同市場監管總局編制《生態環境部、市場監管總局關于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偽造排放檢驗結果或出具虛假排放檢驗報告情節嚴重判定標準的意見(征求意見稿)》,現公開征求意見。征求意見稿及其編制說明可登錄生態環境部網站(http://www.mee.gov.cn/)“意見征集”欄目檢索查閱。
各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個人均可提出意見和建議。有關意見請書面反饋我部(電子版同步發至聯系人郵箱)。征求意見截止時間為3月3日。
聯系人:生態環境執法局 邱佳禾、白飛
電話:(010)65646279、65646360
郵箱:dqqhdc@mee.gov.cn
地址:北京市東城區東安門大街82號
郵編:100006
附件:
inktype="text" tab="outerlink" target="_blank" textvalue="3.征求意見反饋單">3.征求意見反饋單
生態環境部辦公廳
2025年2月14日
附件 1
生態環境部、市場監管總局
關于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偽造排放檢驗結果或出具虛假排放檢驗報告情節嚴重判定標準的意見
(征求意見稿)
為依法查處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弄虛作假行為,規范對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判定,保持對嚴厲打擊機動車排放檢驗領域弄虛作假行為的高壓態勢,依據相關法律法規,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偽造排放檢驗結果或出具虛假排放檢驗報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條中的“情節嚴重”:
一、構成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2 年內因偽造機動車排放檢驗結果或出具虛假排放檢驗報告受過 1 次行政處罰,又偽造機動車排放檢驗結果、出具虛假排放檢驗報告的;
三、偽造機動車排放檢驗結果或出具虛假排放檢驗報告的車輛10 輛以上的;
四、造成重大環境影響或社會影響的;
五、其他依法應當認定為情節嚴重的情形。
對符合情節嚴重情形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要將其納入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考慮,并依法嚴格處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規定,取消其檢驗資格。
該文件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附件 2
《生態環境部、市場監管總局關于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偽造排放檢驗結果或出具虛假排放檢驗報告情節嚴重判定標準的意見(征求意見稿)》編制說明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持續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決策部署,加強移動源大氣污染治理,嚴厲打擊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弄虛作假行為,營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推動機動車排放檢驗行業健康有序發展,生態環境部會同市場監管總局研究起草了《生態環境部、市場監管總局關于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偽造排放檢驗結果或出具虛假排放檢驗報告情節嚴重判定標準的意見(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意見》)。現說明如下。
一、編制背景和過程
機動車尾氣已經成為當前大氣污染的主要來源之一。全國機動車氮氧化物排放量占氮氧化物總排放量的 34%。機動車排放檢驗領域第三方機構,特別是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是重型貨車環保達標監管的重要環節。重型貨車未按要求使用污染控制裝置、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弄虛作假,將導致大量超標車輛上路行駛,直接造成環境污染。
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移動源大氣污染防治工作。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的意見》要求,持續打好柴油貨車污染治理攻堅戰,深入實施清潔柴油車(機)行動。《空氣質量持續改善行動計劃》要求,加強重型貨車路檢路查和入戶檢查,強化對年檢機構的監管執法。2024年9月起,生態環境部會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交通運輸部、市場監管總局在全國范圍內深入開展機動車排放檢驗領域第三方機構專項整治,依法嚴肅查處一批弄虛作假機構。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條“出具虛假排放檢驗報告的,由縣級及以上生態環境保護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并處十萬以上五十萬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負責資質認定的部門取消其檢驗資格”。目前,國家層面尚未出臺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弄虛作假情節嚴重的認定情形;地方也無取消檢驗資格認定標準。全國各省(區、市)生態環境廳(局)根據各地實際情況自行制定情節嚴重情形規定,其中 13 個省(區、市)在《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中對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弄虛作假情節嚴重進行規定,但各地規定不同、尺度不一。另外,18 個省(區、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尚沒有情節嚴重的具體規定。
為依法查處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弄虛作假行為,規范對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判定,保持對嚴打機動車排放檢驗領域弄虛作假行為高壓態勢,我部會同市場監管總局編制《意見》。
2024 年 10 月,我部商市場監管總局,系統梳理各地關于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弄虛作假情節嚴重認定情形和取消檢驗資格認定標準的相關規定。深入研究生態環境部移動源專項監督幫扶發現的檢驗機構弄虛作假問題,并組織對機動車排放檢驗領域第三方機構專項整治查辦的弄虛作假機構分布和數量、違法報告份數和違法所得、行政處罰情況、移送移交情況、資質取消情況等進行全面分析。其間,對 21 個省(區、市)開展線上和現場調研,充分聽取地方情況和意見。
2024 年 11 月—12 月初,與市場監管總局多次會商座談,征求并充分吸收山東、廣東、河南、江蘇等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數量較多的省級部門意見和建議,起草形成《意見(初稿)》。
2024 年 12 月 11 日—20 日,初步征求了全國 31 個省(區、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相關部門意見。共收集到反饋意見 15 條,并根據意見進行修改完善。
2025 年 1 月 3 日,致函國家發展改革委商請開展《意見》與宏觀政策取向一致性評估(環辦執法函〔2025〕3 號)。1 月 25 日,國家發展改革委反饋意見,認為《意見》總體符合宏觀政策取向。
二、主要內容
《意見》共有五條,綜合考慮了影響程度、危害后果和各地實際工作基礎,明確了偽造排放檢驗結果或出具虛假排放檢驗報告情節嚴重的判定標準。
第一條,偽造機動車排放檢驗結果或者出具虛假排放檢驗報告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因其違反社會管理秩序的行為已經觸犯刑法,應當然被認定為行政法層面的違法情節嚴重。
第二條,根據《行政處罰法》“實施行政處罰必須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的要求,二年內重復實施違法行為,應與初次違法或單次違法作區分,可視為情節嚴重。
第三條,關于偽造檢驗結果或出具虛假檢驗報告涉及的數量,地方《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規定有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弄虛作假情節嚴重情形的 13 個省(區、市)中,有 7 個將情節嚴重設置為 10 輛車,3 個標準寬于 10 輛,2 個標準嚴于 10 輛,1 個不涉及數量。綜合考慮各地現有情況,將偽造檢驗結果或出具虛假檢驗報告涉及 10 輛車以上的視為情節嚴重。
第四條至第五條,對造成重大環境影響、社會影響以及其他依法應當認定為情節嚴重的情形進行補充規定。
三、有關問題的說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一百零四條“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不溯及既往”,《意見》適用于發布生效以后發生的行為和事件。對在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追溯周期內,經查實存在上述情節嚴重情形的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相關部門應當依法依規進行處罰,取消檢驗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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