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麥商標權是如何擁有的?
在歐盟,有一些司法管轄區(如西班牙,法國,比荷盧經濟聯盟)不承認除了眾所周知的商標之外的任何未注冊商標。還有一些其他地方可以獲得未注冊的商標權,但可以使用和承認超過某個定性閾值的商標,具有不同的要求,據我們所知,丹麥是歐盟的一個國家,在沒有注冊的情況下最容易獲得商標權。那么關于丹麥商標權是如何擁有的?今天就和小編來了解一下吧。
在丹麥,可以通過注冊或使用來建立商標權。這一雙重原則背后的原因是,作為第一個提交同一商標注冊申請的人,不應該控制另一家企業已經使用過的商標。
要在丹麥使用商標權,您只需要限制使用您的商標。丹麥的最高法院在U.2000.1351H中規定了通過使用建立商標權的最低要求,其中涉及用于殯儀服務的ELYSIUM商標。
法院認定,通過在一天內行使的使用權可以建立商標權。在ELYSIUM案例中,所有者發布了一份新聞稿,描述了將以ELYSIUM商標推出的新服務。這導致所有者在新聞機構Ritzau的消息以及15份報紙的文章中獲得免費宣傳,總發行量約為200,000份。法院認為此新聞報道足以基于使用創建商標權。
為了證明您通過使用獲得了商標權,您需要向法院或丹麥專利商標局提供證據,證明在相關領域使用該商標用于相關商品/服務。作為一般規則,最好在商標下顯示實際銷售額,但正如ELYSIUM案例所證明的那樣,可以建立商標權,而不在商標下進行任何實際銷售。因此,必須區分顯示繼續使用商標所需的證據和建立基于用戶的商標權所需的證據。在后一種情況下,要求不那么嚴格。
為了能夠強制執行基于用戶的商標權,這是商標仍在使用的條件。在實踐中還有待確定基于用戶的商標在商標權利不再存在之前可以停止使用多長時間。隨著1991年丹麥商標法(TMA)的修訂,在注冊之日起五年內必須使用注冊商標,參見第25節TMA。但是,當涉及僅基于使用的商標權時,不可能通過類推來應用第25節TMA。假設您在注冊權利的五年寬限期之前就失去了通過使用而建立的商標的權利,但這一切都取決于商標的獨特性以及商標的使用程度。
提交通過使用確立的商標權證明可能既費時又費錢,但是當注冊商標的所有者使用商標時,這種通過使用建立商標權的雙重原則也應被視為一種非常方便的工具。不同于其注冊形式的表格,如果你的權利基于先前的 - 即使只是有限的 - 在丹麥使用,以便能夠處理你的沖突案件,也可以避免歐盟知識產權局(EUIPO)在行政或法院層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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