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亞拒絕商標注冊的絕對理由
澳大利亞商標注冊過程中,若申請人在某些方面選擇錯誤,會導致商標的注冊被澳大利亞知識產權局拒絕接受,在澳大利亞《商標法》的第四部分中第二部分的39-43條中有規定了拒絕商標注冊的絕對理由,現將這些規定列出如下,讓大家了解一下。
澳大利亞拒絕商標注冊的絕對理由:
澳大利亞《商標法》的第四部分中第二部分第39規定:包含某些標記的商標
(1)如果一商標包含某種標記,或由它組成,根據依照第18條制定的《細則》,這種標記不可用作商標,則該商標注冊必須被駁回。
-含有“專利”、“獲得專利的”、“御準授予專利的”、“國際商標保護”、“注冊的”、“注冊設計”、“版權”、“新植物品種保護法”等,或與上述詞語效果或意義相同的詞
-含有“偽造”或影響等同的詞
-澳大利亞或其他國際及地區的國旗、國徽或政府機構的標志
-澳大利亞市、鎮或公共機構、公共機關的標志
-國際知識產權保護組織的標志
(2)如果一商標包含下列內容,或由其組成,以至于可能被認作該標記,則該商標注冊應被駁回:
A.本段所指的標記
B.與下列各項十分近似的標記:
a.在A中所述的標記
b.第(1)段所述的標記
澳大利亞《商標法》的第四部分中第二部分第40規定:不能以書面形式表現的商標
澳大利亞《商標法》的第四部分中第二部分第41規定:不能區別申請人商品或服務的商標
注:如果申請人證實因為他在申請日前使用該商標的程度,該商標區分了申請人的商品或服務,則該商標被認為能夠將指定商品或服務與他人的商品或服務區別開來。
澳大利亞《商標法》的第四部分中第二部分第42規定:不良商標或其使用違反法律的商標
澳大利亞《商標法》的第四部分中第二部分第43規定:可能造成欺騙或引起混淆的商標
在下述情況下在特定商品或服務上申請注冊的商標必須被駁回,即該商標或商標包含的標記中含有某種含義并且當該商標在這些商品或服務上使用時可能造成欺騙或引起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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