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貨 | 這個知識點只有商標老司機才知道!商標注冊轉讓,年檢續費,專利申請代理
根據《商標法》第五十條規定:注冊商標被撤銷、被宣告無效或者期滿不再續展的,自撤銷、宣告無效或者注銷之日起一年內,商標局對與該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注冊申請,不予核準。
在現實的商標注冊中,許多人并不滿足于只注冊自己想出來的名字,他們的目光放在那些被撤銷、被宣告無效或者期滿不再續展的的商標。畢竟這些商標可能在之前具有很高的價值,如果能撿漏這些商標,豈不是美哉?
但是不好意思,理想很豐滿,現實很骨感。這些商標只能等待一年時間,再重新提交注冊申請。
為什么商標明明被撤銷或者注銷,已經進入無人使用的狀態,為何需要等一年的時間?這樣不是造成社會資源的閑置浪費嗎?
其實,這條限制的規定是還是有其道理的。
如果不設置一定時間的隔離期限就核準新的相同或近似商標注冊,有可能出現這樣一種情況:原商標持有人的商品或服務還未退出市場,新商標注冊人的商品或服務卻已投入市場,市場上出現兩家企業生產的帶有相同或者近似商標的商品,造成消費者混淆。
目前對于這條限制,也沒有更好的解決辦法。如果你實在很想要這個商標,只能先觀察這件商標是什么時候無效/撤銷的,再來推算它到哪天限制期結束。
通過這種方法,可以在限制期結束前的一段時間內提交商標注冊,這樣一來,商標限制期一結束,正好輪到你的商標被審核。障礙也就不存在了。
不過,具體要在限制期結束前多久提交才能保證正好審核到自己,這個阿毛就不能給出準確答案了。
當然,“一年限制期”也是有例外的。那就是撤三!
撤三全名——三年不使用撤銷申請。指的是注冊商標成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稱或者沒有正當理由連續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注冊商標。
前面提到,“一年限制期”的主要原因是怕市場上出現兩個一樣的品牌,造成消費者混淆。但連續三年不使用而被撤銷的注冊商標就不同了。
由于原注冊人已連續三年沒有使用該注冊商標,市場上基本不可能繼續存在原商標的商品或服務,因此等撤銷復審期過后,如原注冊人未提出撤銷注冊復審,可以不予引證。
所以想避開“一年隔離期”的朋友,建議申請前先在市場上搜尋在先商標是否三年未使用,如果確認在先商標沒有使用,可以向商標局提起“撤三”申請,也就不用再等一年隔離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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