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AI“作品”版權:一個不太遙遠的命題
從寫歌、作詩到下圍棋、當主播……這幾年,人工智能技術的發展之快,出乎很多人意料。據了解,一些互聯網法院還開發出人工智能訴狀生成機,可幫助當事人完成訴狀撰寫。或許不久的將來,寫訴狀這項業務也要從傳統律師工作中逐步消失。
所以技術與生活相遇,并不發生在“某項科研成果問世”這類新聞消息中。只有當技術找到了進入生活場景的具體方式,我們才會真切感受到其改變生活的巨大威力。這往往又是一種熟悉與陌生交織的復雜情感。熟悉之處在于,技術應用的諸多表現,如智能家居、AI作詩,大都還沒有跳出日常生活的范疇,更多時候,是一種體驗和效率的升級。可即便如此,我們仍然對此會心生焦慮,因為機器正日漸從輔助工具,而搖身變成生產、創作的獨立主體。在依舊以人類智力為主導的社會運作中,我們確實很難對一個陌生又獨立的機器主體給出明確界定。這一點,從人工智能創造物的版權爭議上,便可窺見一二。
有人認為,人工智能創造物不能構成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理由是,它們沒有任何創造性輸入或人類作者干預,僅僅是機械方法產生的作品。不過,反對者立馬指出,大量儲備的文本語料和加工合成的語言模型本身就包含了人類的創造性勞動,更何況創作成果又非抄襲得來,納入版權保護范圍當屬情理之中。而且,隨著今后此類作品大量出現并進入消費市場,如果版權保護沒有到位,可能對很多開發者、投資者和使用者來說都有欠公平。
若再作進一步思考,遇到的問題會更加復雜。比如,如果把人工智能創造的歌曲、小說都算作版權作品,那么這一權益是歸于開發者還是使用者,很難一概而論。要知道,人工智能創作,是一個在數據采集、深度學習、迭代訓練中不斷完善的過程。最終作品水準如何,既有開發者因素在內,也和使用者怎么使用息息相關。當前,“阿爾法狗”“微軟小冰”等人工智能多數還未投入大規模商用,開發者和使用者均是同一主體。但如果一家公司研發出人工智能后進行轉讓或者出租,出現了所有人和使用人不是同一個的情況,就容易在權益歸屬上產生糾紛。這時候,根據個案情況,按編程人、使用人的貢獻度進行綜合判斷,也許不失為一個可行辦法。總之,與之相關的很多問題,目前都難有清晰定論。然而,討論與思考的提前介入卻殊為必要。(毛梓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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