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確定商標侵權的賠償數額
在“2016中國競爭政策論壇”上,北京知識產權法院院長宿遲曾明確表示:“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在知識產權的審判工作中,加大了對侵權行為的打擊力度,大幅度提高侵權損害的賠償數額。”在2014年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掛牌成立之初,作為第一任院長的宿遲便表示:“要讓侵權人賠到不敢再侵權,讓權利人得到充分合理的賠償。”事實上,只有加大侵權行為的賠償力度,增加侵權行為人侵權成本,才能真正的權利人的合法權益。
我國現行商標法第六十三條對侵犯商標權的賠償數額進行了明確規定,其中第一款規定:“確定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時,按照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確定;實際損失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權利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參照該商標許可使用費的倍數合理確定。”第三款規定:“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注冊商標許可使用費難以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三百萬元以下的賠償。”
根據上述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商標侵權案件確定賠償數額時,首先會考慮權利人受到的實際損失。但在司法實踐中,權利人很難對因侵權行為所遭受的實際損失進行舉證,存在著舉證難的現實情況。實際損失難以確定的,便需進一步考慮侵權人因侵權獲得的利益。而侵權人所獲得的利益的證據完全是侵權人掌握的,在實踐中權利人很難提供證據證明侵權人獲得的利益情況,且侵權人往往也不會提供侵權相關的賬簿、資料等對自己不利的證據。在此情況下,我國現行商標法第六十三條第二款規定“人民法院可以參考權利人的主張和提供的證據判定賠償數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規定:“侵權所獲得的利益,可以根據侵權商品銷售量與該商標單位利潤乘積計算;該商品單位利潤無法查明的,按照注冊商標商品的單位利潤計算。”就在前不久,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判決的原告美巣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訴被告北京秀潔新興建材有限責任公司、被告王曉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糾紛一案中,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便根據上述侵權利益的計算方式,判決被告賠償原告美巣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支出共計1000萬元,創造了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建院以來針對商標侵權案件判決的最高的賠償數額記錄。在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情況下,考慮商標許可使用費的倍數進行確定;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注冊商標許可使用費難以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300萬元以下的賠償。
在商標侵權案件賠償數額確定問題上,當商標侵權人的損失及侵權人的獲利難以確定時,應當將涉案商品的市場價值作為確定侵權賠償數額的重要參考因素并予以充分考慮,侵權賠償的數額應當與涉案商品的市場價值相對應,當可認定該賠償數額已經達到法定最高賠償額的情況下,對商標權利人主張法定最高賠償的訴訟請求應當予以支持。法院將涉案商品價值納入賠償數額確定的因素,使侵權行為人的侵權成本增加,從而達到有效的防止侵權、制止侵權行為,從而保護權利人的合法權益,為正在實施的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提供良好的法治環境。
正如北京知識產權法院院長宿遲所言:“寧可判得侵權人鬼哭狼嚎,也不該讓權利人怨聲載道。”要讓侵權者付出難以承受的代價,使之不敢再越雷池半步,凈化市場競爭環境,為創新消除后顧之憂。司法也要敢于在知識產權市場定價上發出最強音,通過司法保護的主導作用,促進知識產權的轉化與運用。(李君 作者單位:北京市煒衡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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