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打破迷思:為什么不能放棄被異議的歐盟商標?
據歐盟知識產權局統計,2023年,中國申請者共發(fā)起了24817項申請,占到了總申請量的30%。然而,提交申請后會面臨被異議的風險。根據2023年統計數據,歐盟知識產權局(EUIPO)總共收到了17032份商標異議,其中67%(11361份)異議未進入異議程序,在冷靜期內就經過友好協商解決。過半的成功率說明那些被異議的商標不應該被輕易放棄。
中國公司正在飛速拓展,從新申請的商標數量中就可見一斑。據歐盟知識產權局統計,近年來自中國的申請人占到了30%的比例。2023年,中國申請者共發(fā)起了24817項申請。然而,提交申請后會面臨失去該商標被異議的風險。雖然異議常有發(fā)生,不過,成功捍衛(wèi)商標的故事也不少。根據2023年統計數據,歐盟知識產權局(EUIPO)總共收到了17032份商標異議,其中67%(11361份)異議未進入異議程序,在冷靜期內就經過友好協商解決。較高的比例間接說明那些被異議的商標不應該被輕易放棄。部分商標申請人可能會認為商標異議過程過于復雜且成本高昂,還擔心被異議的商標可能最終無法保住,所以有時會選擇放棄,并直接注冊新商標。對此,美諦達知識產權律師事務所(METIDA)的律師總結了以下最常見的4類歐盟商標異議迷思:
迷思1:程序繁雜
其實標準的異議程序一點也不復雜!通常包含以下步驟:
1. 評估異議受理可能性:該階段屬正式程序階段,一般來說所有異議最終都會受理。該過程大概持續(xù)7-14天的時間。
2. 異議冷靜期:在此階段,各方應爭取友好解決異議。期限為2個月,但經各方同意后最長可延長至24個月。
3. 異議對抗期:在此階段,異議方可提交其它事實和證據材料,為異議提供支持。對抗期自冷靜期結束之日起計,期限為2個月。
4. 進一步呈現證據:在此階段,商標申請人應提交答辯文件作為回應,之后雙方應在EUIPO規(guī)定的期限內(通常為2個月)交換另外的答辯文件。否則,EUIPO將根據之前所獲證據對該異議案件作出裁定。
5. 異議裁定期:在此階段,EUIPO出具裁決,可能全部或部分駁回有爭議的申請,也可能駁回異議。各方可對該裁決結果提出上訴。該裁決會在各方提交所需全部材料后的4-6個月內作出。
迷思2:對抗商標異議的成本太高
一般來說,被異議商標的申請人應提交不多于兩份答辯文件,第一份答辯文件作為對所提出異議的回復,若異議方提交了其他補充論證,則應提交第二份答辯文件。答辯文件的費用不會無止境地產生,會有一定的上限。另外,不少專利律師一般接受固定報價作為其所提供服務的報酬。費用是可以協商的。
迷思3:注冊新商標更容易
申請新商標的費用往往與異議答辯的費用持平甚至更高(第一類850歐元,第二類加收50歐元,第三類起每類額外加收150歐元)。另外,無法保證新商標不會再次遭遇異議。
迷思4:對抗異議很困難
首先,您的律師會對異議申訴的成功幾率進行評估。若勝算高的話,建議采取行動對抗異議并提交答辯材料。如前所述,相關費用并不高,因此值得一試!
若勝算不高,仍然存在友好解決異議的可能性。各方可擬出商品和服務的限制范圍,或就歐盟商標(EUTM)在特定歐盟國家的使用進行限制,并達成一致以撤銷異議。需再次指出的是,截至2023年,近67%的異議案件最終均得到了友好解決。也就是說,67%的被異議歐盟商標申請最終注冊成功。
在極少數無法友好解決異議的情況下,申請人可隨時提出撤回EUTM申請并要求異議方賠償。一般來說,賠償額等于商標申請費用。賠償額可用于新商標申請。
以下是一些中國公司成功捍衛(wèi)其商標的案例:
案例一:立陶宛公司New Entertainment Technology(異議方)對中國幣安控股有限公司(申請人)申請的“SAFU”商標案提出異議,但異議方提供的證據并未獲得支持。
歐盟知識產權局異議部認定,異議方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在先域名 www.safu.com 被使用到了任何與被異議人的商品或服務交易中,也就是說,盡管異議方的在先標示與被異議方的標識相同,但因異議方的商標所涉及的產品和服務與被異議方的不同,因此該異議未獲得歐盟官方支持。
在先商標 |
被異議商標 |
www.safu.com |
SAFU |
案例二:德國行李箱制造商日默瓦(Rimowa)(異議方)對深圳特歐沃科技有限公司(申請人)圖形標識 “TAMOWA”提出異議,但歐盟知識產權局異議部認為,對于相關公眾而言,日默瓦的圖形標識“RIMOWA”與“TAMOWA”之間不存在混淆的可能性。
歐盟知識產權局異議部駁回了上述異議,一方面是因為異議方無法證明在先商標在“TAMOWA”尋求注冊的商品和服務類別(第8.9和21類)擁有廣泛的知名度,另一方面是因為兩個標識從視覺與聽覺上不具備近似性。因此,最終裁定認為即便兩項商標的部分字母組合相同,但其不同之處足以抵消兩項標識之間有限的視覺和聽覺近似性。
在先商標 |
被異議商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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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美國摩托羅拉商標控股有限責任公司(原告)對深圳雷歐電源實業(yè)有限公司(被告)的圖形標識“MOTOMA”提出異議。摩托羅拉認為其在先文字標識“MOTOROLA”和 “MOTO”與雷歐電源實業(yè)有限公司(被告)的圖形標識“MOTOMA”之間存在混淆的可能性。
立陶宛維爾紐斯地區(qū)法院2023年9月3日第e2-650-794/2020號決定,以商標之間相似性不足為由駁回了訴訟請求。由此可見,僅以被告與原告的商標存在重疊部分,或商標中包含了其他商標的字母,不足以判定商標相似。
在先商標 |
被異議商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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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TOROLA |
MOTO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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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四:德國公司Telefónica Germany GmbH & Co. OHG(上訴人)對深圳壹秘科技有限公司(申請人)的圖形標志“E”提出異議被駁回后,進一步上訴至上訴委員會。而上訴委員會以“e”、圖形“e.plus”和 “E”之間不存在混淆近似為由,駁回了該上訴。
上訴委員會認為,社會公眾不會將被異議商標理解為字母“E”,這一點至關重要。因此,兩項標識在視覺上不具有近似性,兩者之間不存在任何近似之處。
在先商標 |
被異議商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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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上述四個案例,可以看出,商標異議的關鍵在于,首先,對于相關公眾而言,被異議標示是否從視覺、聽覺上與再先商標近似,再有,也會考慮被異議標示注冊的產品和服務是否與在先商標有沖突。此外,從上述失敗的一方均是知名品牌這一點也可以得出一個結論,雖然知名商標有名氣,也經常依據自身品牌知名度對具有近似性的商標申請?zhí)岢霎愖h,但也并不總是可以異議成功??傊?,在商標申請遭到異議時,努力捍衛(wèi)自己的標示是毋庸置疑的,任何人可能都會贊同這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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