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法》第十條第一、二項規定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及外國的國家名稱相同或近似的標志不得作為商標使用,但該法條并不意味著注冊商標不得包含如“中國”、“美國”等國名。對此可參考《商標審查及審理標準》及最高院的相關判決,以確定下列情形下,申請人可使用國名注冊商標。
1、使用國名經國家許可
我國準許使用“中國”字樣為商標內容的情形有兩種,其一為商標內容為報紙、期刊、雜志的名稱,而該名稱與申請人名義一致,較為典型的例子有中國消費者報社注冊的“中國消費者報”商標,其二為整體雖與申請人名義不一致,但其為企事業單位的簡稱,在具備以下條件下可將含有“中國”的簡稱注冊為商標:
1、申請人主體資格經國務院或授權機關批準設立
2、名稱經登記機關依法登記
3、申請商標與申請人名稱簡稱一致
4、簡稱經國務院或授權機關批準
對此可參考中國電信集團有限公司及中國石油化工集團有限公司注冊的下列商標:
關于注冊包含非我國國家名稱的商標,需由申請人提交經該國政府同意的書面證明文件,為簡化申請程序,如申請人已在相同或類似商品、服務上在該外國注冊的,可以直接視為外國政府同意其在我國范圍內注冊此含有國家名稱的商標。
2、雖包含國家名稱,但不應認定為與國名近似的情形
《商標法》第十條第一、二項規定與國名相同或近似的標志不得進行使用,在實務中就與國名相同的判斷較為明確,但在認定包含國名的商標是否與國名近似上存在分歧,一種觀點認為如“中國”等國名在我國具有極高的識別性,故包含此詞匯的商標均應當直接認定為近似;另一種觀點認為商標近似的判斷標準需與一般商標近似判斷一致,即在判斷近似時需通過形、音、意、整體、顯著識別部分、知名度等各方面綜合判斷,在未突出使用國名而具有其他顯著識別部分的情形下,仍可注冊為商標。
關于上述爭議可參考最高院的(2010)行提字第4號判決,最高院認定雖然訴爭商標“中國勁酒”包含“中國”二字,但此商標整體上并未與我國國家名稱相同或近似,其不應當因《商標法》第十條第一項的理由被駁回,雖然最高院仍因使用國家名稱進行商用會損害國家尊嚴,建議商評委以其他規定審查該商標使得此訴爭商標被駁回,但其觀點表明《商標法》第十條第一、二項的國名近似判斷與一般商標的近似判斷存在一致性。
而在《商標審查及審理標準》中對包含國名但不應認定為近似的情形亦進行了列舉,如中華鱘、frank(與法國國名“france”近似,但英文含義為“坦白的、真誠的”,也是常用英文人名“弗蘭克”)等均注冊為商標,經筆者查詢在現有注冊商標中亦有含有“中國”二字但一般消費者并不會將其認定為國名而準予注冊的情形,可見國家知識產權局與法院在現階段均認可不能直接將含有國名的商標認定為國名的近似商標。
3、國名僅起到表示申請人所屬國、行業信息等非顯著部分
左邊的商標下半部分的itallano可被譯為意大利,右邊商標則含有韓國二字,但上述商標均注冊并取得了商標權,《商標審查及審理標準》中寫明當國名僅起真實表示申請人所屬國作用或其他敘述性語言一起真實表示指定商品或服務有關特點的,可注冊商標并進行使用。
綜上所述,《商標法》第十條第一、二項雖規定不得使用與國名相同或近似的標識,但不代表注冊商標不得包含國名,注冊商標在特定情形下仍可將國名包含在內容中。
中企檢測認證網提供iso體系認證機構查詢,檢驗檢測、認證認可、資質資格、計量校準、知識產權貫標一站式行業企業服務平臺。中企檢測認證網為檢測行業相關檢驗、檢測、認證、計量、校準機構,儀器設備、耗材、配件、試劑、標準品供應商,法規咨詢、標準服務、實驗室軟件提供商提供包括品牌宣傳、產品展示、技術交流、新品推薦等全方位推廣服務。這個問題就給大家解答到這里了,如還需要了解更多專業性問題可以撥打中企檢測認證網在線客服13550333441。為您提供全面檢測、認證、商標、專利、知識產權、版權法律法規知識資訊,包括商標注冊、食品檢測、第三方檢測機構、網絡信息技術檢測、環境檢測、管理體系認證、服務體系認證、產品認證、版權登記、專利申請、知識產權、檢測法、認證標準等信息,中企檢測認證網為檢測認證商標專利從業者提供多種檢測、認證、知識產權、版權、商標、專利的轉讓代理查詢法律法規,咨詢輔導等知識。
本文內容整合網站:百度百科、搜狗百科、360百科、知乎、市場監督總局 、國家知識產權局、國家商標局
免責聲明:本文部分內容根據網絡信息整理,文章版權歸原作者所有。向原作者致敬!發布旨在積善利他,如涉及作品內容、版權和其它問題,請跟我們聯系刪除并致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