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術企業資格被取消的常見原因
(1)在申請認定過程中存在嚴重弄虛作假行為的;
(2)對其主要產品(服務)在技術上未發揮核心支持作用;
(3)對企業主要產品(服務)發揮核心支持作用的技術不在屬于《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規定的范圍;
(4)近三年研發費用總額占同期銷售收入總額的比例不符合條件,其中:企業在中國境內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全部研究開發費用總額的比例低于60%;
(5)近一年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占企業同期總收入的比例低于60%;
(6)發生負責更名后不符合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條件
(7)企業的主營業務發生變更或不再從事研發;
(8)發生重大安全、重大質量事故或有嚴重環境違法行為的;
(9)未按期報告與認定條件有關重大變化情況,或累計兩年未填報年度發展情況報表的。
被取消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的影響
1、自發生之日所屬年度起取消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
2、已認定企業被取消資格的,當年不得再次申請認定;
3、對被取消資格的企業,按有關規定,追繳其自發生上述行為之日所屬年度起已享受的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
4、如企業涉及偷稅漏稅行為的,還將接受行政處罰;
5、取消其他高新技術企業優惠政策;
《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文件中相關條款:
第16條 對已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有關部門在日常管理過程中發現其不符合認定條件的,應提請認定機構復核。復核后確認不符合認定條件的,由認定機構取消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并通知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符合認定條件年度起已享受的稅收優惠。
第17條 高新技術企業發生更名或與認定條件有關的重大變化(如分立、合并、重組以及經營業務發生變化等)應在三個月內向認定機構報告。經認定機構審核符合認定條件的,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不變,對于企業更名的,重新核發認定證書,編號與有效期不變;不符合認定條件的,自更名或條件變化年度起取消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
第19條 已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認定機構取消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
(一)在申請認定過程中存在嚴重弄虛作假行為的;
(二)發生重大安全、重大質量事故或有嚴重環境違法行為的;
(三)未按期報告與認定條件有關重大變化情況,或累計兩年未填報年度發展情況報表的。
對被取消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的企業,由認定機構通知稅務機關按《稅收征管法》及有關規定,追繳其自發生上述行為之日所屬年度起已享受的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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