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SO14001標準中關于文件化信息的要求如下:
在ISO14001環境管理體系標準中關于文件化信息的要求共有15處:
其中8處“保持”(在標準 4、5、6、8 章節中有關策劃的條款即 4.3;5.2;6.1.1;6.1.2;6.2.1;8.1;8.2 等在關策劃的條款即范圍、方針、應對風險和機遇;環境因素;合規義務;環境目標;運行策劃和控制;應急準備和響應)。
7 處“保留”(在標準 7、9、10 等有關實施結果的條款)如 7.2;7.4.1;9.1.1;9.1.2;9.2.2;9.3;10.2 即能力、信息交流、監視測量分析和評價結果;合規性評價結果、審核、管理評審結果、糾正措施的結果)
適當的僅在“保留”3 處(7.2;7.4.1;9.1.1)
標準具體內容
4.3 確定環境管理體系的范圍 應保持范圍的文件化信息,并可為相關方獲取
5.2 環境方針應保持文件化信息
6.1.1 組織應保持需要應對的風險和機遇的文件化信息.6.1.1-6.1.4 中所需過程的文件化信息其程度應足以確信這些過程按策劃實施.
6.1.2 組織應保持以下內容的文件化信息:環境因素及相關環境影響;用于確定其重要環境因素的準則;重要環境因素.
6.1.3 組織應保持其合規義務的文件化信息
6.2.1 環境目標 組織應保持環境目標的文件化信息
7.2 組織應保留適當的文件化信息作為能力的證據.
7.4.1 適當時,組織應保留文件化信息,作為其信息交流的證據
8.1 運行策劃和控制 組織應保持必要的文件化信息,以確信過程已按策劃得到實施.
8.2 應急準備和響應 組織應保持必要的文件化信息,以確信過程按策劃予以實施
9.1.1 組織應保留適當的文件化信息,作為監視測量分析和評價結果的證據
9.1.2 組織應保留文件化信息,作為合規性評價結果的證據.
9.2.2 組織應保留文件化信息,作為審核方案實施和審核結果的證據
9.3 組織應保留文件化信息,作為管理評審結果的證據
10.2 組織應保留文件化信息作為下列事項的證據:不符合的性質和所采取的任何后
續措施;任何糾正措施的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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