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申請書范文1
第二條本細則適用于江蘇省范圍內的高新技術產品認定。
第三條高新技術產品是指在一定時間內,運用新發現、新發明、新創造的科學技術手段生產出來的具有較高技術含量的新產品。
第四條根據國家和省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現狀,我省高新技術產品的認定主要支持符合高新技術研究開發領域和優先發展的高新技術產品參考目錄的產品。
第五條“高新技術研究開發領域,’和“優先發展的高新技術產品參考目錄“將根據國內外高新技術的不斷發展定期進行補充和修訂,由省科技廳。
第六條申報江蘇省高新技術產品必須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1)產品類別必須符合本細則第四條所規定的要求;
(2)申報產品應該是采用新技術原理、新設計構思,研制生產的全新型產品,或為省內首次生產的換代型產品,或為國內首次生產的改進型產品;
(3)符合國家產業政策、技術政策和相關的行業政策;
(4)產品應具有良好的經濟效益和廣闊的市場前景,申報的產品利稅率不低于20%;
(5)產品應具有較高的技術含量,用于該產品的研究開發經費占產品的銷售收入不低于10%;
(6)從事申報產品研制開發的大專以上科技人員(包括同等學歷以上的專業技術人員)占產品研制開發總人數不低于20%;
(7)沒有與申報產品相關的知識產權糾紛。
第七條優先支持下列范圍內的高新技術產品:
1、利用國家計劃及省部級科技計劃成果轉化的新產品,特別是對國民經濟基礎產業、支柱產業能起重大促進作用的新產品;
2、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新產品;
3、采用國際標準或國外先進標準的新產品;
4、我省重點培育的高新技術產品群內的產品。
第八條高新技術產品認定所需材料
(一)江蘇省高新技術產品認定申請表;
(二)申請單位必須提交的證明材料:
1、特殊行業許可證。對醫藥、醫療器械、農藥、計量器具、壓力容器、郵電通信等有特殊行業管理要求的新產品,申報時必須附行業規定許可生產、銷售的必備文件。
2、說明知識產權狀況的相關證明材料。凡屬于聯合申報或多個單位共同享有知識產權的,必須提交與產品技術歸屬及權限有關的技術轉讓、技術許可、授權、合作生產、合作開發的合同或協議。
3、經會計師事務所審核過的企業上年財務報表。
4、產品采標證明。
(三)輔助材料(對申請表和必備材料未充分說明的情況作進一步說明,有利于了解情況,申報單位可根據產品的具體情況選擇提交),一般包括:
(1)鑒定證書或其他相當的技術證明材料;
(2)未鑒定產品必須提交的相關材料:a、由省(部)級以上(含)查新單位出具的查新報告;6、省級以上法定檢測單位提供的產品質量性能測試報告;c、若有環境污染的項目,需提交產品投產后實測的環保達標證明;d、若屬中外合資,應附加中方控股證明;e、用戶使用意見相關材化;f、屬專利技術的產品需附專利證書,獲獎產品需附獲獎證明。
(3)產品進入市場的證明材料;
(4)出口產品須提交出口證明。
輔助材料時效性:科技成果鑒定和新產品鑒定,原則掌握在2年之內;查新報告、檢測報告、用戶意見等資料一般要求1年之內。
第九條申報和認定程序。凡申請認定江蘇省高新技術產品的單位,可在產品中試鑒定試產或批量生產之后,按要求向當地科技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填寫《江蘇省高新技術產品認定申請表》并附所需材料;省轄市、計劃單列市(縣)科技主管部門按本實施細則第六條規定的條件對申報產品及其材料進行審核后上報省科技廳,省科技廳常年受理各市上報的材料;省科技廳定期組織專家咨詢,對符合條件的產品給予認定,并頒發“江蘇省高新技術產品認定證書“。
第十條對申請享受出口退稅的高新技術產品的認定,按省國稅局、省科技廳《關于印發江蘇省高新技術產品出口退稅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蘇國稅函[20021326號、蘇科高【2002】314號文]辦理。
第十一條經認定的高新技術產品的有效期一般為3年,技術周期較長的高新技術產品可延長至5年。
第十二條凡持有經省科技廳認定的江蘇省高新技術產品證書的生產企業,若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可向省科技廳申請變更江蘇省高新技術產品承擔單位或補發江蘇省高新技術產品認定證書。
1、企業改制、兼并、組建合資企業、成立新企業;
2、認定證書遺失。
第十三條申請變更高新技術產品承擔單位的申報程序:
1、由企業提出申請變更或補認定證書報告;
2、企業所在地科技主管部門提出意見,經省轄市科技主管部門審核后,統一上報省科技廳;
3、省轄市科技主管部門在每季度的第一個月內將符合變更或補認定證書條件的企業材料一式二份上報省科技廳;
4、省科技廳受理省轄市申報材料后,組織相關專家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或論證,對符合變更或補辦條件的產品在每季度未的最后一個星期內統一打印新證書,并由省轄市科技主管部門統一領取。
第十四條申請變更高新技術產品承擔單位的申報材料要求:
1、凡屬企業改制,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企業工商注冊登記、認定證書原件、改制批文;
(2)企業提交申請變更承擔單位的報告,若企業僅部分改制,原認定的高新技術產品生產單位需在申請變更承擔單位企業提交的報告上簽署意見;
(3)省轄市科技主管部門簽署的意見。
2、凡屬企業兼并的,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企業工商注冊登記、認定證書原件;
(2)工商部門出具的被兼并企業的注銷證明;
(3)企業提交申請變更承擔單位的報告;
(4)企業兼并協議,包括對認定產品的知識產權歸屬的說明
(5)省轄市科技主管部門簽署的意見。
3、凡屬組建合資企業,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企業工商注冊登記、認定證書原件;
(2)合資企業章程;
(3)企業提交申請變更承擔單位的報告,同時,原認定產品的生產單位需在申請變更承擔單位企業提交的報告上簽署意見;
(4)省轄市科技主管部門簽署的意見。
4、凡屬新成立公司,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企業工商注冊登記、認定證書原件;
(2)企業提交申請變更承擔單位的報告,同時,原認定產品的生產單位需在申請變更承擔單位企業提交的報告上簽署意見;
(3)省轄市科技主管部門簽署的意見。
5、凡認定證書遺失,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企業在省級以上報紙刊登的證書遺失聲明(包括:認定名稱、承擔單位、證書編號);
(2)企業工商注冊登記;
(3)省轄市科技主管部門簽署的意見。
第十五條對于弄虛作假,騙取高新技術產品認定者,省科技廳將撤消認定,其生產單位在兩年內不得再向省申請認定高新技術產品。
第十六條本實施細則由江蘇省科學技術廳負責解釋。
附件一:江蘇省高新技術研究開發領域
附件二:江蘇省優先發展的高新技術產品參考目錄
江蘇省高新技術研究開發領域
一、電子與信息技術領域:
指以微電子為基礎,電子計算機和通信技術為核心的信息存儲、輸入/輸出、處理及傳輸的設備硬件)、軟件和元器件開發的技術領域。包括九大類產品:
1、電子計算機
2、計算機外部設備
3、信息處理設備
4、計算機網絡產品
5、計算機軟件產品
6、微電子、電子元器件
7、光電子元器件及其產品
8、廣播電視設備
9、通信設備。
二、生物技術領域
指利用生物體(動物、植物、微生物等)或其組分、細胞和組織,通過人工方法和新技術加以改造,使之具有所要求的更優越的特性,或產生新的組分,以應用于醫療保健、工農業生產、社會福利等事業的技術領域。包括四大類產品:
1、農林牧漁
2、醫藥衛生
3、輕工食品
4、其它生物技術產品。
三、新型材料技術領域
指根據物質的結構和特性,經過人工改造而開發出具有優良物理、化學特征的新材料的技術領域。包括六大類產品:
1、金屬材料
2、無機非金屬材料
3、有機高分子材料
4、復合材料
5、納米材料
6、其他材料。
四、新自:源及高效節能技術領域
指以太陽能、水能、風能、地熱能和生物能等為主要代表的可再生能源開發的技術領域,以及技術上可行、經濟上合理、環境允許、社會接受的可提高能源的有效利用率和能源產出率的節能技術領域。包括二大類產品:
1、新能源
2、高效節能。
五、光機電一體化技術領域
指以激光、計算機等現代技術集成開發的自動化、智能化機械設備、儀器儀表和元器件的技術領域。包括五大類產品:
1、先進制造技術設備
2、機電一體化機械設備
3、機電基礎件
4、儀器儀表
5、監控設備及控制系統
六、醫藥與醫學工程技術領域
指以利用基因工程、細胞工程、酶工程、發酵工程、蛋白質等生化工程開發生產的藥物、診斷試劑,利用化學合成、半合成和從天然動植物資源提取有效成分開發生產的藥物,以及利用以現代生物技術為代表的高技術手段改造與開發生產的醫療器械和人工器官等的技術領域。包括二大類產品:
1、醫藥
2、醫學工程。
七、環境保護技術領域
指以節約資源和環境保護為主要目的的設備、儀器、裝置開發的技術領域。包括二大類產品:
1、環境污染防治及資源利用設備
2、環境監測儀器。
八、航空航天技術領域
指以空際、星際運輸、旅行和開發利用空間和宇宙資源為目的,開發的設備、裝置和儀器的技術領域。包括六大類:
1、航空器
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申請書范文2
第一條為貫徹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實施科技興貿戰略若干意見》(*]92號)和*市人民政府關于《*市實施科技興貿戰略的意見》(穗府辦[*]29號)精神,改善和優化我市出口商品結構,提高技術和高新技術產品在外貿出口中的比重,加強*市科技興貿專項資金的管理,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市科技興貿專項資金(下稱專項資金)是指市財政安排用于支持科技興貿戰略的實施,擴大高新技術產品和技術出口的專項資金。
第三條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應遵循公開透明、科學管理、突出重點、利于監督的原則,體現財政資金的引導和帶動作用。
第四條*市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局(下稱市外經貿局)負責擬定專項資金的使用計劃,確定專項資金的支持重點,審核資金申報,提交專項資金的年度使用情況報告。*市財政局(下稱市財政局)負責專項資金的財務管理,編制專項資金年度預算,審核和撥付專項資金。市外經貿局會同市財政局對專項資金使用進行跟蹤管理和績效評估。
第二章使用范圍
第五條在*市依法登記注冊、具有法人資格和進出口經營權,并在外經貿業務、財務管理、出口退稅、外匯管理、進出口檢驗檢疫、海關監管等方面兩年內無違規行為的各類企業,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可申請專項資金扶持:
(一)以一般貿易方式出口《中國高新技術產品出口目錄》所確定的高新技術產品;
(二)出口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技術或產品(含名牌產品、中成藥);
(三)開展有利于擴大自主知識產權產品、高新技術產品出口的研發、創新項目;
(四)通過技術引進,改造和提高傳統出口產品附加值、擴大高新技術產品和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產品出口的技術改造項目;
(五)技術(含軟件)和技術帶成套設備產品出口;
(六)向國外申請專利、商標注冊和實施國際質量體系及產品認證;
(七)與實施科技興貿戰略有關的技術貿易措施、市場拓展、提供公共產品服務、專題調研、業務培訓、評審檢查等。
第三章專項資金的申請
第六條企業申請專項資金按市外經貿局、市財政局的通知要求,在市外經貿局網站科技興貿專項資金管理系統上填報相關表格并下載申請書。申請時間為每年6月。
第七條企業按以下內容申請專項資金扶持:
(一)項目申請。1.技術研發項目,指高新技術出口產品的研究開發項目,通過實施技術創新,擴大高新技術產品出口。2.技術改造項目,指出口企業為擴大高新技術產品,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產品,技術帶成套設備等產品出口而進行技術更新改造項目。
(二)產品(技術)申請。以一般貿易方式從事高新技術產品出口,國家、省、市名牌產品出口,技術(含軟件)或成套設備出口。
(三)認證申請。在上一年度向國外申請專利、商標注冊以及申請國際認證的高新技術產品和名牌產品。
第八條企業申請時應提交下列材料(一式2份):
(一)企業書面申請報告;
(二)*市科技興貿專項資金申請表;
(三)企業營業執照、進出口經營資格證書、高新技術企業認定證書、自主知識產權證明、專利證書、商標境外注冊證明、認證證書及有關費用證明等;
(四)企業上一年度海關出口或委托出口證明,軟件(技術)出口登記證書、出口收匯證明等;
(五)項目申報應提交項目可行性報告及與項目有關的其他證明材料。可行性報告應包括項目概況、項目必要性、前景預測、條件論證、內容和規模、資金使用進度、經濟和社會效益分析等內容。
第四章受理申請
第九條市外經貿局對企業申請的材料在規定的時限內進行預審,提出初審意見會知市財政局。
第十條市外經貿局會同市財政局對申請項目進行實地考核。
第十一條市外經貿局根據年度申請項目情況,聘請有關行業、領域的專家對項目進行評審。專家組主要來源于各高校、科研院所和相關政府職能部門。
第十二條市外經貿局會同市財政局根據專家的評審意見提出年度專項資金撥付方案。
第十三條經市外經貿局會同市財政局對審查合格的專項資金資助項目,在市外經貿局網站上公示15個工作日,接受社會監督。對經舉報并查實不符合專項資金使用要求的項目,取消申報資格。
第五章資金撥付和財務處理
第十四條企業憑市外經貿局和市財政局發出的撥付通知,到市財政局辦理專項資金劃撥手續。其中,技術研發、技改項目專項資金,根據項目進度用款情況,分期劃撥。
第十五條企業收到專項資金后,應按財務制度規定作沖減有關費用處理。
第六章資金使用的驗收和監督
第十六條使用專項資金的企業應確保資金專款專用,每年度按期填報《*市科技興貿專項資金使用情況跟蹤表》。
第十七條使用技術研發和技術改造項目專項資金的企業,應在項目執行期終止后6個月內,向市外經貿局和市財政局申請驗收,提交使用專項資金項目的驗收報告。
第十八條市外經貿局會同市財政局(或委托社會中介機構)對專項資金使用項目實行定期檢查和專項檢查相結合,及時跟蹤資金使用情況,防止資金被截留、挪用,保證資金運作安全和使用有效。
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申請書范文3
一、高新技術及其產品的范圍
根據國家最近頒發的《國家高新技術產品目錄》及本市實際情況,高新技術及其產品的范圍如下:
(一)電子與信息領域;
(二)生物工程、新型醫藥與醫療器械領域;
(三)先進制造與現代交通領域;
(四)新材料與精細化工領域;
(五)新能源與高效節能領域;
(六)環境保護與循環經濟領域;
(七)文化創意與知識型服務業領域;
(八)現代高效農業與海洋工程領域;
(九)航天航空與核應用技術領域;
(十)其他經市級認定委員會確認的在傳統產業基礎上應用的新工藝、新技術。
上述范圍,將根據國內外高新技術的發展情況和我市實際適時進行補充、修訂。
二、市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條件
凡要求認定的市高新技術企業,應是在本市登記注冊,實行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經濟實體,登記注冊時間二年以上,是以開發、生產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高新技術產品為主的知識密集、技術密集型經濟實體,產權明晰,管理規范,必須同時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企業從事本辦法規定范圍內一種或多種高新技術及其產品的研究、開發、生產和經營服務,具有與其業務范圍和規模相適應的人員、場地和設施,單純的商業經營除外;
(二)企業領導班子重視科技,企業領導班子中應有熟悉本企業產品研究、開發、生產和經營的本企業的專職人員;
(三)具有大專以上學歷的科技人員應占企業在冊職工總數的20%以上,其中從事高新技術產品研究、開發的科技人員應占企業在冊職工總數的8%以上;從事高新技術產品生產或服務為主的勞動密集型高新技術企業,具有大專以上學歷的科技人員應占企業職工總數的15%以上。
(四)建有相應的技術開發機構或有穩定、可靠的技術依托單位;
(五)企業的高新技術產品銷售收入與技術收入的總和應占本企業當年總收入的50%以上(農業類高新技術企業放寬到30%以上)。技術性收入是指企業的技術咨詢、技術轉讓、技術入股、技術服務、技術培訓、技術工程設計承包、技術出口、引進技術消化吸收及中試產品銷售等技術貿易收入。
(六)年銷售額在3000萬元以下的企業用于高新技術及其產品研究開發的經費應占本企業當期主營業務收入的5%以上,年銷售額在3000萬元至1億元的企業研發經費比例為4%以上,年銷售額在1億元以上的企業研發經費比例為3%以上。
(七)在研究、開發、生產過程中,“三廢”排放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
(八)有嚴格健全的生產、技術、質量、財務管理制度,并做到遵紀守法,照章納稅;
(九)根據分級培育,做大高新技術企業群的原則,原則上要求申報市高新技術企業的認定必須為區、縣(市)級高新技術企業,申報省級高新技術企業的認定必須為市級高新技術企業。
三、市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程序
根據《杭州市科學技術進步條例》,市高新技術企業的認定工作由杭州市科技局會同市經委、市發改委、市農辦、市外經貿局、市財政局、市地稅局、市信息辦、市文廣新局等部門組成認定委員會,負責市高新技術企業的認定、動態管理和考核工作。認定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市科技局。同時,認定委員會負責對省級、部級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推薦、管理和考核工作。杭州國家高新技術開發區和杭州經濟技術開發區內市級高新技術企業的認定由兩個開發區管委會負責,報市認定委員會辦公室備案。
市認定委員會聘請有關專家組成專家咨詢組,為認定提供咨詢意見。
(一)高新技術企業的認定,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實行
科技評估機構評估、認定委員會審定、向社會公布認定結果的基本程序。
(二)申請認定市高新技術企業的單位必須提交《杭州市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申請書》及以下有關材料:
1.本單位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國稅、地稅登記證(復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材料;
2.本單位情況簡介(內容包括科研、生產及銷售經營情況、資產狀況、場地、設備、生產規模、人員組成及內部機構設置情況,產品質量保證體系、財務管理制度情況等);
3.企業上月份財務會計報表和經注冊會計師審計的上年度財務會計報表;
4.本單位技術開發費的提取和使用證明;
5.本單位技術性收入、高新技術產品銷售收入證明;
6.本單位專職的專業技術人員的證明;
7.本單位研制或生產的高新技術成果、產品或技術等的鑒定(驗收)證書、技術標準、測試或質檢報告等;
8.本單位銀行貸款證和信譽等級證明(復印件);
9.其他有關證明材料。
認定市高新技術企業申請書一式12份、其它材料一式3份統一報送到市認定委員會辦公室,市認定委員會常年受理申請,分批審定。
在申報市高新技術企業的同時,并申報省級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可采用申報省級材料(具體要求見《浙江省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的實施意見》)。
(三)申報單位應首先委托經市科技局批準的具有科技評估資格的相關科技評估機構進行評估,評估費用統一由市科技局承擔。科技評估機構根據認定條件,組織專家對企業的申報材料、數據進行核實、評估,出具評估意見,并承擔相應的評估責任。企業申報材料必須由其主管部門(無主管部門的單位不要求)及同級財政、稅務部門初審、簽署意見并蓋章。在具有法定資格的科技評估機構批準成立前,評估由市科技局組織專家進行。
(四)市高新技術企業認定采用常年受理,定期評審的方法,市認定委員會對企業申報材料進行定期審查,對申報市級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提出認定意見;對同時申報省級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在確認同意推薦后,提出市級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意見。向社會公示征詢意見。由市科技局發文公告,授予《杭州市高新技術企業》稱號,并頒發相應證書。
四、監督管理
(一)市高新技術企業實行動態管理。市科技局負責組織或委托區、縣(市)、開發區科技局對經認定的市高新技術企業每兩年考核一次。對考核成績不合格的市高新技術企業,分別給予“限期改正”直至“取消資格”的處理。各產業主管部門要切實承擔起各級高新技術企業的管理、培育扶持和服務監督職能。
(二)市高新技術企業應分別在每年1月底和7月底前按時、如實填報《杭州市高新技術企業報表》,企業將其生產、經營的情況報所在地的區、縣(市)、開發區科技局,經上述部門核實匯總后,向市認定委員會辦公室報送。
(三)市高新技術企業若變更經營范圍或合并、分立等,均須
報請市認定委員會重新認定,如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遷移或
歇業等,須書面通知市認定委員會。
(四)申報企業在申請認定過程中隱瞞真實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采取其它欺詐手段騙取市高新技術企業稱號的,將取消高新技術企業稱號,收回證書,并在三年之內不得再申請認定。
(五)對相關的科技評估機構,由市科技局視其評估申報企業的業績,在一定時期內給予適當的評估經費補助。市科技局對上述科技評估機構的評估工作實行監督管理。如果發現科技評估機構所出具的評估意見與申報企業的實際狀況不符,甚至弄虛作假的,可暫停其評估業務、直至取消評估資格。
(六)鼓勵區、縣(市)培育、扶持、認定區、縣(市)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標準可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參照本辦法制訂。同時加強對區、縣(市)培育發展各級高新技術企業的考核,將此納入區、縣(市)黨政領導科技目標責任制考核、市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目標考核和區、縣(市)科技局工作考核。
五、政策措施
(一)根據市政府《關于提升企業自主創新能力的意見》(杭政〔2006〕5號)文件精神,對研發資金占銷售收入比例達到規定比例且經認定的區外省級高新技術企業和市級高新技術企業,從其對當地財政所作貢獻中拿出一部分資金,獎勵該企業從事研究開發活動。
(二)加大對市高新技術企業的扶持力度。設立市高新技術企業研發項目,專門對各級高新技術企業承擔的火炬計劃項目、新產品開發等高新技術開發和成果轉化項目進行支持;市級以上高新技術企業承擔市重大科技創新項目、工業技改項目、工業企業信息化項目資助金額適當上浮;各級財政資金,包括科技資金、工業資金、產業化發展資金要根據確定的項目,優先向高新技術企業傾斜。
(三)積極鼓勵企業成長為國家、省、市高新技術企業。開展杭州市科技創新“十佳科技型初創企業”、“十佳高新技術企業”評選工作,對入選的初創型科技企業和高新技術企業給予表彰獎勵。
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申請書范文4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國家促進企業技術創新相關稅收政策,引導企業加大對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等技術開發資金的投入,規范企業技術開發費的使用與管理,調動企業技術創新的積極性,根據國家稅收政策的有關規定和貴州省人民政府《實施<貴州省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20*-2020年)>的若干配套政策》(黔府發[20*]26號)的有關精神,現提出進一步貫徹落實企業技術開發費稅收優惠政策的意見如下:
一、政策依據
企業技術開發費稅前扣除政策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技術創新有關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88號)有關規定執行。國家若有新政策出臺,再按新政策調整執行。
二、稅前申報扣除方式
1、納稅人可自主向稅務機關申報扣除技術創新活動中所發生的技術開發費。
2、企業也可先經省經貿委、省科技廳對技術創新活動中的技術開發項目進行確認(以下簡稱項目確認),然后持《貴州省企業技術開發項目確認書》(以下簡稱《項目確認書》)以及稅務機關所需其他材料向稅務機關申報扣除技術創新活動中所發生的技術開發費。
三、企業申請確認項目的基本要求
1、企業申請確認的技術開發項目,可以是經濟、科技管理部門批準立項的技術開發類項目,也可以是企業自主立項的技術開發項目。
2、技術開發項目內容應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我省國民經濟及社會發展的方向以及我省科技規劃發展導向。
3、項目所在企業財務核算制度健全,項目實行單獨建帳管理,并能夠從不同會計科目中準確歸集技術開發費用實際發生額。
四、技術開發項目確認依據
技術開發項目包括技術創新活動中進行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開發的內容。
技術創新活動指從事研究開發新產品(包括新品種、新材料)、新工藝和新技術活動,以及對引進技術的消化、吸收和再創新活動。技術創新活動包括:自主研究開發、委托研究開發、聯合研究開發三種類型。
新產品:指企業研究開發在結構、材質、工藝等方面比老產品有明顯改進,顯著提高了產品的性能或擴大了產品的使用功能以及采用新技術原理、新設計構思研制的產品。
新技術:指企業研究開發在一定地域、時限和行業內有所創新并具有競爭能力的技術,包括:首次發明創造的技術;在原有技術基礎上創新發展的技術;技術性能有重大突破和顯著進步的技術;對原有技術進行重大改進的技術。
新工藝:指企業研究開發在工藝要求、加工方法等工藝流程某一方面或幾個方面與老工藝有明顯改進,具有獨特性、先進性及實用性,并在一定范圍內首次應用的工藝。
引進技術的消化、吸收和再創新活動:指企業在引進技術的基礎上研究開發出比原技術在性能、方法、品質等方面有明顯改進,更具競爭力的新技術。
下列各種類型項目的研究開發,屬于技術開發項目:
1、科技攻關及各類技術創新項目;
2、應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的技術改造項目;
3、成套技術設備和試驗裝置的技術開發和改進項目;
4、引進技術和設備消化、吸收、創新的開發項目;
5、新產品試制及樣機制造;
6、軟件開發及二次開發。
企業技術開發費主要包括以下幾方面:
1、研究開發活動中直接消耗的材料費,包括:材料費、燃料動力費、低值易耗品費;
2、直接從事研究開發活動的人員費用,包括:工資;津貼、補貼;獎金;其他勞動報酬(含住房公積金);社會保險費;
3、專門用于研究開發活動的有關折舊費,包括:儀器折舊費、設備折舊費、房屋折舊費;
4、專門用于研究開發活動的有關租賃費,包括:儀器租賃費、設備租賃費、房屋租賃費;
5、專門用于研究開發活動的有關無形資產攤銷費,包括:軟件費、專利權費、非專利技術攤銷費;
6、新產品試制費和中間試驗費,包括:新產品設計試制費;工藝規程制定費;模具開發及制造費;設備調整費;樣品、樣機及一般測試手段的購置費;試制設備及產品的檢驗費;委托加工費;
7、用于技術成果驗收等及技術成果知識產權申請的有關費用,包括:技術成果論證、鑒定、評審、評估、驗收經費,技術成果知識產權申請費、注冊費、律師費;
8、用于合作研究開發、委托研究開發的費用,包括:按技術合作研發合同和技術委托研發合同實際負擔或支付給合作、委托單位的研究開發費;
9、與企業研究開發直接相關的其它費用,包括:技術圖書資料費、資料翻譯費、研發人員培訓費、會議費、差旅費、辦公費、外事費、專家咨詢費、高新技術研發保險費及其它費用。
五、申請項目確認所需申報的材料
企業向省經貿委、省科技廳申請項目確認時應報送以下材料:
1、企業要求對項目進行確認的申請報告;
2、技術開發(含技術合作開發、委托技術開發等)項目立項任務書、省級相關部門的立項批復和技術開發費預算;企業自主立項的技術開發項目應提交企業總經理辦公會或董事會關于自主技術研發項目立項的決議,包括經企業正式文件批準下達的技術開發項目開發計劃任務書等。
3、技術開發合同(含委托研發技術合同、合作研發技術合同、其它產學研合作開發合同等);
4、當年技術開發費實際發生額的有效憑據;
5、技術開發專門機構(企業技術中心、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等)的編制情況或項目組和專業組人員名單;
6、需要補充的其它相關材料。
六、項目確認
1、貴州省經貿委、省科技廳根據企業提交的申請資料以及企業技術開發的實施情況,研究是否受理項目確認,凡列入國家產業結構調整目錄中的限制、禁止類產品、技術和工藝或項目由于市場變化、資金短缺等原因無法繼續實施的不予確認。
2、項目確認工作由省經貿委、省科技廳共同組織有關專家進行。
3、通過確認的項目由貴州省經貿委、省科技廳聯合發給《貴州省企業技術創新項目確認書》(見附件)。
七、有關要求
1、加大政策宣傳力度。省經貿委、省科技廳將以不同形式開展落實國家有關促進企業技術進步的稅收政策宣傳和培訓活動,提高項目財會人員、技術管理人員的政策水平和業務能力。
2、技術開發項目的主持和承擔單位要加強組織領導,指定專人負責此項工作。健全技術開發項目及資金的基礎管理工作,提高技術開發活動成本費用管理及技術開發經費核算工作的水平,使國家的政策真正落到實處并收到成效,引導企業切實加大技術開發的投入力度。
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申請書范文5
第一條為扶持和鼓勵高新技術企業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稱《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以下稱《實施條例》)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高新技術企業是指:在《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見附件)內,持續進行研究開發與技術成果轉化,形成企業核心自主知識產權,并以此為基礎開展經營活動,在中國境內(不包括港、澳、臺地區)注冊一年以上的居民企業。
第三條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應遵循突出企業主體、鼓勵技術創新、實施動態管理、堅持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四條依據本辦法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可依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稱《稅收征管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以下稱《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申請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第五條科技部、財政部、稅務總局負責指導、管理和監督全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
第二章組織與實施
第六條科技部、財政部、稅務總局組成全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稱“領導小組”),其主要職責為:
(一)確定全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方向,審議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報告;
(二)協調、解決認定及相關政策落實中的重大問題;
(三)裁決高新技術企業認定事項中的重大爭議,監督、檢查各地區認定工作;
(四)對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出現重大問題的地區,提出整改意見。
第七條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科技部,其主要職責為:
(一)提交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報告;
(二)組織實施對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的檢查;
(三)負責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的專家資格的備案管理;
(四)建立并管理“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網”;
(五)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八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門同本級財政、稅務部門組成本地區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機構(以下稱“認定機構”),根據本辦法開展下列工作:
(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
(二)接受企業提出的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復審;
(三)負責對已認定企業進行監督檢查,受理、核實并處理有關舉報;
(四)選擇參與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的專家并報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
第九條企業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后,應依照本辦法第四條的規定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減稅、免稅手續。
享受減稅、免稅優惠的高新技術企業,減稅、免稅條件發生變化的,應當自發生變化之日起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不再符合減稅、免稅條件的,應當依法履行納稅義務;未依法納稅的,主管稅務機關應當予以追繳。同時,主管稅務機關在執行稅收優惠政策過程中,發現企業不具備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的,應提請認定機構復核。復核期間,可暫停企業享受減免稅優惠。
第三章條件與程序
第十條高新技術企業認定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在中國境內(不含港、澳、臺地區)注冊的企業,近三年內通過自主研發、受讓、受贈、并購等方式,或通過5年以上的獨占許可方式,對其主要產品(服務)的核心技術擁有自主知識產權;
(二)產品(服務)屬于《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規定的范圍;
(三)具有大學專科以上學歷的科技人員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30%以上,其中研發人員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10%以上;
(四)企業為獲得科學技術(不包括人文、社會科學)新知識,創造性運用科學技術新知識,或實質性改進技術、產品(服務)而持續進行了研究開發活動,且近三個會計年度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銷售收入總額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小于5,000萬元的企業,比例不低于6%;
2.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在5,000萬元至20,000萬元的企業,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在20,000萬元以上的企業,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業在中國境內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全部研究開發費用總額的比例不低于60%。企業注冊成立時間不足三年的,按實際經營年限計算;
(五)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占企業當年總收入的60%以上;
(六)企業研究開發組織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轉化能力、自主知識產權數量、銷售與總資產成長性等指標符合《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另行制定)的要求。
第十一條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程序如下:
(一)企業自我評價及申請
企業登錄“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網”,對照本辦法第十條規定條件,進行自我評價。認為符合認定條件的,企業可向認定機構提出認定申請。
(二)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1.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申請書;
2.企業營業執照副本、稅務登記證(復印件);
3.知識產權證書(獨占許可合同)、生產批文,新產品或新技術證明(查新)材料、產品質量檢驗報告、省級以上科技計劃立項證明,以及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4.企業職工人數、學歷結構以及研發人員占企業職工的比例說明;
5.經具有資質的中介機構鑒證的企業近三個會計年度研究開發費用情況表(實際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實際經營年限),并附研究開發活動說明材料;
6.經具有資質的中介機構鑒證的企業近三個會計年度的財務報表(含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實際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實際經營年限)以及技術性收入的情況表。
(三)合規性審查
認定機構應建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評審專家庫;依據企業的申請材料,抽取專家庫內專家對申報企業進行審查,提出認定意見。
(四)認定、公示與備案
認定機構對企業進行認定。經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在“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網”上公示15個工作日,沒有異議的,報送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在“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網”上公告認定結果,并向企業頒發統一印制的“高新技術企業證書”。
第十二條高新技術企業資格自頒發證書之日起有效期為三年。企業應在期滿前三個月內提出復審申請,不提出復審申請或復審不合格的,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到期自動失效。
第十三條高新技術企業復審須提交近三年開展研究開發等技術創新活動的報告。
復審時應重點審查第十條(四)款,對符合條件的,按照第十一條(四)款進行公示與備案。
通過復審的高新技術企業資格有效期為三年。期滿后,企業再次提出認定申請的,按本辦法第十一條的規定辦理。
第十四條高新技術企業經營業務、生產技術活動等發生重大變化(如并購、重組、轉業等)的,應在十五日內向認定管理機構報告;變化后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應自當年起終止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需要申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按本辦法第十一條的規定辦理。
高新技術企業更名的,由認定機構確認并經公示、備案后重新核發認定證書,編號與有效期不變。
第四章罰則
第十五條已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有下述情況之一的,應取消其資格:
(一)在申請認定過程中提供虛假信息的;
(二)有偷、騙稅等行為的;
(三)發生重大安全、質量事故的;
(四)有環境等違法、違規行為,受到有關部門處罰的。
被取消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的企業,認定機構在5年內不再受理該企業的認定申請。
第十六條參與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的各類機構和人員對所承擔認定工作負有誠信以及合規義務,并對申報認定企業的有關資料信息負有保密義務。違反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相關要求和紀律的,給予相應處理。
第五章附則
第十七條原《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外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條件和辦法》(國科發火字[1996]018號)、原《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條件和辦法》(國科發火字[2000]324號),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起停止執行。
第十八條本辦法由科技部、財政部、稅務總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科技部、財政部、稅務總局另行制定《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2008年1月1日起實施。
附:
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
一、電子信息技術
二、生物與新醫藥技術
三、航空航天技術
四、新材料技術
五、高技術服務業
六、新能源及節能技術
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申請書范文6
第一條為扶持和鼓勵高新技術企業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稱((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以下稱《實施條例》)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高新技術企業是指:在《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見附件)內,持續進行研究開發與技術成果轉化,形成企業核心自主知識產權,并以此為基礎開展經營活動,在中國境內(不包括港、澳、臺地區)注冊一年以上的居民企業。
第三條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應遵循突出企業主體、鼓勵技術創新、實施動態管理、堅持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四條依據本辦法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可依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稱《稅收征管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以下稱《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申請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第五條科技部、財政部、稅務總局負責指導、管理和監督全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
第二章組織與實施
第六條科技部、財政部、稅務總局組成全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稱“領導小組”),其主要職責為:
(一)確定全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方向,審議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報告;
(二)協調、解決認定及相關政策落實中的重大問題;
(三)裁決高新技術企業認定事項中的重大爭議,監督、檢查各地區認定工作;
(四)對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出現重大問題的地區,提出整改意見。
第七條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科技部,其主要職責為:
(一)提交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報告;
(二)組織實施對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的檢查;
(三)負責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的專家資格的備案管理;
(四)建立并管理“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網”
(五)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八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門同本級財政、稅務部門組成本地區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機構(以下稱“認定機構”),根據本辦法開展下列工作:
(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
(二)接受企業提出的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復審;
(三)負責對已認定企業進行監督檢查,受理、核實并處理有關舉報;
(四)選擇參與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的專家并報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
第九條企業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后,應依照本辦法第四條的規定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減稅、免稅手續。
享受減稅、免稅優惠的高新技術企業,減稅、免稅條件發生變化的,應當自發生變化之日起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不再符合減稅、免稅條件的,應當依法履行納稅義務;未依法納稅的,主管稅務機關應當予以追繳。同時,主管稅務機關在執行稅收優惠政策過程中,發現企業不具備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的,應提請認定機構復核。復核期間,可暫停企業享受減免稅優惠。
第三章條件與程序
第十條高新技術企業認定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在中國境內(不含港、澳、臺地區)注冊的企業,近三年內通過自主研發、受讓、受贈、并購等方式,或通過5年以上的獨占許可方式,對其主要產品(服務)的核心技術擁有自主知識產權;
(二)產品(服務)屬于《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規定的范圍:
(三)具有大學專科以上學歷的科技人員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30%以上,其中研發人員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10%以上;
(四)企業為獲得科學技術(不包括人文、社會科學)新知識,創造性運用科學技術新知識,或實質性改進技術、產品(服務)而持續進行了研究開發活動,且近三個會計年度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銷售收入總額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小于5,000萬元的企業,比例不低于6%;
2.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在5,000萬元至20,000萬元的企業,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在20,000萬元以上的企業,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業在中國境內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全部研究開發費用總額的比例不低于60%。企業注冊成立時間不足三年的,按實際經營年限計算;
(五)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占企業當年總收入的60%以上;
(六)企業研究開發組織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轉化能力、自主知識產權數量、銷售與總資產成長性等指標符合《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另行制定)的要求。
第十一條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程序如下:
(一)企業自我評價及申請
企業登錄“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網”,對照本辦法第十條
規定條件,進行自我評價。認為符合認定條件的,企業可向認定機構提出認定申請。
(二)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1.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申請書;
2.企業營業執照副本、稅務登記證(復印件);
3.知識產權證書(獨占許可合同)、生產批文,新產品或新技術證明(查新)材料、產品質量檢驗報告、省級以上科技計劃立項證明,以及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4.企業職工人數、學歷結構以及研發人員占企業職工的比例說明;
5.經具有資質的中介機構鑒證的企業近三個會計年度研究開發費用情況表(實際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實際經營年限),并附研究開發活動說明材料;
6.經具有資質的中介機構鑒證的企業近三個會計年度的財務報表(含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實際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實際經營年限)以及技術性收入的情況表。
(三)合規性審查
認定機構應建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評審專家庫;依據企業的申請材料,抽取專家庫內專家對申報企業進行審查,提出認定意見。
(四)認定、公示與備案
認定機構對企業進行認定。經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在“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網”上公示15個工作日,沒有異議的,報送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在“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網”上公告認定結果,并向企業頒發統一印制的“高新技術企業證書”。
第十二條高新技術企業資格自頒發證書之日起有效期為三年。企業應在期滿前三個月內提出復審申請,不提出復審申請或復審不合格的,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到期自動失效。
第十三條高新技術企業復審須提交近三年開展研究開發等技術創新活動的報告。
復審時應重點審查第十條(四)款,對符合條件的,按照第十一條(四)款進行公示與備案。
通過復審的高新技術企業資格有效期為三年。期滿后,企業再次提出認定申請的,按本辦法第十一條的規定辦理。
第十四條高新技術企業經營業務、生產技術活動等發生重大變化(如并購:重組、轉業等)的,應在十五日內向認定管理機構報告;變化后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應自當年起終止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需要申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按本辦法第十一條的規定辦理。
高新技術企業更名的,由認定機構確認并經公示、備案后重新核發認定證書,編號與有效期不變。
第四章罰則
第十五條已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有下述情況之一的,應取消其資格:
(一)在申請認定過程中提供虛假信息的;
(二)有偷、騙稅等行為的;
(三)發生重大安全、質量事故的;
(四)有環境等違法、違規行為,受到有關部門處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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