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發布關于落實“證照分離”改革全覆蓋試點的通知。小編將市場監管領域17個涉企經營許可事項中涉及檢驗檢測、認證的改革內容整理如下:
附件1:從事強制性認證以及相關活動的檢查機構指定
改革內容:
根據《國務院關于在自由貿易試驗區開展“證照分離”改革全覆蓋試點的通知》(國發〔2019〕25號)附件2《國務院決定在自由貿易試驗區暫時調整適用有關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規定目錄》,暫時調整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關于“從事強制性認證以及相關活動的檢查機構指定”的規定,在自貿試驗區直接取消審批。
附件3: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
改革內容:
根據《國務院關于在自由貿易試驗區開展“證照分離”改革全覆蓋試點的通知》(國發〔2019〕25號),對“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由市場監管總局及省級市場監管部門實行告知承諾:1. 出臺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告知承諾管理辦法。2. 對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具備的條件和技術能力(包括人員、設備設施、環境、能力項目等)實行告知承諾,發證前不再進行現場審查,經形式審查后當場作出審批決定。
附件4:設立認證機構(風險等級低)審批
改革內容:
根據《國務院關于在自由貿易試驗區開展“證照分離”改革全覆蓋試點的通知》(國發〔2019〕25號),對“設立認證機構(風險等級低)審批”,由市場監管總局實行告知承諾:1. 根據行業發展狀況和技術特點,全面梳理修訂認證領域目錄,按照必要性和最簡化原則,對認證領域實施分類管理,對風險等級低的認證領域準入實行告知承諾。2. 對認證機構應當具備的條件和技術能力(包括符合第三方要求的法人資格、注冊資本、固定場所和必要設施、管理制度、專職認證人員要求)實行告知承諾,經形式審查后當場作出審批決定。3. 取消認證機構在登記注冊等環節已經提交的申請材料,壓減審批材料數量30%以上。
附件12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核準
改革內容:
根據《國務院關于在自由貿易試驗區開展“證照分離”改革全覆蓋試點的通知》(國發〔2019〕25號),對“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核準”,由市場監管總局及省級市場監管部門分別優化審批服務:1.實現申請、審批全程網上辦理并在網上公布審批程序、受理條件、辦理標準,公開辦理進度。2.采取政府購買服務方式確定鑒定評審機構,對申請人開展鑒定評審。3.將審批時限由30個工作日壓減至25個工作日。
附件15:設立認證機構(風險等級高)審批
改革內容:
根據《國務院關于在自由貿易試驗區開展“證照分離”改革全覆蓋試點的通知》(國發〔2019〕25號),對“設立認證機構(風險等級高)審批”,由市場監管總局優化審批服務:1. 根據行業發展狀況和技術特點,全面梳理修訂認證領域目錄,按照必要性和最簡化原則,對認證領域實施分類管理,對風險等級高的認證領域準入實行優化審批服務。2. 取消認證機構在登記注冊等環節已經提交的申請材料,壓減審批材料數量30%以上。3. 將審批時限由45個工作日壓減至20個工作日。
附件16:從事強制性認證以及相關活動的認證機構指定
改革內容:
根據《國務院關于在自由貿易試驗區開展“證照分離”改革全覆蓋試點的通知》(國發〔2019〕25號),對“從事強制性認證以及相關活動的認證機構指定”,由市場監管總局優化審批服務: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法人登記證書和認證機構批準書等材料。
附件17:從事強制性認證以及相關活動的實驗室指定
改革內容:
根據《國務院關于在自由貿易試驗區開展“證照分離”改革全覆蓋試點的通知》(國發〔2019〕25號),對“從事強制性認證以及相關活動的實驗室指定”,由市場監管總局優化審批服務: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法人登記證書等材料。
通知原文:

市場監管總局關于落實“證照分離”
改革全覆蓋試點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市場監管局(廳、委):
2019年11月6日,國務院印發《關于在自由貿易試驗區開展“證照分離”改革全覆蓋試點的通知》(國發〔2019〕25號,以下簡稱《通知》),決定自12月1日起在全國自貿試驗區開展“證照分離”改革全覆蓋試點,推動照后減證和簡化審批。全國市場監管系統要把思想和行動統一到黨中央、國務院的重大決策部署上來,深刻理解“證照分離”改革全覆蓋試點對優化營商環境、激發市場活力的重要意義,認真落實各項改革任務。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要嚴格落實分類推進改革要求。《“證照分離”改革全覆蓋試點事項清單(中央層面設定,2019年版)》共涉及市場監管領域17個涉企經營許可事項(不含國家知識產權局、國家藥監局事項),其中,直接取消審批1項,審批改為備案1項,實行告知承諾3項,優化審批服務12項,總局逐項細化制定了具體改革舉措和事中事后監管措施,對改革內容、法律依據、許可條件、材料要求、程序環節、監管措施等作出明確規定(見附件1-17)。各級市場監管部門要認真貫徹執行。
二、要做好市場監管領域涉企經營許可規范管理和數據共享工作。要持續推進市場監管部門行政許可服務標準化、規范化、便民化,實現“一門、一窗、一網”服務。總局將建立經營范圍規范表述目錄,推行經營范圍規范化登記工作,各地市場監管部門要按照總局統一部署,切實做好企業登記注冊和涉企經營許可事項的有序銜接。要強化信息共享運用,根據《“證照分離”改革試點數據共享方案》(見市監注〔2019〕63號)和《市場監管部門“證照分離”改革試點信息技術方案》(見附件18)要求,積極推進系統對接和協同,確保企業登記注冊、經營許可、行政處罰等信息實現數據交互和歸集共享。改革試點實施后,申請人已經向市場監管部門提供過的材料信息,或者涉及市場監管部門出具的營業執照等證明材料,除法律、法規有明確規定外,原則上要通過內部信息共享獲取,不得再要求申請人提供。
三、要做好管理方式轉變銜接工作。對“直接取消審批”和“審批改為備案”的事項,不得再實施審批管理,已受理的企業申請要依法終止審批程序,改為備案的要及時納入“多證合一”改革。對“實行告知承諾”的事項,已受理的企業申請要允許企業自愿選擇審批方式。對“優化審批服務”的事項,已受理的企業申請要按調整后的辦事規則和材料規范進行審批。
四、要及時向總局請示匯報各地自主改革工作。各地省級人民政府決定在自貿試驗區以外有條件的地方進行擴大試點,或者對具體事項采取更大力度改革舉措,涉及市場監管領域涉企經營許可事項的,要及時向總局相關司局進行請示匯報,做好溝通銜接工作。
各地市場監管部門要堅決貫徹落實《通知》要求,做好政策解讀、人員培訓、系統改造等工作,確保按時高質量實施改革試點工作。同時,要注意總結貫徹落實過程中的好經驗、好做法。對推進改革中出現的重大問題和情況,要及時上報總局。
聯系人:登記注冊局 王丹,電話:010-88650862
附件:
1. 從事強制性認證以及相關活動的檢查機構指定
2. 食品經營許可(僅銷售預包裝食品)
3. 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
4. 設立認證機構(風險等級低)審批
5. 食品相關產品生產許可證核發
6. 廣告發布登記
7. 承擔國家法定計量檢定機構任務授權
8. 食品經營許可(除僅銷售預包裝食品外)
9. 食品生產許可
10. 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
11. 重要工業產品(除食品相關產品外)生產許可證核發
12.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核準
13. 特種設備生產單位許可
14. 移動式壓力容器、氣瓶充裝單位許可
15.設立認證機構(風險等級高)審批
16. 從事強制性認證以及相關活動的認證機構指定
17. 從事強制性認證以及相關活動的實驗室指定
18.市場監管部門“證照分離”改革試點信息技術方案
市場監管總局
2019年11月29日
附件1:從事強制性認證以及相關活動的檢查機構指定
改革內容:
根據《國務院關于在自由貿易試驗區開展“證照分離”改革全覆蓋試點的通知》(國發〔2019〕25號)附件2《國務院決定在自由貿易試驗區暫時調整適用有關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規定目錄》,暫時調整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關于“從事強制性認證以及相關活動的檢查機構指定”的規定,在自貿試驗區直接取消審批。
附件3: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
改革內容:
根據《國務院關于在自由貿易試驗區開展“證照分離”改革全覆蓋試點的通知》(國發〔2019〕25號),對“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由市場監管總局及省級市場監管部門實行告知承諾:1. 出臺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告知承諾管理辦法。2. 對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具備的條件和技術能力(包括人員、設備設施、環境、能力項目等)實行告知承諾,發證前不再進行現場審查,經形式審查后當場作出審批決定。
附件4:設立認證機構(風險等級低)審批
改革內容:
根據《國務院關于在自由貿易試驗區開展“證照分離”改革全覆蓋試點的通知》(國發〔2019〕25號),對“設立認證機構(風險等級低)審批”,由市場監管總局實行告知承諾:1. 根據行業發展狀況和技術特點,全面梳理修訂認證領域目錄,按照必要性和最簡化原則,對認證領域實施分類管理,對風險等級低的認證領域準入實行告知承諾。2. 對認證機構應當具備的條件和技術能力(包括符合第三方要求的法人資格、注冊資本、固定場所和必要設施、管理制度、專職認證人員要求)實行告知承諾,經形式審查后當場作出審批決定。3. 取消認證機構在登記注冊等環節已經提交的申請材料,壓減審批材料數量30%以上。
附件12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核準
改革內容:
根據《國務院關于在自由貿易試驗區開展“證照分離”改革全覆蓋試點的通知》(國發〔2019〕25號),對“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核準”,由市場監管總局及省級市場監管部門分別優化審批服務:1.實現申請、審批全程網上辦理并在網上公布審批程序、受理條件、辦理標準,公開辦理進度。2.采取政府購買服務方式確定鑒定評審機構,對申請人開展鑒定評審。3.將審批時限由30個工作日壓減至25個工作日。
附件15:設立認證機構(風險等級高)審批
改革內容:
根據《國務院關于在自由貿易試驗區開展“證照分離”改革全覆蓋試點的通知》(國發〔2019〕25號),對“設立認證機構(風險等級高)審批”,由市場監管總局優化審批服務:1. 根據行業發展狀況和技術特點,全面梳理修訂認證領域目錄,按照必要性和最簡化原則,對認證領域實施分類管理,對風險等級高的認證領域準入實行優化審批服務。2. 取消認證機構在登記注冊等環節已經提交的申請材料,壓減審批材料數量30%以上。3. 將審批時限由45個工作日壓減至20個工作日。
附件16:從事強制性認證以及相關活動的認證機構指定
改革內容:
根據《國務院關于在自由貿易試驗區開展“證照分離”改革全覆蓋試點的通知》(國發〔2019〕25號),對“從事強制性認證以及相關活動的認證機構指定”,由市場監管總局優化審批服務: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法人登記證書和認證機構批準書等材料。
附件17:從事強制性認證以及相關活動的實驗室指定
改革內容:
根據《國務院關于在自由貿易試驗區開展“證照分離”改革全覆蓋試點的通知》(國發〔2019〕25號),對“從事強制性認證以及相關活動的實驗室指定”,由市場監管總局優化審批服務: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法人登記證書等材料。
通知原文:

市場監管總局關于落實“證照分離”
改革全覆蓋試點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市場監管局(廳、委):
2019年11月6日,國務院印發《關于在自由貿易試驗區開展“證照分離”改革全覆蓋試點的通知》(國發〔2019〕25號,以下簡稱《通知》),決定自12月1日起在全國自貿試驗區開展“證照分離”改革全覆蓋試點,推動照后減證和簡化審批。全國市場監管系統要把思想和行動統一到黨中央、國務院的重大決策部署上來,深刻理解“證照分離”改革全覆蓋試點對優化營商環境、激發市場活力的重要意義,認真落實各項改革任務。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要嚴格落實分類推進改革要求。《“證照分離”改革全覆蓋試點事項清單(中央層面設定,2019年版)》共涉及市場監管領域17個涉企經營許可事項(不含國家知識產權局、國家藥監局事項),其中,直接取消審批1項,審批改為備案1項,實行告知承諾3項,優化審批服務12項,總局逐項細化制定了具體改革舉措和事中事后監管措施,對改革內容、法律依據、許可條件、材料要求、程序環節、監管措施等作出明確規定(見附件1-17)。各級市場監管部門要認真貫徹執行。
二、要做好市場監管領域涉企經營許可規范管理和數據共享工作。要持續推進市場監管部門行政許可服務標準化、規范化、便民化,實現“一門、一窗、一網”服務。總局將建立經營范圍規范表述目錄,推行經營范圍規范化登記工作,各地市場監管部門要按照總局統一部署,切實做好企業登記注冊和涉企經營許可事項的有序銜接。要強化信息共享運用,根據《“證照分離”改革試點數據共享方案》(見市監注〔2019〕63號)和《市場監管部門“證照分離”改革試點信息技術方案》(見附件18)要求,積極推進系統對接和協同,確保企業登記注冊、經營許可、行政處罰等信息實現數據交互和歸集共享。改革試點實施后,申請人已經向市場監管部門提供過的材料信息,或者涉及市場監管部門出具的營業執照等證明材料,除法律、法規有明確規定外,原則上要通過內部信息共享獲取,不得再要求申請人提供。
三、要做好管理方式轉變銜接工作。對“直接取消審批”和“審批改為備案”的事項,不得再實施審批管理,已受理的企業申請要依法終止審批程序,改為備案的要及時納入“多證合一”改革。對“實行告知承諾”的事項,已受理的企業申請要允許企業自愿選擇審批方式。對“優化審批服務”的事項,已受理的企業申請要按調整后的辦事規則和材料規范進行審批。
四、要及時向總局請示匯報各地自主改革工作。各地省級人民政府決定在自貿試驗區以外有條件的地方進行擴大試點,或者對具體事項采取更大力度改革舉措,涉及市場監管領域涉企經營許可事項的,要及時向總局相關司局進行請示匯報,做好溝通銜接工作。
各地市場監管部門要堅決貫徹落實《通知》要求,做好政策解讀、人員培訓、系統改造等工作,確保按時高質量實施改革試點工作。同時,要注意總結貫徹落實過程中的好經驗、好做法。對推進改革中出現的重大問題和情況,要及時上報總局。
聯系人:登記注冊局 王丹,電話:010-88650862
附件:
1. 從事強制性認證以及相關活動的檢查機構指定
2. 食品經營許可(僅銷售預包裝食品)
3. 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
4. 設立認證機構(風險等級低)審批
5. 食品相關產品生產許可證核發
6. 廣告發布登記
7. 承擔國家法定計量檢定機構任務授權
8. 食品經營許可(除僅銷售預包裝食品外)
9. 食品生產許可
10. 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
11. 重要工業產品(除食品相關產品外)生產許可證核發
12.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核準
13. 特種設備生產單位許可
14. 移動式壓力容器、氣瓶充裝單位許可
15.設立認證機構(風險等級高)審批
16. 從事強制性認證以及相關活動的認證機構指定
17. 從事強制性認證以及相關活動的實驗室指定
18.市場監管部門“證照分離”改革試點信息技術方案
市場監管總局
2019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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