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為增強立法公開性和透明度,提高立法質量,國家知識產權局將起草的《官方標志保護辦法(征求意見稿)》及其起草說明公布,征求社會各界意見。公眾可以登錄國家知識產權局官網,關注國家知識產權局微信公眾號,查看征求意見稿及其起草說明。有關單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20年4月23日前,通過以下三種方式,圍繞征求意見稿的修改完善提出具體意見:
一、通過電子郵件將意見發(fā)送至:tiaofasi@cnipa.gov.cn。
二、傳真:(010)62083681。
三、通過信函方式寄至:北京市海淀區(qū)西土城路6號國家知識產權局條法司條法二處,郵編100088(請于信封左下角注明“官方標志保護辦法”)。
附件:1.《官方標志保護辦法(征求意見稿)》起草說明
2.《官方標志保護辦法(征求意見稿)》
國家知識產權局
2020年3月24日
《官方標志保護辦法(征求意見稿)》
起草說明
一、起草背景和必要性
目前官方標志的保護是依據《商標法》進行的,《商標法》明確規(guī)定官方標志不得作為商標使用,并且不能獲得商標注冊,擅自使用要承擔法律責任,但是缺少對官方標志的保護范圍及保護要求的細化規(guī)定。《保護工業(yè)產權巴黎公約》有關于成員國給予外國官方標志國內保護的規(guī)定,但在實踐中外國官方標志在我國獲得保護時缺少明確的處理程序。此外,需要進一步明確商標與官方標志相同或近似時的處理措施,以保護社會公共利益,營造良好營商環(huán)境。
為了貫徹落實法治政府建設要求,提升依法行政水平,解決官方標志保護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國家知識產權局根據《商標法》的有關規(guī)定,結合官方標志保護現狀及現實需求,經反復研究討論,起草制定《官方標志保護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
二、起草思路
征求意見稿的起草思路主要著眼于以下三點:一是明確官方標志的保護范圍和保護途徑,增強官方標志保護的可操作性;二是規(guī)定官方標志的保護程序,實現國內外官方標志的同水平保護;三是梳理商標法對官方標志保護的法律適用,細化商標法第五十二條規(guī)定的執(zhí)法部門,確保官方標志在商標審查全流程獲得保護。
三、主要內容
征求意見稿共十四條,包括四方面內容:
(一)明確官方標志范圍
官方標志主要指《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一)至(四)項所述的標志。(第二條)
(二)確定國內官方標志的備案和獲得保護的程序
除法律、行政法規(guī)有明確規(guī)定的官方標志外,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及其他部門或者組織所使用的官方標志需要依據《商標法》獲得保護的,可以向國家知識產權局進行官方標志備案。備案時需要提交標志圖樣和說明等材料,國家知識產權局對符合規(guī)定的標志進行備案和公告。(第三至五條)
(三)確定國際間官方標志獲得保護的程序
國家知識產權局依據中國加入的有關國際協(xié)定,通過國際局處理國際間官方標志的保護事務。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及其他部門或者組織所使用的官方標志需要獲得國際保護的,在提交備案材料時一并說明,由國家知識產權局通知國際局處理。對于國際局通知需要在中國獲得保護的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組織的官方標志,符合規(guī)定的,國家知識產權局12個月內予以公告;不符合規(guī)定的,12個月內向有關國家或者國際組織提出異議。(第六至八條)
(四)明確官方標志的法律保護措施
商標不得與官方標志相同或者近似,注冊商標與官方標志相同或近似的,國家知識產權局根據《商標法》規(guī)定分別做出依法駁回、不予注冊、宣告無效的決定;未注冊商標與官方標志相同或者近似的,由行為人所在地或行為發(fā)生地縣級以上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根據《商標法》規(guī)定予以行政處罰。(第九至第十二條)
官方標志保護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為了加強對官方標志的保護,規(guī)范官方標志保護程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簡稱商標法)的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范圍界定】本辦法所保護的官方標志是指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一)至(四)項所述的標志。
第三條【國內保護】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及其他部門或者組織所使用的官方標志需要依據商標法獲得保護的,可以向國家知識產權局進行官方標志備案,但法律、行政法規(guī)有明確規(guī)定的官方標志除外。
第四條【提交材料】提交備案的材料應當包括下列文件:
(一)官方標志信息表;
(二)官方標志說明,包括形狀、顏色、使用方式(包括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務)和含義等;
(三)官方標志圖樣,圖樣應當清晰,便于粘貼,用光潔耐用的紙張印制或者用照片代替,長和寬應當分別不大于10厘米、不小于5厘米;
(四)官方標志使用管理辦法;
(五)官方標志需要獲得國際保護的說明;
(六)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以上文件可以使用符合規(guī)范的電子形式提交。
第五條【處理程序】國家知識產權局在收到材料之日起15日內作出如下處理
(一)材料齊備,屬于本辦法第二條規(guī)定的官方標志的,書面告知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及其他部門或者組織,并自告知之日起2個月內予以公告;
(二)送交材料不齊備的,書面告知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及其他部門或者組織補充相關材料;
(三)不屬于本辦法第二條規(guī)定的官方標志的,書面告知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及其他部門或者組織。
第六條【國際保護原則】國家知識產權局依據中國加入的有關國際協(xié)定處理國際間官方標志的保護事務。
第七條【國內官方標志的國際保護程序】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及其他部門或者組織認為其官方標志需要獲得國際保護的,由國家知識產權局通知世界知識產權國際局(以下簡稱國際局)。
第八條【外國官方標志的國內保護程序】對于國際局通知需要在中國獲得保護的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組織的官方標志,符合本辦法規(guī)定的,國家知識產權局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2個月內予以公告;不符合本辦法規(guī)定的,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2個月內經由國際局向有關國家或者國際組織提出異議。
第九條【依法駁回】國家知識產權局發(fā)現申請注冊的商標違反商標法第十條的規(guī)定,與官方標志相同或者近似的,依法駁回,不予公告。
第十條【不予注冊】對初步審定公告的商標,在公告期內,因違反商標法第十條的規(guī)定,與官方標志相同或者近似被提出異議的,國家知識產權局經審查認為異議理由成立,依法作出不予注冊決定。
第十一條【宣告無效】對已注冊的商標,因違反商標法第十條的規(guī)定,與官方標志相同或者近似,在法定期限內被提出宣告注冊商標無效申請的,國家知識產權局經審理認為宣告無效理由成立,依法作出宣告注冊商標無效的裁定。
對已注冊的商標,國家知識產權局發(fā)現違反商標法第十條的規(guī)定,與官方標志相同或者近似的,宣告該注冊商標無效。
第十二條【行政處罰】任何人未經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及其他部門或者組織授權或者同意,使用與其官方標志相同或者近似的未注冊商標違反商標法第十條規(guī)定的,由行為人所在地或者行為發(fā)生地縣級以上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報,違法經營額5萬元以上的,可以處違法經營額20%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5萬元的,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三條【變更事項】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及其他部門或者組織需要改變其官方標志的,應當重新向國家知識產權局備案。
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及其他部門或者組織變更單位名稱、官方標志使用管理辦法等事項的,應當及時將變更情況告知國家知識產權局。
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及其他部門或者組織停止使用其官方標志的,應當及時將停止使用情況告知國家知識產權局。
國家知識產權局應當對官方標志的變更或者停止使用事項予以公告。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 年 月 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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